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JGJ8-2007J719-2007 2
4.4.2 水准观测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应符合表4.4.2-l的规定:
2 水准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4.4.2-2的规定:
4.4.3 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在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8的规定执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 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4.4.4 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阴天可全天观测;
2 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设站时,应用测伞遮蔽阳光。使用数字水准仪
前,还应进行预热;
3 使用数字水准仪,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避免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测量键。当地面振动较大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4 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 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相邻观测点高差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草图。
4.4.5 凡超出本规范表4.4.2-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先分析原因再进行重测。当测站观测限差超限时,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稳固可靠的固定点开始重测。
4.4.6 静力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4.4.7 静力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不得将空气带入,可采用自然压力排气充水法或人工排气充水法进行充水;
2 连通管应平放在地面上,当通过障碍物时,应防止连通管在竖向出现n形而形成滞气"死角"。连通管任何一段的高度都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最低不宜低于20cm;
3 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4 测站上安置仪器的接触面应清洁、无灰尘杂物。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倾斜度不应大于10′。使用固定式仪器时,应有校验安装面的装置,校验误差不应大于±0.05mm;
5 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条件不具备时,亦可采用一台仪器往返观测。每次观测,可取2~3个读数的中数作为一次观测值。根据读数设备的精度和沉降观测级别,读数较差限值宜为0.02~0.04mm。
4.4.8 使用自动静力水准设备进行水准测量时,应根据变形测量的精度级别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作业中,应定期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校。
4.5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4.5.1 对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二、三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并按附录C的规定使用专用觇牌和配件。对于更高精度或特殊的高程控制测量确需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时,应进行详细设计和论证。
4.5.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视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最长不得超过500m,视线垂直角不得超过10°,视线高度和离开障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3m。
4.5.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优先采用中间设站观测力式,也可采用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式。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于二级不得超过15m,三级不得超过视线长度的1/10;前后视距差累积,对于二级不得超过30m,三级不得超过100m。
4.5.4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施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角高程测量边长的测定,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表4.7.1规定的相应精度等级的电磁波测距仪往返观测各2测回。当采取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前、后视各观测2测回。测距的各项限差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要求;
2 垂直角观测应采用觇牌为照准目标,按表4.5.4的要求采用中丝双照准法观测。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分两组观测时,垂直角观测的顺序宜为:第一组:后视一前视一前视一后视(照准上目标);第二组:前视一后视一后视一前视(照准下目标)。每次照准后视或前视时,一次正倒镜完成该分组测回数的1/2。中间设站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应等于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
3垂直角观测宜在日出后2h至日落前2h的期间内目标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阴天和多云天气可全天观测;
4 仪器高、觇标高应在观测前后用经过检验的量杆或钢尺各量测一次,精确读至0.5mm,当较差不大于1mm时取用中数。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可不量测仪器高;
5 测定边长和垂直角时,当测距仪光轴和经纬仪照准轴不共轴,或在不同觇牌高度上分两组观测垂直角时,必须进行边长和垂直角归算后才能计算和比较两组高差。
4.5.5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4.6 水平角观测
4.6.1 各级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特级、一级网点亦可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导线测量中,当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按左、右角观测;当导线点上多于两个方向时,应按方向法观测;
2 一、二、三级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可按表4.6.1的规定执行:
3. 对于特级水平角观测及当有可靠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或全站仪精度实测数据时,可按公式(4.6.1)估算测回数:
按公式(4.6.1)估算结果凑整取值时,对方向观测法与全组合测角法,应考虑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观测度盘位置编制的要求;对动态式测角系统的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不需进行度盘配置;对导线观测应取偶数,当估算结果n小于2时,应取n等于2。
4.6.2 各级别水平角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4.6.3 各级水平角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
2 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
3 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
倾斜改正。
4.6.4 当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1 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2 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 在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
4 在一个测站上,对于采用方向观测法,当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对于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
5 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均应记人手簿。重测成果与基本测回结果之间不得取中数,每一测回只应取用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6 全组合测角法,当直接角与间接角互差超限时,在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即不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1/3的前提下,可重测单角;
7 当三角形闭合差超限需要重测时,应进行分析,选择有关测站进行重测。
4.7 距离测量
4.7.1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除特级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边长须专门设计外,对一、二、三级位移观测应符合表4.7.1 的要求,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往返测或不同时间段观测值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方可进行比较;
