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4
E.7.2 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气温条件下检验的各组均为检验合格组时,应评定该型号纤维织物与拟配套使用的胶粘剂,共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
2 若本次检验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检验不合格,应评定该型号纤维织物与拟配套使用的胶粘剂,其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不合格。
3 当仅有一组,且组中仅有一个检测点不合格时,允许以加倍的检测点数重做一次检验。若检验结果全组合格,仍可评定为适配性检验的正拉粘结性能合格。
附录F 粘接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F.1 适用范围
F.1.1 本方法适用于试验室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或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接材料粘合(包括喷抹、浇注)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现浇的高强聚合物砂浆层与基材混凝土。
F.1.2 本方法不适用于以结构胶粘剂粘合质量大于300g/m2碳纤维织物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F.2 试验设备
F.2.1 拉力试验机力值量程的选择,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在该机标定的满负荷的20%~80%之间;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得大于1%。
F.2.2 试验机夹持器的构造应能使试件垂直对中固定,不产生偏心和扭转的作用。
F.2.3 试件夹具应由带拉杆的钢夹套与带螺杆的钢标准块构成,且应以中碳钢制作:其形状及主要尺寸如图F.2.3所示。
F.3 试 件
F.3.1 试验室条件下测定正拉粘结强度应采用组合式试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胶粘剂为粘接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F.3.1-1)、胶粘剂、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钢板等)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F.3.1-2,a)。
2 以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接材料的试件应由混凝土试块(图F.3.1-1)、现浇的聚合物砂浆及钢标准块相互粘合而成(图F.3.1-2,b)。
F.3.2 试样组成部分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粘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配制和使用。
2 混凝土试块的尺寸应为70×70×4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A级和B级胶粘剂均应为C40~C45:对Ⅰ级和Ⅱ级聚合物砂浆,应分别为C45和C25。试块浇注后应经28d标准养护;试块使用前,应以专用的机械切出深度为4~5mm的预切缝,缝宽约2mm,如图F.3.1-1所示.预切缝围成的方形平面,其尺寸应为40×40mm,并应位于试块的中心。混凝土试块的粘贴面(方形平面)应作糙化处理;必要时,还可用界面剂处理;处理后的粘贴面应保持洁净、平整。
3 受检的纤维复合材应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从纤维复合材中间部位裁剪出尺寸为40×40mm的试件;试件外观应无划痕和折痕:粘合面应洁净,于油赠粉尘等影响胶粘的污染物。
4 受检的钢板应从施工现场取样,并切割成40×40mm的试件,其板面及周边应加工平整,且应经除油污处理和喷砂处理;粘合前,尚应用丙酮擦洗干净。
5 钢标准块
钢标准块(图F.2.3.b)宜用45号碳钢制作;其中心应车有安装Φ10螺杆用的螺孔。标准块与加固材料接触的表面应经喷砂或其他机械方法的糙化处理。标准块可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前应完全消除粘合面上的粘接材料层和污迹,并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F.3.3 试件的粘合、浇注与养护
首先在混凝土试块的中心位置,按规定的粘合工艺粘贴加固材料(如纤维复合材或薄钢板),若为多层粘贴,应在胶层指干时立即粘贴下一层。当检验聚合物砂浆时,应在试块上先安装模具,再浇注砂浆层。试件粘贴或浇注完毕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加压、养护;经7d固化后,用快固化的高强胶粘剂将钢标准块粘贴在试件表面.每一道作业均应检查各层之间的对中情况。
F.3.4 试件应安装在钢夹具(图F.3.4)内并拧上传力螺杆。安装完成后各组成部分的对巾标志线应在同一轴线上。
F.3.5 常规试验的试样数量每组不应少于5个;仲裁试验的试样数量应加倍。
F.4 试验环境
F.4.1 试验环境应保持在:温度23±2℃、相对湿度60%~70%。
注:对湿度敏感的胶粘剂或为仲裁性试验,其试验室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 。
F.4,2 若试样系在异地制备后送检,应在试验标准环境条件下至少放置24h后,方可进行试验。
F.5 试验步骤
F.5.1 将安装在夹具内的试件(图F.3.4)置于试验机上下夹持器之间,并调整至对中状态后夹紧。
F.5.2 以均匀速率加荷,控制在1.5~3min内破坏。记录试样破坏时的荷载值,并观测其破坏形式。
F.6 试验结果
