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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条文说明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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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条文说明       1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民用爆破器材届易燃易爆品,在生产和贮存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的重大损失。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标准和法规,以便使新建工厂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在本规范修订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老厂,如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本节为新增条款,主要是考虑了与国家及国际相关的爆炸、燃烧危险品分类的衔接和一致。危险品的危险等级是根据危险品本身所具有的及其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作用而定义的.即分为1.11.21.31.4四级。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与国际标准靠近,可以与国际产品接轨,方便使用,便于交流。

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2.1 对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划分危险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建筑物的内、外部距离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其他各种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以下简称原规范)对建筑物危险等级的划分方法主要是根据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所产生的破坏能力,其次是考虑危险品的感度、生产工艺方法,以及建筑物本身抗爆、泄爆的措施而确定的,是一种以产品生产工序为主要依据的危险等级划分方法,基本上是沿用前苏联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设计安全规范做法。这种分类方法对危险品生产工序、工艺方法的依赖性较大,每当有新产品出现时,就不容易确切划分建筑物危险等级,甚至发生对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的歧义。目前世界上欧洲一些国家的类似规范对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的爆炸、燃烧特性来确定的,基本不涉及危险品的生产工序或工艺方法。每当有新产品问世,只要性能确定了,危险等级所需的相应防护措施即可基本确定。应当说这是一个较好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方法,可以避免某些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了适用性。

修订的规范,在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中,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我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历史及现状,确定主要是以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并结合生产工序的危险程度来划分建筑物危险等级。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危险品并非单纯指成品,还包括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在制品、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后的成品等。

3.2.2 本条具体给出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具体应用时可以比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分类与代码》WJT 9041-2004中已无铵梯黑炸药品目,本规范修订时不再将其列入。

3.3 计算药量

3.3.6 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国内外燃烧、爆炸事故表明,硝酸铵在外界一定激发条件下是可以发生爆炸的。在炸药生产厂房内,规定当硝酸铵与炸药同在一个工作间时,应将硝酸铵重量的一半与爆炸物重量之和作为本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例如,计算粉状铵梯炸药混药工房内的药量时,其计算药量等于正在混制的炸药量加上已混制完成的炸药量,再加上备料物中的梯恩梯药量及硝酸铵重量的一半。又如,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工房内的计算药量,等于正在混制及混制完成的药量之和,再加上贮存的硝酸铵重量的一半。

国内多次爆炸事故资料表明,在炸药生产工房内,如果硝酸铵贮存在单独的隔间内,炸药发生爆炸时,硝酸铵未被殉爆。美国专门就此做过大规模试验并纳入安全规范。利用美国有关规范并结合我国国情,确定了表3.3.6"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及隔墙厚度",从实践上看还是可行的。表中规定的炸药且最大为5t,也是适合目前实际生产状况的。

值得强调的是,表3.3.6中虽未对硝酸铵限量,但为安全计,硝酸铵在厂房内的贮存量应以满足班产或日产的需要量为宜,不应随意超量贮存。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是指二者平面布置而言,如利用地形位差建厂,将硝酸铵存放间布置在炸药工作间的侧上方是允许的,但不能将硝酸铵存放间直接布置在炸药工作间楼板的上面。表3.3.6中规定的隔墙厚度,无论是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相邻,还是其间有其他房间(不存放炸药)相隔,均指硝酸铵存放间靠近炸药工作间一侧的墙厚。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4.1.1 本条为新增条款。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厂()址选择,从工程建设的角度来讲,应考虑工程地质、地震基本烈度、水文条件、洪水情况,避免选择在不良地质等有直接危害的地段。

4.1.2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特点、多年生产实践和事故教训,本条明确规定了在企业规划时,要从整体布局上将企业进行分区。分区布置,其目的是有利于安全,同时也便于企业管理。

本规范修订时,把殉爆试验场改为性能试验场。

4.1.3 本条具体规定了在进行企业各区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1 本款强调在确定各区相互位置时,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实践经验,在总体布置上首先应将危险品生产区的位置安排好,因为危险品生产区是工厂的主要部分,它与各区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首先合理确定其位置,将它布置在工厂的适中部位,有利于合理组织生产和方便生活。危险品总仓库区是工厂集中存放危险品的地方,从安全和保卫上考虑,宜设在有自然屏障遮挡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为满足国家噪声的有关标准要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也宜设在工厂的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本款从人流和物流安全的角度,规定企业各区不应规划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避免与国家主要运输线路交叉,以利于安全。

3 从试验和事故教训中得知,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山体对爆炸空气冲击波反射的影响要比开阔地形大很多,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增大危害程度。同时,此种地形也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4 辅助生产部分是为危险品生产区服务的,而其作业均是非危险性的,靠近生活区方向布置,可缩短职工上下班的距离。

5 本款主要是考虑安全性。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允许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可减少对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影响,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威胁。规定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是考虑生活区人员密集,而工厂的危险品运输每天都在进行,势必增加危险性。

4.1.4 本条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当需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选择的原则。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不尽相同,因而所需外部距离也不一样,因此在确定外部距离时,应根据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1.2级、1.4级建筑物的各自要求,经分别计算后确定。

