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 4
11.3.2 扶壁式挡墙尺寸应根据强度和变形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扶壁之间的距离宜取挡墙高度的1/3~1/2;
2 扶壁的厚度宜取扶壁间距的1/8~1/6,可采用300~400mm;
3 立板顶端和底板的厚度应不小于200mm;
4 立板在扶壁处的外伸长度,宜根据外伸悬臂固端弯矩与中间跨固端弯距相等的原则确定,可取两扶壁净距的0.35倍左右。
11.3.3 扶壁式挡墙应根据其受力特点进行配筋设计,其配筋率、钢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11.3.4 当挡墙受滑动稳定控制时,应采取提高抗滑能力的构造措施。宜在墙底下设防滑键,其高度应保证键前土体不被挤出。防滑键厚度应根据抗剪强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0mm。
11.3.5 扶壁式挡墙位于纵向坡度大于5%的斜坡时,基底宜做成台阶形。
11.3.6 对软弱地基或填方地基,当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用桩基础方案。
11.3.7 扶壁式挡墙纵向伸缩缝间距宜采用20~25m,并应符合10.3.5 条的规定。
11.3.8 宜在不同结构单元处和地层性状变化处设置沉降缝。沉降缝与伸缩缝宜合并。
11.3.9 扶壁式挡墙的墙后填料质量和回填质量应符合10.3.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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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施工
11.4.1 施工时应做好排水系统,避免水软化地基的不利影响,基坑开挖后应及时封闭。
11.4.2 施工时应清除填土中的草和树皮、树根等杂物。在墙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填土,填土应分层夯实。
11.4.3 扶壁间回填宜对称实施,施工时应控制填土对扶壁式挡墙的不利影响。
11.4.4 当挡墙墙后地面的横坡坡度大于1:6时,应在进行地面粗糙处理后再填土。
12 坡率法
12.1 一般规定
12.1.1 当工程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采用坡率法。
12.1.2 下列边坡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有不利影响的边坡;
2 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3 稳定性差的边坡。
12.1.3 坡率法可与锚杆(索)或锚喷支护等联合应用。
12.1.4 采用坡率法时应进行边坡环境整治,因势利导保持水系畅通。
12.1.5 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级开挖放坡。分级放坡时应验算边坡整体的和各级的稳定性。
12.2 设计计算
12.2.1 土质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当无经验,且土质均匀良好、地下水贫乏、无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可按表12.2.1确定。
注:1 表中碎石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率允许值应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12.2.2 在边坡保持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质边坡开挖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实际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对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边坡,可按表12.2.2确定。
注:1 表中H为边坡高度;
2 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12.2.3 下列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确定:
1 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
2 土质较软的边坡;
3 坡顶边缘附近有较大荷载的边坡;
4 坡高超过表12.2.1和表12.2.2范围的边坡。
12.2.4 填土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
12.2.5 土质边坡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拟建建(构)筑物和边坡整治对地下水运动等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12.2.6 边坡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
12.3 构造设计
12.3.1 边坡的整个高度可按同一坡率进行放坡,也可根据边坡岩土的变化情况按不同的坡率放坡。
12.3.2 设置在斜坡上的人工压实填土边坡应验算稳定性。分层填筑前应将斜坡的坡面修成若干台阶,使压实填土与斜坡面紧密接触。
12.3.3 边坡坡顶、坡面、坡脚和水平台阶应设排水系统,在坡顶外围应设截水沟。
12.3.4 当边坡表层有积水湿地、地下水渗出或地下水露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倾排水孔、盲沟排水、钻孔排水,以及在上游沿垂直地下水流向设置地下排水廊道以拦截地下水等导排措施。
12.3.5 对局部不稳定块体应清除,也可用锚杆或其他有效措施加固。
12.3.6 永久性边坡宜采用锚喷、浆砌片石或格构等构造措施护面。在条件许可时,宜尽量采用格构或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美化的护面措施。临时性边坡可采用水泥砂浆护面。
12.4 施工
12.4.1 边坡坡率法施工开挖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并应保持两侧边坡的稳定,保证弃土、弃渣不导致边坡附加变形或破坏现象发生。
12.4.2 边坡工程在雨季施工时应做好水的排导和防护工作。
13 滑坡、危岩和崩塌防治
13.1 滑坡防治
13.1.1 滑坡类型可按表13.1.1进行划分。