F.6.1 正拉粘结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6.2 试样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
1 试样破坏形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内聚破坏:应分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和受检粘接材料的内聚破坏;后者可见于使用低性能、低质量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的场合。
2) 粘附破坏(层间破坏):应分为胶层或砂浆层与基材之间的界面破坏及胶层与纤维复合材或钢板之间的界面破坏。
3) 混合破坏:粘合面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
2 破坏形式正常性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破坏形式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或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但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形式的破坏面积占粘合面面积85%以上,均可判为正常破坏。
2) 当破坏形式为粘附破坏、粘接材料内聚破坏或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注:钢标准块与检验用高强、快固化胶粘剂之间的界面破坏,属检验技术问题,应重新粘贴;不参与破坏形式正常性评定。
F.7 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F.7.1 组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内每一试件的破坏形式均属正常时,应舍去组内最大值和最小值,而以中间三个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验结果的正拉粘结强度推定值:若该推定值不低于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相应指标,则可评该组试件正拉粘结强度检验结果合格;
2 当一组内仅有一个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正常,允许以加倍试件重做一组试验。若试验结果全数达到上疑要求,则仍可评该组为试验合格组。
F.7.2 检验批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一检验批的每一组均为试验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接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2 若一检验批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为不合格组,则应评该批粘接材料的正拉粘结性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若检验批由不少于20组试件组成,且仪有一组被评为试验不合格组,则仍可评该批粘接材料的正拉粘接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F.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胶粘剂或复合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口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G 富填料胶体、聚合物砂浆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G.1 适用范围
G.1.1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粘接锚固件用胶粘剂、粘接钢丝绳网片用聚合物砂浆以及其他富填料胶体的劈裂抗拉强度。
G.1.2 本方法仅适用于园柱体试件的劈裂抗拉试验;不得引用于立方体劈裂抗拉试验。
G.2 试 件
G2,1 劈裂抗拉试件的直径为20mm;长度为40mm;允许偏差为±0.1mm:由受检的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浇注而成.试件的养护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但养护时间,对胶粘剂和砂浆应分别以7d和28d为准。
G2.2 试件拆模后,应检查其表面的缺陷;凡有裂纹、麻面、孔洞、缺陷的试件不得使用。
G2.3 劈裂抗拉试验的试件数量,每组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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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试验设备及装置
G.3.1 劈裂抗拉试件的制作应在专门的模具中浇注而成。模具可自行设计,但应便于脱模,且不应伤及试件:模具的内壁应经抛光,其光洁度应达到。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模》JG 3019的规定。
G.3.2 劈裂抗拉试件的加载,应采用最大压力标定值不大于4000N的压力试验机;其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每年应检定一次守试件的破坏荷载应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
G.3.3 劈拉试验装置,由加载钢压头、带小压头钢底座及钢定位架等组成(图G.3.3)。
G.4 试验步骤
