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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条文说明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49991次
发布时间: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经建设部1993317以建设部建标[1993]196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

19931

主要符号

本规范中一些名词术语的基本符号,原则上采用国际通用符号,如以t代表温度,p代表压力,λ代表导热系数,a代表导温系数,c代表比热容等;如无国际通用符号,则采用国内常用符号,如以S代表材料蓄热系数,Y代表表面蓄热系数,D代表热惰性指标等。关于符号的角标,原则上采用国际通用的,如以max代表最大,min代表最小,i代表内侧,e代表外侧等。极少数角标采用汉语拼音,如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w的下角标w。基本符号的排列,分别以拉丁文和希腊文的字母先后为序,拉丁字母在先,希腊字母在后;基本符号相同者,按角标字母先后为序。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本规范制定的目的

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以民用建筑所占比重最大,涉及面最广。制订本规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使这些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发挥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潮设计。

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系指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热环境要求。例如,室内的温度、湿度、气流和环境热辐射应在允许范用之内,冬季采暖房屋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夏季自然通风房屋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高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等。这些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得到保证,建筑物的使用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我国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由于片面强调降低基本建设造价和减轻结构自重,在设计中缺乏全面的技术经济观点和节能意识,导致一再削弱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使得大量民用建筑冬冷夏热,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大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很差。直至70年代中期能源危机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才引起重视并逐步改变。在制订本规范时,除了达到本规范的主要目的之外,还注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控制窗户面积,提高窗户气密性,围护结构实际采用的传热阻尽量接近经济传热阻,以及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避免设置开敞式外廊和开敞式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斗,加强阳台门下部保温等。采取这些措施后,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暖和空调能耗,提高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0.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是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民用建筑的范围很广,但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考虑到建筑热工设计与使用要求和室内温湿度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可按使用要求和室内温湿度状况把民用建筑分成下列三类:

第一类: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宿舍、旅馆等)、托幼建筑、疗养院、医院、病房等。这类建筑大多数连续使用,对室内温湿度有较高要求。

第二类:办公楼、学校、门诊部等。这类建筑大多数间歇使用,对室内温湿度要求一般低于第一类。

第三类:礼堂、食堂、体育馆、影剧院、车站、机场、港口建筑等。这类建筑中除部分建筑对室内温湿度有较高要求外,一般是间歇使用,对室内温湿度要求一般低于第二类。

公共建筑中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有些建筑或有些房间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上应考虑这些要求,但一般来说,对室内温湿度的要求与第二类接近,因此可按第二类进行设计。

地下建筑、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因其使用条件和建筑标准与一般民用建筑有较大差别,故本规范不适用于这些建筑。

1.0.3条 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衔接。

根据国家计委对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一般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作一说明。本规范引用或参照的主要标准规范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l9-8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8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8484-87等。

第二章 室外计算参数

2.0.1条 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的确定。

本规范提出的确定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的原则和方法,是在吸取原苏联《建筑热工规范》关于确定围护结构冬季室外汁算温度规定的合理部分,并综合国内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确定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同,取不同的室外计算温度,以保证不同D值的围护结构,在室内温度保持稳定,室外温度从各自的计算温度降至当地最低一个日平均温度条件下,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上引起的温降都不超过1,内表面最低温度都不低于露点温度。确定围护结构冬季室外汁算温度的具体方法是:根据围护结构D值不同,将围护结构分成四种类型,然后按本规范第二章表2.0.1的规定取不同的室外计算温度。

2.0.2条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的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用于计算确定围护结构的隔热厚度。这一隔热厚度应能满足在夏季较热的天气条件下,其内表面温度不致过高,内表面与人体之间的辐射换热不致过量,并能被大多数的人们所接受。本规范根据我国30多年的气象资料,取历年(连续25年中的每一年)最热一天(日平均温度最高的一天)来代表夏季较热天气。具体的取值方法是:夏季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确定;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最高温度的平均值确定;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波幅值按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与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的差值确定。

2.0.3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的取值。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用于围护结构隔热计算,其取值原则上应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的取值相配合,亦即取历年最热一天的太阳辐射资料的累年平均值作为基础来统计。但考虑到这样统计比较麻烦,因此取各地历年七月份最大直射辐射日总量和相应日期总辐射日总量的累年平均值,然后通过计算分别确定东、南、西、北垂直面和水平面上地方太阳时逐时的太阳辐射照度及昼夜平均值。全国15个城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已列入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3,在进行围护结构隔热计算时可以直接采用。

