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 4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各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
4 各类危险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及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500V。
12.3.2 当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亦可采用钢制电缆桥架敷设。电缆不宜敷设在
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12.3.3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蠕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 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3 电气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
12.3.4 FO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O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本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亦可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设。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设备(检测仪表)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
注: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采用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及铠装电缆密封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第6款的规定。
4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子2.5mm2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5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子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导线的载流量应有适当的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2的中型橡套电缆。
12.4 照 明
12.4.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2.4.2 危险场所的主要工作间及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应急时间不少于30min。
12.4.3 应急照明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的10%。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时,其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应设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2.5.2 设在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应为独立式。危险品仓库区的变电所可为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电所,必要时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
12.5.3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2.5.4 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2级、1.4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变电所。
12.5.5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F0类、F1类、F2类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门、窗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o类危险场所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配电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4 当危险性建筑物为多层厂房时,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且不宜设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12.5.6 独立变电所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附建于1.2级、1.4级或其他非危险性建筑物的变电所,其电气系统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2.7.7条的规定。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人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式(12.6.1)计算,但不应小于15m。
L≥2√ρ (12.6.1)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建筑物的1kV以下的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危险性建筑物区设置的各级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2.6.4 在危险性建筑物区的1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路的轴线与1.1(1.1·)级(干法生产黑火药除外)、1.2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与1.4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当在危险性建筑物区架设1kV以下的架空线路时,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其架空线的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2.6.6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建造无线通信塔(基站)。
12.7 防雷和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
12.7.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取等电位联结。当仅设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4 在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2.7.5 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12.7.6 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2.7.7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室内接地干线每隔18~24m与室外环形接地干线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12.7.8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OO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OO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2.8 防 静 电
12.8.1 对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等,均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
12.8.2 防静电直接接地装置应与防雷电感应、等电位联结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12.8.3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适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2.8.4 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按该工作间的危险品类别确定。
12.8.5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这种工装器具时,应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危险场所中,固定或移动设备上有外露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部件存在时,该部件的面积不应大于1OOcm2。
12.8.6 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黑火药危险工作间宜控制在65%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2.9 通 讯
12.9.1 危险性建筑物应设置畅通的电话设施,可兼作厂区火灾报警电话。
12.9.2 危险场所电话设备选择及线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3.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3.1.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宜布置在独立的偏僻地带,井宜设置铁刺网围墙,围墙距试验作业地点边缘不宜少于50m。
13.1.2 危险品性能试验,当一次爆炸最大药量不超过2kg时,试验场围墙距居民点、村庄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距本厂生产厂房不应小于100m。当一次爆炸最大药量超过2kg时,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的偏僻地带。
13.1.3 当危险品性能试验采用封闭爆炸试验塔(罐)时,应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该试验塔(罐)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13.1.3确定。
13.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中进行殉爆试验时,一次最大殉烬药量不应大于1kg。殉爆试验的准备间距试验作业地点边缘不应小于35m。
13.1.5 当受条件限制时,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可和危险品销毁场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进行轮换作业,且应符合危险品销毁场的外部距离规定。作业地点之间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3m。
13.1.6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根据其所在的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3.2 危险品销毁场
13.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13.2.2 当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
采用炸毁法时,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炸毁地点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屏障。
13.2.3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150m。
13.2.4 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贮存库,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其位置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地点,与作业地点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掩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13.2.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作业地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3.2.6 当销毁火工品及其药剂采用销毁塔炸毁时,该塔可布置在厂区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危险品生产厂房最大计算药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本规范表13.1.3的规定。根据其所在的环境,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14 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14.1 固定式辅助设施