G.4.1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从养护室取出后应及时进行试验:先将试件擦拭干净,与垫层接触的试件表面应消除掉一切浮渣和其他附着物。
2 标出两条承压线。这两条线应位于同一轴向平面,并彼此相对,两线的末端应能在试件的端面上相连,以判断划线的正确性。
3 将嵌有试件的试验装置于试验机中心,在上下压头与试件承压线之间各垫一条截面尺寸为2×2mm木垫条,圆柱体试件的水平轴线应在上下垫条之间保持水平,与水平轴线相垂直的承压线应位于垫条的中心,其上下位置应对准(图 G.4.1)。
4 施加荷载应连续均匀地进行,并控制在1~1.5min内破坏。
5 试件破坏时,应记录其最大荷载值及破坏形式。
G.4.2 当按本附录第G.4.1条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试验时,若试件的破坏形式不是劈裂破坏,应检查试件的上下对中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若对中没有问题,应检查试件的原材料是否固化不良或不属于富填料的粘接材料。
G.5 试验结果
G.5.1 圆柱体试件劈裂抗拉强度试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计算精确至0.01MPa。
2 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有效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以三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有效强度值;
2) 若一组测值中,有一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大于15%时,以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有效强度值;
3)若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大于15%,则该组试验结果无效,应重做。
G.5.2 当需要计算劈裂抗拉试验结果的标准差及变异系数时,应至少有15个有效强度值。
G.5.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富填料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试验设备的型号、量程及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样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H 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H.1 适用范围
H.1.1 本方法适用于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的测定。
H.2 试验装置和设备
H.2.1 浇注试件用的模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可拆卸的钢制模具:其钢材宜为45号钢;模具内表面的光洁度应达 。
2 模具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内净截面各边尺寸的偏差不得超过0.20mm:模内净长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mm:
2)模内相邻面的夹角应为90°,其偏差不得超过0.5°。
3)模具各边组成的上表面,其平面度偏差不得超过短边长度的1.5%。
3 模具的拆卸构造不应在操作时伤及试件。
H.2.2 当浇注试件需经振捣成型时,振动台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 3020的规定。
H.2.3 抗折试验使用的压力试验机应为液压式压力试验机,其测量精度应达±1.0%;试验机应能均匀、连续、速度可控地施加荷载;试件破坏荷载应处于压力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
H.2.4 试件的支座和加载压头应为直径10mm、长35mm的45号钢圆柱体;分配荷载的钢板,也应采用45号钢制成;其尺寸应为10×35×50mm。
H.2.5 抗折试验装置,应为图H.2.5所示的三分点加荷装置。
H.3 取样规则
H.3.1 验证性试验用的抗折试样,应在试验室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专门配制,并按每盘拌合物取样制作一组试件,每组不少于5个试件的原则确定应拌合的盘数。拌合时试验室的温度应在23±2℃。
H.3.2 工程质量检验用的抗折试样,应在现场随机选取3盘拌合物,每盘取样制作一组试件,每组试件不应少于3个。
H.3.3 拌合物取样后,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适用期(按分钟计)内浇注成试件;不得使用逾期的拌合物浇注试件。
H.4 试件制备
H.4.1 高强聚合物砂浆的抗折强度测定,应采用截面为30×30mm、长度为120mm的棱柱形试件。
H.4.2 试件应在符合本附录第H.2.1条要求的模具中制作、浇注、捣实和养护;其养护制度和拆摸时间应按复合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确定,但养护时间应以28d为准。
H.4.3 试件拆摸后,应检查试件表面的缺陷;凡有裂纹、麻点、孔洞、缺损的试件应弃用。
H.5 试验步骤
H.5.1 试件养护到期后应及时进行试验,若因故需推迟试验不得超过1d。
H.5.2 在试验机中按图H.2.5安装试件时,应以试件成型时的侧面作为加荷的承压面,并应从试验机前后两面对试件进行对中,若发现试件与支座或施力点接触不严或不稳时,应予以垫平。
H.5.3 试件加荷应均匀、连续,并应控制在1.5~2.0min内破坏,破坏时除应记录试验机荷载示值外,还应记录破坏点位置及破坏形式。
