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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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 1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3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
查勘与设计规程》的通知
建标号[ 1998]16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95年制修订、标准、规范规程项目计划的通知》([85]城科字第239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编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17-98,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9月14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恢复和改善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中原有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修膳工程的查勘与设计。
1.0.3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 号
2.0.1 地基与基础主要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 修缮查勘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房屋地形图;
(2) 房屋原始图纸;
(3) 房屋使用情况资料;
(4) 房屋完损等级以及定期的和季节性的查勘记录;
(5) 历年修膳资料;
(6)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7) 市政管线设施情况。
3 .1.2 修膳查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动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明确损坏程度,分析坏原因,研究不同的修膳标准和修膳方法,确定方案;
(2) 在确定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项目、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3.1.3 修膳查勘时应查明房屋的下列情况:
(1) 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渗漏程度;
(3) 屋架、梁、柱、搁栅、檩条、砌体、基础等主体结构部分以及房屋外墙、抹灰、阳台、栏杆、雨篷、饰物等易坠构件的完损情况;
(4) 室内外上水、下水管线与电气设备的完损情况。
3.1.4 对承重的结构构件必须进行检测和鉴定。
3.1.5 发现危险点,影响住用安全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抢险解危技术措施
3.2 修膳设计
3.2.1 修膳设计应根据修膳规模和技术繁简程度,分别制定设计文件。凡能用文字表达清楚时,可不绘施工图,当不易用文字表达清楚时,应绘施工图。
.2.2 修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总平面图及房屋原设计图纸,并注明位置及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2)修缮要求;
3)修缮范围标准和方法;
4)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5)查勘记录;
6)施工图;
7)工程概(预)算。
3.2.3 修缮设计应根据当地对房屋抗震设防、防治虫害、预防火灾、抗洪防风和避雷等安全要求,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3.2.4 修缮设计时,应包括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要求。
3.2.5 修缮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当施工过程中遇隐蔽工程或在拆修时与原修缮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修缮设计后,方可施工。
3.2.6 房屋修缮设计的荷载验算应按实际使用的情况和不利组合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
3.2.7 房屋修膳设计的结构验算,应根据材料性能的变化,及时做抽样检测。
4 地基与基础
4.1一般规定
4.1.1 当房屋有局部或整体下沉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其允许变形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时,应对其地基与基础进行检测、验算、分析原因,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补强措施。
4.1.2 验算地基与基础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资料;
(2)房屋的建筑和结构图纸;
(3)房屋沉降观测资料;
(4)房屋开裂倾斜等检测资料;
(5)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6)房屋四周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4.1.3 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可参考原有房屋附近的地质资料,亦可采用现场井探、荷载试验、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等技术方法确定。
4.1.4 在软土地基上的民用多层房屋建造10年以上,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完好,其地基承载力,可按原建造时的承载力提高10%-20%取用.
4.1.5 地基与基础加固时应考虑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2 地基补强
4.2.1 地基局部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其地基可采取下列补强措施:
(1) 水泥灌浆: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浆的水灰比可分为单液水泥或双液水泥硅化进行灌浆;
(2) 硅化补强:采用带孔眼的注浆管将硅酸钠为主剂的混合溶液灌入土中,进行土体固化。
