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 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3.4 无障碍设计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3.5 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 .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 防 火 间 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版)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建 筑 类 别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建 筑 13 9 9 11 14
裙 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编者注:4.2.2条、4.2.3条、4.2.4条的情况除外)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上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4.2.5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 裙 房
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 <30m3 35 30
30~60m3 40 35
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150m3 35 30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储罐 <100m3 30 25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t 30 25
1~5t 35 30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4.2.7
防 火 间 距(m)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高层建筑 裙 房 高层建筑 裙 房
丙类厂(库)房 耐 火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厂(库)房 等 级 一、二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煤气调压站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20 15 15 13
0.15~≤0.30 25 20 20 15
煤气调压箱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15 13 13 6
0.15~≤0.30 20 15 15 13
液化石油气 气化站、混气站 总储量 <30 45 40 40 35
30~50 50 45 45 40
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 (m3) ≤15 30 25 25 20
≤10 25 20 20 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
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三 级 12 14 16
停 车 场 6 8 10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表4.2.6
防火间距 (m) 总储量(m3) 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12 15 12
51~200 15 20 15
201~1000 20 25 20
1001~5000 25 3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12 15 12
25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5001~25000 25 30 25
水槽式可燃 气体储罐 ≤1000 12 15 12
1001~10000 15 20 15
>10000 20 2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18 20 18
31~200 20 25 20
201~500 25 30 25
>500 30 40 3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 级
甲类 物品 库房 3、4项 ≤5 15 20 15
>5 20 25 20
1、2、5、6项 ≤10 12 15 12
>10 15 20 15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4.2.9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 苇等 10~500 15 20 15
501~10000 20 25 20
10001~20000 25 3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10 15 10
50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煤和焦碳 1000~5000 6 8 6
>5000 8 10 8
粮食 筒仓 10~5000 10 15 10
5001~20000 15 20 15
席穴囤 10~5000 15 20 15
5001~20000 20 2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 15 10
1001~10000m3 15 20 15
2.3 消 防 车 道
3 防 火 和 构 造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耐火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2)
一、 二级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 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 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1.3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 筑 类 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 类 建 筑 1000
二 类 建 筑 1500
地 下 室 500
注: 1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汽 车 库 多 层 汽 车 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 级 1000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人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000m2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2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
6.2.3 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3 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5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 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3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2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3 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3.2 建 筑 构 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7.1.4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7.2.1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1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5.1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 0. 5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1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4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O 91-93
5.2.1 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 建 筑 装 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 .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4 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