当试件的破坏点位于两集中荷载作用线之间时为正常破坏;若破坏点位于集中荷载作用线与支座之间时为非正常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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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 试验结果
H.6.1 正常破坏的试件,其抗折强度值fb应按下式计算:
H.6.2 一组试件的抗折强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组试件的破坏均属正常破坏时,以全组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2 当一组试件中仅有一个测值为非正常破坏时,应弃去该测值,而以其余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3 当一组试件中非正常破坏值不止一个时,该组试验无效。
H.6.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件制备方法及养护条件;
4 试件的编号和尺寸;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J 富填料粘接材料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钢套筒法)
J.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J.1.1 本方法适用于以富填料结构胶粘剂为粘接材料粘合带肋钢筋与钢套筒的拉伸抗剪强度测定;也可用于高强聚合物砂浆粘合钢丝绳与钢套筒的拉伸抗剪强度测定。
J.1.2 本方法为富填料粘接材料的专用方法,不得用于测定其他用途胶粘剂的拉伸抗剪强度。
J.2 试验设备及装置
J.2.1 试验机的加荷能力,应使试件的破坏荷我处于试验机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试验机力值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1%。
试验机应能连续、平稳、速率可控地施荷。
J.2.2 夹持器及其夹具
试验配备的火持器及其火具,应能自动对中,使力线与试样的轴线始终保持一致。
J.3 试 件
J.3.1 试件由受检胶粘剂粘接直径为12mm的带肋钢筋与专用钢套简组成(图J.3.1)。试件的剪切面长度为36mm±0.5mm。当检验聚合物砂浆时,应采用钢丝绳替代带肋钢筋。此时,试件的剪切面长度为35mm±0.5mm,即钢丝绳埋深为7d(d为绳径),其他不变。
J.3.2 受检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应按规定的抽样规则从一定批量的产品中抽取。
J.3.3 专用钢套筒应采用45号碳钢制作。套筒内壁应有螺距为4mm、深度为0.4mm的梯形螺纹。
J.3.4 试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检验的试件:每组不应少于5个;
2 确定抗剪强度标准值的试件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2节确定。
J.4 试件制备
J.4.1 钢筋、钢丝绳和钢套筒,应经除锈、除油污;套简内壁尚应无毛刺;粘结前,钢筋和套筒应用工业丙酮清洗一遍。
J.4.2 钢筋、钢丝绳的直径以及套筒的内径和深度,应用量具测量,精确到O.05mm。
J.4.3 粘接时,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的配合比及其粘接工艺要求应按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确定,但养护时间,对胶粘剂和砂浆应分别以7d和28d为准。
J.5 试验条件
J.5.1 试件应在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养护到期的当日进行试验。若因故需推迟试验日期,应征得有关方面一致同意,且不得超过1d。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的完全固化时间应由其生产厂家提供。
J.5.2 试验应在室温为23℃±2℃的环境中进行。仲裁性试验或对环境湿度敏感的胶粘剂,其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之间。
J.5.3 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试验,其试件在测试前的调控时间不应少于24h。
J.6 试验步骤
J.6.1 试验时应将试件(图J.6.1)对称地夹持在夹具中;夹持长度不应少于50mm。
J.6.2 开动试验机,以连续、均匀的速率加荷:自试样加荷至破坏的时间应控制在1~3min内。
J.6.3 试样破坏时,应记录其最大荷载值,并记录粘接的破坏形式(如内聚破坏、粘附破坏等)。
J.7 试验结果
附录K 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接
钢筋与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强度测定方法
K.1 适用范围
K.1.1 本方法适用于以锚固型胶粘剂粘接带肋钢筋与基材混凝土,在约束拉拔条件下测定其粘结强度。
K.1.2 对下列材料的拉拔粘结强度测定也可使用本方法:
1 以专用胶粘剂粘合加长型定型化学锚栓与基材;
2 以全螺纹螺杆替代带肋钢筋的粘结强度测定。
K.2 试验设备和装置
K.2.1 山油压穿心千斤顶、力值传感器、钢制夹具、约束用的钢垫板等组成的约束拉拔式粘结强度检测仪(图K.2.1):宜配备300kN和60kN穿心千斤顶各一台;
其力值传感器测量精度应达±1.0%;试件破坏荷载应处于拉拔装置标定满负荷的20%~80%之间。若需测定拉拔过程的位移,尚应配备位移传感器和力-位移数据同步采集仪及, 笔记本电脑和适用的绘图程序。
拉拔仪应每年检定一次。
K.2.2 约束用的钢垫板应为中心开孔的圆形钢板:钢板直径不应小于180mm;板中心应开竹直径为36mm的圆孔;板厚为15~20mm;上下板面应刨平。
K.2.3 植筋用的混凝土块体应按种植15根Φ25带肋钢筋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体尺寸:其长度、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60mm、1060mm和250mm。
