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7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B50010-2002中第11.1.2条与本条等效。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 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8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第11.7.11条与本条等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中第5.1.4条与本条等效。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4.2 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7.3.3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中第5.3.5条与本条等效。
7.3.5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配筋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4.3 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4.1 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7.4.4 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7.4.4的要求设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 钢结构抗震设计
5.1 高层钢结构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8.1.3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8.4.2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 的限值。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6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5.1 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1.8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2.0 ,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1.5范围内选用。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6.2 单层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2.5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3.3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不应承重。
7 房屋隔震和减震
7.1 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 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7.2 隔震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
12.2.9 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第七章 结构鉴定和加固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 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1.3 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3.2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 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 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简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 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5.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ρ>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ρ>15%
对受压构件 ρ>20%
1.6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7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4.1.7
项 次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残损点评定界限
抬梁式 穿斗式
1 整体倾斜 (1)沿构架平面的倾斜量△1 △1>H0/120或 △1>120mm △1>H0/100或 △1>150mm
(2)垂直构架平面的倾斜量△2 △2>H0/240或 △2>60mm △2>H0/200或 △2>75mm
2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 △>H/90 △>H/75
3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枋及其连系构件现状 已残缺或连接已松动
4 梁、柱间的连系(包括柱、枋间、柱、檩间的连系) 拉结情况及榫卯现状 无拉结,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
2/5 1/2
5 榫卯完好程度 材质 榫卯已腐朽、虫蛀
其他损坏 已劈裂或断裂
横纹压缩变形 压缩量超过4mm
注:表中H0为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4.1.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Ill类或I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IV类建筑:
一、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 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上、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主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注:2 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2 房屋抗震鉴定
2.1 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2.3 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