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 2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
5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6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7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8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
9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10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1.2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3 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4 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
5 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
6 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m。
7 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子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8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2 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5.2.3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3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 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3 与1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l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4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要求进行限制。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子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作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中转库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中转库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
6 工艺与布置
6.O.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6.0.2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
6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O.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烬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墒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4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5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 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15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
8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
9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
10 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12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O.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
6.O.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O.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应设有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烬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6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8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对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6.0.10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但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热水。
6.O.11 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O.12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贮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中转库炸药的总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恩梯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5t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1.1和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且库房的危险级别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
3 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的硝酸铵仓库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贮存在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内时,库房内应设隔墙分隔。
7.1.7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O.8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宜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4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人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7 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厢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酌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正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级、1.2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烬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危险品能与钢材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粱与墙或柱锚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井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粱,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
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檩距不应大于1.5m。
8.3.8 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 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烬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当采用"┏┑"形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4.8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8.4.9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压装置必须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不允许有任何碎片飞出。
8.4.10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