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 2
第2.3.6条 根据地基液化等级,应按构筑物的重要性类别及其对地基液化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大小确定工程处理原则。工程处理原则和措施可按表2.3.6选用。
表中,构筑物重要性类别应按本标准第1.0.5条确定。
工程处理原则的类别应按下列要求划分。对液化沉降敏感的B类构筑物,当地基液化等级为Ⅱ、Ⅲ时,宜从严选用工程处理原则。
甲类--全部消除地基液化可能或避免液化沉降;
乙类--减轻地基液化或液化不均匀沉降;
丙类--减少不均匀沉降对构筑物危害的结构构造措施。
根据上述工程处理原则,可按第2.3.7条、第2.3.8条选用相应的处理措施。当液化土层上界面距基底大于4m且位于地基主要受力层以下时,对基本周期不大于0.5s的构筑物,可不因液化土地基采取附加措施。在选择处理措施时,除不均匀沉降敏感的A、B类建筑应从严要求外,对其它结构,宜首先考虑结构构造措施,有条件时消除产生液化的某些因素,必要时才进行地基处理。
注:①对基本周期大于1.2s的A类构筑物,还应满足本章第2.1.3条的有关要求。
②当同一构筑物相邻单元之间或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地基液化指数相差悬殊时,对A、B类建筑尚应满足第2.1.4条的有关要求。
③液化敏感的结构包括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要求的柱承式贮仓等强梁弱柱结构,支承柱塑性变形能力低的结构;对倾斜有严格要求、基本周期大于1.2s的高耸结构;对渗漏有严格要求的地下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然地基上的井塔等。
第2.3.7条 对已有构筑物的可液化土地基,如需完全消除或部分消除液化可能性或其不均匀沉降危害性时,可按具体条件选用下列某项或几项措施:
一、采用桩基,特别当原为深入非液化土的桩基而仅需适量增加桩数时,可在原基础周侧补设桩并以现浇钢筋混凝土承台与原基础连成整体,此时,桩基抗震设计应符合本章第四节要求。
二、降低地下水水位。消除因槽、罐、管道等渗漏及排水系统不合理造成地下水水位显著提高的因素,以使基底下减少饱和上厚度和增加非饱和土层厚度。降低水位后对减少液化及其沉降危害性的效果,应再作评定。
三、设置排水桩或挤密砾石桩(以下统称排水桩),可在条形基础两侧和块式基础周侧没置竖向砾石排水桩;或在大块基础周侧设置排水桩,而在基底采用旋喷桩。排水桩的有效深度,对基本周期大于1.2s的A类构筑物、柱承式贮仓和井塔,宜至可液化土层的底面;对基本周期不大于0.5s的各类构筑物,宜残留可液化土层,此时,基底以下处理深度不应小于4m,且不应小于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基础侧边排水桩处理范围不应小于排水桩长度的1/2,且不宜小于2m。在排水桩处理范围及以远一定区段的地表面,应铺设渗透系数大的粗粒料层以组成横向排水通道,在其上应铺设混凝土预制板块等面层以防止排水通道淤塞。排水桩的设计应经过专门计算。
四、透水压重处理。在构筑物基础侧边增加孔隙比大的材料,以增加覆盖压力,减轻浅层饱和土的液化程度。例如,采用堆砂土或重料,或对局部地面更换质量大且孔隙比大的材料。覆盖压力应经过计算,压重范围可按第三款要求取用。
当各类构筑物的基础附近有地坑、沟壕时,均宜采取防止喷水冒砂的措施。
五、穿过已有基础打眼后用旋喷桩加固基础以下的可液化土层,并在基础侧边设旋喷桩。
六、基础周侧用板桩、挤密砾石桩或地下连续墙等围封,板桩或连续墙宜深至不透水土层。
七、当可液化土层位于浅层且基底以下的厚度不大时,可采取基础托换法,将基础加深至非液化土层。
八、对B、C类建筑,可采取覆盖法,将基侧回填土换成渗透系数大的粗粒料,并使其与铺设于地表的粗粒料层连通,上设可靠锚固且经计算的钢筋混凝土地坪。
第2.3.8条 为减少由地基土液化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对构筑物的危害程度,提高构筑物对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可按具体条件选用下列某项或几项措施:
一、结合上部结构加固,适当提高基础和(或)结构的竖向整体刚度。
二、对选用的圈梁适当增大其截面高度和(或)主筋直径,并加密其节点的封闭箍筋。
三、减轻结构重量;在工艺可能条件下,根据各区段地基液化指数的大小,调整荷载分布。
四、地基液化指数明显不同的区段,可采用本标准第2.1.4条措施。
五、检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地坪及地下管沟、窨井等地下设施,当这些设施有上浮或成为抗喷水冒砂薄弱环节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喷水冒砂的措施。