4.2.2 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6Pa,注浆孔距宜为1m。灌注速率水泥浆为40-50L/min,硅酸钠为30L/min。
4.2.3 注浆浆液的球形扩散半径应按下式验算:
4.2.4 当地基条件较复杂时,注浆压力、注浆孔距、应通过现场注浆试验,并按各地经验确定。
4.2.5 采用注浆地基补强时其效果测定,应在施工结束10d后,采用静力触探或贯入法作现场测定;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孔压浆。
4.3 基础托换
4.3.1 基础托换可采用树根桩法或锚杆静压桩法。
4.3.2 树根桩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桩端未达硬土或砂土层时,桩端承载力不计):
4.3.3 树根桩承载力折减系数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桩φ宜取1.0;
(2)当桩间距大于6d时,不计入群桩效应,φ宜取1.0;
(3) 当桩间距小于或等于6d时,计入群桩效应,φ宜取0.8-0.9。对于桩间距小于6d,而桩数大于9根时,可视作一假想深体实基础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8.6.6条验算。
4.3.4 单根树根桩承载力亦可由静压承载力试验确定。
4.3.5 树根桩的倾角小于6度时,可按竖向承载力计算。
4.3.6 树根桩承受竖向和水平向荷载,桩内必须配置统长钢筋笼,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图4.3.6)。
4.3.7 圆形截面树根桩,其直径不宜小于200mm。
4.3.8 锚杆静压桩承载力应按本规程公式4.3.2验算。
4.3.9 钢锚杆的直径应按下式验算:
4.3.10 锚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形式应采用带墩粗头的杆螺栓;
(2) 混凝土基础与锚杆的粘结剂应采用高强粘结材料;
(3) 锚杆埋深应大于或等于10倍的锚杆直径。
4.3.11 锚杆静压桩封头应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4.4 基础扩大
4.4.1 本节适用于基础扩大,包括墙体增设附壁柱基础、挑粱式加固条形基础、加宽砌体条形基础和扩大独立基础等。
4.4.2 扩大部分的基础底标高应与原基础基底标高持平。
4.4.3 基础扩大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旧基础应连成一体;
(2)基础扩大的垫层厚度应与原基础相同;
(3)基础的扩大部分的用料强度等级,块材不应低于MU7.5,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10,混凝土不应低于C15;
(4) 新旧钢筋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50204-82)第三章第四章钢筋焊接和第五节钢筋绑扎与安装的有关规定。
4.4.4 基础扩大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设计荷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5.1.5条规定计算基础需要的面积。
4.4.5 墙体增设附壁柱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扩大基础的有效高度h0,不应小于原墙体基础的有效高度;
(2) 应满足两个方向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4.4.6 墙体增设附壁柱基础(图4.4.6)两个方向的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挑梁位置应设在原基础顶面,间距l宜取1200-1500mm;
(2) 增加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其顶面应与原墙身基础顶面持平;
(3) 挑梁下的基础梁上下配筋不应少于2根,其直径应为10mm;
(4) 挑梁应按倒悬梁计算。
4.4.10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的梁底平均反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4.4.12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与墙体接触面的局部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4.2.1至4.2.6条执行。
4..4.13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其挑梁下的基础梁,应以挑梁为支座的连续倒梁进行验算,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q=(s'/b)bn (4.4.13)
式中q--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4.4.14 强砌体条形基础的验算应符合本规程第4.4.13条的规定,并应将倒梁作为倒板计算(图4.4.14)。
4.4.15 加宽砌体条形基础的横向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纵向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
4.4.16 扩大混凝土柱下独立基础(图4.4.16)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加厚度不宜小于150mm;
(2) 原基础顶面四边加宽,每边不应小于80mm,并应加插四根钢筋,其直径应大于或等于16mm,用直径6mm的箍筋,箍筋间距为100mm加以固定。
4.5 掏土纠偏
4.5.1 房屋整体倾斜,当其刚度尚符合使用功能要求时,可采用掏土纠偏的措施。
4.5.2 制定纠偏方案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资料:
(2)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图纸;
(3)建筑物的使用情况;
(4)地下管线图;
(5)建筑物的倾斜值。
4.5.3 掏土纠偏的土方量应按下式计算:
4.5.4 掏土孔口尺寸宜采用300mm×400mm。掏土深度宜为2-4m,并应根据施工复位情况随时修正。孔距宜为1-1.2m或为开间的1\3。
4.5.5 纠偏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基础图;
(2)掏土孔的布置位置、孔口尺寸、孔的深度和工作沟的位置;
(3)各孔的掏土量及掏土程序;
(4)观测点的设置、观测仪器的要求及观测时间的说明;
(5)纠偏施工说明。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下列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
