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项目编号:XKS-3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收费依据:
1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改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哈房地字[1993]第524号)
2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土地局、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哈计基字[1994]第0679号)
3《哈尔滨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条件:
1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哈尔滨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其他条件
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
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取得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准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准文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3)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调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6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8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
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交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拟订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内容),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供地方案及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等待上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讨论。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市政府审批
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等许可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三)待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办理《划拨决定书》。(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