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9
9.3.2.2 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3)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 2%,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4)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倍,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6)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9.3.2.3 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9.3.3 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1 钢构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刃)纵向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连接;
(2)横向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的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6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5.5.2 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项,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6.3.3 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6.3.4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檩、椽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 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6%。
二、板材、斗蚣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 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咬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水沟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 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驻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6. 4.2 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表6.4.2
建筑物修建距 今的时间(年) 调 整 系 数
顺纹抗压 设计强度 抗弯和顺纹 抗剪设计强度 强性模具和横纹 承压设计强度
100 0.95 0.90 0.90
300 0.85 0.80 0.85
≥500 0.75 0.70 0.75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3.7 地基基础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1999
第八章 施工质量
1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 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
2.1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应至少有1点,3000m2 以上工程,每300m2 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2.2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
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2.3 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表5.1.3
项 项目 戏许偏差( mm )
1 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 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 16 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 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5.1.4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mm ) 垂直度允许偏差( %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6,且不大于150
D >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 >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2.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2.5 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4.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3 混凝土工程
3.1 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2 模板工程
《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3 钢筋工程
《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92
6.0.10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
6.0.11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他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
3.5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92
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3.0.8 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 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O%(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 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92
3.0.8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88
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4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ll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 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衍架不应下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