(1) 砖砌体,包括烧结粘土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砌体;
(2) 块材砌体,包括粉煤灰中型实心块材砌体;
(3) 石砌体,包括各种料石和毛石砌体。
5.1.2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砌体弓突、倾斜的范围和程度;
(2)增开门窗洞口对砌体的影响;
(3)纵横墙交接处及构件搁置点处砌体情况;
(4)明沟、下水道损坏对砌体的影响;
(5)块材和砂浆的强度和老化程度;
(6)砌体裂缝的部位、形状、程度、发展趋向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7)砖石柱弓突、倾斜、裂缝与根部、顶部的损坏情况;
(8)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温差引起对砌体的影响。
5.1.3 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部分采用混凝土或金属构件时,应分别按本规程第7章和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 砌体结构房屋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后,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重砌。
5.1.5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砌体结构房屋变形,应按本规程第4章中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先处理地基基础,后进行砌体的修缮。
5.2 材 料
5.2.1 重砌的砖体材料强度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二章中"材料强度等级"和"砌体的计算指标"的有关规定。
5.2.2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时,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块材,但不得使用严重风化、碱蚀、酥松的块材,并应对原有块材强度测试后再利用。
5.2.3 砌体修缮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5.2.4 选用旧块材作为承重构件,在复算时应根据使用年限、完损状况等因素,其强度设计值取折减系数φ为0.6-1.0。
5.3 砌体弓突、倾斜
5.3.1 当砌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砌体弓突(凹度)程度超过100mm;
(2) 砌体风化、剥落、酥松、块材截面削弱1/5及以上;
(3) 砌体的高厚比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第五章表5.1.1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值的规定值;
(4) 多层房屋倾斜量每层超过层高的1.5%或30mm,或超过全高0.7%或50mm。
5.3.2 轴心受压砌体的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A--截面面积(mm2 )。
对各类砌体均可按毛截面计算;对带壁柱墙,其翼缘宽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多层房屋,当有门窗洞口时,可取窗间墙宽度;当无门窗洞口时,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单层房屋,可取壁柱宽加2/3墙高,但不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5.3.3 偏心受压砌体轴向力的偏心距e按荷载标准值计算,并不宜超过0.7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
离)。当0.7y<e≤0.95y时,除按本规程公式5.3.2计算外,尚应按下式验算:
5.3.6 砖石墙体弓突,可将弓突部分全部或局部拆除重砌。
5.3.7 墙、柱风化剥落,导致有效截面削弱的部位,应重新验算高厚比。
5.3.8 砌体高厚比超过规定值,可采取拆砌墙体增加墙体厚度,或增加附壁柱等修缮措施:
(1)新增砖附壁柱加固(图5.3.8-1),其承载力应按下式验:
(4) 采用水泥砂浆钢筋网加固砌体(图5.3.8-3),加厚砌体的受压承载力可按本规程公式5.3.8-2至公式5.3.8-5验算。
5.3.9 房屋部分墙体倾斜,可对倾斜部分的墙体拆除重砌。
5.4 砌体裂缝
5.4.1 当砌体出现裂缝,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砖石砌体竖向裂缝长度超过层高的1/2,宽度大于20mm,或长度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 门窗洞口、窗间墙有交叉裂缝、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3) 梁支座下的砌体有竖向裂缝;
(4) 房屋一端出现一条或多条45度阶梯形斜裂缝,房屋中部底边出现正"八"字或倒"八"字形斜裂缝;
(5) 混凝土屋盖下出现"一"字形或"八"字形裂缝。
5.4.2 砌体因受压产生的裂缝应按本规程公式5.3.2至公式5.3.4验算。
5.3.4 砌体在受弯时产生裂缝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承载力验算:
5.4.5 钢筋混凝土屋盖温度变化导致顶层墙体裂缝,可在屋盖上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5.4.6 砌体受压、受弯和受剪强度不足产生的裂缝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局部拆砌墙体,应提高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
(2)在墙体一侧或二侧增加附壁柱,增大墙体截面面积;
(3)梁下墙体增加钢筋混凝土梁垫。
5.4.7 地基不均匀沉陷产生的裂缝修膳,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沉降稳定情况下,用水泥砂浆嵌补:用"微膨胀水泥浆"、107水泥浆或水玻璃砂浆等加压注入,封闭裂缝;或局部掏砌墙体;
(2)在沉降不稳定情况下,可先加固地基与基础后,再进行砌体修膳。
5.6 圈梁和过梁
5.6.1 圈梁和过梁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加固:
(1) 圈梁和过梁有竖向裂缝;过梁砖砌体有松动;
(2) 单层房屋檐口标高为5-8m,无圈梁;二层及其以上房屋无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高度小于120mm;
(3)钢筋砖过梁跨度大于2m,砖砌平拱跨度大于1.8m。
5.6.2 过梁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过梁跨度小于1m,且裂缝不严重,可采用钢筋砖过梁加固;