第三章 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

3.1.1条 关于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相应的设计要求。

由于这一分区适用于建筑热工设计,故称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这一分区是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实际需要,以及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协调,分区名称要直观贴切等要求制订的。由于目前建筑热工设计主要涉及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主要与冬季和夏季的温度状况有关,因此,用累年最冷月(即一月)和最热月(即七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五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见本规范附录八),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中的建筑气候区划,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气候参数更多。该标准以累年一月和七月平均气温、七月平均相对湿度等作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525的天数等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七个一级区,即区,在一级区内,又以一月、七月平均气温、冻土性质、最大风速、年降水量等指标,划分成若干二级区,并提出相应的建筑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建筑气候区划(一级区划)的划分主要指标一致,因此,两者的区划是相互兼容、基本一致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严寒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区,以及区中的AB区中的ABC;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寒冷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区,以及区中的C区中的D;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与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区完全一致。

第二节 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3.2.1条 对建筑物设置的地段和主要房间的布局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建筑物设在避风和向阳地段,可以减少冷风渗透并争取较多的日照,但在实践中由于规划上的限制,不可能全部做到,帮在用词上采用""

3.2.2条 对建筑物体形设计的要求。

建筑物外表面积减少,对节约采暖能耗有较大意义。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称为体形系数。体形系数愈小,对节约采暖能耗愈有利。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单元式多层住宅,当为4个单元6层楼时,体形系数一般在0.280.30左右;当为4个单元3层楼时,体形系数将增至0.34左右,采暖能耗将增加11%左右;当为点式平面6层楼时,体形系数将为0.36左右,采暖能耗将增加20%左右;3层楼时,体形系数将为0.42左右,采暖能耗将增加33%左右。可见采暖能耗随体形系数的增加而急剧增加。对于在民用建筑中占70%以上的居住建筑来说,适当限制其体形系数是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建筑物外形千篇一律,就不能对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作出硬性规定。本条规定仅对建筑师起提示作用。

3.2.3条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和公共建筑楼梯间、外廊和入口处设汁的要求。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中,采用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公共建筑入口处不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对保证室内热环境要求和节约采暖能牦都十分不利,但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故对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了不同的用词。

3.2.4条 对建筑物外部窗户面积和密闭性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通过建筑物外部窗户既有太阳辐射得热,也有传热和冷风渗透热损失,但就整个采暖期来说,窗户仍是一个失热构件,即使南窗也是如此。此外,窗户与外墙相比,共单位面积热损失也要大得多。计算表明,在北京地区采用单层钢窗的情况下,窗户单位面积传热热损失为同一朝向37cm砖墙的倍数:南向约为2.2倍,东、西向约为3.2倍,北向约为3.7倍。在哈尔滨地区采用双层钢窗的情况下,窗户单位面积传热热损失为同一朝向49cm砖墙的倍数:南向约为1.5倍,东、西向约为2倍,北向约为2.3倍。如果窗户有邻近建筑物或上部阳台遮挡,并考虑冷风渗透的影响,则窗户与外墙相比就更为不利。此外,在冬季大风天气,通过窗户缝隙的冷风渗透,还会造成室温的急剧下降和波动。因此,本条提出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尽量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的密闭性,是十分必要的。对窗户面积具体的限制性规定见本规范第四章第4.4.5条。

3.2.5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满足最低限度的保温要求。

3.2.6条 外墙中嵌入散热器、管道、壁龛等,削弱了这部分墙体的保温能力,使热损失大大增加,散热器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因此本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3.2.7条 对热桥部位保温的原则性要求。

外墙和屋顶中的各种接缝和混凝土或金属嵌入体构成的热桥,在建筑构造上往往难以避免,如果不作适当的保温处理,不但使房间热损失增加,而且这些部位可能出现结露、长霉,影响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部位应进行保温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

第三节 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3.3.1条 在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建筑物内部不可能普遍设置空调设备,而是采取各种建筑措施来达到夏季防热的目的。实践证明,只有采取综合性的建筑措施,主要包括自然通风、窗户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环境绿化,才能取得较好的防热效果。

3.3.2条 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单体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尽量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这些是夏季防热措施中的主要措施,因此作出了本条规定。