第四节 桩 基
第2.4.1条 对使用条件下主要承受垂直荷载的低承台桩基,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强度(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验算。
一、构筑物结构没有因桩基不均匀沉降引起损坏。
二、桩尖和桩身周围无可液化土层。
三、桩承台周围无可液化土、淤泥、淤泥质土、松砂或疏松的回填土。
四、地震时没有因边坡滑坡、崩塌和相邻建(构)筑物倾倒等震害而对桩产生附加水平推力。
第2.4.2条 非液化土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当不符合本标准第2.4.1条 要求时,可按下列要求验算抗震承载力或采取措施:
一、桩基竖向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可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静竖向承载力的验算方法进行,但在地震组合力作用下单桩容许承载力的取值,当桩承台周侧设有符合本标准附录二要求的混凝土地坪时,可取1.4倍单桩静容许承载力;当未设置上述地坪时,则应扣除承台以下3m长度范围内桩与桩周土的摩擦力。
二、桩基水平承载力的抗震验算,除可考虑桩自身的水平抗力(按1.25倍静容许水平抗力取用)外,当无混凝土地坪时,还可按第2.2.4条规定考虑承台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当有上述地坪时,还可考虑地坪的水平抗力,但所有情况均不应考虑承台底面与土之间的摩擦力。
第2.4.3条 对于穿过可液化土层在使用条件下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低承台桩基,当无第2.4.1条第四款的次生灾害,且承台四周有厚度不小于2m的非液化土和非软弱土,或设有符合本标准附录二要求的混凝土地坪时,对液化土中桩基的水平承载力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在8度和9度区,应按下列两个阶段对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进行抗震验算。
一、第一阶段,设水平地震力已达最大值但地基中孔隙水压力尚未显著影响桩的承载力,可按第2.4.1条和第2.4.2条非液化土中桩基要求执行。
二、第二阶段,设地震已消逝而所有可液化土层均已液化,可按无地震作用时(即在考虑水平地震力的特殊组合中扣除水平地震力一项)验算桩的竖向承载力。单桩的竖向容许承载力可按下式确定:
N=Pa-T (2.4.3)
式中 N--单桩竖向容许承载力(kN);
Pa--土层未液化时的单桩容许承载力(kN),按第2.4.2条第一款确定;
T--考虑由于土层液化及桩的上部与桩周土脱离而使容许摩擦力减少的总值(kN),其中,桩的上部与桩周非液化土脱离的长度,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地坪时可取为零;当无此条件时,可取3m。
经验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取减少桩与桩周土间摩擦力的措施。例如,当原未设混凝土地坪时,增设之;对可液化土层进行防液化处理等。必要时,也可增加桩数并与原基础连成整体。
桩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对碎石类土、砾砂、粗砂、中砂和坚硬粘性土,不宜小于0.5m,对其它非岩石土,不宜小于2m。
第五节 挡土墙和边坡
第2.5.1条 在7度区Ⅲ类场地土和8度、9度区,墙身高度大于4m的挡土墙,应验算墙身及其地基基础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对高度不大于12m的挡土墙,作用于墙身的水平地震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Pi--第i截面上由墙身自重产生的水平地震力(kN/m);
Cz--综合影响系数,对硬质岩石地基可取0.2,对其它土质地基可取0.25;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对7、8和9度地区分别应取0.1,0.2和0.4;
Wi--第i截面以上墙身自重(kN/m)。
作用于挡土墙的地震主动土压力EA可按库伦公式计算,但公式中的内摩擦角φ°、墙背摩擦角δo和土的容重γ应分别用(φ-θ)、(δ+θ)和γ/cosθ代替,即:
