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0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0.3.4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 H/1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1.3.5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1.3.5
项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L/1500,且 不应大于25.0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于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 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5 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问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问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桨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6 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4.2.1以一幢房屋为一批随机抽取1榀木屋架进行载荷试验,总载荷应达到2.5倍设计载荷。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表5.2.2-1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类型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结构胶类型与使用条件 表5.2.2-2
使用条件类别 环境 木材含水率 温度 胶 种
类型 举例
1 室内 ≤12% ≤50℃ Ⅱ 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2 室外但有遮盖 ≤18%未经化学药剂处理
≤20%化学药剂处理的软木 ≤50℃ Ⅰ 间苯二酚树脂胶、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
3 露天 不限
胶缝脱胶率(%) 表5.2.2-2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3
A 1 5 10
C Ⅱ 10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 木结构防腐(含防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下列需要进行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结构应检测防腐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1 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人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 防水工程
7.1 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 地下工程防水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8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 50209-2002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袜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6.5.2 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 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l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表3.1.1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ⅠRa) ≤1.0
外照射指数(Ⅰ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3.1.2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ⅠRa) ≤1.0 ≤1.3
外照射指数(Ⅰγ) ≤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氨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氧处理外,还应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Ⅰ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Ⅰγ)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3.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元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 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表6.0.4
污 染 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氧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9 建筑设备工程
9.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6.2.1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本规范规定。
6.3.2 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7.2.1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7.4.1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5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9.3.1 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1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表13.2.6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MPa)
1 锅炉本体 P<0.59 1.5P但小于0.2
0.59≤P≤1.18 P+0.3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3
注:1 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炉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额定出水压力;
2 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 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保持不变。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9.2 燃气工程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3.1.4 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5.0.4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 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 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5.0.8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 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 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 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 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 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 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9.3 通风和空调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 防风阀和排烟阀(排烟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6.2.5 防风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6.2.9 手动密闭阀安装,阀门上标志的箭头方向必须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8.2.8 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管内不得镀锌。氨系统的管道焊缝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抽检率为10%,以质量不低于 Ⅱ级为合格,在不易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操作的场合,可用超声波检验代替,以不低于 Ⅱ级为合格。
9.2.6 冷却塔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含有易燃材料冷却塔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施工防火安全的规定。
10.2.3 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
1 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管和绝热层;
2 穿越防火隔墙两侧2m范围内风管、管道和绝热层。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元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9.4 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人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问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5 电 梯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 2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盼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问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条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元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第九章 施工安全
1 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 所列数值。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7.2.5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7.3.1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2.2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2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 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