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4
12.2.8 塔筒的地震作用计算,宜考虑地基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且宜采用土的动力特性指标进行计算。
12.2.9 塔筒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规定。
12.2.10 8度、9度时,塔筒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2.2条规定验算天然地基抗震承载力,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2.2.10.1 对于环板型和倒T型基础,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的零应力区的圆心角不应大于30°。
12.2.10.2 对于独立基础,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12.2.11 在每对斜支柱组成的平面内,斜支柱的倾斜角不宜小于11°,环梁与斜支柱轴线的倾角宜一致。
12.2.12 斜支柱的截面最小边长或直径不宜小于300mm,并宜满足下列公式要求,8度和9度时宜取式中较小值。
12.2.13 7度、8度和9度时,斜支柱的轴压比分别不应大于0.8、0.7和0.6。
12.2.14 斜支柱的纵向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14.1 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1%。
12.2.14.2 最大总配筋率不应大于4%。
12.2.14.3 除截面边长小于400mm者外,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2.2.15 斜支柱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15.1 斜支柱两端1/6柱长或柱截面长边长度(或直径)二者的较大值范围内,箍筋应加密配置。
12.2.15.2 在箍筋加密区,最小体积配箍率应符合表12.2.15的规定。
12.2.15.3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6倍纵向钢筋直径或10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但截面边长或直径小于400mm时,可采用6mm。
12.2.15.4 非加密区的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 筋间距不宜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
12.2.15.5 斜支柱宜采用螺旋箍;采用复合箍和普通箍时,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应在两个方向设置箍筋或拉筋约束。
12.2.16 斜支柱的纵向钢筋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柱底部500mm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
12.2.17 斜支柱纵向钢筋伸入环梁和支墩内的锚固长度,分别不应小于60倍、40倍纵向钢筋直径;伸入环梁和支墩内的钢筋不宜交接过密。
12.2.18 筒身应采用双层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2%;双层钢筋间的拉筋,间距不应大于10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12.2.19 9度时,筒身与塔顶刚性环连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12.3 淋水装置
12.3.1 7度硬、中硬场地或7度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60kPa的中软场地,淋水装置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2.3.2 淋水装置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12.3.3 淋水构架可按平面框排架进行抗震计算,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2.3.3.1 淋水构架的地震剪力,可由水槽下的Ⅱ形架承受。
12.3.3.2 支承于竖井上的梁或水槽,相对于竖井可转动和水平位移。
12.3.3.3 当梁支承在筒壁牛腿上时,梁相对于筒壁牛腿可转动和水平位移。
12.3.4 淋水装置的平面、立面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2.3.4.1 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12.3.4.2 淋水面积不大于3500㎡时,平面布置宜采用矩形或辐射形;大于3500㎡时,宜采用矩形,并宜优先采用正方形。
12.3.4.3 当淋水装置采用悬吊结构且仅有顶层梁系时,梁系在柱顶宜正交布置。
12.3.4.4 8度和9度时,淋水装置的上、下梁系在柱子处宜正交布置。
12.3.5 当淋水填料采用塑料材料并悬吊支承,且支柱与顶梁为单层铰接排架时,支承水槽的支架宜采用形架;水槽与Ⅱ形架应有可靠连接。
12.3.6 8度和9度时,淋水构架的梁和水槽不宜搁置在筒壁牛腿上;8度且有可靠减振和防倒措施时,淋水构架的梁也可搁置在筒壁牛腿上。
12.3.7 搁置在塔筒和竖井牛腿上的梁和水槽,宜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2.3.7.1 梁和水槽底部与牛腿接触处宜设置隔振层。
12.3.7.2 8度时,梁端宜贴缓冲层或在梁端与筒壁的空隙中填充缓冲层。
12.3.7.3 8度时,塔筒和竖井的牛腿在梁的两侧宜设置挡块;9度时,挡块与梁间宜设置缓冲层或在梁端两侧与牛腿之间设置柔性拉结装置。
12.3.8 7度、8度和9度时,柱、水槽外缘距塔筒内壁的间隙,应分别不小于50、70、100mm。
12.3.9 塔筒基础及竖井与水池底板之间,应设置沉降缝;进水沟、水池隔墙等跨越沉降缝的结构,均应设置防震缝。穿越池壁的大直径进水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
12.3.10 预制主水槽接头应焊接牢靠;配水槽伸入主水槽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70mm;8度和9度时,主、配水槽的接头处,应采用焊接或其它防止拉脱措施。
12.3.11 8度和9度时,淋水填料不得浮搁,填料与梁及填料之间宜有可靠连接。
12.3.12 构架柱上下端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
13 电视塔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电视塔和钢结构电视塔。
13.1.2 电视塔体型及塔楼的布置,应根据建筑造型、工艺要求和地震作用下结构受力的合理性综合确定。
13.1.3 9度时,高度超过300m的电视塔的抗震设计,宜进行专门研究。
13.2 抗震计算
13.2.1 电视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抗震计算:
13.2.1.1 电视塔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并应按本规范第5.4.2条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13.2.1.2 属于甲类构筑物的电视塔,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弹塑性地震反应分析,其水平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应按本规范表5.1.6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两倍采用,应保证结构不致倒塌或严重破坏;计算时宜采用材料强度标准值。