13.1.2 滑坡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滑坡区或潜在滑坡区进行工程建设和滑坡整治时应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则。应结合滑坡特性采取治坡与治水相结合的措施,合理有效地整治滑坡;
2 当滑坡体上有重要建(构)筑物时,滑坡防治应选择有利于减小坡体变形的方案,避免因滑体变形过大而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3 滑坡防治方案除满足滑坡整治要求外,尚应考虑支护结构与相邻建(构)筑物基础关系,并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在滑坡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建筑物基础宜采用桩基础或桩锚基础等方案,将垂直荷载或水平荷载直接传至稳定地层中,并应符合3.6节的有关规定。
4 滑坡治理尚应符合3.3、3.4和3.5节的有关规定。
5 滑坡治理应考虑滑坡类型、成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滑坡稳定性、工程重要性、坡上建(构)筑物和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发展趋势及危害性,选取支挡和排水、减载、反压、灌浆、植被等措施,综合治理。
13.1.3 对滑坡工程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暴雨、洪水和防治方案等条件,采取有效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措施。可采用在滑坡后缘外设置环形截水沟、滑坡体上设分级排水沟、裂隙封填以及坡面封闭等措施排放地表水,控制暴雨和洪水对滑体和滑面的浸蚀软化。需要时可采用设置地下横、纵向排水盲沟、廊道和水平排水孔等措施,拦截滑坡后缘地下渗水和排放深层地下水。
13.1.4 当发生工程滑坡时宜在滑坡前缘被动区用土石回填,及时反压,以提高滑坡的稳定性。
13.1.5 刷方减载应在滑坡的主滑段实施,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段减载。
13.1.6 对滑带注浆条件和注浆效果较好的滑坡,可采用注浆法改善滑带的力学特性。注浆法宜与其他抗滑措施联合使用。
13.1.7 滑坡整治时应根据滑坡稳定性、滑坡推力和岩土性状等因素,按表3.4.4合理选用抗滑桩、预应力锚索桩、锚杆挡墙或重力式挡墙等抗滑结构。
13.1.8 滑坡稳定性分析应按第5章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滑坡稳定安全系数应按表5.3.1确定;自然滑坡和工程古滑坡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按滑坡破坏后果严重性、稳定性状况和整治难度以及荷载组合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破坏后果很严重的、难以处理的滑坡宜取1.25,较易处理的滑坡可取1.20;对破坏后果不严重的,难处理的滑坡宜取1.10,较易处理的滑坡可取1.05;对破坏后果严重的滑坡可取1.15左右。特殊荷载组合时,自然滑坡和工程占滑坡的稳定安全系数可根据现行有关标准和工程经验降低采用。
13.1.9 滑坡计算应考虑滑坡自重、滑坡体上建(构)筑物等的附加荷载、地下水及洪的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以及地震作用等的影响,取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值作为滑坡的设计控制值。
13.1.10 滑面(带)的强度指标应考虑其岩土性状、滑坡稳定性、变形大小以及是否饱和等因素,根据试验值、反算值和经验值综合分析确定;但应与滑坡荷载组合和计算工况相对应。
13.1.11 滑坡支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滑支挡结构上滑坡推力的分布,可根据滑体性质和厚度等因素确定为三角形、矩形或梯形;
2 滑坡支挡设计应保证滑体不从支挡结构顶越过和产生新的深层滑动。
13.1.12 滑坡推力设计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滑体具有多层滑面时,应分别计算各滑动面的滑坡推力,取最大的推力作为设计控制值,并应使每层滑坡均满足稳定要求;
2 选择平行滑动方向的断面不宜少于3条,其中一条应是主滑断面;
3 滑坡推力可按传递系数法由下式计算:
式中 Pi,Pi-1--分别为第i块、第i-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设计值(kN),当Pi-1、Pi为负值时取0;
γi --滑坡推力安全系数,对工程滑坡取1.25,对自然滑坡和工程古滑坡的滑坡推力安全系数按13.1.8条确定。其他符号含义详见图13.1.12所示及本规范第5章。
13.1.13 滑坡治理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坡必须采用自上而下分段跳槽的施工方式,严禁通长大断面开挖;
2 切坡不宜在雨季实施,应控制施工用水;
3 不宜采用普通爆破法施工;
4 各单项治理工程的施工程序应有利于施工期滑坡稳定和治理。
13.2 危岩和崩塌防治
13.2.1 危岩类型根据表3.1.2规定的破坏特征可分为塌滑型、坠落型和倾倒型。
13.2.2 危岩治理设计可采取工程类比法和理论计算法结合实施。危岩应根据危岩类型和破坏特征,按不同的计算模型进行计算。
13.2.3 危岩治理应根据危岩类型、破坏特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采取下列综合措施:
1 可采用锚固技术对危岩进行加固处理;
2 对危岩裂隙可进行封闭、注浆;
3 悬挑的危岩、险石,宜即时清除;
4 对崖腔、空洞等应进行撑顶和镶补;
5 在崩塌区有水活动的地段,可设置拦截、疏导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水系统;
6 可在崖脚设置拦石墙、落石槽和栏护网等遮挡、拦截构筑物。
13.2.4 对破坏后危及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危岩治理除满足上述各条要求外,对危岩边坡的整体支护尚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14 边坡变形控制
14.1 一般规定
14.1.1 需控制变形的一级边坡工程应采取设计、施工及监测等综合措施,并根据当地工程经验采取类比法实施。
14.1.2 边坡变形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工程行为引发的边坡过量变形和地下水的变化不应造成坡顶建(构)筑物开裂及其基础沉降差超过允许值;
