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5314962次
发布时间:20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 实施日期 】1951/02/21【 颁发文号 】【 失效日期 】

来源:人民网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冶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刑。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

(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

(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

(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 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 者;

(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 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 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校轻者处五年 以上徒刑:

(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场、森林、农场、堤 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

(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

(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

(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

(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根据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人民日报》刊印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