1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视塔,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3.2.2.1 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时,不带塔楼的钢电视塔。
13.2.2.2 7度硬、中硬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kN/㎡时,以及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硬、中硬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kN/㎡时的混凝土电视塔。
13.2.3 电视塔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3.1 混凝土单筒型电视塔,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13.3.2.2 混凝土多筒型电视塔和钢电视塔,除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两个正交的非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13.2.3.3 8度和9度时,应同时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13.2.4 电视塔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确定;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2.5。
13.2.5 计算地震作用时,电视塔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5.1.4条规定采用。
13.2.6 混凝土电视塔,可简化成多质点体系进行计算;质点的设置和塔身截面刚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6.1 沿高度每隔10~20m宜设一质点,塔身截面突变处和质量集中处,也应设质点。
13.2.6.2 各质点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相邻上下质点距离内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2采用。
13.2.6.3 相邻质点间的塔身截面刚度,可采用该区段的平均截面刚度;计算塔身截面刚度时,可不计开孔和洞口加强肋等局部影响。
13.2.7 按抗震计算水准A进行抗震计算时,高度为200m以下的电视塔,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高度为200m及以上的电视塔,除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应根据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13.2.8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计算时,基本自振周期为1.5s以下的电视塔,宜取不少于3个振型;基本自振周期为1.5~3.0s时,宜取不少于5个振型;基本自振周期3.0s以上时宜取不少于7个振型。
13.2.9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每条地震波宜包括2个或3个分量。
13.2.10 电视塔的阻尼比,钢塔可取2%,钢筋混凝土塔可取5%,预应力混凝土塔可取3%。
13.2.11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时,可按下列方法同时计算两个正交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13.2.11.1 混凝土单筒型电视塔,可采用一个方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1.3倍。
13.2.11.2 混凝土多筒型电视塔和钢电视塔,可取一个方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100%,同时取另一个方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30%。
13.2.12 电视塔的截面抗震验算时,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规定,其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3.2.12采用。
13.2.13 混凝土电视塔按抗震计算水准A进行抗震计算时,塔身可视为弹性结构体系,其截面刚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3.2.14 高度超过200m或设有塔楼的电视塔,抗震计算时应计入侧移引起的重力荷载偏心效应。
13.2.15 电视塔的抗震计算,宜计入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13.2.16 抗震验算时,电视塔基础(桩基础除外)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13.2.17 钢电视塔的轴心受压腹杆的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3.3 构造措施
13.3.1 钢电视塔的钢材,宜采用Q235或16Mn钢,亦可用耐候钢。
13.3.2 钢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13.3.2的容许值。
13.3.3 钢电视塔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件,不宜采用厚度小于6mm的钢板、截面小于50×5的角钢、直径小于12mm的圆钢以及壁厚小于4mm的钢管。
13.3.4 钢电视塔的横膈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4.1 在使用和工艺需要处,应设置横膈。
13.3.4.2 塔身坡度改变处,应设置横膈。
13.3.4.3 塔身坡度不变的塔段,6~8度时每2~3个节间应设置一横膈,9度时,每1~2个节间应设置一横膈。
13.3.5 钢电视塔结构构件端部的焊缝,可采用围焊,围焊的转角处必须连续施焊。
13.3.6 钢电视塔采用螺栓连接时,每一杆件在节点上或拼接接头一端的螺栓数不宜少于2个;对组合构件的缀条,其端部连接可采用一个螺栓。连接法兰盘的螺栓数不应少于3个。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
13.2.7 圆钢或钢管与法兰盘焊接时,如设置加劲肋,其厚度不应小于肋长的1/15,且不应小于6mm。
13.3.8 混凝土电视塔,筒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基础不宜低于C20;普通钢筋宜采用Ⅰ、Ⅱ和Ⅲ级钢筋;预应力钢筋,宜采用碳素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和热处理钢筋,以及冷拉Ⅱ、Ⅲ、Ⅳ级钢筋。
13.3.9 混凝土电视塔的横膈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9.1 在使用和工艺需要处,应设置横膈。
13.3.9.2 塔身坡度改变处,应设置横膈。
13.3.9.3 塔身坡度不变或缓变的塔段,每隔10~20m宜设置一横膈。
13.3.9.4 横膈与塔身的连接宜采用铰接。6度时不应大于0.8,7度时不应大于0.7,8度和9度时不应大于0.6。
13.3.11 混凝土塔身筒壁的最小厚度,可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60mm
13.2.12 混凝土塔筒外表面沿高度的坡度可连续变化,亦可分段采用不同坡度。塔筒壁厚可沿高度均匀变化,亦可分段阶梯形变化。
13.3.13 混凝土塔身筒壁上的孔洞应规整;同一截面上开多个孔洞时,应沿圆周均匀分布,其圆心角总和不应超过90°,单个孔洞的圆心角不应大于40°。