(2)过梁跨度大于或等于1m,且裂缝严重,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加固。
5.7 构造要求
5.7.1 拆砌砌体时,承重砌体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块材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
5.7.2 砌体拆砌前,应做好构件的支撑。
5.7.3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或拆砌时,对墙、柱和楼盖间应有可靠的拉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砌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空斗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土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砌体拆砌的新旧交接处可用直槎,结合应密实、牢固,在纵横交接处可采用钢筋拉结,中距为500mm,设置直径为4mm的钢筋不应少于2根,或采用五皮一砖槎;
(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砌体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搁栅和檩条等搁置点不应小于砌体厚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70mm。
5.7.4 砌体修缮时,屋架或梁端的砌体处,应在屋架或梁端和砌体间设置混凝土或木垫块。混凝土垫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80mm,木垫块不应小于80mm×150mm,并作防腐处理。
5.7.5 砌体拆砌遇防潮层时,在基础上应重铺防潮层,其位置应高出室外地坪50mm以上,于室内地坪50mm,防潮材料可采用防水水泥砂浆,或用厚80mm的C20混凝土作防潮层(图5.7.5)。
5.7.6 新增砖附壁柱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拉结钢筋,竖向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其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00mm,竖向间距应为300-500mm;
(2) 混合砂浆应采用M5-M10,砖应采用MU7.5以上;
(3) 附壁柱宽度不应小于240mm,厚度不应小于120mm。
5.7.7 墙、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套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5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2) 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3) 箍筋的直径应采用6-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5.7.8 砖柱外包角钢应插入基础,其顶部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角钢不应小于50mm ×50mm× 5mm。
5.7.9 修膳砖砌过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2)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0mm,砂浆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采用M10水泥砂浆;
(3) 钢筋混凝土过梁端部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5.7.10 增设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连续设置在同一水平上,形成封闭,并伸入内墙;
(2)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直径为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 钢筋砖圈梁砌筑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圈梁的高度应为4-6皮砖,水平通长钢筋不应少于6根,直径为6mm,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0mm,分上下两层设置。
5.7.11 采用水泥砂浆钢筋网加固墙体,砂浆厚度不应小于30mm(分两次抹平),纵横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200mm。
5.7.12 修缮空斗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改为实砌墙:
(1) 地震烈度为六度以上的地区;
(2) 地基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3)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
(4) 地下管道较多。
6 木 结 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木结构房屋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搁栅、檩条等构件中部挠曲、开裂程度;
(2)构件节点(木榫)联结情况;
(3)构件进墙搁置部分的长度及端部腐朽程度;
(4)平顶下挠、松动程度;
(5)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挠曲、开裂和铁件锈蚀程度,以及杆件、剪力撑完整情况;
(6)木柱弯曲、开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
(7)立帖结构房屋整体倾斜程度;
(8)木构件虫蛀或在墙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况;
(10)木节(松节、朽节、五花节、节群)、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
6.1.2 屋架、檩条、搁栅、梁、柱等承重构件损坏应用木材修接加固。当以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代替时,其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或《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的有关规定。
6.1.3 查勘时发现虫害,应采取灭虫措施后再修。
6.1.4 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检验其材性、材质和木节等情况,按使用要求分别选择使用。
