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改土地处置须知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4、《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
5、《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1998]8号令);
6、《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哈发[2001]8号);
7、《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二、所需要件
1、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含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2、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改制方案(或购并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4、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改制企业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拟用土地作价抵扣负债和职工安置费的,须出具同级国资或经贸部门认定意见;
6、改制企业免交契税的,须出具财政部门免契税文件;
7、申请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改制企业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土地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土地权属审查意见;
11、土地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单;
12、测量准确的宗地图4份;
13、其它必要材料;
14、属于企业破产的,须补充以下材料:
(1)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包括初审裁定和终结裁定);
(2)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接收方与清算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三、办件时限
受理企业正式报件后6个工作日内,报局务会审定;局务会审定通过后4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接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4个工作日内发文。
四、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按哈政发[200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黑土计字[1995]47号和哈政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土地管理费按每平方米用地0.4元标准核收;其中经市产改办批准的企改项目,不收取土地管理费。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五、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0451-84529614- 8252 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