13.3.14 混凝土塔身筒壁,应配置双排纵向钢筋和双层环向钢筋,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13.3.14的规定。
配筋方式 最小配筋率
纵向钢筋 外排 0.25
内排 0.15
环向钢筋 外层 0.20
内层 0.10
13.3.15 混凝土塔身筒壁钢筋的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3.3.15的规定。
13.3.16 混凝土塔身筒壁的内外层环向钢筋,应分别与内外排纵向钢筋绑扎成钢筋网,环向钢筋应围箍在纵向钢筋的外面。内外钢筋网之间的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00mm,且宜交错布置并与纵向钢筋牢固连接。
13.3.17 混凝土筒壁的环向钢筋接头,应采用焊接;纵向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宜采用对接焊接或机械连接。
13.3.18 混凝土塔身筒壁的纵向或环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3.3.19 混凝土塔身筒壁的孔洞周围,应配置附加钢筋,并宜靠近洞口边缘布置;附加钢筋面积,可采用同方向被孔洞切断钢筋面积的1.3倍。矩形孔洞的四角处,应配置45°方向的斜向钢筋;每处斜向钢筋的面积,应按筒壁厚度每100mm采用250m㎡,且不应少于2根。附加钢筋和斜向钢筋伸过孔洞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0倍。
13.3.20 电视塔上部截面刚度突变处,应在构造上予以加强,并宜采取减缓刚度突变的构造措施。
14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简称塔基础)。
注:塔基础包括支承塔型设备的上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其钢筋混凝土基础。
14.1.2 塔基础形式,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可选用圆筒式、圆柱式或框架式等。框架式塔基础包括矩形框架式、环形框架式和大板框架式等。
14.1.3 框架式塔基础的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可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确定
14.2 抗震计算
14.2.1 塔基础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4.2.2 7度时,下列塔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4.2.2.1 硬、中硬场地的圆筒式、圆柱式塔基础。
14.2.2.2 硬、中硬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kN/㎡时的框架式塔基础。
14.2.2.3 中软、软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kN/㎡时的框架式塔基础。
14.2.3 圆筒式、圆柱式塔基础,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4.2.4 框架式塔基础,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4.2.5 8度和9度时,塔基础应按本规范第5.3.1条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2.5。
14.2.6 塔基础的基本自振周期,应采用石油化工塔型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4.2.6.1 圆筒式、圆柱式塔基础,壁厚不大于30mm的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4.2.6.2 框架式塔基础,壁厚不大于30mm的塔,可按下式计算:
14.2.6.3 壁厚大于30mm的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录四的规定计算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14.2.6.4 当数个塔型设备通过联合平台组成一排时,垂直于排列方向的基本自振周期,可采用主塔(周期最长者)的基本自振周期;平行于排列方向,可采用主塔的基本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0.9。
注:公式中已计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
14.2.7 计算塔基础地震作用时,等效重力荷载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正常生产工况计算。
14.2.8 塔基础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本规范第5.4.1条规定确定,但可变荷载中正常生产组合的操作介质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可采用1.3。
14.2.9 塔基础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规定。
14.3 构造措施
14.3.1 塔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14.3.2 塔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1.5m。
14.3.3 塔基础上固定塔型设备的地脚螺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4.3.3.1 应采用3号钢制作。
14.3.3.2 应埋置在受力钢筋网(骨架)内,埋置深度不宜小于18倍锚板式和爪式螺栓直径或30倍直钩式螺栓直径。
14.3.3.3 螺栓中心至钢筋混凝土圆筒、圆柱和框架梁、板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14.3.3.4 应设置双螺帽。
14.3.3.5 地脚螺栓周围受力钢筋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14.3.4 圆筒式塔基础的筒壁厚度,不应小于塔裙底座底环板的宽度,且不宜小于350mm。
14.3.5 圆筒式塔基础的筒壁,应配置双层钢筋;圆柱式塔基础的圆柱,可只配置一层钢筋。纵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圆筒或圆柱高度小于2m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大于或等于2m时,不应小于12mm。
14.3.6 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构造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14.3.7 框架式塔基础的构造措施,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有关框架的要求。
15 焦炉基础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大、中型焦炉的钢筋混凝土构架式基础(简称焦炉基础)。
15.1.2 8度、9度且为中软、软场地时,焦炉基础横向构架边柱的上、下端节点宜采用铰接或固接,中间柱的上、下端节点宜采用固接。
15.2 抗震计算
15.2.1 焦炉基础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5.2.2 7度硬、中硬场地时,四柱至六柱的焦炉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5.2.3 焦炉基础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5.2.3.1 基础结构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横向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计算。