3.3.3条 直射阳光通过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进入室内,是造成室内过热的主要原因。为了有效地遮挡直射阳光,并尽量兼顾采光、通风、视野等功能,遮阳的形式和材料要适当。例如,南向和北向(在北回归线以南的地区),宜采用水平式遮阳;东北、北和西北向,宜采用垂直式遮阳;东南和西南向,宜采用综合式遮阳;东、西向,宜采用挡板式遮阳。固定式遮阳往往具有挡风、挡光、挡视线、造价高和维修困难等不利影响,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谨慎对待,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达到遮阳目的。此外,活动百叶窗帘、反射阳光涂膜和热反射玻璃等,也是近年来被日益广泛采用的遮阳材料。

3.3.4条 建筑物夏季隔热的关键部位在屋顶和东、西外墙。保证这些部位的内表面温度满足隔热设计标准的要求,是围护结构隔热设计的主要任务。

3.3.5条 在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中,潮霉季节地面冷凝泛潮现象普遍存在,底层地面特别严重。地面下部采取保温措施,以及传统的架空做法,可使地面保持较高的温度,从而减少冷凝现象。地面面层材料的选择也十分重要,光滑而密实的面层,如水磨石和水泥地面等,虽然耐磨和便于清洁,但容易冷凝泛潮。相反,采用微孔吸湿材料,如微孔地面砖、大阶砖等作面层时,则效果较好。医院、病房等场所,从防止地面冷凝泛潮的角度考虑,也宜采用微孔吸湿材料,但对清洗和消毒不利,故一般仍采用水磨石等地面。居室和托幼等场所的地面面层,则宜采用微孔吸湿材料。

第四节 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3.4.1条 本节中的空调建筑系指一般民用,亦即舒适性空调建筑或空调房间。对于这类空调建筑或空调房间,为了降低空调负荷及改善室内热环境条件,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和东、西向窗户。计算机动态模拟试验结果表明,当窗墙面积比为0.30时,东、西向房间与南、北向房间相比,设计日冷负荷(系指在空调设计条件下,逐时冷负荷的峰值)要大37%67%,运行负荷(系指在夏季空调期间,为维持恒定室温而必须从房间中除去的热量)要大22%46%。此外,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直射阳光也将使室内热环境条件大大恶化。

3.4.2条 空调房间集中布置、上下对齐,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相邻布置,可以减少传热面积,有利于降低空调负荷、节约设备投资和建造费用,并便于维护管理。

3.4.3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空调房间室温稳定,并有利于降低空凋负荷。

3.4.4条 顶层房间因屋顶接受的太阳辐射热较多而使空调负荷大大增加。例如,同样的南北向房间,窗墙面积比为0.30,顶层与非顶层相比,设计日冷负荷要大22%93%,运行负荷要大23%96%。为了降低空调负荷,应避免在顶层布置空调房间;如必须在顶层布置,则屋顶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如加大热阻或设置通风间层等。

3.4.5条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空调房间的层高,实质上是减少外墙和窗户这些传热面积,对节约建筑和设备投资,降低空调负荷和运行费用都有利。

3.4.6条 减少空调建筑的外表面积,可以降低空调负荷。外表面采用浅色饰面,可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量。例如,浅黄或浅绿色表面比深色表面要少吸收30%左右的太阳辐射热。

3.4.7条 建筑物外部窗户面积对空调负荷的影响很大,基本上呈线性递增关系。目前国内存在着为追求建筑物外表美观而采用大面积玻璃窗的倾向,这对节约空调能耗十分不利。动态模拟试验结果表明,在采用单层窗的情况下,窗墙面积比从0.30增至0.50,各朝向房间的设计日冷负荷要增加25%42%,运行负荷要增加17%25%。事实上,窗墙面积比为0.30,对于房间开间为3.3m,层高为2.8m的墙面,窗户尺寸已达1.5m×1.8m;对于开间为3.9m,层高为2.8m的墙面,窗户尺寸已达1.5m×2.1m,这样的窗户面积已不算小了。当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玻窗时,由于窗框遮阳面积增加,窗户传热系数变小,对降低空凋负荷有利。在这种情况下,窗墙面积比从0.30增至0.40,空调负荷不致增加,或增加很少,但若窗墙面积比进一步加大,则空调负荷将逐步上升。

本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居住建筑,如住宅、集体宿舍、旅馆、宾馆、招待所的客房,以及医院和病房等场所。对于特殊的公共建筑,在窗户采取良好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的情况下,窗墙面积比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3.4.8条 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如热反射玻璃、反射阳光涂膜、各种固定式或活动式遮阳等,是减少太阳辐射得热,降低空调负荷,改善室内热环境条件的重要措施。

