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JGJ8-2007J719-2007 3
5.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执行;
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计算基础或构件的倾斜或弯曲量:
5.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观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6 位移观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主体倾斜、水平位移、挠度和基坑壁侧向位移,并对建筑场地滑坡进行监测。
6.1.2 位移观测应根据建筑的特点和施测要求做好观测方案的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并取得委托方及有关人员的配合。
6.1.3 位移观测的标志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进行设计。标志应牢固、适用、美观。若受条件限制或对于高耸建筑,也可选定变形体上特征明显的塔尖、避雷针、圆柱(球)体边缘等作为观测点。对于基坑等临时性结构或岩土体,标志应坚固、耐用、便于保护。
6.1.4 位移观测可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经济因素选用视准线法、测角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准直法、投点法、测小角法、测斜法、正倒垂线法、激光位移计自动测记法、GPS法、激光扫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法等。
6.1.5 各类建筑位移观测应根据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6.2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
6.2.1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
6.2.2 主体倾斜观测点和测站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 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 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6.2.3 主体倾斜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标志。当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
2 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点位;
3 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观测要求,使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
4 对于一次性倾斜观测项目,观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石或临时性标志。
6.2.4 主体倾斜观测的精度可根据给定的倾斜量允许值,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当由基础倾斜间接确定建筑整体倾斜时,基础差异沉降的观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6.2.5 主体倾斜观测的周期可视倾斜速度每l~3个月观测一次。当遇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而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间的观测周期,可根据要求按照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确定。倾斜观测应避开强日照和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
6.2.6当从建筑或构件的外部观测主体倾斜时,宜选用下列经纬仪观测法:
1 投点法。观测时,应在底部观测点位置安置水平读数尺等量测设施。在每测站安置经纬仪投影时,应按正倒镜法测出每对上下观测点标志间的水平位移分量,再按矢量相加法求得水平位移值(倾斜量)和位移方向(倾斜方向);
2 测水平角法。对塔形、圆形建筑或构件,每测站的观测应以定向点作为零方向,测出各观测点的方向值和至底部中心的距离,计算顶部中心相对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对矩形建筑,可在每测站直接观测顶部观测点与底部观测点之间的夹角或上层观测点与下层观测点之间的夹角,以所测角值与距离值计算整体的或分层的水平位移分量和位移方向;
3 前方交会法。所选基线应与观测点组成最佳构形,交会角宜在60°~120°之间。水平位移计算,可采用直接由两周期观测方向值之差解算坐标变化量的方向差交会法,亦可采用按每周期计算观测点坐标值,再以坐标差计算水平位移的方法。
6.2.7 当利用建筑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行主体倾斜观测时,宜选用下列观测方法:
1 激光铅直仪观测法。应在顶部适当位置安置接收靶,在其垂线下的地面或地板上安置激光铅直仪或激光经纬仪,按一定周期观测,在接收靶上直接读取或量出顶部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作业中仪器应严格置平、对中,应旋转180°观测两次取其中数。对超高层建筑,当仪器设在楼体内部时,应考虑大气湍流影响;
2 激光位移计自动记录法。位移计宜安置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室地板上,接收装置可设在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激光通道可利用未使用的电梯井或楼梯间隔,测试室宜选在靠近顶部的楼层内。当位移计发射激光时,从测试室的光线示波器上可直接获取位移图像及有关参数,并自动记录成果;
3 正、倒垂线法。垂线宜选用直径0.6~1.2mm的不锈钢丝或因瓦丝,并采用无缝钢管保护。采用正垂线法时,垂线上端可锚固在通道顶部或所需高度处设置的支点上。采用倒垂线法时,垂线下端可固定在锚块上,上端设浮筒。用来稳定重锤、浮子的油箱中应装有阻尼液。观测时,由观测墩上安置的坐标仪、光学垂线仪、电感式垂线仪等量测设备,按一定周期测出各测点的水平位移量;
4 吊垂球法。应在顶部或所需高度处的观测点位置上,直接或支出一点悬挂适当重量的垂球,在垂线下的底部固定毫米格网读数板等读数设备,直接读取或量出上部观测点相对底部观测点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
