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23472次
发布时间:2010/8/6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原告:成都市未来号商场。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19号。 法定代表人:马根生,经理。 

被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孟家巷4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安,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羊市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培贤,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金芙蓉商场(原成都市芙蓉制鞋厂)。住所地成都市北巷子43号。 法定代表人:姜乾坤,经理。  

1987年12月,原成都市芙蓉制鞋厂(以下简称芙蓉鞋厂,现名成都市金芙蓉商场)将自用的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建筑面积1323平方米)的一部分,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作为联营条件与成都市府河商行联营组成集体企业,名称为成都市未来号商场(以下简称未来号商 

场),合同规定联营期五年,即1987年12月1日至1992年11月30日。此后,原芙蓉鞋厂仍在该处使用部份房屋进行独立经营,而成都市府河商行则单方注销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于是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由芙蓉制鞋厂与未来号商场共同使用,而该公房的直接承租人则为芙蓉 

制鞋厂。  

1991年3月,第三人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因扩建工程需要,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对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一号的公房进行拆迁。同年10月30日,市外经委与芙蓉制鞋厂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芙蓉鞋厂按协议规定于同年11月9日将自用部份的用 

房搬迁完毕。未来号商场以其与芙蓉鞋厂有联营纠纷为借口,拒不搬迁。 

12月5日,市外经委依法申请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拆迁处)裁决。12月9日,市拆迁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 

定,以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行政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028号拆迁裁决)作出三项决定:1.市外经委同芙蓉鞋厂1991年10月30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2.未来号商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起5日内,搬出人民中路二段一号现使用的房屋,腾空该房交市外经委拆除 

。如逾期不履行则由我处按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或由我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府河商行承担;3.未来号商场与芙蓉鞋厂之间的联营合同及经济合同纠纷,由双方按诉讼程序解决。如联营合同经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效,则待芙蓉鞋厂返迁新房后,双方继续联营到合 

同期满(过渡期间联营期停止计算)。  

未来号商场不服028号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未来号商场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在市外经委拆迁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因此,未来号商场是无可争辩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理应受到补偿安置。市拆迁处的028号拆迁裁决非法剥 

夺未来号商场被拆迁人的资格,遗漏被拆迁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被告市拆迁处辩称:芙蓉制鞋厂是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的直接承租人。未来号商场是芙蓉制鞋厂和府河商行的联营体,市外经委对芙蓉制鞋厂进行安置补偿,当然包含了未来号商场,未来号商场不应独立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市外经委对芙蓉鞋厂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未来号商场联 

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如联营合同有效,未来号商场可以继续使用安置返迁的房屋。 

第三人芙蓉商场、市外经委答辩均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  

【审判】 

诉讼期间,经成都市政府批准,成都市拆迁处于1992年4月27日对未来号商场使用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未来号商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企业,该企业使用的本市人民中路二段一号350平方米公产房屋,系芙蓉鞋厂联营时提供给联营体使用的场地,且经公房管理部门同意,联营体未来号商场处于被拆迁范围内,具 

有被拆迁人资格。因此,本市人民中路二段一号房屋的被拆迁人应为未来号商场和原芙蓉鞋厂。拆迁人市外经委与原芙蓉鞋厂所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未来号商场所使用的350平方米纳入安置原芙蓉鞋厂的范围,忽视联营体的实际存在,被告裁决确认其协议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并遗 

漏了被拆迁人,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认定成都市未来号商场即是原府河商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裁决未来号商场是否继续联营到合同期满的问题,不属被告主管范围的权限系超越职权。被告对未来号商场实行强制拆迁时,提供了周转用房,且程序合法,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共计64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 

、2、4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1993年10月28日,以(1993)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一、维持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028号拆迁裁决书第二项,即强制拆迁行为。 

二、撤销成都市房屋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028号裁决中第一项、第三项,即认定市外经委同原芙蓉鞋厂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和对未来号商场与原芙蓉鞋厂之间的联营合同及经济纠纷问题所作的裁决。 

原审经三人成都市金芙蓉商场(以下简称芙蓉商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芙蓉商场上诉认为,原芙蓉鞋厂与市外经委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市拆迁处028号拆迁裁决 

遗漏了被拆迁人,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曲解。实际上联营主体的另一方府河商行已不存在,原芙蓉鞋厂得到了安置,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遗漏的被拆迁人已不存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028号行政拆迁裁决。被上诉人未来号商场以原起诉理由进行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判决 

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来号商场对028号行政拆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市拆迁处要求未来号商场5日内搬出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其使用的房屋,实际上是将未来号商场作为被拆迁人的使用人对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拆迁人的使 

用人都会获得安置,未来号商场不是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的直接承租人。因此,不属于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028号行政拆迁裁决第一项确认芙蓉鞋厂与市外经委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市拆迁处对未来号商场所 

用公房实行强制拆迁,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028号行政拆迁裁决第三项裁决未来号商场联营双方继续联营到合同期满,属于超越行政职权。原审判决维持市拆迁处房拆裁(91)第028号行政裁决第二项,撤销该行政裁决第三项是正确的。原审判决中第一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部分适用法律正确,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该院于1994年10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第二项,即强制拆迁行为。 

二、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的第一、三项; 

三、维持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的第一项,即市外经委同原芙蓉鞋厂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有效。 

四、撤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拆裁字(91)第028号裁决中第三项。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