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
日期:2008-05-29 阅览次数:712次 字号:【大 中 小】
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新办
项目编号:XKS-9-1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3《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采矿许可证
许可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哈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1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采矿权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条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需填写清楚、齐全;
2应事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应有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应具有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应依法设立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7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9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开采矿泉水的企业事先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1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开采矿泉水的企业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应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国有企业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4是否在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5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为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禁止性、限制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6审查确认申请人申请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是否由本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7矿产资源开采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8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必须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9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10申请人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
11对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合理性进行审查、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须无其他矿业权设置,并不影响周边其他矿业权的正常生产作业;
12审查申请人探矿权取得方式、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并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
13踏勘现场。实地核实矿区范围是否与所申请的一致,矿区范围坐标和开采深度是否准确、无误,图纸标注是否正确,实地了解矿区周边建筑、道路、市政、其他矿业权设置及环境等情况。
踏勘现场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招标、拍卖和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的由经办人员报本处处长批准。然后,将所进行的事项,所需时间等内容制作成书面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停止记时。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2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或按程序接到市政府的批准通知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加盖局章,制发《采矿许可证》加盖局采矿登记专用章,以及收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采矿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缴费凭据和《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