6.2.8 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整体倾斜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倾斜仪测记法。可采用水管式倾斜仪、水平摆倾斜仪、气泡倾斜仪或电子倾斜仪进行观测。倾斜仪应具有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的功能。监测建筑上部层面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建筑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的楼板上。监测基础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基础面上,以所测楼层或基础面的水平倾角变化值反映和分析建筑倾斜的变化程度;
2 测定基础沉降差法。可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在基础上选设观测点,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以所测各周期基础的沉降差换算求得建筑整体倾斜度及倾斜方向。
6.2.9 当建筑立面上观测点数量多或倾斜变形量大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或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具体技术要求应另行设计。
6.2.10 倾斜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倾斜观测点位布置图;
2 倾斜观测成果表;
3 主体倾斜曲线图。
6.3 建筑水平位移观测
6.3.1 建筑水平位移观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标志可采用墙上标志,具体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点位条件和观测要求确定。
6.3.2 水平位移观测的精度可根据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6.3.3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对于不良地基土地区的观测,可与一并进行的沉降观测协调确定;对于受基础施工影响的有关观测,应按施工进度的需要确定,可逐日或隔2~3d观测一次,直至施工结束。
6.3.4 当测量地面观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时,可使用视准线、激光准直、测边角等方法。
6.3.5 当采用视准线法测定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宜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顾及视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 采用活动觇牌法进行视准线测量时,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超过活动觇牌读数尺的读数范围。应在视准线一端安置经纬仪或视准仪,瞄准安置在另一端的固定觇牌进行定向,待活动觇牌的照准标志正好移至方向线上时读数。每个观测点应按确定的测回数进行往测与返测;
3 采用小角法进行视准线测量时,视准线应按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角不应超过30″。偏离值d(见图6.3.5)可按公式(6.3.5)计算:
6.3.6 当采用激光准直法测定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激光经纬仪准直法时,当要求具有10-5~10-4量级准直精度时,可采用DJ2型仪器配置氦一氖激光器或半导体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光电探测器或目测有机玻璃方格网板;当要求达10-6量级精度时,可采用DJl型仪器配置高稳定性氦一氖激光器或半导体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高精度光电探测系统;
2 对于较长距离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三点式激光衍射准直系统或衍射频谱成像及投影成像激光准直系统。对短距离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衍射式激光准直仪或连续成像衍射板准直仪;
3 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校,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应三者重合,观测目标与最小激光斑应重合;
4 观测点位的布设和作业方法应按照本规范第6.3.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6.3.7 当采用测边角法测定位移时,对主要观测点,可以该点为测站测出对应视准线端点的边长和角度,求得偏差值。对其他观测点,可选适宜的主要观测点为测站,测出对应其他观测点的距离与方向值,按坐标法求得偏差值。角度观测测回数与长度的丈量精度要求,应根据要求的偏差值观测中误差确定。
6.3.8 测量观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视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或方向差交会及极坐标等方法。单个建筑亦可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向线法,在建筑纵、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测出基础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6.3.9 对于观测内容较多的大测区或观测点远离稳定地区的测区,宜采用测角、测边、边角及GPS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 3.10 水平位移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水平位移观测点位布置图;
2 水平位移观测成果表;
3 水平位移曲线图。
6.4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
6.4.1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应测定基坑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和桩墙深层挠曲。
6.4.2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的精度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类型、基坑形状、大小和深度、周边建筑及设施的重要程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变形报警预估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6.4.3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可根据现场条件使用视准线法、测小角法、前方交会法或极坐标法,并宜同时使用测斜仪或钢筋计、轴力计等进行观测。
