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JGJ8-2007J719-2007 4
7.4.6 裂缝观测中,裂缝宽度数据应量至0.1mm,每次观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7.4.7 裂缝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裂缝位置分布图;
2 裂缝观测成果表;
3 裂缝变化曲线图。
8 数据处理分析
8.1 平差计算
8.1.1 每期建筑变形观测结束后,应依据测量误差理论和统计检验原理对获得的观测数据及时进行平差计算和处理,并计算各种变形量。
8.1. 2 变形观测数据的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点;
2 应使用严密的平差方法和可靠的软件系统;
3 应确保平差计算所用的观测数据、起算数据准确无误;
4 应剔除含有粗差的观测数据;
5 对于特级、一级变形测量平差计算,应对可能含有系统误差的观测值进行系统误差改正;
6 对于特级、一级变形测量平差计算,当涉及边长、方向等不同类型观测值时,应使用验后方差估计方法确定这些观测值的权;
7 平差计算除给出变形参数值外,还应评定这些变形参数的精度。
8.1.3 对各类变形控制网和变形测量成果,平差计算的单位权中误差及变形参数的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规定的相应级别变形测量的精度要求。
8.1.4 建筑变形测量平差计算和分析中的数据取位应符合表8.1. 4的规定。
8.2 变形几何分析
8.2.1 变形测量几何分析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判断观测点是否变动。
8.2.2 当基准点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设置在稳定地点时,基准点的稳定性可使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析判断:
1 当基准点单独构网时,每次基准网复测后,应根据本次复测数据与上次数据之间的差值,通过组合比较的方式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判断;
2 当基准点与观测点共同构网时,每期变形观测后,应根据本期基准点观测数据与上期观测数据之间的差值,通过组合比较的方式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判断。
8.2.3 当基准点可能不稳定或可能发生变动但使用本规范第8.2.2条方法不能判定时,可以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其稳定性进行检验,并找出变动的基准点。
8.2.4 在变形观测过程中,当某期观测点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分析原因,在排除观测本身错误的前提下,应及时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
8.2.5 观测点的变动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点的变动分析应基于以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始点而进行的平差计算成果;
2 二、三级及部分一级变形测量,相邻两期观测点的变动分析可通过比较观测点相邻两期的变形量与最大测量误差(取两倍中误差)来进行。当变形量小于最大误差时,可认为该观测点在这两个周期间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著;
3 特级及有特殊要求的一级变形测量,当观测点两期间的变形量厶符合公式(8.2.5)时,可认为该观测点在这两个周期间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著:
4 对多期变形观测成果,当相邻周期变形量小,但多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趋势时,应视为有变动。
8.3 变形建模与预报
8.3.1 对于多期建筑变形观测成果,根据需要,应建立反映变形量与变形因子关系的数学模型,对引起变形的原因作出分析和解释,必要时还应对变形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报。
8.3.2 当一个变形体上所有观测点或部分观测点的变形状况总体一致时,可利用这些观测点的平均变形量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当各观测点变形状况差异大或某些观测点变形状况特殊时,应对各观测点或特殊的观测点分别建立数学模型。对于特级和某些一级变形观测成果,根据需要,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多点变形状态的可视化表达。
8.3.3 建立变形量与变形因子关系数学模型可使用回归分析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不少于10个周期的观测数据为依据,通过分析各期所测的变形量与相应荷载、时间之间的相关性,建立荷载或时间-变形量数学模型;
2 变形量与变形因子之间的回归模型应简单,包含的变形因子数不宜超过2个。回归模型可采用线性回归模型和指数回归模型、多项式回归模型等非线性回归模型。对非线性回归模型,应进行线性化;
3 当只有一个变形因子时,可采用一元回归分析方法;
4 当考虑多个变形因子时,宜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确定影响显著的因子。
8.3.4对于沉降观测,当观测值近似呈等时间间隔时,可采用灰色建模方法,建立沉降量与时间之间的灰色模型。
8.3.5 对于动态变形观测获得的时序数据,可使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建模并加以分析。
8.3.6 建立变形量与变形因子关系模型后,应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分析。用于后续分析的数学模型应是有效的。
8.3.7 需要利用变形量与变形因子关系模型进行变形趋势预报时,应给出预报结果的误差范围和适用条件。
9 成果整理与质量检查验收
9.1 成果整理
