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 5
13.1.6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通风机房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轴流式通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
3 风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风道与井筒连接处必须设置1.2m高的防坠栏杆,风道地面应向井筒有不小于0.5%的坡度。
13.1.7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宜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机房内噪声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
3 压风机设备基础应与建筑物基础分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
4 储气罐宜置于机器间北面,必要时设遮阳,机器间与储气罐之间的墙体应不设窗或仅设高窗。
13.1.8 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 矿井水源
13.2.1 矿井水源设计,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查资料;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有可靠的水文资料。
13.2.2选择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应考虑矿体开采对水源的影响。煤矿
井下排水,经处理后的水质和水量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作为供水水源。
13.2.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
13.2.4 根据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可分区、分质供水,应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13.3 室外给水排水
13.3.1 矿井工业场地的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生活用水:15~2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取3.0,用水时间为每班8h。
2 食堂用水:10~20L/(人·餐),小时变化系数取2.0,用水时间为20h,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3 浴室用水: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淋浴的日用水量,应按量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淋浴
延续时间应为每班1h。池浴用水量可按每班使用的浴池面积乘水深0.7m计算,日用水量可按2.5倍计,浴池的充水时间可按每班2h计算。
4 洗衣房用水:按每千克重工作服用水60L计,用水时间为12h,小时变化系数取1.5。
5 生产用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当缺乏资料时,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锅炉补充水量,当集
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系统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当无集中采暖时,可按锅炉总
蒸发量的60%~80%计算,锅炉房用水时间16h。
6 消防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7 其他用水,可按总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13.3.2 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地区消防条件确定采用低压、临时高压或高压消防供水系统。附近有消防站,当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5min)内到达失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消防供水系统。
13.3.3 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宜设计为合用的管道系统。
13.3.4 日用水泵必须有备用泵。工作水泵为l台时,备用泵的能力应相当于工作泵的能力;工作泵为2台以上时,备用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中最大l台的能力。
13.3.5 矿井外排水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13.3.6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本规范未明确的条文,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 5014的规定执行。
13.4 室内给水排水
1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3.4.2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应设有喷雾防尘设施,并应设置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3.4.3 当给水管网不能满足个别用水点所需水压时,应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13.4.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的设置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防火规范的要求。
13.4.5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有积水时,应设排水设施。
13.4.6 井口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供水系统。
13.5 井下消防和洒水
13.5.1 井下消防和防尘洒水用水,采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同时采用2种水源,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5.2 井下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地点,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13.5.3 在主、副井井底与车场连接处,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材料库,爆炸器材库等处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13.5.4 井下消防和洒水应设置合用的给水管道系统。
13.5.5 消防洒水的主干管的管径应满足矿井最边远采区用水的需要。
13.5.6 井下宜采用静压供水,当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设备用泵。
13.5.7 井下洒水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悬浮物粒度不得大于0.3mm;pH值6~9;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L。滚筒采煤机、掘进机等喷雾用水的水质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其碳酸盐硬度应不超过3mmol/L(相当于16.8德国度)。
13.5.8 井下消防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可为2.5L/s,消防流量可为5L/s。当有其他消防用水设施时,应计人相应的用水量。
13.5.9 洒水器和凿岩机的计算流量和供水水压应根据设备型号确定。当缺乏设备资料时,洒水器的流量可按0.05~0.1L/s计,水压不应低于0.3MPa;凿岩机的流量可按0.05L/s计,水压不应低于0.2MPa。
计算洒水设备的用水量,应考虑同类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
13.5.10 采掘设备的用水量及供水压力,应根据设备确定。当采掘设备用水量由工作面加压泵供给时,接至加压泵人口处的管路水压不应低于0.1MPa。
13.5.11 矿井必须有设置于地面的蓄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
13.5.12 井下消防及洒水设计,本规范未明确的条文,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的规定执行。
13.6 采暖、供热及通风
13.6.1 采暖地区的建筑物,凡经常有人员工作或休息以及工艺要求需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13.6.2 采暖过渡地区卫生要求较高的冷机加工厂房、湿作业厂房、灯房浴室、食堂、办公室、单身宿舍等建筑物及非采暖地区的浴室、井口等候室等建筑物,可设置集中采暖。
13.6.3 集中采暖设计的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的规定采用。
13.6.4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或95℃热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
13.6.5 产生大量热、水汽、灰尘以及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对设备进行密闭,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或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3.6.6 浴室的洗浴热水制备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浴水温40℃,加热时间2h。