2 块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一块应为C30级:另一块应为C60级。
3 块体配筋:仅配置架立钢筋和箍筋;若需吊装,尚应设置吊环:必要时,还可在块体底部配少量纵向钢筋;具体构造如图K.2.3所示。钢筋保护层厚度为30mm、吊环预埋位置及底部配筋位置可根掘实际情况确定。
4 外观要求:混凝十表面应抹平整。
K.2.4 植筋用的钻孔机械,可根据试验设计的要求进行选择。当采用水钻机械时,钻孔后,应对孔壁进行糙化处理。
K.3 试 件
K.3.1 本试验的试件由受检胶粘剂和植入混凝土块体的热轧带肋钢筋组成。每组试件不少于5个。
K.3.2 热轧带肋钢筋的公称直径应为25mm:钢筋等级不宜低于400级;其表面应无锈迹、油污和尘土污染;外观应平直,无弯曲,其肋面积应在0.055~0.065之间。钢筋的长度应根据其埋深及夹具尺寸和检测仪的千斤顶高度确定。
钢筋的植入深度,对C30混凝土块体应为150mm(6倍钢筋直径);对C60混凝土块体应为125mm(5倍钢筋直径)。
K.3.3 受检的胶粘剂应由独立检验单位从成批的产品中通过随机抽样取得;其包装和标志应完好无损,不得采用散装的胶粘剂或过期的胶粘剂进行试验。
K.4 植 筋
K.4.1 植筋前应检测混凝土块材钻孔部位的含水率,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试验设计的要求。
K.4.2 钻孔的直径及其实测的偏差应符合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K.4.3 植筋前的清孔,应采用胶粘剂厂家提供的专用设备,但清孔的吹和刷的次数应比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次数减少一半;若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两吹一刷,则实际操作时只吹一次而不再刷;若产品说明书未规定清孔的方法和次数,则试验时不得进行清孔。
K.4.4 植筋胶液的调制和注胶方法应严格按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K.4.5 在注入胶液的孔中,应立即插入钢筋,并按顺时针方向边转边插,直至达到规定的深度。
K.4.6 植筋完毕应静置养护7d;养护的条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养护到期的当天应立即进行拉拔试验;若因故推迟不得超过1d。
K.5 拉拔试验
K.5.1 试验环境的温度应为23±2℃相对湿度应为60%~70%。若受检的胶粘剂对湿度敏感,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55%。
K.5.2 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粘结强度检测仪的空心千斤顶穿过钢筋安装在混凝土块体表面的钢垫板上,并通过其上部的夹具,夹持植筋试件,并仔细对中、夹持牢固;
2 启动可控油门,均匀、连续地施荷,并控制在2~3min内破坏;
3 记录破坏时的荷载值及破坏形式。
K.6 试验结果
K.6.1 约束拉拔条件下的粘结强度fb,c,应按下式计算:
K.6.2 破坏形式应符合下列情况,若遇到钢筋先屈服的情况,应检查其原因,并重新制作试件进行试验。
1 胶粘剂与混凝土粘合面粘附破坏;
2 胶粘剂与钢筋粘合而粘附破坏;
3 混合破坏。
K.6.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胶粘剂的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钻孔、消孔及植筋方法;
4 植筋实测的埋深及植筋编号;
5 试验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加荷方式及加荷速度;
8 试件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
附录L 结构用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L.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L.1.1 本方法适用于结构胶粘剂耐老化基本性能的测定。
注:当高强聚合物砂浆采用钢套筒法(本规范附录J)测定其耐老化基本性能时,也可采用本方法。
L.1.2 采用本方法进行老化试验的胶粘剂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结构胶粘剂产品已通过胶体性能和胶粘剂粘接能力的检验;
2 被检验的结构胶粘剂应来源于成批产品的随机抽样。
L.2 试验设备及试验用水
L.2.1 试件的老化应在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机中进行.该机老化箱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能自动控制、连接记录,并保持稳定;箱内的空气流速应能保持在0.5~1.Om/s:箱壁和箱顶的冷凝水应能自动除去,不得滴在试件上。
L.2.2 试验机用水应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经纯化的冷凝水不得再重复利用。仲裁性试验机用水,还应要求其电阻率不得小于500Ω·m。湿球系统也应采用相同水质的水。每次试验前应更换湿球纱布及剩水,且纱布使用期不得超过30d。
L.2.3 试验机电源成为双电源,并应能在工作电源断电时自动切换;任何原因引起的短时间断电,均应记录在案备查。
L.3 试 件
L.3.1 老化性能的测定应采用钢对钢拉伸剪切试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仲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 7124的规定和要求制备,粘接用的金属试片应为粘合面经过喷砂处理的45号钢。
对富填料粘接材料的老化性能测定应采用本规范附录J规定的套筒式试件。