2 支护结构基础置于土层地基时,地基变形不应造成邻近建(构)筑物开裂和影响基础桩的正常使用;
3 应考虑施工因素对支护结构变形的影响,变形产生的附加应力不得危及支护结构安全。
14.1.3 对边坡变形有较高要求时,应根据边坡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岩土性状等因素,按当地经验确定边坡支护结构的变形允许值。
14.2 控制边坡变形的技术措施
14.2.1 需控制变形的边坡工程,应采取预应力锚杆(索)等受力后变形量较小的支护结构型式。
14.2.2 位于较软弱土质地基上的边坡工程,当支护结构地基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卸载、对地基和支护结构被动土压力区加固等处理措施。
14.2.3 存在临空的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支护结构的基础必须置于软弱面以下稳定的地层内。
14.2.4 当施工期边坡垂直变形较大时,应采用设置竖向支撑的支护结构方案。
14.2.5 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石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
14.2.6 边坡工程行为对相邻建(构)筑物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时,应加强监测,采取设计和施工措施,并应对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基础进行预加固处理。
14.2.7 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开挖方案应按不利工况进行边坡稳定和变形验算,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施工期边坡稳定性。
14.2.8 锚杆施工应避免对相邻建(构)筑物地基基础造成损害。当水钻成孔可能诱发边坡和周边环境变形过大时,应采用无水成孔法。
15 边坡工程施工
15.1 一般边坡
15.1.1 边坡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3 不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危及边坡稳定和安全。
15.1.4 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满足地下水、暴雨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
15.1.5 边坡工程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实施支护结构或采取封闭措施,避免长期裸露,降低边坡稳定性。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2 施工组织设计
15.2.1 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工程概况
边坡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概况、场区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点、施工条件、边坡支护结构特点和技术难点。
2 施工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和落实合同工期。
3 施工准备
熟悉设计图、技术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场、劳动力等计划。
4 施工部署
平面布置,边坡施工的分段分阶、施工程序。
5 施工方案
土石方和支护结构施工方案、附属构筑物施工方案、试验与监测。
6 施工进度计划
采用流水作业原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和保证措施。
7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8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15.2.2 采用信息施工法时,边坡工程组织设计尚应反映信息施工法的特殊要求。
15.3 信息施工法
15.3.1 采用信息施工法时,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熟悉边坡工程环境资料,掌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点,了解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地质特征和边坡破坏模式;
2 掌握设计意图和对施工的特殊要求,了解边坡支护结构特点和技术难点;
3 了解坡顶需保护的重要建(构)筑物基础和结构情况,必要时采取预加固措施;
4 收集同类边坡工程的施工经验;
5 参与制定和实施边坡支护结构、坡顶重要建(构)筑物的监测方案。
15.3.2 信息施工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合监测单位实施监测,掌握边坡工程监测情况;
2 编录施工现场揭示的地质现状与原地质资料的对比变化图,为地质施工勘察提供情况;
3 根据施工方案,按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边坡和支护结构强度、变形和稳定验算;
4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和警戒值时,应即时向设计、监理、业主通报,并根据设计处理措施调整施工方案;
5 施工中出现险情时,应按15.5节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5.4 爆破施工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15.4.2 当地质条件复杂、边坡稳定性差、爆破对坡顶建(构)筑物震害较严重时,宜部分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方案。
15.4.3 边坡爆破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爆破危险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 爆破前应对爆破影响区建(构)筑物作好监测点和建筑原有裂缝查勘记录;
3 爆破施工应符合边坡施工方案的开挖原则。当边坡开挖采用逆作法时,爆破应配合台阶施工;当普通爆破危害较大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措施;