2 淋浴水温:单管系统40℃、双管系统65℃,加热时间3~4h。
3 池浴水用蒸汽加热时,其蒸汽管径按加热时间1h计算。
13.6.7食堂的主食加工,可采用电热蒸箱。食堂应设置冷藏设备,其能力可按最大班用餐人数每人0.03~0.05m3计算,但不应小于3m3
13.7 矿井井筒防冻
13.7.1 矿井所在地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4℃的进风立井、低于或等于一5℃的进风斜井和低于或等于一6℃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3.7.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与斜井: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 平硐: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13.7.3 通过空气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立井可取60~70℃,斜井及平硐可取40~50℃。
2 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人式可取20~30℃,热风吸人式可取15~20℃。
3 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2℃计。
13.7.4 空气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风利用负压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门的开闭应自动;
2)空气加热系统的通风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应防止倒风,热风侧应防止热风上浮。
2 热风需通过通风机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应在井口旁建空气加热室;
2)对空气加热室的通风机电动机的能力应进行校核。
13.7.5 空气加热系统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蒸汽凝结水应充分回收利用。
13.7.6 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2组,不设备用机组。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绕片式取1.15~1.25。
2 串片式取1.25~1.35。
13.7.7 当矿井的进风井所在地区缺水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热风炉加热人井空气,但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热风炉不宜少于2台,其排烟温度不宜小于160℃。
13.8 锅炉房设备及室外供热管道
13.8.1 锅炉房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13.8.2 矿井锅炉宜燃用本矿生产的低热值煤。所选锅炉应与供应的煤种相适合,锅炉台数一般不应少于2台。
13.8.3 锅炉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要求。
13.8.4 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的额定出力和运行时间计算。锅炉每天运行时间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采暖期间,可按16h计算,对采暖室外空气计算温度低于一20℃的地区,可按20h计算。
2 非采暖期间,当一班工作时可按6h计算,二班或三班工作时可按12h计算。
13.8.5 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若采用架空敷设应尽量沿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架设。
14 环境保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颁发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4.1.2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14.1.3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4.2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14.2.1 矿井井下排水的处理、利用和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排水应根据其水量、水质和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处理工艺。对处理后的井下排水应合理利用。
2 对于需要排到外部排水系统的井下排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4.2.2 选煤厂洗煤废水经处理后应供洗煤生产循环使用。
14.2.3 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可供场区绿化、道路洒水或排人排水系统排放。
14.2.4 锅炉排烟系统应设置烟气净化设施,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14.2.5 在煤炭、矸石等物料加工、储、运、排工艺设计中应采用产尘量较少的工艺,对主要产尘部位应采取除尘和洒水抑尘等措施。
14.2.6 矿井矸石应加以综合利用。建设期矸石宜铺路、填垫工业场地;生产期矸石可作建材、筑路、充填塌陷区覆土造田等。
14.2.7 新建、改扩建矿井一般不应设永久排矸场。当需设置临时排矸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塌陷区、沟谷、洼地等作为矸石排弃场。
2 排矸场应设置拦渣、排水、防扬尘设施。
3 排矸场周围应种植树木,形成隔尘绿化带。
14.2.8 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可同矸石一并处置。
14.2.9 矿井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提升机、筛分和破碎等设备,在设备选型时应选择节能型低噪声设备,平面布置时应远离居民区、办公区。当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
14.2.10 因井下采煤造成的土地变形与破坏,应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14.2.11 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种和草种。
14.3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4.3.1 矿井宜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置,但应配备1~2名专职管理和监测人员,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监测本矿井环境保护工作。
14.3.2 矿井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日常性监测。
14.3.3 凡属于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工程设施等投资均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凡矿井移交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环境保护投资,均应列入矿井建设投资。
15 技术经济
15.1 一般规定
15.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包括劳动定员、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技术经济评价,并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应包括按生产环节和岗位配备的劳动定员汇总表和基础表、概算编制依据、投资汇总表及投资合理性分析,并附初步设计概算书。
15.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国内贷款项目或由地方财政扶持的基础工业项目应做财务评价,国家直接投资和扶贫项目可根据要求做国民经济评价。
15.1.3 矿井技术经济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经济评价等相关规定。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5.2.1 矿井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应包括井下工人和地面工人。管理人员应包括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属原煤生产人员。
15.2.2 矿井劳动定员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开采条件、采区和工作面布置、机械化装备水平、井上下各系统和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置、矿井工作制度等因素,同时应充分考虑小型矿井的特点,经综合分析类比和定岗定员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可参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本地区或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同类矿井,结合本矿井具体条件类比分析
计算。
2 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应按可行性研究深度确定的系统环节排列计算,一般不应较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5%。
3 初步设计,矿井劳动定员必须按系统环节定岗定员计算,并不应较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0%。
4 矿井管理人员应控制在原煤生产出勤人员的7%~9%。
15.2.3 矿井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病假、事假、轮休、节假日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
