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发布人:龙房川 2006-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条文说明
前言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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