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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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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3
7 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7.1.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
7.1.2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 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3 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3 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7.1.4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6. 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 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台下列规定:
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 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 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7.1.6 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7.1.7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的罐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池应采取防渗措施,池内应用中性细沙或沙包填实。顶的覆盖厚度(含盖板)不应小于0.5m,周边填充厚度不应小于0.9m。
2. 池底一侧应没排水沟,池底面坡度宜为3‰。抽水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7.1.8 直接覆土埋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7.1.9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限制基础沉降。储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当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储罐上浮的措施。
7.1.10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此外,还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在液化石油气罐引出管的阀门后,应安装绝缘法兰。
7.2 泵和压缩机
7.2.1 液化石油气卸车宜选用卸车泵;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大于30m3时、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5m3 时,可由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的卸车泵卸车,槽车上的卸车泵宜由站内供电。
7.2.2 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
7.2.3 加气站内所设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7.2.5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2. 从储罐引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3. 在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7.2.6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7.2.7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3款规定外、并宜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和过流阀。切断阀应能在罐顶操作。
7.2.8 潜液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应自功切断电源。
7.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3. 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7.3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7.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7.3.2 加气机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min计算。
7.3.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3.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阎,其分离拉力宜为400一600N。
4. 加气机的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与汽车受气口配套。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其卸开连接后的液体泄漏量不应大于5mL。
7.3.4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宜设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事故切断阀和过流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加气机被撞时,设置的事故切断阀应能自行关闭。
2. 过流阀关闭流量宜为最大流量的1.6~1.8倍。
3. 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与充装泵连接的管道必须牢固,当加气机被撞时,该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
7.3.5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7.4 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7.4.1 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选用10号、20号钢或具有同等性能材料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规定。管件应与管道材质相同。
7.4.2 管道上的阀门及其他金属配件的材质应为碳素钢。
7.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管件以及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和其它配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7.4.4 管道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7.4.5 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7.4.6 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液化石油气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压力等级不应小于6.4MPa。
7.4.7 液化石油气管道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7.4.8 埋地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旦覆土厚度(管顶至路面)不得小于0.8m。穿越车行道处,宜加设套管。
7.4.9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台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7.4.10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m/s。泵后不应大于3m/s;气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2m/s。
7.5 紧急切断系统
7.5.1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液化石油气管道阀门和切断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的电源。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
7.5.2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7.5.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
7.5.4 紧急切断阀以及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7.5.5 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1 距卸车点5m以内。
2 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7.5.6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7.6 槽车卸车点
7.6.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7.6.2 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全关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7.6.3 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5倍,且能阻止粒度大于0.2mm的固体杂质通过。
 
8 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8.1 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Ⅱ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要求的有关规定。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出站的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进站天然气需脱硫处理时,脱硫装置应设在压缩机前。脱硫装置应设双塔。当进站天然气需脱水处理时,脱水可在天然气增压前、增压中或增压后进行。脱水装置设双塔。
8.1.2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宜设置调压装置。
8.1.3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流量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SY/T6143中的有关规定,其流量计量系统不确定度,不应低于1.5级。
2 体积流量计量的基准状态为:压力101.325kPa;温度20℃。
8.1.4 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8.2 天然气增压
8.2.1 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加气进、出站天然气压力,总加气能力和加气的工作特征确定。加气母站宜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加气子站宜设一台小型倒气用压缩机。
8.2.2 压缩机动力机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8.2.3 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8.2.4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时,应避免管道的振动对建、构筑物造成有害影响。
8.2.5 天然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8.2.6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
8.2.7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3.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4.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8.2.8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回收购天然气可输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8.2.9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应集中处理。
8.3 压缩天然气的储存
8.3.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宜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
8.3.2 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8.3.3 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8.3.4 加气站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干4m3,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
8.3.5 加气站内的储气瓶宜按运行压力分高、中、低三级设置,各级瓶组应自成系统。
8.3.6 小容积储气瓶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且宜卧式存放。卧式瓶组限宽为1个储气瓶的长度,限高1.6m,限长5.5m。同组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03m,储气瓶组间距不应小于1.5m。
8.3.7 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
8.3.8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8.3.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采用撬装式储气加气设备。
8.4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8.4.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8.4.2 加气机的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4~6min计算确定。
8.4.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与计量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2 加气机加气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
3 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4 加气机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气量计量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最小分度值应为0.1m3。
6 加气量计量应进行压力、温度校正,并换算成基准状态(压力101.325kPa,温度20℃)下的数值。
7 在寒冷地区应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8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8.4.4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8.4.5 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当加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2. 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8.4.6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8.5 加气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5.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8.5.2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8.5.3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总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图8.5.3)。
8.5.4 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定压P0除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P≤1.8MPa时,P0=P+0.18MPa。
2 当1.8MPa<P≤4.0MPa时,P0=1.1P
3 当4.0MPa<P≤8.0MPa时,P0=P+0.4MPa
当8.0MPa<P≤25.0MPa时,P0=1.05P。
注:P--设备最高操作压力。
8.5.5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2 一次泄放量大于2m3(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3 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人大气。
8.5.6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2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8.6 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8.6.1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有关规定。增压后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
8.6.2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阀门、管道、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8.6.3 加气站内与压缩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管道、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等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8.6.4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冰冻地区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8.6.5 加气站内室外高压管道宜埋地敷设。若采用低架敷设,其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管道跨越道路时,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干沙填充,并设活门及通风孔。
8.6.6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9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9.0.2 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9.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和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且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9.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上储罐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给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2·s,着火罐的给水范围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给水范围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3 液化石油气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9.0.7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9.0.8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9.0.9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9.0.10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3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 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5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6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7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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