4.2.2 本条规定了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1.1级建筑物是指贮存不同梯恩梯当量的整体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的总称。表4.2.2中外部距离是按爆心设有防护屏障,而被保护对象不设防护屏障,且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标准确定的。外部距离只考虑爆炸空气冲击波的破坏效应,没有考虑飞散物的影响。表4.2.2中项目较原规范增加两项: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和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主要是考虑乡镇发展很快,目前1万人左右的乡镇很多,为节省土地,方便使用,故增加此两项外部距离。在最小计算药量方面由小于或等于1OOkg降至1Okg。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划分见表1

现将各项外部距离可能产生的破坏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1 对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危险品总仓库区,加油站考虑该项人员相对较少,因此对该项的外部距离,按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到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上限考虑。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别震落物及玻璃破碎对人员的偶然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2 对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考虑该项人虽相对较多,因此对该项的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考虑。

3 对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根据该项的重要性,对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中偏下标准考虑。

4 对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偏下标准考虑。

5 对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考虑该项居住和活动人员比较多,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标准考虑。

6 对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其外部距离,按基本无破坏标准考虑。但偶然也会有少量的玻璃破坏。

7 对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等,考虑为重要的运输系统,昼夜行车量很大,但无论铁路列车或汽车,都是行进状态,在较短时间内即可通过危险区,而发生事故的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规定其外部距离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上限标准考虑是可行的。

8 对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以下公路等,考虑到这些项目是活动目标,工厂一旦发生事故恰遇有车辆通过,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规定其外部距离按轻度破坏标准考虑,不会因爆炸空气冲击波的超压而使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但偶然飞散物的伤害有可能发生,因其有很大的随机性,故这样的破坏标准是可以接受的。

9 35kV11OkV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重要程度、服务范围,经济效益以及一旦遭受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规范采用了不同的破坏标准。

35kV11OkV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服务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不大的特点,因此规范中采用了轻度破坏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架空线路呈细圆形截面,有利于冲击波的绕流,但对于个别飞散物的破坏影响,由于有很大的随机性,则很难防范。

220kV的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服务范围比较广,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比较大、经济损失严重的特点;因此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但尽管如此,仍不能避免个别飞散物的影响,但几率将是很低的。

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目前有330kV500kV750kV,考虑它们是跨省输电,一旦遭受破坏其影响面非常大、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的特点,因此,规范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

10 11OkV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考虑其重要程度、服务范围、经济效益以及一旦遭受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规范采用了不同的破坏标准。

11OkV区域变电站,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采用次轻度破坏标准的下限。

本条还规定了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按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的规定执行。

4.2.3 本条规定了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1.2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一般不大于200kg,原规范规定其外部距离均按表4.2.2中存药量大于1OOkg及小于等于200kg一档的外部距离确定。本次规范修订,规定了这类建筑物的外部距离按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对应表4.2.2中的距离确定。

4.2.4 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的危险品能燃烧和在外界一定的引爆条件下也可能爆炸的特点而制定的。1.4级建筑物中,除硝酸铵仓库外,其余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保留原规范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可达500t,而且又允许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如果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的影响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但考虑到原规范执行10年来在这个问题上未发生严重后果,故本条在修订时,仍保留原规范的规定。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距离,均属外部距离。由于总仓库区内各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不尽相同,所要求的外部距离也不一样,为此,在确定总仓库区外部距离时,应分别按总仓库区内各个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确定。

4.3.2 本条要说明的问题与第4.2.2条基本相同。鉴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发生爆炸事故的几率很低,又考虑到节省土地、少迁居民和节省投资等因素,1.1级总仓库距各类项目的外部距离,采用比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的要求略小,破坏程度稍重一点的标准,总的比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外部距离的破坏标准重半级左右。原规范也是这样定的,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与原规范相比,在项目方面增加两项: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和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在最小计算药量方面由小于或等于1000kg降至1OOkg

4.3.3 根据1.4级总仓库区内所贮存的危险品品种,一类为只燃烧,一类为氧化剂,故采用原规范标准,对只燃烧不会爆炸者,规定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OOm;对硝酸铵仓库,由于存员较大,采用与危险品生产区相同的外部距离标准,规定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1 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是最基本的原则。危险性建筑物相对集中布置,以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可减少危险性建筑物对非危险性建筑物的影响,有利于安全。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而制定的。

 本款所提出的建筑物之间要满足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是基于危险性建筑物一旦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应超过所允许的破坏标准。

 同类危险性建筑物集中布置可以减少影响面,有利于安全。

 危险性或存药量较大的建筑物,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主要考虑出入口附近非危险性的辅助建筑物和设施比较多,且人员比较集中,故规定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根据试验和爆炸事故证明,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长面方向比山墙方向破坏力要大,因此规定了不宜长面相对布置的要求。

 当危险性生产厂房靠山体布置太近时,由于山体对爆炸空气冲击波的反射作用,使邻近工序产生次生灾害,工厂的爆炸事故证明了这点。但具体在多少药量情况下距山体多少距离为宜,应视药量的大小和品种情况,山的坡度及植被分布情况而定。