3.4.9条 建筑物外部门窗的气密性对空调负荷和室温的稳定有显著影响。例如,当房间的换气次数由每小时0.5次增至1.5次时,设计日冷负荷将增加41%,运行负荷将增加2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86规定,当窗户试件两侧空气压力差为10Pa,窗户每米缝长的空气渗透量q0≤2.5m3/m·h)时,其气密性等级属于级。国产标准型气密钢窗、推拉铝窗以及平开铝窗等,均能满足这一要求。

3.4.10条 舒适性空调房间,部分或全部窗扇可以开启,便于夜间利用自然通风降温,从而达到节约空调能耗和改善室内卫生条件的目的。这是-种简便易行的措施。舒适性空调房间如有频繁开启的外门,将使空调负荷大幅度增加,而且室温也难以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因此作出了本条规定。

3.4.12条 间歇使用的空凋建筑,如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及内围护结构采用轻质材料,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室温;相反,在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特别是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小的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及内围护结构采用重质材料较为有利。

在进行夏季空调建筑围护结构防潮设计时,应注意蒸汽渗透的方向是由外向内,因此,蒸汽渗透阻大的材料层或隔汽层应设在外侧。

第四章 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 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4.1.1条 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方法。

设置集中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其最小传热阻应按本规范第4.1.1条式(4.1.1)计算确定。

最小传热阻系指围护结构在规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和室内计算温湿度条件下,为保证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从而避免结露,同时避免人体与内表面之间的辐射换热过多而引起的不舒适感所必需的传热阻。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计算式如下:

从形式上看,式(4.1.1)是稳定传热计算式。但是,实际上已考虑了室外温度波动对内表面温度的影响。因为式中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是根据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值,以便使D值较小,亦即抗室外温度波动能力较小的围护结构,能求得较大的传热阻;反之亦然。这些具有不同传热阻的围护结构,不论D值大小,不仅在各自的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其内表面温度都能满足要求,而且当室外温度偏离其计算温度降至当地最低一个日平均温度时,其内表面温度偏离其平均值向下的温降也不会超过1,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类型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最低温度将达到大体相同的水平(参见第2.0.1条说明)。

式中的ti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式(4.1.1)计算时,假定室温保持稳定不变。

式中的n为室内外温差修正系数,是考虑围护结构受室外冷空气的影响程度不同而采取的修正系数。

式中的[t]为室内空气与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在这一温差条件下,对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墙,其内表面温度不仅能够满足卫生要求,而且也能满足不结露要求,但室温必须保持稳定,相对湿度不能超过60%;对于平屋顶和坡屋顶顶棚,由于规定的允许温差[t]值较小,内表面温度较高(在计算条件下,内表面温度可达12.514),因此,室温若在允许范围内波动,内表面一般是不会出现结露的。

4.1.2条 轻质外墙最小传热阻附加值的规定。

如上条所述,按式(4.1.1)计算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假定室内计算温度保持稳定不变,但在我国目前的供暖条件下,无论是连续供暖,还是间歇供暖,室温总是有某种程度的波动的。据调查,在连续供暖条件下,在砖混等重型结构和陶粒混凝土等中型结构建筑中,室温的波幅值为12;在加气混凝土等轻型结构建筑中,室温的波幅值为22.5。在间歇供暖条件下,在重型和中型结构建筑中,室温的波幅值为23;在轻型结构建筑中,室温的波幅值为2.53.5。室温的波动必然引起内表面温度的波动。在室温波动条件下,保证内表面最低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这就是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附加值的基本出发点。计算中应考虑不利情况,即取较大的室温波幅值作为允许波幅值。在连续供暖条件下,在重型和中型结构建筑中,取室温允许波幅Ati2.0;在轻型结构建筑中,取室温允许波幅Ati2.5。在间歇供暖条件下,在重型和中型结构建筑中,取室温允许波幅Ati3.0;在轻型结构建筑中,取室温允许波幅Ati3.5

对于平屋顶和坡屋顶顶棚,由于本规范第4.1.1条表4.1.1-2规定的室内空气与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t]值较小,其内表面温度已能达到12.514。在上述的室温允许波幅条件下,已能保证内表面最低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因此,其最小传热阻可直接按式(4.1.1)求得,而不再需要附加。但对于外墙,由于规定的允许温差[t]值较大,其内表面温度只能达到1112。在上述的室温允许波幅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有可能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因此,其最小传热阻应在按式(4.1.1)求得值的基础上进行附加。由于砖墙等重型结构外墙其内侧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较强,在上述的室温允许波幅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也不致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因此,其最小传热阻也不必进行附加。但是,在采用轻质外墙情况下,其内侧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较弱,在上述的室温波幅条件下,为了保证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其最小传热阻有必要在按式(4.1.1)求得值的基础上进行附加。