式中 E′A--地震时作用于墙背每延米长度上的主动土压力(kN/m),确定其作用点和方向的方法与不考虑地震时相同;
γ--土的容重(kN/m3,水下时取浮容重);
H--挡土墙墙身高度(m);
K′A--地震时主动土压力系数。
地震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下式计算,或按库伦公式中代换前述内摩擦角、墙背摩擦角和土的容重后直接查表求得。
式中 φ--土的动内摩擦角(°);
δo--墙背与填土之间的动摩擦角(°);
εo--墙背与铅直线间的夹角(°),墙板俯斜时取正值,仰斜时取负值;
λ--墙背填土与水平面间的夹角(°);
θ--地震角(°),即重力和水平地震力的合力与铅直线间的夹角(如图2.5.1),按表2.5.1采用。
注:①当为可液化土时,φ、δo值均取为零;
②当无动摩擦角φ、δo的可靠试验资料时,可近似地按静摩擦角取值。
第2.5.2条 挡土墙的地基应按第2.2.2条进行抗震承装力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墙趾以扩大基底面积。
第2.5.3条 挡土墙可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进行抗震稳定性验算,此时,根据挡土墙的重要性和可能导致的危害性大小,抗倾覆安全系数和抗滑安全系数可分别取1.0~1.2和1.0~1.1;基底偏心距应符合下列要求:对岩石地基不大于B/3,对一般土地基不大于B/5,对容许承载力小于200kPa的土不大于B/6,其中,B为基础宽度。
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墙下增设较深且为原坑浇灌的墙趾,以利用墙前的被动土压力增大挡土墙的抗滑阻力,并可利用新增墙趾增大基底面积以减少基底偏心距和增大抗倾覆能力。
第2.5.4条 当构筑物建在非岩质陡坡上或者风化破碎且节理裂隙发育的岩质陡坡上时,可按表2.5.4进行抗震鉴定。不符合表中边坡高度和坡度的限制条件时,应进行抗滑稳定性验算。
注:下部为基岩、上部为覆盖土层的边坡,可视覆盖土层的胶结程度参照d、e类边坡取值。
地震作用下土坡的抗滑稳定性验算,可采取土坡稳定的条分法,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作用于滑动面以上各土条重心处的水平地震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Cz--综合影响系数,取0.25;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Wi--第i土条的重量(kN/m)。
第2.5.5条 为提高边坡的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或其它有效措施。
一、放缓边坡,设置有较宽平台的阶梯式边坡。
二、合理排水,坡面种草植树。
三、对临空面采取护岸措施,防止坡脚的浸蚀。
四、在构筑物与其上方陡坡之间修建宽而深的沟或挡墙,以截止滚石或小的滑体。
五、消除构筑物上方的崩塌体;设锚杆,加支挡。
六、对风化严重或节理发育的岩质边坡采取延缓风化的措施。
七、当坡脚或坡体有可液化土层时,采取防液化等措施以减少滑动危险性和缩小滑动范围。
第三章 贮 仓
第一节 钢筋混凝土贮仓
第3.1.1条 对贮存散状物料的独立体系钢筋混凝土贮仓进行抗震鉴定时,应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一、柱承式贮仓中,支承柱的轴压比和配筋率,支承柱上下端和支承框架梁柱节点的封闭箍筋设置;柱间设有填充墙时墙体的材料、砌筑质量及其与柱的拉结,柱间设有支撑时支撑的配置及节点强度。
二、筒承式贮仓支承筒洞口的加强构造。
三、仓上建筑承重结构与仓顶的连接,屋面与其承重结构的连接等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措施。
四、贮仓与毗邻结构(高架通廊、其它群仓结构单元和过渡平台等)之间的关系。
五、柱承式贮仓结构单元有无产生严重偏心的因素。
六、柱承式贮仓有无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地基条件。
(Ⅰ)结构抗震验算
第3.1.2条 贮仓的下列部位可不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一、贮仓仓体。
二、下列情况的仓下支承结构:
1.7度区I、Ⅱ类场地土,柱承式方仓的支承柱。
2.7度和8度区,截面总面积接近仓壁截面面积且布置均匀的圆筒仓支承柱。
3.7度区,筒承式贮仓的支承筒;8度区,双面配筋、壁厚不小于150mm,且在同一水平截面内的孔洞圆心角之和不超过110°、每个孔洞的圆心角不超过55°的支承筒。
三、下列情况的仓上建筑:
