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直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5.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
5.2.3.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表 5.2.3-2
位置和 配筋量 7度 8度 9度
屋 盖 外墙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均应有 均应有
内墙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楼 盖 外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内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是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 悬跳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是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 7度 Ⅰ、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往内的锚固长度,Ⅰ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Ⅱ级钢不小子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Ill、IV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 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6,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 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在梁的两端,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2.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7.2.1
房 屋 类 型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 25 21 19 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 18 18 15 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30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 18 15 11
7.2.1.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⒎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⒉5,8、9度时不应低于M5。
7.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泥土楼盖;6、7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2.6 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 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 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度时,砖柱(砖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Φ10、4Φ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 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Φ6拉结钢筋。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 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Ⅰ、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2.7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表4.2.1
烈 度 建筑场地类别 建筑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近震 远震 近震 远震
一般古建筑 -- -- -- -- Ⅲ、Ⅳ类 场 地 所有场地
结构特殊古建筑 300年以上古建筑 -- --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500年以上古建筑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Ⅱ、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及 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ì≥1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进行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表4.2.2
项次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鉴定合格标准
1 木 柱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 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ρc ρc≥3/4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置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ρd ρd≤1/10
2 梁 枋 挠 度 竖向挠度最大值W1或W2 当h/l>1/14时 W1≤l2/2500h
当h/l≤1/14时 W1≤l/180
对于300年以上的梁枋,若无其他残损,可按W′≤W1+h/50评定
3 柱与梁枋 的连接 榫卯连接完好程度 榫头拔出卯口的长度 不应超过榫长的1/4
柱与梁枋拉结情况 拉结件种类及拉结方法 应有可靠的铁件闰结,且铁件无严重锈蚀
4 斗 栱 斗栱构件 完好程度 无腐朽、劈裂、残缺
斗栱榫卯 完好程度 无腐朽、松动、断裂或残缺
5 木构架整 体性 整体倾斜 (1)构架平面内倾斜量△1 △1≤H0/150,且 △1≤100mm
(2)构架平面外倾斜量△2 △2≤H0/300,且 △2≤50mm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相对位移量△(不含侧脚值) △≤H/100,且 △≤80mm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系构件的连接情况 连接应牢固
加强空间的度的措施 (1)构架间的纵向连系 应有可靠的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
(2)梁下各柱的纵、横向连系 应有可靠的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
6 屋 顶 椽 条 拉结情况 脊檩处,两坡椽条应有防止下滑的措施
檩 条 锚固情况 檩条应有防止外滚和檩端脱榫的措施
大梁以上各层梁 与瓜柱、驼峰连系情况 应有可靠的榫接,必要时应加隐蔽式铁杆锚固
角 梁 抗倾覆能力 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结
屋顶饰件及檐口瓦 系固情况 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
7 檐 墙 墙身倾斜 倾斜量△ △≤B/10
墙体构造 (1)墙脚酥碱处理情况 应予修补
(2)填心砌筑墙体的拉结情况 每3m2墙面应至少有一拉结件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4.2.3 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FEK=0.72 a1 Geg(4.2.3)
式中 a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T1 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 ----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项房屋取1.15GE ;对平顶房屋取1.O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玻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 γRE可取 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θP]可取 1/30。对 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3 结构加固
3.1抗震加固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3.0.1.2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 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 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应加固。
3.0.3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0.3.2 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0.3.4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 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0.4 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⒎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0.4.2 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4.4 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3.0.5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 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
3.0.5.3 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3.2 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98
5.1.2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当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时,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 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 .2.3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5.1.3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加固增强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取值。
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L形锚筋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S形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连接。
5.3.1 .2 面层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2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墙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每隔lm设置穿过楼板与竖向筋等面积的短筋时,其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短筋直径;
(5)板墙应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单面板墙采用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采用S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小于 120mn;锚筋、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7)板墙应有基础。
5.3.2.2 板墙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5 当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外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可根据房屋的现状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
(2)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高度贯通,不得错位;
(3)外加柱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外加柱必须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原有圈梁可靠连接;
(5)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的楼、屋盖板下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组合钢梁;钢筋混凝土梁两端应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
5.3.5.2 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在室外地坪标高和外墙基础的大方角处应设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5)外加柱应做基础,当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5.3.5.3 加固后,墙体连接的构造影响系数和有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6 当增设圈梁、钢拉杆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6.1 增设的圈梁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6.2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3.6.3 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
5.3.6.4 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入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4)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都应加焊相应的螺栓。
3.3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6.1.2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6.1.2.2 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2 抗震墙或翼墙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墙厚不宜小于 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6.3.1.3 增设抗震墙后按框架一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 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1 钢构套加固梁时,角钢两端应与往连接。
6.3.2.2 钢构套加固柱时,角钢到楼板处应凿洞穿过上下焊接;顶层的角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应与基础锚固。
6.3.2.3 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缀板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 400mm;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粘结料粘结。
6.3.2.4 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钢可按纵向钢筋,钢缀板可按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
(3)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角钢作为纵向钢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
(4)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钢缀板作为箍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拆减系数0.7;
6.3.3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2 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6.3.3.3 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取1.0。
3.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1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大于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7.1.2.2 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7.1.3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7.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7.3.2.2 壁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 ,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的梁宽;
(3)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
(6)壁柱应做基础,理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5 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9.1.2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加固时,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3.2.1 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时,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设置,同时内外壁柱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在砖柱(墙垛)周围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