1 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可取1.0。
2 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4~1.5。
3 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3~1.4。
15.2.4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按下式计算矿井设计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简称矿井全员效率。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5.3.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应基本控制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其投资估算应按生产系统或环节作出投资估算汇总表,并对投资的可靠性作出分析。
15.3.2 矿井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一般不应较预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多15%,并应控制住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投资估算应按生产系统和环节作出单位工程投资估算表,对投资构成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附投资估算书。
15.3.3 矿井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量和概算单价计算投资。概算静态总投资一般不应超过可行性研究静态估算总投资,如条件变化或有特殊情况,其静态总投资不宜较估算静态总投资多10%。初步设计概算应控制住施工图预算。概算书中应附指标换算表及主要价格依据,并应对投资进行对比分析。凡有引进设备的项目应附外汇额度汇总表。
15.3.4 矿井建设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条件变化需要进行概算调整,已完工程应按实际结算计列,未完工程按概算要求编制,并应进行投资对比分析。
15.4 经济评价
15.4.1 矿井投资分配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15.4.2 矿井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遵循经过批准的筹资方案比例计列,若无具体要求,应执行国家规定。
15.4.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意向书和贷款利率文件,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和贷款利率的承诺文件。
15.4.4 矿井流动资金估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矿区的新建矿井可参照邻近矿井或本矿区的平均先进水平估算。
2新矿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15.4.5 矿井生产成本估算,预可行性研究应附设计生产成本估算表,在经营成本中与设计有关的科目应列出明细,其他经营成本科目可参照邻近矿井或矿区的统计资料进行估算;可行性研究应对生产成本估算表中主要科目进行详细计算。
15.4.6 矿井煤炭销售价格,坑口煤价的确定应与邻近矿井或矿区的实际价格相符,不得采用最高价;凡设有坑口选煤厂(含选煤车间)的项目应根据设计产品方案中的产品平衡表计算出产品综合售价。产品的销售价格应附当期或用户的价格依据。
15.4.7 矿井经济评价采用的方法与参数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主要经济指标应准确齐全。
15.4.8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抗风险性分析。
15.5 综合评价
15.5.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市场调查与分析、矿井接替和企业发展、矿井开发主要技术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5.5.2 矿井可行性研究应根据资源条件、落实的外部建设条件和有关协议、可靠的煤炭产品市场状况、详细的设计方案,、投资效果的进一步分析等,对矿井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储量估计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
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详查地质报告为基础)
C.1.1 矿井地质资源量:详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的全部。包括控制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3。
C.1.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控制的资源量332,经分类得出的经济的基础储量122b、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22,连同地质资源量中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大部,归类为矿井工业资源/储量。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应依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分类原则和指标,对控制的资源量进行预可行性综合评价和经济意义分类;对推断的资源量作资源可靠性评价后乘以可信度系数,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的归类框架: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122b+2M22+333×K
(C.1.2)
C.1.3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减去设计计算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井田境界煤柱、地面建(构)筑物煤柱等永久煤柱损失量后的资源/储量,称矿井设计资源/储量。
C.1.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减去工业场地和主要井巷煤柱的煤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为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勘探地质报告为基础)
C.2.1 矿井地质资源量: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的全部。包括探明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3。
C.2.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探明的资源量331和控制的资源量332,经分类得出的经济的基础储量12lb和122b、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21和2M22,连同地质资源量中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大部,归类为矿井工业资源/储量。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应依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分类原则和指标,对探明和控制的资源量进行预可行性综合评价和经济意义分类;对推断的资源量作资源可靠性评价后乘以可信度系数。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的归类框架: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12lb+122b+2M21+2M22+333×K
(C.2.2)
C.2.3矿井设计资源/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3执行。
C.2.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4执行。
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勘探地质报告为基础)
C.3.1 矿井地质资源量:归类和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2.1执行。
C.3.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地质资源量中探明的资源量331和控制的资源量332,经分类得出的经济的基础储量111b和122b、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1l和2M22,连同地质资源量中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大部,归类为矿井工业资源/储量。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应依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分类原则和指标,对探明和控制的资源量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和经济意义分类;对推断的资源量作资源可靠性评价后乘以可信度系数。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的归类框架: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11lb+122b+2Mll+2M22+333×K
(C.3.2)
C.3.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3执行。
C.3.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原则按本附录C.1.4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