1.7度和8度区,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符合要求的砖混结构,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下端为刚接的轻、重屋盖结构。
2.9度区,钢柱下端为刚接且为轻质材料围护的结构。
第3.1.3条 对于需要验算抗震强度的贮仓,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应按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计算。
二、对仓上建筑为单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结构单元,可简化为单自由度体系,按第3.1.4条进行计算。
三、对筒承式贮仓以及仓上建筑为多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振型分析法进行计算。
四、结构影响系数对柱承式方仓不得小于0.4,对筒承式贮仓和柱承式圆筒仓不得小于0.35。
五、散状贮料的有效重量可按满仓的贮料重量乘以表3.1.3的相应折减系数。
第3.1.4条 仓上建筑为单层结构的柱承式贮仓按下列规定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结构计算简图可简化为两质点〔如图3.1.4(b),分别作用于仓下柱的顶部和仓上建筑的屋盖处〕或单质点〔如图3.1.4(c),作用于仓下柱的顶部〕体系。
二、结构基本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w--仓下柱顶部以上结构和设备全部重量、散状物料有效重量,以及仓下柱重量的40%之和(kN);
g--重力加速度(m/);
δ11--单位水平力作用于柱顶(质点1)时在该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对空框架支承结构,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H1为仓下支承柱高度(m);Ei、Ji分别为i柱的弹性模量(kPa)和截面惯性矩(m4);n为仓下柱根数。
对有实心砌体填充墙的支承框架,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Kfw为填充墙框架的侧移刚度(kN/m),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计算;
对设有柱间支撑的支承框架,可按本章公式3.1.9-1进行计算。
三、对于作用于各质点的水平地震力,当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振型分析法计算时,可直接求得;当按底部剪力法计算时,由此算出的仓上建筑质点的水平地震力〔图3.1.4(b)的P2〕值应乘以局部放大系数,其值可按表3.1.4由相关参数T2/T1或ρT求得。
表中,T1、T2分别为柱承式贮仓的基本周期和第二振型周期;相关参数PT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δ22--按图3.1.4(b)计算简图,作用于质点2的单位水平力在该点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
W1--集中于仓下柱顶部的重量(kN),包括仓体结构自重、贮料有效重量和置于仓顶平台上的设备等重量,以及仓下支承柱重量的40%;
W2--仓上建筑及置于其上的设备重量之和(kN)。
第3.1.5条 筒承式贮仓按下列规定进行水平地震力计算:
一、可简化为三质点〔图3.1.5-(b)〕,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基本自振周期:
式中 Wi--质点i的重量(kN),取质点i的上、下两质点之间高度范围内仓壁和贮料有效重量之和的一半。顶部质点设置在仓顶处,其重量还应包括仓顶平台、仓上建筑和设备的重量。最下部质点当取少数质点体系时,宜设置在支承筒壁与仓体交接处,该质点的集中重量应包括支承筒壁重量的40%;
ξT--支承筒壁孔洞影响系数,沿x轴方向计算时取1,沿y轴方向取0.85;
δnn,δin--作用于顶部质点n上的单位水平力分别在质点n和i处引起的水平位移(m/kN),可按第3.1.6条进行计算。
二、当支承筒壁在孔洞处的截面惯性矩不小于仓体截面惯性矩的65%,且支承筒壁的高度不大于贮仓至仓顶总高度的30%时,筒仓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的悬臂梁计算简图,按公式3.1.4-1计算基本周期,但质点应取在仓顶;质点重量应取贮仓全部结构自重的1/4、贮料有效重量的1/2及仓顶平台以上仓上建筑和设备重量之和。
