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国添等三人办理房产证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1511次
发布时间:2010/3/18

 

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国添等三人办理房产证纠纷案

(200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56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562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炜,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添,男,1931122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405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炽明,男,1958126生,汉族,住香港红勘环景街178A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熹,男,1979715生,汉族,住广州市新河浦四横路16302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兆铭,男,193586生,广州市金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办理产权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等自愿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为月,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张国添、张炽明、黄熹要求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按房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应向房管部门领取产权证,不存在违约金之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126作出判决:一、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市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405房确认在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名下,并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违约金(按797737×3%计)。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我司至今没有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我司已于200148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登记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因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撤销银行按揭手续并未通知我司,因此延误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任在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我司与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涉及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的诉讼请求。

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67号鸿业大厦的开发商,领有穗房预字第2000013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148,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鸿业大厦西幢第4E号房(现门牌为广州大道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405房),建筑面积135.1180平方米,总价为797737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01531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使用;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退房,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支付违约金,如因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的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有权退房,……上述3%违约金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之第二天起至60日内以现金予以支付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1522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发出收楼通知书。同年63,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了收楼手续。但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另查,2001710,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出具证明,称: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已清还该行的全部按揭贷款,其房屋抵押登记也已涂销等。

2002116,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对上述鸿业大厦的房屋、用地面积进行测绘。同年1011日,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局鸿业大厦的《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20021225,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鸿业大厦的权属人是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是否将已还清银行按揭款告知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节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没有告知其司,因此其司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房屋的权属登记可予暂缓登记的理由不成立。而对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司已办理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及房管部门对鸿业大厦权属的确认,表明其司已经履行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的抗辩,本院认为,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证据只证明其司办理了鸿业大厦整体权属的确认手续,并不能说明其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鸿业大厦中争议房屋的产权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163交付房屋给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使用,至今没有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要求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已付房款的3%)向其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考虑到办理争议房屋权属证书的实际情况,给予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个月的办理时间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予以驳回。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67元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贾震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林惠卿

二OO三年 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谭健颖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