6.4.4 当使用视准线法、测小角法、前方交会法或极坐标法测定基坑壁侧向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点应沿基坑周边桩墙顶每隔10~15m布设一点;
2 侧向位移观测点宜布置在冠梁上,可采用铆钉枪射人铝钉,亦可钻孔埋设膨胀螺栓或用环氧树脂胶粘标志;
3 测站点宜布置在基坑围护结构的直角上。
6.4.5 当采用测斜仪测定基坑壁侧向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斜仪宜采用能连续进行多点测量的滑动式仪器;
2 测斜管应布设在基坑每边中部及关键部位,并埋设在围护结构桩墙内或其外侧的土体内,其埋设深度应与围护结构入土深度一致;
3 将测斜管吊入孔或槽内时,应使十字形槽口对准观测的水平位移方向。连接测斜管时应对准导槽,使之保持在一直线上。管底端应装底盖,每个接头及底盖处应密封;
4 埋设于基坑围护结构中的测斜管,应将测斜管绑扎在钢筋笼上,同步放入成孔或槽内,通过浇筑混凝土后固定在桩墙中或外侧;
5 埋设于土体中的测斜管,应先用地质钻机成孔,将分段测斜管连接放入孔内,测斜管连接部分应密封处理,测斜管与钻孔壁之间空隙宜回填细砂或水泥与膨润土拌合的灰浆,其配合比应根据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和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测斜管的埋设深度应与围护结构入土深度一致;
6 测斜管埋好后,应停留一段时间,使测斜管与土体或结构固连为一整体;
7 观测时,可由管底开始向上提升测头至待测位置,或沿导槽全长每隔500mm(轮距)测读一次,将测头旋转180°再测一次。两次观测位置(深度)应一致,依此作为一测回。每周期观测可测两测回,每个测斜导管的初测值,应测四测回,观测成果取中数。
6.4.6 当应用钢筋计、轴力计等物理测量仪表测定基坑主要结构的轴力、钢筋内力及监测基坑四周土体内土体压力、孔隙水压力时,应能反映基坑围护结构的变形特征。对变形大的区域,应适当加密观测点位和增设相应仪表。
6.4.7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期间应2~3d观测一次,位移速率或位移量大时应每天1~2次;
2 当基坑壁的位移速率或位移量迅速增大或出现其他异常时,应在做好观测本身安全的同时,增加观测次数,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委托方。
6.4.8 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基坑壁位移观测点布置图;
2 基坑壁位移观测成果表;
3 基坑壁位移曲线图。
6.5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
6.5.1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应测定滑坡的周界、面积、滑动量、滑移方向、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并视需要进行滑坡预报。
6.5.2 滑坡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滑坡面上的观测点应均匀布设。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应适当增加布点;
2 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内稳定的部位,均应布设观测点;
3 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已明确时,可根据滑坡规模选取十字形或格网形平面布点方式;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时,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放射形平面布点方式;
4 需要测定滑坡体深部位移时,应将观测点钻孔位置布设在主滑轴线上,并可对滑坡体上局部滑动和可能具有的多层滑动面进行观测;
5 对已加固的滑坡,应在其支挡锚固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上布设应力计和观测点;
6 采用GPS观测滑坡位移时,观测点的布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有关规定。
6.5.3 滑坡观测点位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体上的观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要求,顶部的标志可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入加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标石埋深不宜小于lm,在冻土地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0.5m。标石顶部应露出地面20~30cm;
2 岩体上的观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固的钢筋标志。凿孔深度不宜小于10cm。标志埋好后,其顶部应露出岩体面5cm;
3 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观测点以及观测周期短、次数少的小型滑坡观测点,可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应安置照准标志,底部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
4 滑坡体深部位移观测钻孔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的基岩面以下不小于lm。观测钻孔应铅直,孔径应不小于110mm。测斜管与孔壁之间的孔隙应按本规范第6.4.5条第5款的规定回填。
6.5.4 滑坡观测点的测定精度可选择本规范表3.0.4中所列的二、三级精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另行确定。
6.5.5 滑坡观测的周期应视滑坡的活跃程度及季节变化等情况而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雨季,宜每半月或一月测一次;干旱季节,可每季度测一次;
2 当发现滑速增快,或遇暴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3 当发现有大的滑动可能或有其他异常时,应在做好观测本身安全的同时,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委托方。
6.5.6 滑坡观测点的位移观测方法,可根据现场条件,按下列要求选用:
1 当建筑数量多、地形复杂时,宜采用以三方向交会为主的测角前方交会法,交会角宜在50°~110°之间,长短边不宜悬殊。也可采用测距交会法、测距导线法以及极坐标法;