仓顶作用单位水平力时在该处引起的水平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H--筒仓总高(m);
E、J--分别为仓体弹性模量(kPa)和截面惯性矩(m4)。
第3.1.6条 筒承式贮仓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3.1.5(c):
一、沿x轴方向,贮仓按支承筒壁为下端固定而上端嵌固、仓体为悬臂梁的计算简图,由下式计算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
二、沿y轴方向,贮仓按悬臂梁的计算简图,由下式计算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水平位移:
式中 δij--单位水平力作用于j处引起i处的水平位移(m/kN);
li--底段的长度(m);
J1--底段筒壁开孔处弧形截面的惯性矩(m4);
Jk--各段的截面惯性矩(m4);
E--贮仓结构材料的弹性模量(kPa);
lk--各段的长度(m);
dji--各质点间的高度差(m),dji=Hj-Hi;djk=Hj-Hk;
Hk--各质点的高度(m);
G--贮仓结构材料的剪切模量(kPa);
Ak--各段的截面面积(㎡)。
当按公式3.1.5-1计算基本周期时,上列公式中的剪切变形项可不考虑。
第3.1.7条 柱承式方仓当组联的长宽比过大,且各仓格贮料因容重和(或)充盈程度相差过大而形成质量中心对刚度中心的偏心距过大时,可按振型分析法或确有依据的简化计算方法计算扭转地震效应。
当采用扭转效应系数法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t--偏心结构单元由地震扭转及平动产生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地震剪力(kN);
Qo--偏心结构单元仅考虑平动时产生于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地震剪力(kN);
ηt--偏心扭转影响系数,当0.1<ε≤0.3时,可按ηt=0.65+4.5ε计算;
ε--偏心参数,当水平地震力沿x轴(或y轴)方向作用而在y轴(或x轴)方向有偏心距ey(或ex)时,相应方向的偏心参数分别为
ys(或Xr)--在x轴(或y轴)方向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相应方向第s(或r)竖向抗侧力构件与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的距离(m),其中,总质量指集中于仓下支承柱顶部的全部质量〔图3.1.4(c),图中的重量换以质量〕;
Kxx(或Kyy)--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在x轴(或y轴)方向的平动刚度之和(kN/m),
Kφφ--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对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的总抗扭刚度(kN·m),可忽略竖向抗侧力构件自身的抗扭刚度,
ex(或ey)--仓下各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中心对结构单元总质量中心在x方向(或y方向)的偏心距(m),
n--仓下抗侧力构件总数。
当偏心参数ε≤0.1时,可不考虑偏心扭转效应;当ε>0.3时,应按空间体系,采用振型分析法等精确计算方法,或采取减少偏心距、增大抗扭刚度的措施。
第3.1.8条 结构和地基的抗震验算应取下列内力的最不利组合:
一、有效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压力,其中,散状物料的有效重力荷载应按实际最高料位时的重量乘以表3.1.3中仅考虑贮料充盈程度的折减系数。
二、作用于贮料质心处的水平地震力对仓下柱验算截面引起的地震剪力、弯矩和轴向压(拉)力,此项轴向压(拉)力可按QoHo/B取用〔式中符号见图3.1.4(a)〕。
三、8度和9度区,按第一款有效重力荷载分别乘0.1和0.2所得的竖向地震力产生于竖向构件的内力,竖向地震力应考虑上下两个方向的作用。
第3.1.9条 对已有的或补设的纵、横向柱间支撑进行抗震验算时,斜杆长细比小于200的交叉支撑宜考虑拉、压斜杆共同工作,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一、确定贮仓结构自振周期和柱列水平地震力分配时,柱间支撑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δti--交叉支撑中仅考虑斜拉杆受力时,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第i节间的相对位移(m/kN);