4 支护结构坡面爆破宜采用光面爆破法。为避免爆破破坏岩体的完整性,爆破坡面宜预留部分岩层采用人工挖掘修整;
5 爆破施工尚应满足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4.4 爆破影响区有建(构)筑物时,爆破产生的地面质点震动速度,对土坯房、毛石房屋不应大于1Omm/s,对一般砖房、非大型砌块建筑不应大于20~30mm/s,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不应大于50mm/s。
15.4.5 对坡顶爆破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爆破震动效应宜通过爆破震动效应监测或试爆试验确定。
15.5 施工险情应急措施
15.5.1 边坡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时,应做好边坡支护结构和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及汇编等工作。
15.5.2 当边坡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应暂停施工,根据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
1 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
2 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并严格控制卸载程序;
3 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
4 对支护结构临时加固;
5 对险情段加强监测;
6 尽快向勘察和设计等单位反馈信息,开展勘察和设计资料复审,按施工的现状工况验算。
5.5.3 边坡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时,应查清原因,并结合边坡永久性支护要求制定施工抢险或更改边坡支护设计方案。
16 边坡工程质量检验、监测及验收
16.1 质量检测
16.1.1 边坡支护结构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查;
2 材料现场抽检;
3 锚杆浆体和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强度等级检验。
16.1.2 锚杆的质量验收应按附录 C 的规定执行。软土层锚杆质量验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6.1.3 灌注排桩可采取低应变动测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
16.1.4 钢筋位置、间距、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采用钢筋探测仪复检,当对钢筋规格有怀疑时可直接凿开检查。
16.1.5 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和强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板护壁厚度检测可用凿孔法或钻孔法,孔数量为每100m2抽检一组。芯样直径为1OOmm时,每组不应少于3个点;芯样直径为50mm时,每组不应少于6个点;
2 厚度平均值应大于设计厚度,最小值应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
3 直径1OOmm芯样经加工后,其抗压强度试验值可用作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直径为50mm,芯样经加工后,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的统计值,可供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参考。
16.1.6 边坡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点分布图;
2 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3 检测资料整理和分析;
4 检测结论。
16.2 监测
16.2.1 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应考虑其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地质和支护结构特点,根据表16.2.1进行选择。
注:1 在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破坏后果严重时,就加强对支护结构的应力监测;
2 H为挡墙高度。
16.2.2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等内容。
16.2.3 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顶位移观测,应在每一典型边坡段的支护结构顶部设置不少于3个观测点的观测网,观测位移量、移动速度和方向;
2 锚杆拉力和预应力损失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锚杆,测定锚杆(索)应力和预应力损失;
3 非预应力锚杆的应力监测根数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预应力锚索的应力监测根数不应少于锚索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4 监测方案可根据设计要求、边坡稳定性、周边环境和施工进程等因素确定。当出现险情时应加强监测;
5 一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二年。
16.2.4 边坡工程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方案;
2 监测仪器的型号、规格和标定资料;
3 监测各阶段原始资料和应力、应变曲线图;
4 数据整理和监测结果评述;
5 使用期监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6.3 验 收
16.3.1 边坡工程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2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等级试验报告;
5 锚杆抗拔试验报告;
6 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7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附录A 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