2 对于视野开阔的场地,当面积小时,可采用放射线观测网法,从两个测站点上按放射状布设交会角在30°~150°之间的若干条观测线,两条观测线的交点即为观测点。每次观测时,应以解析法或图解法测出观测点偏离两测线交点的位移量。当场地面积大时,可采用任意方格网法,其布设与观测方法应与放射线观测网相同,但应需增加测站点与定向点;
3 对于带状滑坡,当通视较好时,可采用测线支距法,在与滑动轴线的垂直方向,布设若干条测线,沿测线选定测站点、定向点与观测点。每次观测时,应按支距法测出观测点的位移量与位移方向。当滑坡体窄而长时,可采用十字交叉观测网法;
4 对于抗滑墙(桩)和要求高的单独测线,可选用本规范第6.3.5条规定的视准线法;
5 对于可能有大滑动的滑坡,除采用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外,亦可采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同时测定观测点的水平和垂直位移;
6 滑坡体内深部测点的位移观测,可采用测斜仪观测方法,作业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执行;
7 当符合GPS观测条件和满足观测精度要求时,可采用单机多天线GPS观测方法观测。
6.5.7 滑坡观测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对困难点位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观测路线均应组成闭合或附合网形。
6.5.8 滑坡预报应采用现场严密监视和资料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整理绘制出各观测点的滑动曲线。当利用回归方程发现有异常观测值,或利用位移对数和时间关系曲线判断有拐点时,应在加强观测的同时,密切注意观察滑前征兆,并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等方面资料,全面分析,作出滑坡预报,及时预警以采取应急措施。
6.5.9 滑坡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滑坡观测点位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观测点位移与沉降综合曲线图(本规范附录F)。
6.6 挠度观测
6.6.1 建筑基础和建筑主体以及墙、柱等独立构筑物的挠度观测,应按一定周期测定其挠度值。
6.6.2 挠度观测的周期应根据荷载情况并考虑设计、施工要求确定。观测的精度可按本规范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6.6.3 建筑基础挠度观测可与建筑沉降观测同时进行。观测点应沿基础的轴线或边线布设,每一轴线或边线上不得少于3点。标志设置、观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6.6.4 建筑主体挠度观测,除观测点应按建筑结构类型在各不同高度或各层处沿一定垂直方向布设外,其标志设置、观测方法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挠度值应由建筑上不同高度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值确定。
6.6.5 独立构筑物的挠度观测,除可采用建筑主体挠度观测要求外,当观测条件允许时,亦可用挠度计、位移传感器等设备直接测定挠度值。
6.6.6 挠度值及跨中挠度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6.7 挠度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挠度观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挠度曲线图。
7 特殊变形观测
7.1 动态变形测量
7.1. 1 对于建筑在动荷载作用下而产生的动态变形,应测定其一定时间段内的瞬时变形量,计算变形特征参数,分析变形规律。
7.1. 2 动态变形的观测点应选在变形体受动荷载作用最敏感并能稳定牢固地安置传感器、接收靶和反光镜等照准目标的位置上。
7.1. 3 动态变形测量的精度应根据变形速率、变形幅度、测量要求和经济因素来确定。
7.1.4 动态变形测量方法的选择可根据变形体的类型、变形速率、变形周期特征和测定精度要求等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精度要求高、变形周期长、变形速率小的动态变形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或激光测量等方法;
2 对于精度要求低、变形周期短、变形速率大的建筑,可采用位移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GPS动态实时差分测量等方法;
3 当变形频率小时,可采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或经纬仪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
7.1.5 采用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方法进行动态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应设立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并使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
2 变形观测点上宜安置观测棱镜,距离短时也可采用反射片;
3 数据通信电缆宜采用光纤或专用数据电缆,并应安全敷设。连接处应采取绝缘和防水措施;
4 测站和数据终端设备应备有不间断电源;
5 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观测数据自动检核、超限数据自动处理、不合格数据自动重测、观测目标被遮挡时可自动延时观测以及变形数据自动处理、分析、预报和预警等功能。
7.1.6 采用激光测量方法进行动态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经纬仪、激光导向仪、激光准直仪等激光器宜安置在变形区影响之外或受变形影响小的区域。激光器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2 安置激光器后,应同时在激光器附近的激光光路上,设立固定的光路检核标志;
3 整个光路上应无障碍物,光路附近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 目标板或感应器应稳固设立在变形比较敏感的部位并与光路垂直;目标板的刻划应均匀、合理。观测时,应将接收到的激光光斑调至最小、最清晰。
7.1.7 采用GPS动态实时差分测量方法进行动态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变形区之外或受变形影响小的地势高处设立GPS参考站。参考站上部应无高度角超过l0°的障碍物,且周围无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等GPS信号反射物及高压线、电视台、无线电发射源、热源、微波通道等干扰源;