4.1.2轻质外墙最小传热阻的附加值,是分别按连续供暖和间歇供暖两种情况下,为保证内表面最低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而求得的。考虑到这些轻质外墙的密度或平均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故附加值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取值。密度或平均密度较小的,应取较大的附加值。

现以北京地区居住建筑中采用轻质外墙为例,来说明最小传热阻附加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当外墙采用ρ01100kg/m3λ0.44W/m·K)的粉煤灰陶粒混凝土墙板时,若最小传热阻不附加,则墙板厚度为0.19m,在Ati2.0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9.5(室内空气露点温度为10.1);若最小传热阻附加20%,则墙板厚度为0.23m,在Ati2.0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2;若附加40%,则墙板厚度为0.29m,在Ati3.0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6。当外墙采用ρ0500kg/m3λ0.24W/m·K)的加气混凝土墙板时,若最小传热阻不附加,则墙板厚度为0.10m,在Ati2.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8.6;若附加30%,则墙板厚度为0.14m,在Ati2.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1;若附加60%,则墙板厚度为0.19m,在Ati3.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1。当外墙采用石膏板、矿棉、石膏板、空气间层、钢筋混凝土薄板构成的轻质复合墙板时,若最小传热阻不附加,则矿棉层的厚度为0.011m,在Ati2.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9.0;若附加40%,则矿棉层厚度为0.024m,在Ati2.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4;若附加80%,则矿棉层厚度为0.038m,在Ati3.5条件下,其内表面最低温度为10.7。可见,当采用轻质外墙时,最小传热阻不附加,其厚度不足以满足最低限度的保温要求;按表4.1.2的规定附加,内表面最低温度均已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墙板或保温层的厚度并不大,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4.1.3条 处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且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门诊部等公共建筑,当采用型围护结构时,要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并不困难,但要满足夏季隔热要求就比较困难。例如在北京地区,当采用加气混凝土外墙时,其传热阻达到0.77m2·K/W,厚度为0.14m,即可满足冬季保温要求,但要满足夏季隔热要求,其传热阻至少应达到0.88m2·K/W,厚度为0.175m;当采用加气混凝土条板屋顶时,其传热阻达到0.88m2·K/W,厚度为0.175m,即可满足冬季保温要求,但要满足夏季隔热要求,其传热阻至少应达到1.29m2·K/W,厚度为0.25m。这是因为型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较差,特别是作为屋顶和东、西外墙时,在夏季室内外温度波作用下,内表面温度容易升得较高,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夏季隔热验算。如经验算按夏季隔热要求的传热阻大于按冬季保温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则应按夏季隔热要求采用。

第二节 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4.2.1条 提高围护结构热阻值的措施。

提高热阻值是提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主要措施。这里列出的几条措施经国内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构造设计和施工方法要适当。例如,构造设计上应避免贯通的热桥,空气间层应封闭,复合结构中的保温材料应避免施工水、雨水和冷凝水的浸湿等。

4.2.2条 提高围护结构热稳定性的措施。

提高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是提高其保温性能的另一措施。对于居住建筑和要求室温比较稳定的公共建筑,在采用轻型结构和复合结构时,特别要注意提高其热稳定性。这里提出的两条措施,有利于提高轻型结构和复合结构的热稳定性,从而可以充分发挥轻质和重质材料各自的优点,用较薄的保温材料取得较好的保温效果。此外,提高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对改善房间的热稳定性也是有益的。

第三节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4.3.1条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系指嵌入墙体的混凝土或金属梁、柱,墙体和屋面板中的混凝土肋或金属件,装配式建筑中的板材接缝以及墙角、屋顶檐口、墙体勒脚、楼板与外墙、内隔墙与外墙联接处等部位。这些部位保温薄弱,热流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可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结露和长霉现象,影响使用和耐久性。在进行保温设计时,应对这些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进行验算,以便确定其是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3.2条 为了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有必要对室内空气相对湿度的取值作出规定。

4.3.3条 所列的围护结构中常见五种形式热桥的内表面温度验算公式引自原苏联《建筑热工规范》СНИП-3-79,并经国内用导电纸热电模拟试验验证,认为修正系数η值是合适的,故本规范予以采用。

