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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4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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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4
9.0.11 加油加气站设置的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压缩机冷却水供给,应符合压缩机的水量、水质要求,且宜循环使用。
9.0.12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罐的排污(排水)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严禁自接接入排水管道。
4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10 电气装置
10.1 供 配 电
10.1.1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10.1.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1.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 防 雷
10.2.1 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10.2.2 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2.3 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的,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干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10.2.4 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 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2.6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10.2.7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2.8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3 防 静 电
10.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 .4 报警系统
10.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0.4.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0.4.3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10.4.4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0.4.5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
11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 采暖通风
11.1.1 加油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2 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l40kW的小型锅炉。
4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1.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 建 筑 物
11.2.1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1.2.3 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池时,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上储耀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h。
11.2.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11.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11.2.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压缩机、调压器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其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5.0.9的要求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气瓶组(储气井)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气瓶组(储气井)总长,并在两端各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应小于0.2m。
11.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面应为非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11.2.8 当压缩机房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应设具有隔声性能的隔墙,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11.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 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 绿 化
11.3.1 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1.3.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12 工程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承建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地下储气井建造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应钻井资质。
12.1.2 承建加油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承建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书。
12.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2.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2.1.5 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2.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记录。
12.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2.1.8 加油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2.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2.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2.2.2 材料和设备(包括工艺设备和电气仪表设备,以下同)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1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材料标准代号;
--材料牌号、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
--生产单位名称;
--检验印鉴标志。
2 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3 天然气高压储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4 防爆电器设备质量证明书应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
5 其它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内容。
6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2.2.3 非标设备与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2.2.4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2.2.5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2.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2.2.7 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复验的材料,应进行复验。
12.2.8 油罐或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含瓶口阀)在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不降压、无泄露和无变形为合格。若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则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排除罐内积水。罐内不得有油和焊渣等污物。
2 对已在制造厂完成压力试验且有完备的证明文件的压力容器,安装前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淮《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压力试验。
3 液化石油气罐内不得有水、油和焊渣等污物。
4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号应与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相一致。瓶内不得有水、油和污物。
12.2.9 管道及其组成件在施工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折皱、重皮等缺陷;
2)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腐蚀和凹陷。
2 可燃介质系统上使用的法兰、螺栓和螺母,其表面硬度、精度、光洁度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10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 3064的要求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1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和阀杆等处应涂防锈油。强度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解体检查;解体复检仍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2 解体检查的阀门,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座与阀体应结合牢固;
2. 阀芯与阀座应结合良好;
3. 阀杆与阀芯的联接应灵活、可靠;
4. 阀杆不得有弯曲和锈蚀,阀杆与填料压盖配合合适,螺纹不得有缺陷;
5. 压盖与阀体应接合良好,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6. 垫片、填料、螺栓等应齐全,且不得有缺陷。
3 阀门的操作机构应进行清洗检查,操作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涩现象。
12.2.11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置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2.3 土建工程
12.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2.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有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拆除。
12.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量、现场条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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