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 100-87(19871001)
发布人:龙房川 2006-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 100-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22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 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 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 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 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位轴线。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9日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如欲参阅以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