14.1.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贮存,氧化剂溶液、油相及不在混装炸药车上进行的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宜建立地面制备站。
14.1.2 当地面制备站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时,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1.3 当地面制备站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暂存库时,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相应的有关规定。
硝酸铵贮存、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等的危险等级应为1.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制备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4.1.4 硝酸铵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工序可在一个建筑物内联建。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序之间应有隔墙。
14.1.5 混装车可进人1.4级建筑物进行装车作业。
14.1.6 地面制备站宜设混装车车库。改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并应有隔墙。
14.1.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和柴油库可联建,井应有隔墙。
14.1.8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贮量应为600t。
14.1.9 危险品仓库区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发放间,距其邻近库房不宜小于50m。
14.2 移动式辅助设施
14.2.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贮存,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可使用移动式辅助设施。
14.2.2 移动式辅助设施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分设制备挂车、生活挂车。移动式辅助设施不应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
14.2.3 移动式辅助设施站区的内部和外部距离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4.2.4 移动式辅助设施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4.2.5 移动式辅助设施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14.2.6 移动式辅助设施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要求的相关规定。
15 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1.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自动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2.1节的规定确定。
1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5.2.1 在危险品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燃烧、焊炸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5.2.2 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摄像、显示、录制,存储和控制等功能。
15.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5.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5.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气、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时,应设置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5.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3.1 危险场所安装的电动仪表设备,其选型及有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规定。
15.3.2 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的检测仪表及电气设备,应有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部门所发给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5.3.3 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15.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需要安装用电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时,F1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F2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54级)。
15.3.5 危险场所内的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的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铜芯金属铠装屏蔽电缆。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m2。当采用阻燃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时,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5的规定。各种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2.3节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5.3.6 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引入建筑物,且电缆的金属外皮、屏蔽层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电缆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处,应设置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5.3.7 对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进行可靠接地。接地要求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5.4 控 制 室
15.4.1 危险等级为1.1(1.1·)级的危险性建筑物,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嵌入防护屏障外侧或防护屏障外的合适位置。
15.4.2 危险等级为1.2级的危险性建筑物内附建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 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3 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 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15.4.3 危险等级为1.1(1.1·)级危险性建筑物内可附建无人值班的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2条的规定。
15.4.4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5.5 安全防范系统
15.5.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总仓库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5.5.2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设备选择、传输线路要求、防雷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本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6 火灾报警系统
15.6.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o:p>
15.6.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
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5.7 工业电雷管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15.7.1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的建筑物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通信等发射天线的距离,应根据发射功率、频率和本节有关条款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15.7.2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MF(中频)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2的规定。
15.7.3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FM调频广播发射天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3的规定。
15.7.4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移动和固定通信发射天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4的规定。
15.7.5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VHF(TV)和UHF(TV)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5的规定。
15.7.6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发射天线之间不能满足最小允许距离时,应采用屏蔽措施防护。
附录A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
A.O.1 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其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外部距离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药量小于20t,山高大于20m,山的坡度大干15°时,可减少25%~30%。
2 计算药量在20~50t,山高大于30m,山的坡度大于25°时,可减少20%~25%。
3 计算药量大于50t,山高大干50m,山的坡度大于30°时,可减少15%~20%。
A.0.2 在一条山沟中,对两侧山高为30~60m,坡度20°~30°,沟宽40~1OOm,纵坡4%~10%时,沿沟纵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对有可能沿山坡脚下直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附录B 计算药量与R1.1值
B.O.1 计算药量与兄:值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附录C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
C.O.1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 0.2 民用爆破器材的传统产品和新产品,其梯恩梯当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粉状铵梯油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L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浆状炸药、射孔弹、穿孔弹、震源药柱(中、低爆速)等梯思梯当量系数按小于1考虑。
2 苦味酸、太乳炸药、雷管制品、导爆索、继爆管、爆裂管、震源药柱(高爆速)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等于1考虑。
3 奥克托金、黑梯药柱、起爆药剂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大于1考虑。
附录D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用
D.0.1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见图D.0.1。
附录E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E.O.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宜符合表E.0.1的规定。
附录F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F.0.1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宜符合表F.0.1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