 从有利于安全的角度考虑,规定了运输道路不应在各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这样从道路布置设计上就保证运输车辆不会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越。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带。

 无论危险品生产区还是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凡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种植阔叶树,特别是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本款新增了危险性建筑物周围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

0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考虑公安部有关防火隔离带的规定和林业部强调生态防火距离的要求,以及参考国外若干国家对危险性建筑物周围防火隔离带的具体规定,本款保留原规范规定15m的要求。

5.1.2 由于危险品生产厂房抗爆间室的轻型面,实际上是爆炸时的泄压面,为了安全起见,在总平面布置时,应注意避免将抗爆间室的泄爆方向面对人多、车辆多的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3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避免生产线之间人员、运输的交叉,使生产线相对独立,同时考虑一旦发生事故,相邻生产线的建筑物的破坏标准将降低一级,以减少生产线相互影响。

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是指炸药及其制品生产线、黑火药生产线、起爆器材生产线等。不同品种的炸药生产线不在此规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即要求雷管生产线布置在独立的场地上,且设置独立的围墙,不应与其他生产线混线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是指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由于危险品生产区内不仅有1.1级、1.2级、1.4级建筑物,还有为生产服务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如锅炉房、变电所、水池、高位水塔、办公室等。对这些不同危险等级和不同用途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都规定有各自不同的最小允许距离要求。在确定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时,要全面考虑到彼此各方的要求,从中取其最大值,即为所确定的符合要求的距离。

5.2.2 本条修改了双无防护屏障的距离系数,主要是考虑防护屏障对爆炸空气冲击波减弱作用没有原规范规定的那么大。同时最小允许距离由35m降至30m,突破最小允许距离35m的界线。

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规范表5.2.2的规定数值增加50%,该数值是经过计算分析而得到的。计算分析表明,一旦相邻建筑物发生爆炸,轻钢刚架结构的屋盖、墙面维护结构有可能造成塌落,但没有试验验证。对此在下阶段工作中还将进一步落实修订。

1 根据本款计算出的距离,是指1.1级建筑物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相邻砖混结构建筑物将产生次严重破坏,但不致倒塌,同时由于爆炸飞散物和震落物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将是无法避免的。

2 本款的包装箱中转库是指专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人员的包装箱中转库。

5 1.1·级建筑物可以不设防护屏障,但它有爆炸的危险,故规定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50m

7 本款规定了1.1级建筑物与各类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鉴于公用建筑物的功能不同,服务范围也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允许破坏标准。

1)锅炉房是全厂的热力供应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到全厂的生产,而且锅炉房本身一旦遭受破坏,复建周期长,恢复生产困难,因此,锅炉房的破坏以越轻越好,但锅炉房的热力管线要加长,热损失将增大,技术经济不合理。经全面考虑后,本款保留原规范的规定,锅炉房的破坏标准以不超过中等破坏为准。本项规定的1.1级建筑物与锅炉房的距离除按计算外,且不应小于1OOm,是考虑烟囱的火星和灰尘对1.1级建筑物的影响;对无火星的锅炉房是指有可靠的除尘装置不产生火星的,其距离可适当减少。

2)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是全厂的供电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将影响全厂,甚至产生相应的次生灾害,因此采用轻度破坏标准。

3)1OkV及以下单建变电所服务范围有限,与所服务的对象距离太远,不仅线路长,管理也不便,为此采用次严重破坏标准。

4)钢筋混凝土水塔是全厂的供水主要来源,一旦遭受破坏不仅直接影响生产,还有可能影响消防用水的来源,因此颇为重要。本项规定的破坏标准为中等破坏标准。

5)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覆土后,抗冲击波荷载的能力提高,且多数高位水池为圆形结构,其刚度大,较为有利。但地下、半地下高位水池要求承受来自于爆炸源的地震波应力。鉴于工厂的爆炸源均产生于地面以上,经地表再经地下传至高位水池,其能量远比地下爆炸源减少许多,而且高位水池所在地由于地质条件不同也有很大差别。根据原规范10年来的执行情况,在这方面尚未发现有何问题,因此仍维持原规范的标准。但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的存药量变化幅度很大,原规范所规定的距离仅能保持在小药量情况下,高位水池不裂,药量大到一定程度,高位水池仍会出现裂缝等破坏情况。

6)火花在风的吹动下影响范围较大,在这个范围内散落的裸露易燃易爆品有可能因火花引燃而引发事故,故规定为不应小于50m

7)考虑到车间办公室、辅助生产建筑物等距生产车间不宜太远,但也不宜一旦发生事故就遭受与生产工房一样的次严重破坏,因此本项采用中等破坏标准。本项保留了原规范的规定,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全厂性公共建筑物,如厂部办公室是工厂的指挥中心,也是机要所在。食堂是工人集中的场所,消防车库是保护工厂安全的组成部分,从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事故损失考虑,其距离不宜太远,因此本项确定为轻度破坏标准。原规范要求最小允许距离不得小于150m,能满足轻度破坏标准,故保留150m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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