φi--第i节间斜杆轴心受压稳定系数,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ηi--第i节间偏心受力节点对斜压杆稳定的影响系数;对双角钢斜杆取刀ηi=1;对单角钢斜杆,当长细比λ≤100时取ηi=0.7,当λ=200时取ηi=1,λ为中间值时按线性插入。
二、第i节间支撑受拉斜杆的拉力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Pbi--第i节间支撑分担的地震剪力(kN);
ξc--非弹性工作阶段的交叉支撑中斜压杆的强度参与系数:λ<100时取ξc=0.6,λ=100~200时取ξC=0.5;
θ--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
三、斜拉杆可按下式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式中 A--斜杆截面面积(㎡);
σs--杆件钢材的屈服点(kPa);
K1--强度安全系数,其值不得小于1。
当已有柱间支撑经验算K1<1时,应加固或增设柱间支撑。
第3.1.10条 对已有或增设的柱间支撑,其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撑节点的焊接连接,可按斜拉杆实际截面屈服内力与其连接等强的非抗震设计要求进行验算。
二、柱间支撑与柱连接预埋件的锚筋总面积宜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N--支撑斜拉杆全截面屈服拉力(kN),N=σs·A;
Ψ--斜拉杆屈服内力产生于节点的弯矩与剪力的组合作用系数,
eo--偏心距(m),即锚筋总截面面积中心线与支撑斜拉杆轴线的交点至锚板外表面的距离,当此交点交于锚板外表面的内侧时取eo=O;
z--外排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Rg--锚筋钢材受拉设计强度(kPa);
σs--斜撑杆钢材屈原强度(kPa);
αr--锚筋排数影响系数,二排时取1,三排时取0.9,四排时取0.85;
αv--锚筋抗剪强度影响系数,,其中,Ra为混凝土抗压设计强度,d为锚筋直径,取mm为单位的无量纲数值代入;
αb--锚板弯曲变形影响系数,αb=0.6+0.25t/d,其中,t为锚板厚度(mm),当具有避免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可取αb=1;
K2--强度安全系数,取1.3,且K2≥1.2K1,K1为第3.1.9条支撑斜拉杆的强度安全系数。
当锚筋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宜首先采取减少节点地震内力的措施。例如,对未设弦杆的节点补设弦杆或基础系梁以平衡斜拉杆屈服内力的水平分量;对锚板加焊加劲板使锚板弯曲变形系数等于1。必要时采取加固节点的措施。
(Ⅱ)抗震构造措施
第3.1.11条 柱承式贮仓仓下支承柱的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柱截面最小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3.1.11-1的限值。
二、大偏心受压柱截面每侧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当无绑扎接头时,不应大于非抗震设计时数值的70%(对I级钢筋或5号钢钢筋)或80%(对Ⅱ、Ⅲ级钢筋);当有绑扎接头时,对A类建筑的支柱不应大于1%,且搭接长度应满足受拉钢筋要求,在搭接长度范围内封闭箍筋间距不宜大于边排纵向钢筋中最小直径的5倍。
注:当支柱纵向钢筋在其绑扎接头范围设置施加围压的外包钢板箍时,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可按无绑扎接头时取值。
三、对支承柱下列任一部位在高为柱截面长边(当贮仓纵向沿柱全高设有剪力墙、实心砌体填充墙或柱间支撑时,取高为柱横向截面尺寸)范围内设有焊接接头的纵向钢筋,其闪光接触对焊接头可不加固,电弧焊接头可按表3.1.11-2确定是否加固。
注:熔池焊焊接所用焊条应为氢型焊条。
1.仓底以下。
2.基础顶面以上,当有混凝土地坪时为地坪以上。
3.支撑框架柱与横梁交接面以外。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固,或采取减少支承柱分担的水平地震力比例等措施,如加设符合要求的填充墙或柱间支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