15.2.3.2 焦炉基础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焦炉炉体--基础顶板以上的焦炉砌体、护炉铁件、炉门和物料,装煤车和集气系统等,可采用其自重标准值的100%;
(2)基础结构--可采用顶板和构架梁自重标准值的100%,构架柱自重标准值的25%。
15.2.3.3 焦炉基础横向总水平地震作用的作用点,可取焦炉炉体的重心处。
15.2.3.4 焦炉基础的横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15.2.4 焦炉基础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5.2.4.1 焦炉基础结构的纵向计算简图(图15.2.4),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焦炉炉体与基础构架可视为单质点体系;
(2)前后抵抗墙可视为无质量悬壁弹性杆;
(3)纵向钢拉条可视为无质量弹性杆;
(4)支承炉体的基础结构与抵抗墙间的相互传力用刚性链杆表示,链杆端部与炉体接触处可留无宽度缝隙,只传递压力。
15.2.4.2 焦炉基础的纵向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计算,其重力荷载代表值,除应按本节第15.2.3条规定取值外,尚应包括前抵抗墙自重标准值的1/2。
15.2.4.3 焦炉基础纵向总水平地震作用的作用点,可取于焦炉炉体的重心处。
15.2.4.4 焦炉基础的纵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节式(15.2.3)计算,但作用于炉体重心处单位水平力在该处产生的纵向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附录D.0.2条的规定确定。
15.2.4.5 焦炉炉体与抵抗墙之间,应计入温度作用的影响。
15.2.4.6 基础构架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15.2.4.7 前抵抗墙在斜烟道水平梁中线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5.2.4.8 抵抗墙在炉顶水平梁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5.2.5 基础构架和抵抗墙,应按本规范第5.4.1条进行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并应按本规范第5.4.2条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基础构架柱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计算,应计入炉体侧移引起的重力荷载偏心效应。
15.3 构造措施
15.3.1 基础构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有关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规定,6度和7度时应按第三抗震等级采用,8度和9度时应按第二抗震等级采用,且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15.3.1.1 现浇构架柱铰接端的插筋,直径不应小于20mm,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
15.3.1.2 预制构架柱铰接节点,柱边与杯口内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并应浇灌沥青玛蹄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塞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
15.3.1.3 构架柱的铰接端,应设置局部受压焊接钢筋网,且不应少于4片;钢筋网的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网孔尺寸不宜大于80mm×80mm。
15.3.2 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间,沿纵向和横向的间隙均不应小于50mm。
16 运输机通廊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一般结构形式的运输机通廊(简称通廊)。
16.1.2 通廊廊身结构,宜符合下列规定:
16.1.2.1 地上通廊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结构;当有围护结构时,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板材或轻质填充墙。
16.1.2.2 地上通廊顶板宜采用轻型构件,底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或横向布置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
16.1.2.3 6度、7度和8度时,采用砖砌围护墙的地上通廊,其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6.1.2.4 地下通廊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8度软场地和9度中软、软场地时,地下通廊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6.1.3 通廊的跨间承重结构,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6.1.3.1 跨度小于15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大梁。
16.1.3.2 跨度为15~18m时,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大梁,也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桁架。
16.1.3.3 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钢桁架。
16.1.4 通廊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4.1 宜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结构;6度及7度硬、中硬场地,且支承结构高度小于5m时,可采用实体砖砌箱形结构,其它情况均不应采用砖支承结构。
16.1.4.2 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宜采用无外伸挑梁的框架形式。
16.1.4.3 除6度及7度硬、中硬场地,且跨度不大于6m的露天通廊外,不得采用T形或其它横向稳定性差的支承结构。
16.1.4.4 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沿通廊长度宜变化均匀。
16.1.4.5 同一通廊的支承结构,宜采用相同材料;不同材料的支承结构之间应设置防震缝。
16.1.4.6 通廊支承结构纵向刚度较弱时,宜采用四柱式框架支承结构或设置纵向支撑。
16.1.5 通廊支承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时,应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确定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措施要求。
16.1.6 通廊的端部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时,宜设防震缝;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应设防震缝。
16.1.7 通廊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