2 测距时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和气压计;
3 气象数据应在每边观测始末时在两端进行测定,取其平均值;
4 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对一、二级边可采用三级水准测量方法测定;对三级边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并应考虑大气折光和地球曲率对垂直角观测值的影响;
5 测距边归算到水平距离时,应在观测的斜距中加入气象改正和加常数、乘常数、周期误差改正后,化算至测距仪与反光镜的平均高程面上。
4.7.2 电磁波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开始前,应对使用的测距仪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应对其定期检验;
2 测距应在成像清晰、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阴天、有微风时可全天观测;晴天最佳观测时间宜为日出后1h和日落前1h;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时,不应进行观测;
3 晴天作业时,应对测距仪和反光镜打伞遮阳,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不宜顺、逆光观测;
4 视线离地面或障碍物宜在1.3m以上,测站不应设在电磁场影响范围之内;
5 当一测回中读数较差超限时,应重测整测回。当测回间较差超限时,可重测2个测回,然后去掉其中最大、最小两个观测值后取平均。如重测后测回差仍超限,应重测该测距边的所有测回。当往返测或不同时段较差超限时,应分析原因,重测单方向的距离。如重测后仍超限,应重测往、返两方向或不同时段的距离。
4.7.3 因瓦尺和钢尺丈量距离的技术要求,除特级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边长须专门设计外,对一、二、三级位移观测的边长丈量,应符合表4. 7.3的要求,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因瓦尺、钢尺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 各级边长测量应采用往返悬空丈量方法。使用的重锤、弹簧秤和温度计,均应进行检定。丈量时,引张拉力值应与检定时相同;
3 当下雨、尺的横向有二级以上风或作业时的温度超过尺子膨胀系数检定时的温度范围时,不应进行丈量;
4 网的起算边或基线宜选成尺长的整倍数。用零尺段时,应改变拉力或进行拉力改正;
5 量距时,应在尺子的附近测定温度;
6 安置轴杆架或引张架时应使用经纬仪定线。尺段高差可采用水准仪中丝法往返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7 丈量结果应加入尺长、温度、倾斜改正,因瓦尺还应加人悬链线不对称、分划尺倾斜等改正。
4.8 GPS测量
4.8.1 选用GPS接收机,应根据需要并符合表4.8.1的规定。
4.8.2 GPS接收机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变形测量作业。接收机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4.8.3 GPS测量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4.8.4 GPS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GPS测量,应使用零相位天线和强制对中器安置GPS接收机天线,对中精度应高于±0.5mm,天线应统一指向北方;
2 作业中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计划进行观测;
3 经检查接收机电源电缆和天线等各项连结无误,方可开机;
4 开机后经检验有关指示灯与仪表显示正常后,方可进行自测试,输入测站名和时段等控制信息;
5 接收机启动前与作业过程中,应填写测量手簿中的记录项目;
6 每时段应进行一次气象观测;
7 每时段开始、结束时,应分别量测一次天线高,并取其平均值作为天线高;
8 观测期间应防止接收设备振动,并防止人员和其他物体碰动天线或阻挡信号;
9 观测期间,不得在天线附近使用电台、对讲机和手机等无线电通信设备;
10 天气太冷时,接收机应适当保暖。天气很热时,接收机应避免阳光直接照晒,确保接收机正常工作。雷电、风暴天气不宜进行测量;
11 同一时段观测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操作:
1)接收机关闭又重新启动;
2)进行自测试;
3)改变卫星截止高度角;
4)改变数据采样间隔;
5)改变天线位置;
6)按动关闭文件和删除文件功能键;
12 在GPS快速静态定位测量中,整个作业时间段内,参考站观测不得中断,参考站和流动站采样间隔应相同;
13 GPS测量数据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的相应规定执行,数据采用率宜大于95%。对于一、二级变形测量,宜使用精密星历。
5 沉降观测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5.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确定。
5.1.3 布设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5.1.4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5.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5.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5.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外墙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5.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5.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5.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
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5.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
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图;
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
5.3 基坑回弹观测
5.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5.3.2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
1 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
2 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
5.3.3 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cm,根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根据埋设与观测方法,可采用辅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的埋设可按本规范附录D第D.0.2条的规定执行。
5.3.4 回弹观测的精度可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以给定或预估的最大回弹量为变形允许值进行估算后确定,但最弱观测点相对邻近工作基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1.0mm。
5.3.5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
5.3.6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5. 3.7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lm的白灰。
5.3.8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观测时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
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
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
4 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
5.3.9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
5.3.10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
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
2 回弹观测成果表;
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
5.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5.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5.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5.4.3 分层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用钻孔法,埋设要求可按本规范第D.0.3条的规定执行。
5.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Omm的要求设计确定。
5.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
5.4.6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
5.4.7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
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
4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lOO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