9.1.1 建筑变形测量在完成记录检查、平差计算和处理分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成果的整理:
1 观测记录手簿的内容应完整、齐全;
2 平差计算过程及成果、图表和各种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
3 使用的图式符号应规格统一、注记清楚。
9.1.2 建筑变形测量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及技术成果均应有有关责任人签字,技术成果应加盖成果章。
9.1.3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任务委托方的要求,可按周期或变形发展情况提交下列阶段性成果:
1 本次或前1~2次观测结果;
2 与前一次观测间的变形量;
3 本次观测后的累计变形量;
4 简要说明及分析、建议等。
9.1.4 当建筑变形测量任务全部完成后或委托方需要时,应提交下列综合成果:
1 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2 变形测量工程的平面位置图;
3 基准点与观测点分布平面图;
4 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5 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6 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成果表;
7 反映变形过程的图表;
8 技术报告书。
9.1.5 建筑变形测量技术报告书内容应真实、完整,重点应突出,结构应清晰,文理应通顺,结论应明确。技术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来源、观测目的和要求,测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项目完成的起止时间,实际布设和测定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变形观测点点数和观测次数,项目测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人等;
2 作业过程及技术方法。应包括变形测量作业依据的技术标准,项目技术设计或施测方案的技术变更情况,采用的仪器设备及其检校情况,基准点及观测点的标志及其布设情况,变形测量精度级别,作业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变形测量各周期观测时间等;
3 成果精度统计及质量检验结果;
4 变形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变形异常和作业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等;
5 变形分析的基本结论与建议;
6 提交的成果清单;
7 附图附表等。
9.1.6 建筑变形测量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应进行归档。
9.1.7 建筑变形测量的各项观测、计算数据及成果的组织、管理和分析宜使用专门的变形测量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该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对变形测量的各项起始数据、各次观测记录和计算数据以及各种中间及最终成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 各种数据的输入、输出和格式转换;
3 变形测量基准点和观测点点之记信息管理;
4 变形测量控制网数据管理、平差计算、精度分析;
5 各次原始观测记录和计算数据管理;
6 必要的变形分析;
7 各种报表和分析图表的生成及变形测量成果可视化;
8 用户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9.2质量检查验收
9.2.1 测量单位应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所有变形观测记录和计算、分析结果,应进行两级检查;
2 对于需要提交委托方的变形测量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应在两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提交的成果应为验收合格的成果;
3 检查验收情况应形成记录,并进行归档。
9.2.2 质量检查验收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1 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书及委托方与测量方达成的其他文件;
2 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3 依据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政策法规;
4 测量单位质量管理文件。
9.2.3 质量检查验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价,应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 执行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及技术标准、政策法规情况;
2 使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情况;
3 记录和计算所用软件系统情况;
4 基准点和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及标石、标志情况;
5 实际观测情况,包括观测周期、观测方法和操作程序的正确性等;
6 基准点稳定性检测与分析情况;
7 观测限差和精度统计情况;
8 记录的完整准确性及记录项目的齐全性;
9 观测数据的各项改正情况;
10 计算过程的正确性、资料整理的完整性、精度统计和质量评定的合理性;
11 变形测量成果分析的合理性;
12 提交成果的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及数据的符合性情况;
13 技术报告书内容的完整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可靠性及体例的规范性;
