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吴润冠、汪佩佩诉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23578次
发布时间:2010/8/9

吴润冠、汪佩佩诉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润冠,男,1943年8月10日生,汉族,中国民航上海医院工作,住本市七莘路3198弄33号704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佩佩,女,1947年2月2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七莘路3198弄33号704室。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城经济区,经营地本市七莘路3198弄1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泽永,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放,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更生,被上诉人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泽永、王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南逸物业公司与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业主委员会自 

1999年5月1日起聘请南逸物业公司对南国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吴润冠、汪佩佩理应遵守。吴润冠、汪佩佩所称其与南逸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南逸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虽有瑕疵,但不能成为吴润冠、汪佩佩拒付1999年7月起的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南逸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低于经有关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要求吴润冠、汪佩佩给付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并放弃追索滞纳金,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于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吴润冠、汪佩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南逸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81.8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3?元,由南逸物业公司负担19.73元,吴润冠、汪佩佩负担50元。

吴润冠、汪佩佩上诉称: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不合法,故他们不承认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他们与南逸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南逸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无级,所以该公司缺乏对南国花园的7万平方米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资质。原审法院认定南逸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1999年4月23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事实不符,南逸物业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盖章。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南逸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南逸物业公司辩称: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与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该管理局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座落本市七莘路3198弄南国花园内的商品房14套。其中 

33号704室(建筑面积108.59平方米)房屋,于1997年7月15日调配给吴润冠、汪佩佩夫妇居住使用。嗣后,吴润冠夫妇根据有关公房出售政策于1999年1月3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吴润冠。? 

1999年4月23日,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将七莘路3198弄(南国花园)委托南逸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南逸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1999 

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南逸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向业主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南逸物业公司可以按日加收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该合同还加盖了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同年5月1日,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南逸物业公司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为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原南宁物业公司、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和业主所签协议自即日起移交南逸物业公司并继续有效。当月,南逸物业公司填写了由上海市物价局印制的《上海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审核表》,确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非电梯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3元,电梯房为1.23元。有业主委员会、南逸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上海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行区物价局盖章。另查明,吴润冠、汪佩佩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缴纳了1999年6月3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南逸物业公司经催缴未着,遂于2000年3月22日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润冠、汪佩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缴纳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l,172.76元及滞纳金320.58元。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南逸物业公司表示放弃追索滞纳金,并要求吴润冠、汪佩佩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781.83元。吴润冠、汪佩佩则认为,其入住的房屋有严重的渗漏和霉变,不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南逸物业公司对其报修置之不理。其与南逸物业公司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等,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

另查明,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为其上诉主张,当庭提供了(1)包更生律师于2000年6月27日向原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陶福淼所作调查笔录,以证明1999年4月23日南国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南逸物业公司盖章。(2)1999年4月12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南逸物业公司核发的资质证书,以证明南逸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无级。被上诉人南逸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于1999年3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1999年3月24日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有该公司盖章,该事实有其向物价部门申报的材料及1999年5月1日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协议相印证。资质等级与本案物业管理费纠纷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为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吴润冠、汪佩佩现以南逸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善、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程序不合法、南逸物业公司缺乏管理资质等为由,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南逸物业公司已经放弃追索滞纳金,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上也作出相应的让步,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坚持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理由不足。

关于双方争议的南逸物业公司未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盖章一节,由于1999年5月1日业主委员会与南逸物业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自1999年5月1日起南逸物业公司正式被该业主委员会聘用,以及向闵行区物价局申报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亦由南逸物业公司所为,可以证明南逸物业公司为南国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单位。至于吴润冠、汪佩佩提出的物业管理质量及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合法性问题,均可另觅途径解决,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申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吴润冠、汪佩佩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3元,由吴润冠、汪佩佩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沙茹萍 

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伟伟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