注:1 边坡岩体分类中未含有外倾软弱结构控制的边坡和边坡崩塌型破坏的边坡;
2 Ⅰ类岩体为软岩、较软岩石,应降为Ⅱ类岩体;
3 当地下水发育时Ⅱ、Ⅲ类岩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一挡;
4 强风化岩和极软岩可划分为Ⅳ类;
5 表中外倾结构面系指倾向与坡向的夹角小于30°的结构面积;
6 岩体完整程度按表A-2确定。
注:1 完整性系数Kv=(VR/VP)2,VR为弹性纵波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VP为弹性纵波在岩块中的传播速度;
2 结构类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表A.0.4的规定;镶嵌碎裂结构为碎裂结构中碎块较大且相互咬合、稳定性相对较好的一种类型;
3 岩体体积结构面属系指单位体积内的结构面数目(条/m3)
附录B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侧向压力计算
B.0.1 距支护结构顶端α处作用有线分布荷载QL时,附加侧向压力分布可简化为等腰三角形(图B.0.1)。最大附加侧向土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eh,max――最大附加侧向压力标准值(kN/m2)
h----附加侧向压力分布范围(m),h=α(tgβ-tgφ),β=45°=φ/2;
QL――线分布荷载标准值(kN/m)
Ka――主动土压力系数,K=tg2(45°-φ/2)
B.0.2 距支护结构顶端a处作用有宽度凸的均布荷载时,附加侧向土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ehk--附加侧向土压力标准值(kN/m2);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qL--局部均布荷载标准值(kN/m2)。附加侧向.压力分布见图B.0.2所示。
B.0.3 当坡顶地面非水平时,支护结构上的主动土压力可按图B.0.3和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图B.0.3a的情况,支护结构上的主动土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β--地表斜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c--土体的粘聚力(kPa);
φ--土体的内摩擦角(°);
γ--土体的重度(kN/m3);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ea,ea′a-侧向土压力(kN/m2);
z--计算点的深度(m);
h--地表水平面与地表斜坡和支护结构相交点的距离(m)。
2 图B.0.3b的情况,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侧向土压力时,可将斜面延长到c点,则月BAd?B用为主动土压力的近似分布图形;
3 图B.0.3c的情形,可按图B.0.3a和图B.0.3b的方法蠢加计算。
附录C 锚杆试验
C.1 一般规定
C.1.1 锚杆试验适用于岩土层中锚杆试验。软土层中锚杆试验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1.2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和计量仪表(压力表、传感器和位移计等)应在试验前进行计量检定合格,且应满足测试精度要求。
C,1.3 锚固体灌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可进行锚杆试验。
C.1.4 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要求。
C.1.5 锚杆试验记录表格可参照表C.1.5制定。
C.2 基本试验
C.2.1 锚杆基本试验的地质条件、锚杆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应与工程锚杆一致。
C.2.2 基本试验时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C.2.3 基本试验主要目的是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特征值、锚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试验锚杆的锚固长度和锚杆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行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特征值、验证杆体与砂浆间粘结强度设计值的试验时,为使锚固体与地层间首先破坏,可采取增加锚杆钢筋用量(锚固段长度取设计锚固长度)或减短锚固长度(锚固长度取设计锚固长度的0.4~0.6倍,硬质岩取小值)的措施;
2 当进行确定锚固段变形参数和应力分布的试验时,锚固段长度应取设计锚固长度;
3 每种试验锚杆数量均不应少于3根。
C.2.4 锚杆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卸荷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或卸除完毕后,应立即测读变形量;
2 在每次加、卸荷时间内应测读锚头位移二次,连续二次测读的变形量:岩石锚杆均小于0.O1mm,砂质土、硬粘性土中锚杆小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3 加、卸荷等级、测读间隔时间宜按表C.2.4确定。
C.2.5 锚杆试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为破坏,应终止加载:
1 锚头位移不收敛,锚固体从岩土层中拔出或锚杆从锚固体中拔出;
2 锚头总位移量超过设计允许值;
3 土层锚杆试验中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超过上一级荷载位移增量的2倍。
C.2.6 试验完成后,应根据试验数据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和荷载-塑性位移(Q-sp )曲线。
C.2.7 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C.2.8 锚杆极限承载力基本值取破坏荷载前一级的荷载值;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未达到C.2.5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值为基本值。
