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1 年 6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08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 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编号为JGJ133-2001,自2001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5 月29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 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4.性能与构造;5.结构设计;6.加工制作;7.安装施工;8.工程验收;9.保养与维修。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 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广东省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江建筑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茂盛 陈建东 赵西安 张汝成 龙文志严克明 梁明华 姜清海
1 总 则
1.0.1 为了使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做到安全可靠、实用美观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金属与天然石材幕墙(以下简称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 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1.0.3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全过程应实行质量控制,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制作与安装施工企业,应制订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1.0.4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1.2 金属幕墙 metal curtain wall
板材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
2.1.3 石材幕墙 stone curtain wall
板材为建筑石板的建筑幕墙。
2.1.4 组合幕墙 composite curtain wall
板材为玻璃、金属、石材等不同板材组成的建筑幕墙。
2.1.5 斜建筑幕墙 inclined building curtain wall
与水平面成大于75°小于90°角的建筑幕墙。
2.1.6 单元建筑幕墙 unit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各种板材组装成一层楼高单元板块的建筑幕墙。
2.1.7 小单元建筑幕墙 small unit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副框、各种单块板材,采用金属挂钩与立柱、横梁连接的可拆装的建筑幕墙。
2.1.8 结构胶 structural glazing sealant
幕墙中黏结各种板材与金属构架、板材与板材的受力用的黏结材料。
2.1.9 硅酮耐候胶 weather proofing silicone sealant
幕墙嵌缝用的低模数中性硅酮密封材料。
2.1.10 接触腐蚀 contact corrosion
两种不同的金属接触时发生的电化学腐蚀。
2.1.11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黏结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接触时,不发生影响黏结密封材料黏结性的物理、化学变化的性能。
2.2 符 号
2.2.1 A-截面面积。
2.2.2 a-板材短边边长。
2.2.3 b-板材长边边长。
2.2.4 E-材料弹性模量。
2.2.5 f-材料强度设计值。
2.2.6 fa-铝合金强度设计值。
2.2.7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2.2.8 fs-钢材强度设计值。
2.2.9 h-高度;钢销入孔长度。
2.2.10 I-截面惯性矩。
2.2.11 i-截面回转半径。
2.2.12 l-跨度。
2.2.13 m-弯矩系数。
2.2.14 M-弯矩设计值。
2.2.15 Mx-绕x轴的弯矩设计值。
2.2.16 My-绕y轴的弯矩设计值。
2.2.17 N-轴(压)力设计值。
2.2.18 PEk-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2.2.19 q Ek-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2.2.20 R-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2.2.21 S-截面内力设计值。
2.2.22 t-材料厚度。
2.2.23 ΔT-年温度变化值。
2.2.24 u-荷载或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挠度。
2.2.25 [u] -位移或挠度允许值。
2.2.26 V-剪力设计值。
2.2.27 W-净截面弹性抵抗矩。
2.2.28 Wx-绕x轴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
2.2.29 Wy-绕y轴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
2.2.30 ωk-风荷载标准值。
2.2.31 ω-风荷载设计值。
2.2.32 ω0-基本风压。
2.2.33 Z-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距离。
2.2.34 α-材料线膨胀系数。
2.2.35 β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2.2.36 β-应力调整系数。
2.2.37 βE-动力放大系数。
2.2.38 βgz-阵风系数。
2.2.39 ν-材料泊松比。
2.2.40 η-应力折减系数。
2.2.41 λ-长细比。
2.2.42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2.2.43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2.2.44 σ-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
2.2.45 σGk、SGk-重力荷载产生的应力、内力标准值。
2.2.46 σwk、Swk-风荷载产生的应力、内力标准值。
2.2.47 σEk、SEk-地震作用产生的应力、内力标准值。
2.2.48 σTk、STk-温度作用产生的应力、内力标准值。
2.2.49 ν-截面塑性发展系数。
2.2.50 φ1 -稳定系数。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金属与石材幕墙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2 金属与石材幕墙所选用材料的物理力学及耐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 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必须有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橡胶条应有成分化验报告和保质年限证书。
3.1.4 当石材含放射物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的规定。
3.1.5 金属与石材幕墙所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3.2 石 材
3.2.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2.3 石板的表面处理方法应根据环境和用途决定。
3.2.4 为满足等强度计算的要求,火烧石板的厚度应比抛光石板厚3mm。
3.2.5 幕墙石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石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1)《天然花岗石荒料》(JC 204);
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 205)。
2 石材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 9966.1);
2)《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弯曲强度试验方法》(GB 9966.2);
3)《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GB 9966.3);
4)《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耐磨性试验方法》(GB 9966.5);
5)《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耐酸性试验方法》(GB 9966.6)。
3.2.6 石材表面应采用机械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表面应用高压水冲洗或用水和刷子清理,严禁用溶剂型的化学清洁剂清洗石材。
3.3 金 属 材 料
3.3.1 幕墙采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其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不锈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280);
2)《不锈钢棒》(GB/T 1220);
3)《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T 4226);
4)《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带钢》(GB 4239);
5)《不锈钢热轧钢板》(GB/T 4237);
6)《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 4232);
7)《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GB/T 1184)。
2 不锈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
2)《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
3.3.2 幕墙采用的非标准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的规定。
3.3.3 幕墙采用的钢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 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碳素结构钢》(GB/T 700);
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3)《合金结构钢》(GB/T 3077);
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5)《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12);
6)《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 3274);
7)《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6728);
8)《冷拔无缝异型钢管》(GB/T 3094);
9)《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
10)《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
2 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3.1 条第2 款的规定。
3.3.4 钢结构幕墙高度超过40m 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3.3.5 钢构件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 18)的有关规定外,其壁厚不得小于3.5mm,强度应按实际工程验算,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2.4 条的规定。
3.3.6 幕墙采用的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1)中有关高精级的规定;铝合金的表面处理层厚度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2~5237.5)的有关规定。
3.3.7 幕墙采用的铝合金板材的表面处理层厚度及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幕墙》(JG 3035)的有关规定。
3.3.8 铝合金幕墙应根据幕墙面积、使用年限及性能要求,分别选用铝合金单板(简称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铝合金蜂窝板(简称蜂窝铝板);铝合金板材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3.9 根据防腐、装饰及建筑物的耐久年限的要求,对铝合金板材(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蜂窝铝板)表面进行氟碳树脂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氟碳树脂含量不应低于75%;海边及严重酸雨地区,可采用三道或四道氟碳树脂涂层,其厚度应大于40μm;其他地区,可采用两道氟碳树脂涂层,其厚度应大于25μm;
2 氟碳树脂涂层应无起泡、裂纹、剥落等现象。
3.3.10 单层铝板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幕墙用单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1)《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 3880);
2)《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GB/T 16474);
3)《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GB/T 16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