6.2 材 料
6.2.1 新换或修接承重构件选用新木材,其木材的选材要求和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2.1.1和2.1.3条的规定。
6.2.2 国产常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论设计规范》(GBJ5-88)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
6.2.3 选用旧木材作为承重构件或旧木结构构件,在验算时应视其材质、材种、材性和使用条件、部位、年限等情况,综合分析,强度设计值可取折减系数φ值的0.6-0.8进行折减,弹性模量可取折减系数φ值的0.6-0.9进行折减(整体构件换新木材的值系数取1.0)。
6.2.4 旧木构件的强度和稳定,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应换新或采取加固措施。
6.3 柱
6.3.1 木柱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木柱腐朽变质,截面损坏深度大于1/5以上;
(2) 断面偏小,柱身弯曲超过1/150以上,或倾斜大于1/100以上;
(3) 经检验蛀蚀深度大于方料厚度或圆木直径的1/5以上。
6.3.2 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3) 接柱头的断面不得小于原柱,螺栓间距s0、s'0、s1 ,均不得少于7d;
(4)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不宜用于偏心受压柱;
(5) 木柱夹板连接不得用铁丝代替螺栓。
6.3.6 轴心受压木柱根部腐朽小于800mm可改用砖柱或混凝土接柱,并用铁夹板和螺栓紧固,固定宜用直径12-16mm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6.4 梁、搁栅、檩条
6.4.1 梁、搁栅、檩条等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
(1)中部有斜裂缝或水平裂缝;
(2)梁、搁栅挠度在1/200-1/120间,檩条挠度在1/150-1/100间;
(3)端部腐朽或蛀蚀超过高度的1/4以上,支承长度少于原长度1/2以上。
6.4.2 旧梁、旧搁栅、旧檩条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6.4.4 弯构件的挠度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公式4.2.3执行。
6.4.5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6.4.7 搁栅、檩条等构件腐朽、蛀蚀、可采用拆换或夹板连接加固。
6.4.8 采用双剪连接或单剪连接的连接木材最小厚度和螺栓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5.2.1至5.2.5条的规定;采用旧木材时,应按本规程第6.2.3条的规定进行折减。
6.4.9 搁栅、檩条终端夹板进墙或绑接加固及其螺栓数量,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图6.4.9)。
R1=M1/s R2=M2/s (6.4.9-1)
6.4.10 梁、搁栅、檩条断面过小或挠度过大,可采用钢拉杆加固,其断面按计算确定(图6.4.10)。
6.4.11 扶梯平台进墙搁栅腐朽时,应按本规程第6.4.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扶梯木梁的下端部腐朽,可将腐朽部分及相应的木踏步改为砖砌踏步,或素混凝土踏步,扶梯木斜梁与踏步的连接采用铁夹板连接的螺栓,其直径为12mm,且不应少于2个。
6.5 屋 架
6.5.1 屋架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变形,导致屋架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
(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斜裂缝;或产生弯曲变形;
(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其以上;
(4) 屋架端节点腐朽,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其以上。
(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松动失效;
(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5及其以上。
6.5.2 轴心受压弦杆的构件承载能力和稳定应按本规程第6.3.2至6.3.4条的规定进行验算。
6.5.3 轴心受拉弦杆的构件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6.5.6 屋架受拉木竖杆开裂或螺孔拉裂,用圆钢拉杆加固时(图6.5.6),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6.5.7 屋架斜杆中部弯曲变形,应加夹板或撑木减少斜杆的自由长度,增加其稳定性(图6.5.7)。
6.5.8 屋架端部节点裂缝进行局部加固,应在附近完好部位增设木夹板,再用钢拉杆与端部抵承角钢联结,必要时采用铁箍箍紧受剪面(图6.5.8-1,6.5.8-2)。
6.5.9 屋架上弦个别节间出现危险性断裂迹象时,可采用木夹板和螺栓联结加固(图6.5.9).
6.5.10 屋架下弦用料过小而下垂开裂,可采用钢拉杆加固,其作法是在屋架端部用铁箍箍紧,两端加抵承角钢,联结四根钢拉杆,加强下弦受拉强度(图6.5.10).钢拉杆的断面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对下弦杆的端部型钢支承处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6.5.11 屋架端部齿连接部分腐朽蛀蚀,应截去腐朽部分,按原规格换新,用木夹板连接.齿连接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五章第一节中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旧木材时应按本规程第6.2.3条取φ值系数折减。
6.7 立帖构架牮正
6.7.1 立帖构架房屋整幢(整排)倾斜,可用整体牮正修复。
6.7.2 查勘设计时应检查下列各点,并对损坏部位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1)围护和分隔结构与承重结构的关系;
(2)屋盖、楼盖、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3)单向、双向或交叉倾斜的程度;
(4)构件、杆件等节点的变形及损坏情况;
(5)相邻房屋情况。
1、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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