C.2.9 当锚杆试验数量为3根,各根极限承载力值的最大差值小于30%时,取最小值作为锚杆的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若最大差值超过30%,应增加试验数量,按95%的保证概率计算锚杆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锚固体与地层间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除以2.2~2.7(对硬质岩取大值,对软岩、极软岩和土取小值;当试验的锚固长度与设计长度相同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为粘结强度特征值。
C.2.10 基本试验的钻孔,应钻取芯样进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
C.3 验收试验
C.3.1 锚杆验收试验的目的是检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C.3.2 验收试验锚杆的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Ⅰ、Ⅱ或Ⅲ类岩石内时取总数的3%),且均不得少于5根。
C.3.3 验收试验的锚杆应随机抽样。质监、监理、业主或设计;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锚杆也应抽样作验收试验。
C.3.4 试验荷载值对永久性锚杆为1.1ε2Asfy;对临时性锚杆:为0.95ε2Asfy。
C.3.5 前三级荷载可按试验荷载值的20%施加,以后按10%施加,达到试验荷载后观测10min,然后卸荷到试验荷载的0.1;倍并测出锚头位移。加载时的测读时间可按表C.2.4确定。
C.3.6 锚杆试验完成后应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图。
C.3.7 满足下列条件时,试验的锚杆为合格:
1 加载到设计荷载后变形稳定;
2 符合C.2.7条规定。
C.3.8 当验收锚杆不合格时应按锚杆总数的30%重新抽检;若再有锚杆不合格时应全数进行检验。
C.3.9 锚杆总变形量应满足设计允许值,且应与地区经验基本一致。
附录D 锚杆选型
附录E 锚杆材料
E.0.1 锚杆材料可根据锚固工程性质、锚固部位和工程规模等因素,选择高强度、低松弛的普通钢筋、高强精轧螺纹钢筋、预应力钢丝或钢绞线。
E.0.2 锚杆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强预应力钢丝时,其力学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的规定;
2 采用预应力钢绞线时,其力学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的规定,钢绞线的抗拉、抗压强度可参照表E.0.2-1选取;
3 采用高强精轧螺纹钢筋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E.0.2-2及有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附录F 土质边坡的静力平衡法和等值梁法
F.0.1 对板肋式和桩锚式挡墙,当立柱(肋柱和桩)入土深度较小或坡脚土体较软弱时,可视立柱下端为自由端,按静力平衡计算。当立柱入土深度较大或为岩层或坡脚土体较坚硬时,可视立柱下端为固定端,按等值梁法计算。
F.0.2 采用静力平衡法或等值梁计算立柱内力和锚杆水平分力时,应符合下列假定:
1 采用从上到下的逆作法施工;
2 假定上部锚杆施工后开挖下部边坡时,上部分的锚杆内力保持不变;
3 立柱在锚杆处为不动点。
F.0.3 采用静力平衡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水平分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Haj--第j层锚杆水平分力设计值(kN);
Hai--第?层锚杆水平分力设计值(kN);
Eaj--挡墙后主动土压力合力设计值(kN);
Epj--坡脚地面以下挡墙前被动土压力合力设计·值(立柱在坡脚地面以下岩土层内的被动侧向压力)(kN);
n--沿边坡高度范围内设置的锚杆总层数。
2 最小入土深度Dmin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EaK--挡墙后主动土压力合力标准值(kN);
EpK--挡墙前被动土压力合力标准值(kN);
Haik--第?层锚杆水平合力标准值(kN);
an--Eak作用点到Hank作用点的距离(m);
b--Epk作用点到Hank作用点的距离(m);
aai--Ha?k作用点到Hank作用点的距离(m)。
3 立柱入土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ε--增大系数,对一、二、三级边坡分别为1.50、1.40、1.30;
D--立柱入土深度(m);
Dmin--挡墙最低一排锚杆设置后,开挖高度为边坡高度时立柱的最小入土深度(m)。
4 立柱的内力可根据锚固力和作用于支护结构上侧压力按常规方法计算。
F.0.4 采用等值梁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脚地面以下立柱反弯点到坡脚地面的距离Yn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eaK--挡墙后主动土压力标准值(kN/m);
epK--挡墙前被动土压力标准值(kN/m)。
2 第j层锚杆的水平分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aj--Eaj作用点到反弯点的距离(m);
aaj--Hsj心作用点到反弯点的距离(m);
aai--Ha?作用点到反弯点的距离(m)。
3 立柱的最小入土深度Dmin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b--EpK作用点到反弯点的距离(m)。
4 立柱设计嵌入深度可按式(F.0.3-3)计算。
5 立柱的内力可根据锚固力和作用于支护结构上的侧压力按常规方法计算。
F.0.5 计算挡墙后侧向压力时,在坡脚地面以上部分计算宽度应取立柱间的水平距离在坡脚地面以下部分计算宽度对肋柱取1.5b十0.5(其中凸为肋柱宽度),对桩取0.9(1.5D+0.5)(其中D为桩直径)。
F.0.6 挡墙前坡脚地面以下被动压力,应考虑墙前岩土层稳定性、地面是否无限等情况,按当地工程经验折减使用。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G.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G.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