14 成果签署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情况等。
9.2.4 当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时,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返回作业部门进行纠正。纠正后的成果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附录A 高程控制点标石、标志
A. 0.1 基岩水准基点标石应按图A. 0.1的形式埋设。
A. 0.2 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应按图A.0.2的规格埋设。
A. 0.3 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应按图A. 0.3的规格埋设。
A. 0.4 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应按图A. 0.4的规格埋设。
A. 0.5 浅埋钢管水准标石应按图A. 0.5的规格埋设。
A. 0.6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应按图A. 0.6的规格埋设。
A. 0.7 混凝土三角高程点墩标标石应按图A. 0.7的规格埋设。
A. 0.8 铸铁或不锈钢墙水准标志应按图A. 0.8的规格埋设。
A. 0.9 混凝土三角高程点建筑顶标石应按图A.0.9的规格埋设。
附录 B 水平位移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
B.0.1 水平位移观测墩应按图B.0.1的规格埋设。
B.0.2 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应按图B.0.2规格埋设。
附录C 三角高程测量专用觇牌及配件
C.0.1 三角高程测量觇牌可按图C.0.1的形式制作。
C.0.2 三角高程测量量高杆见图C.0.2所示。
附录D 沉降观测点标志
D.0.1 隐蔽式沉降观测标志应按图D.0.1-1、图D.0.1-2或图D.0.1-3的规格埋设。
D.0.2 基坑回弹标志的埋设,可按下列步骤与要求进行:
1 辅助杆压入式标志应按图D.0.2-1埋设,其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弹标志的直径应与保护管内径相适应,可采用长20cm的圆钢,其一端中心应加工成半径宜为15~20mm的半球状,另一端应加工成楔形;
2)钻孔可用小口径(如127mm)工程地质钻机,孔深应达孔底设计平面以下20~30cm。孔口与孔底中心偏差不宜大于3/1000,并应将孔底清除干净;
3)应将回弹标套在保护管下端顺孔口放入孔底,图D.0.2-1(a);
4)不得有孔壁土或地面杂物掉人,应保证观测时辅助杆与标头严密接触,图D.0.2-1(b);
5)观测时,应先将保护管提起约lOcm,在地面临时固定,然后将辅助杆立于回弹标头即行观测。测毕,应将辅助杆与保护管拔出地面,先用白灰回填厚
50cm,再填素土至填满全孔。回填应小心缓慢进行,避免撞动标志,图D.0.2-1(c)。
2 钻杆送入式标志应采用图D. 0.2-2的形式,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志的直径应与钻杆外径相适应。标头可加工成直径20mm、高25mm的半球体;连接圆盘可用直径lOOmm、厚18mm的钢板制成;标身可由断面50mm×50mm×5mm、长400~500mm的角钢制成;标头、连接钻杆反丝扣、连接圆盘和标身等四部分应焊接成整体;
2)钻孔要求应与埋设辅助杆压入式标志的要求相同;
3)当用磁锤观测时,孔内应下套管至基坑设计标高以下。观测前,应先提出钻杆卸下钻头,换上标志打入土中,使标头进至低于坑底面20~30cm防止开挖
基坑时被铲坏。然后,拧动钻杆使与标志自然脱开,提出钻杆后即可进行观测;
4)当用电磁探头观测时,在上述埋标过程中可免除下套管工序,直接将电磁探头放入钻杆内进行观测。
3 直埋式标志可用于深度不大于10m的浅基坑配合探井成孔使用。标志可用直径20~24mm、长40cm的圆钢或螺纹钢制成,其一端应加工成半球状,另一端应锻尖。探井口直径不应大于lm,挖深应至基坑底部设计标高以下lOcm处,标志可直接打入至其顶部低于坑底设计标高3~5cm为止。
D.0.3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可使用测标式标志按图D.0.3所示步骤埋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标长度应与点位深度相适应,顶端应加工成半球形并露出地面,下端应为焊接的标脚,应埋设于预定的观测点位置;
2 钻孔时,孔径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持孔壁铅垂;
3 下标志时,应用活塞将长50mm的套管和保护管挤紧,图D.0.3(a);
4 测标、保护管与套管三者应整体徐徐放入孔底,若测杆较长、钻孔较深,应在测标与保护管之间加入固定滑轮,避免测标在保护管内摆动,图D.0.3(b);
5 整个标脚应压入孔底面以下,当孔底土质坚硬时,可用钻机钻一小孔后再压人标脚,图D.0.3(c);
6 标志埋好后,应用钻机卡住保护管提起30~50cm,然后在提起部分和保护管与孔壁之间的空隙内灌沙,提高标志随所在土层活动的灵敏性。最后,应用定位套箍将保护管固定在基础底板上,并以保护管测头随时检查保护管在观测过程中有无脱落情况,图D.0.3(d)。
附录E 沉降观测成果图
E.0.1 建筑沉降观测的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宜按图E.0.1的样式表示。
E.0.2 建筑沉降观测的等沉降曲线图宜按图E.0.2的样式表示。
E.0.3 基坑回弹量纵、横断面图宜按图E.0.3的样式表示。
E.0.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的各土层荷载-沉降量-深度曲线图宜按图E.0.4的形式表示。
附录F 位移与特殊变形观测成果图
F.0.1 地基土深层侧向位移图宜按图F.0.1-1、图F.0.1-2表示。
F.0.2 日照变形曲线图可按图F.0.2的样式表示。
F.0.3 滑坡观测点的位移与沉降综合曲线图可按图F.0.3的样式表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可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