2 变形观测点宜设置在建筑顶部变形敏感的部位,变形观测点的数目应依建筑结构和要求布设,接收天线的安置应稳固,并采取保护措施,周围无高度角超过10°的障碍物。卫星接收数量不应少于5颗,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3 长期的变形观测宜采用光缆或专用数据电缆进行数据通信,短期的也可采用无线电数据链;
4 卫星实时定位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相关规定。
7.1. 8 采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方法进行动态变形观测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观测体的变形特点、观测规模和精度要求,合理选用作业方法,可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立体摄影测量方法或多摄站摄影测量方法;
2 像控点可采用独立坐标系。像控点应布设在建筑的四周,并应在景深范围内均匀布设。像控点测定中误差不宜大于变形观测点中误差的l/3。当采用直接线性变换法解算待定点时,一个像对宜布设6~9个控制点;当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时,一个像对宜至少布设4个控制点;
3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中误差宜为±1~10mm,相对中误差宜为1/5000~1/20000。观测标志,可采用十字形或同心圆形,标志的颜色可采用与被摄建筑色调有明显反差的黑、白两色相间;
4 摄影站应设置固定观测墩。对于长方形的建筑,摄影站宜布设在与其长轴线相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并使摄影主光轴垂直于被摄物体的主立面;对于圆柱形外表的建筑,摄影站可均匀布设在与物体中轴线等距的四周;
5 多像对摄影时,应布设像对间起连接作用的标志点;
6 近景摄影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CT《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的有关规定。
7.1.9 各类动态变形观测应根据本规范第9.1节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7.2 日照变形观测
7.2.1 日照变形观测应在高耸建筑或单柱受强阳光照射或辐射的过程中进行,应测定建筑或单柱上部由于向阳面与背阳面温差引起的偏移量及其变化规律。
7.2.2 日照变形观测点的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应以通道底部中心位置作为测站点,以通道顶部正垂直对应于测站点的位置作为观
测点;
2 当从建筑或单柱外部观测时,观测点应选在受热面的顶部或受热面上部的不同高度处与底部(视观测方法需要布置)适中位置,并设置照准标志,单柱亦可直接照准顶部与底部中心线位置;测站点应选在与观测点连线呈正交或近于正交的两条方向线上,其中一条宜与受热面垂直。测站点宜设在距观测点的距离为照准目标高度1.5倍以外的固定位置处,并埋设标石。
7.2.3 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观测可在白天时间段进行,从日出前开始,日落后停止,宜每隔1h观测一次。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建筑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测定风速与风向。
7.2.4 日照变形观测的精度,可根据观测对象和观测方法的不同,具体分析确定。
7.2.5 日照变形观测可根据不同观测条件与要求选用本规范第7.1节规定的方法。
7.2.6 日照变形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日照变形观测点位布置图;
2 日照变形观测成果表;
3 日照变形曲线图(本规范附录F)。
7.3 风振观测
7.3.1 风振观测应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内同步测定建筑的顶部风速、风向和墙面风压以及顶部水平位移。
7.3.2 风速、风向观测,宜在建筑顶部天面的专设桅杆上安置两台风速仪,分别记录脉动风速、平均风速及风向,并在距建筑100~200m距离内10~20m高度处安置风速仪记录平均风速。
7.3.3 应在建筑不同高度的迎风面与背风面外墙上,对应设置适当数量的风压盒,或采用激光光纤压力计和自动记录系统,测定风压分布和风压系数。
7.3.4 当用自动测记法时,风振位移的观测精度应根据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要求具体确定。当采用经纬仪观测时,观测点相对测站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5mm。
7.3.5 顶部动态位移观测可根据要求和现场情况选用本规范7.1节规定的方法。
7.3.6由实测位移值计算风振系数β时,可采用公式(7.3.6-1)或公式(7.3.6-2):
7.3.7 风振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风速、风压、位移的观测位置布置图;
2 风振观测成果表;
3 风速、风压、位移及振幅等曲线图。
7.4 裂缝观测
7.4.1 裂缝观测应测定建筑上的裂缝分布位置和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及其变化情况。
7.4.2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进行编号。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两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另一组应在裂缝的末端。每组应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7.4.3 裂缝观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长期观测时,可采用镶嵌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短期观测时,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当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使用专用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
7.4.4对于数量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根据标志形式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对于大面积且不便于人工量测的众多裂缝宜采用交会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方法;需要连续监测裂缝变化时,可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方法观测。
7.4.5 裂缝观测的周期应根据其裂缝变化速度而定。开始时可半月测一次,以后一月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