L.3.2 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5个,且应随机均分为3组;其中一组为对照组,另两组为老化试验组。
L. 3. 3 试件胶缝静置固化7d后,应对金属外露表面涂以防锈油漆进行密封,但应防止油漆粘染胶缝。
L.4 试验条件
L.5 试验步骤
L.5.1 老化性能测定的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完全固化时应立即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GB 7124的规定,先测定对照组试件的初始抗剪强度。
2 将老化试验组的试件放入老化箱内,试件相互之间、试件与箱壁之间不得接触。对仲裁性试验,试样与箱壁、箱底和箱顶的距离不应少于150mm。
3 老化试验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应按本附录L.4节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4 在试验过程中,若需取出或放入试样,开启箱门的时间应短暂,防止试样表面出现凝结水珠。
5 在恒温、恒湿达到30d时,应取出一组试件进行抗剪试验。若试件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人于15%,该老化试验即可中止。若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小于15%,应继续进行至规定时间。
6 试验达到90d(对II级胶为60d),并降温至35℃时,即可将试样取出置于密闭器皿中,待与室温平衡后,逐个进行抗剪破坏试验,且每组试验均应在30min内完成。
L.6 试验结果
L.6.1 老化试验完成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二位有效数字:
L.7 试验报告
L.7.1 湿热老化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试验项目名称;
2 试样来源及试件制备情况;
3 试件试验前外观状态;
4 采用的试验条件和试件状态调节过程;
5 采用的设备、仪器型号及其检定日期:
6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实验室的温度及相对湿度;
7 试验过程老化箱内温湿度控制情况(若遇短时间停电,应作记录):
8 试件的破坏荷载及破坏形式;
9 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计算;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负责人。
附录M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M.1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M.2 锚栓剪力作用值计算
附录N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N.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N.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
N.1.2 锚固工程质量应按其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注:本附录的锚固件仅指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锚栓。
N.1.3 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分为非破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守选用时应符合本附录第N.1.4条和第N.1.5条的规定。
N.1.4 对下列场合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
1 重要结构构件;
2 悬挑结构、构件;
3 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4 仲裁性检验。
N.1.5 当按本附录N.1.4第1款的规定,对重要结构构件锚栓锚固质量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确有困难时,若该批锚栓连接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可在征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改用非破损抽样检验方法,但必须按表N.2.3
确定抽样数量。
N.1.6 对一般结构构件,其锚固件锚固质量的现场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
N.1.7 若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操作时,允许在工程施工的同时(不得后补),在被加固结构近旁,以专门浇筑的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块体为基材种植锚固件,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破坏性检验;但应事先征得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场见证试验。
本条规定不得引用于仲裁性检验。
N.2 抽样规则
N.2.1 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时,应以同晶利,、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的同类构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中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