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上诉人吕XX、李XX与被上诉人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贵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5489次
发布时间:2012/5/15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3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56号2幢1单元5-3。身份证号码:65010319741106441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金钗井路39号1幢1单元3-1。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10023687。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江津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江州大道66号津都鼎苑C1幢1-2-1。

    法定代表人: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重庆市江津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吕XX、李XX与被上诉人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贵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津法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吕XX、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渠、被上诉人华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厚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华贵公司系取得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的企业法人。2008年6月24日,华贵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预字第009号)后与吕XX、李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吕XX、李XX以178932元(其中108000元为按揭)的价格购买华贵公司开发的华贵•沁园春9幢1单元2-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4.03平方米,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华贵公司的责任,致使吕XX、李XX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华贵公司按已付房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吕XX、李XX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同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待华贵公司综合验收后18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吕XX、李XX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08年12月9日,华贵公司所开发的华贵•沁园春8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验收。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建竣备字(2009)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登记证上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31日,华贵公司所建项目取得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09年1月9日,华贵公司所建项目消防验收合格。2009年12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对华贵•沁园春一期工程的建筑面积等内容予以验收。2010年8月17日,华贵公司向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吕XX、李XX等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2010年吕XX、李XX取得所购房屋的(2010)字第26610号《房地产权证》。

    吕XX、李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吕XX、李XX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华贵公司所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时间应当是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委员会出具建竣备字(2009)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上所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即2008年12月30日,按约定华贵公司应在2009年7月1日前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华贵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才向房管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已构成违约,应向吕XX、李XX支付2009年7月1日起至华贵公司向房管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请求华贵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利率5.56%给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1093元。

    华贵公司在一审中辩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待华贵公司在综合验收后18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综合验收部门之一,该局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是该房屋综合验收内容之一,且应当以此时间作为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时间。华贵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房管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吕XX、李XX的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计算,华贵公司只逾期57天。华贵公司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6%支付吕XX、李XX逾期办证违约金1516.27元。

    一审法院认为,吕XX、李XX、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吕XX、李XX、华贵公司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期限,但补充协议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双方重新协商形成的。该协议所约定的办证期限应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的变更,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补充协议约定华贵公司在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后18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双方对此约定并无异议,双方有争议的是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时间。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该规定明确了参与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是多个部门,而房地产部门是参与综合验收的部门之一。本案中,吕XX、李XX提出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建竣备字(2009)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上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综合验收时间,与建设部的上述规定不符,因为该备案登记证是依据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的验收意见书所形成的,它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发的,因此,该备案登记证主要证明的是房屋质量是合格的,它不能代表国土房管局、消防等部门的验收,更不能证明房屋通过了综合验收。华贵公司自认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时间即2009年12月21日为综合验收时间,对此予以确认。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华贵公司应在2010年6月20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华贵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吕XX、李XX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已逾期57天,构成违约,华贵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吕XX、李XX、华贵公司在庭审中均同意按照年利率5.56%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华贵公司向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吕XX、李XX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之日即2010年8月17日,因此,华贵公司应支付吕XX、李XX2010年6月20日至2010年8月1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553.61元。吕XX、李XX请求华贵公司支付2010年6月20日以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华贵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一、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XX、李XX逾期办证违约金1553.61元。二、驳回吕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元,由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吕XX、李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是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失效,小区综合验收已取消了。商品房验收合格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综合验收的时间应当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

    被上诉人华贵公司答辩称:虽然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取消,但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新规定了综合验收的程序及参与部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的时间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验收时间是正确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另查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权属及交易登记服务指南》的通知规定商品房初始登记应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或《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国土房管验收通知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待甲方综合验收后18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中综合验收的时间认定问题。虽然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取消,但根据“综合验收”的词义并联系合同上下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验收”应当是指住宅小区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各部门进行了相应职能范围内的验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表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验收职责。一审法院认定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地产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的验收时间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华贵公司综合验收最后完成的时间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以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建竣备字(2009)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上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综合验收时间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在综合验收后18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即2010年6月20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1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上诉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已逾期57天,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XX、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建强

    代理审判员  宋彩扬

    代理审判员  邓方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燕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