4.3.4条 在我国的墙体改革中,曾采用陶粒混凝土等轻骨料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在外墙角处,由于吸热面小,散热面大,热流由内向外扩散,形成热桥,其内表面温度较正常部位低,容易出现结露。因此,本规范高出要求验算这一部位的内表面温度。验算的程序是,先根据外墙热阻R值的大小,确定比例系数ξ,然后计算外墙角处内表面温度θ'i,再根据θ'i计算内侧最小附加热阻Rad.mino计算中,不论围护结构轻重程度如何,室外计算温度te均按型围护结构采用。也就是说,这一计算结果能保证在当地室外采暖计算温度条件下,外墙角处内表面不会出现结露。

4.3.5条 围护结构中热桥的形式多种多样,本规范不可能一一列举。如遇其他形式的热桥,则应通过模拟试验或解温度场的方法,验算其内表面温度。当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的外侧或内侧采取保温措施。

第四节 窗户保温性能、气密性和面积的规定

4.4.1条 关于窗户(包括一般窗户、天窗和阳台门上部带玻璃部分)传热系数的取值。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86中表4.4.1窗户总热阻(现改称传热阻)和总传热系数(现改称传热系数)是根据《采暖通风设计手册》1973年修订第二版的数据编制的。这些数据是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在我国已沿用多年。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标定热箱法窗户保温性能试验装置,并于1987年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8484-87。按这-标准,对我国常用单、双层钢窗和木窗,以及近年来大量涌现的铝窗、塑料窗、单框双玻窗等100多樘窗户进行测定的结果表明,这些窗户的传热系数与《规程》值相比,对于金属单层窗和单框双玻窗,测定值与《规程》值接近;对于双层金属窗和木窗,测定值比《规程》值要小16%39%。我国的测定值与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数据相比,单层窗的测定值与国外数据接近;单框双玻窗和双层窗的测定值比国外数据要小一些。这是由于我国标准试验方法(GB 8484-87)中,试件热侧采用接近实际情况的自然对流,表面换热系数较小所致;而国外一些国家的标准试验方法中,热侧一般采用强迫对流,表面换热系数偏大。因此,按我国标准试验方法测定的窗户传热系数是切合实际因而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门窗检测部已于1987年成立,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有些地方也已成立门窗质检机构。因此,本条规定: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按经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测定值采用;当无上述质检机构提供的测定值时,可按表4.4.1采用。表4.4.1中的数据是根据近年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门窗检测部积累的100多樘窗户传热系数测定值归类统计的结果。这些数据在同类窗户中具有代表性。

4.4.2条 关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带玻璃部分)保温水平的规定,窗户是当前建筑保温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国外发达国家的采暖建筑中,一般都不用单层窗,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要把采暖建筑中的单层窗全部改为双层窗或单框双玻窗是难以做到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本规范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保温性能作出如下规定:严寒地区各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及其检测方法》GB 8484-87规定的级水平[K2.00≤3.00W/m2·K];寒冷地区各向窗户,不应低于级水平[K5.00≤6.40W/m2·K],北向窗户宜达到级水平[K4.00≤5.00W/m2·K]

4.4.3条 关于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传热系数的规定:严寒地区,K≤1.35W/m2·K);寒冷地区,K≤1.72W/m2·K)。这实际上相当于在双层阳台门内层门下部及单层阳台门下部加20mm左右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岩棉板的保温水平。

4.4.4条 关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气密性的规定。

我国从6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采用空腹和实腹钢窗代替木窗。由于窗型设计上的缺陷,以及制作和安装质量较差,使得窗户的气密性质量普遍较差。在采暖建筑中,通过窗户缝隙的空气渗透热损失约占建筑物全部热损失的25%以上。在大风降温天气,特别是在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中,室温将急剧下降或波动。在多风沙地区,室内有大量尘土进入。为了节约采暖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和卫生条件,迫切需要提高窗户的气密性。但是,提高窗户气密性又与保持室内空气适当的洁净度和相对湿度有矛盾。窗户过于密闭,将导致室内空气混浊,相对湿度过高。在我国目前建筑物内尚不能普遍设置机械换气设备和热压换气系统的条件下,采用具有适当气密性的窗户是经济合理的。

通过窗户缝隙的空气渗透是由风压和热压共同作用引起的。室外风速越大,建筑物越高,风压和热压的作用越强。因此,本条对窗户气密性的规定,按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Om/s和小于3.Om/s两类地区及建筑物16层和730层两种高度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建筑物的遮挡情况,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朝向、高度、室内外温差的波动,以及风的随机性等等因素,都会对热压和风压产生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实际上只能起到某种宏观控制作用。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制订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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