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JGJ8-2007J719-2007 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 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7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9月4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变形控制测量;5.沉降观测;6.位移观测;7.特殊变形观测;8.数据处理分析;9.成果整理与质量检查验收。
修订的内容是:1.将标准的名称修订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2.增加了第2、7、9章和第4.5、4.8、6.4节及附录C;3.将原第2章作较大的修改后成为目前的第3章;4.将原第3、4章修改并合并为目前的第4章;5.在第4、5、6章中分别增加"一般规定"一节;6.将原第6章中的日照变形观测、风振观测
和裂缝观测放人第7章;7.对原第7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扩充后成为目前的第8章;8.对有关技术要求和作业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9.设置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勘测院 北京威远图数据开发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 丹 陆学智 张肇基 潘庆林 王双龙 王百发 刘广盈 张凤录 严小平 欧海平 戴建清 谢征海 陈宜金 孙焰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
1.0.3 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在静荷载或动荷载及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
1.0.4 建筑变形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仪器设备的检定、检验及维护,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的其他方法。
1.0.6 建筑变形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变形 deformation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现象。
2.1.2 建筑变形测量 deform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对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的工作。
2.1.3 地基 foundation soils,subgrade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4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5 基坑 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建筑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6 基坑回弹 rebound of foundationpit
基坑开挖时由于卸除土的自重而引起坑底土隆起的现象。
2.1. 7 沉降 settlement,subsidence
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移动,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称为沉降量。
2.1.8 沉降差 differential settlement
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称差异沉降。
2.1.9相邻地基沉降adjacent subgrade subsidence
由于毗邻建筑间的荷载差异引起的相邻地基土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的附加沉降。
2.1. 10 场地地面沉降 field ground subsidence
由于长期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变化、大面积堆载、地裂缝、大面积潜蚀、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因引起的一定范围内的地面沉降。
2.1.11 位移 displacement
本规范特指建筑产生的非竖向变形。
2.1. 12 倾斜 inclination
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
2.1.13 挠度 deflection
建筑的基础、上部结构或构件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引起的垂直于轴线的线位移。
2.1.14动态变形 dynamic deformation
建筑在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变形。
2.1. 15 风振变形wind loading deformation
由于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
2.1.16 日照变形sunshine deformation
由于受阳光照射受热不均而产生的变形。
2.1.17 变形允许值allowable deformation value
建筑能承受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所允许的变形值。
2.1.18 基准点 benchmark,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
2.1.19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1. 20 观测点 observation point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
2.1.21 变形速率 rate of deformation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
2.1.22 观测周期 time interval of measurement
前后两次变形观测的时间间隔。
2.1.23 变形因子 deformation factor
引起建筑变形的因素,如荷载、时间等。
2.2 符号
2.3 代 号
DJ--经纬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J05、DJl、DJ2等型号
DS--水准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05、DSl、DS3等型号
DSZ--自动安平水准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Z05、DSZl、DSZ3等型号
GPS--全球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PDOP--GPS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osition dilution of precision
3 基本规定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2 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3.0.3 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3.0.4 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注:l 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水准测量的测站高差中误差或静力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中相邻观测点相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2 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观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坐标差中误差以及等价的观测点相对基准线的偏差值中误差、建筑或构件相对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
3 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倍;
4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0.5 建筑变形测量精度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分别按本规范第3.0.6,条和第3.O.7条的规定进行精度估算后,按下列原则确定精度级别:
1) 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2) 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3) 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三级精度。
2 其他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可根据设计、施工的要求,按照本规范表3.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级别;
3 当需要采用特级精度时,应对作业过程和方法作出专门的设计与论证后实施。
3.0.6 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1 按照设计的沉降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的协因数QH、待求观测点间高差的协因数Qh;
2 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6-1)或公式(3.0.6-2)估算:
3 公式(3.0.6-1)、 (3.0.6-2)中的MS和M△S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绝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MS,对于特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具体分析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或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地基岩石的类别及建筑对沉降的敏感程度的大小分别选±0.5mm、±1.Omm、±2.5mm
2) 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局部地基沉降以及膨胀土地基沉降等的测定中误差n,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
3) 平置构件挠度等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
4) 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相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
5) 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l/2系数后采用。
3.0.7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1 应按照设计的位移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坐标的协因数Qx、待求观测点间坐标差的协因数Q△X;
2 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坐标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7-1)或公式(3.0.7-2)估算:
3 公式(3.0.7-1)、(3.0.7-2)中的Md和M△d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建筑基础水平位移、滑坡位移等绝对位移,可按本规范表3.0.4选取精度级别;
2) 受基础施工影响的位移、挡土设施位移等局部地基位移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变形允许值分量应按变形允许值的1/2采用;
3) 建筑的顶部水平位移、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全高垂直度偏差、工程设施水平轴线偏差等建筑整体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l/10;
4) 高层建筑层间相对位移、竖直构件的挠度、垂直偏差等结构段变形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6;
5) 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等相对位移的测定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
6) 对于科研及特殊目的的变形量测定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
3.0.8 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进行观测。变形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
3.0.9 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3.0.10 一个周期的观测应在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使用同一测量仪器和设备。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4 变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 1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 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3 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4.1.2 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
4.1. 3 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
4.1. 4 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4.1.5 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
4.2 高程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2.1 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
4.2.2 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
3 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4.2.3 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 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
3 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特殊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4.2.4 高程控制测量宜使用水准测量方法。对于二、三级沉降观测的高程控制测量,当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可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4.3 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3.1 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3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
2 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
3 当使用GPS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点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2)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4)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后续采用常规测量手段进行联测。
4.3.2 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形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土0.1mm;
2 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
4.3.3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边角测量、导线测量、GPS测量及三角测量、三边测量等形式。三维控制测量可使用GPS测量及边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组合方法。
4.3.4 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导线网或GPS网的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级别的观测点坐标中误差;
2 工作基点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级别的观测点点位中误差;
3 用基准线法测定偏差值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级别的观测点坐标中误差。
4.3.5 除特级控制网和其他大型、复杂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控制网应专门设计外,对于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GPS网应符合表4.3.5-1的规定:
2 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3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5-2的规定:
4.3.6 对于三维控制测量,其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分别符合平面基准点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和测量规定。
4.4 水准测量
4.4.1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各级高程控制测量或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级水准测量使用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2 使用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作业的基本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8的相应规定;
3 一、二、三级水准测量的观测方式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4 特级水准观测的观测次数厂可根据所选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公式(4.4.1-1)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
对按公式(4.4.1-1)估算的结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1<r≤2时,应采用往返观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
2)当2<r<4时,应采用两次往返观测或正反向各按单程双测站观测;
3)当r≤1时,对高程控制网的首次观测、复测、各周期观测中的工作基点稳定性检测及首次沉降观测应进行往返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从第二次沉降观测开始,可进行单程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