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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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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2

4.5 库房的隔汽和防潮

4.5.1 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等于或大于5时,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4.5.2 围护结构蒸汽渗透阻可按下式验算:

4.5.3 库房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外墙外侧应抹面;

2 外墙的隔汽层应与地面隔热层上下的隔汽层或防潮层搭接;

3 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墙的隔热层两侧均宜设置防潮层;

4 隔墙隔热层底部应设防潮层;

5 楼面、地面的隔热层上、下、四周应作防潮层或隔汽层。

4.6 构造要求

4.6.1 库房屋面上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6.2 库房顶层隔热层采用块状隔热材料时,不宜再做阁楼层。

4.6.3 仅用作铺设松散隔热材料的阁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阁楼楼面不应留有缝隙,若采用预制构件时,其构件之间的缝隙必须填实;

2 松散隔热材料的设计采用厚度应比计算厚度增加50%

3 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1.2m高度的块状隔热材料,其厚度应使其热阻不小于1.38m2·/W,其外侧应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外面不应再抹灰。

4.6.4 库房下列部位易形成冷桥:

1 由于承重结构需要连续,使隔热层断开的部位,如墙体、楼面与梁、板、柱的连接处;

2 门洞和设备管道穿墙、楼板四周部位;

3 门洞外面局部地面和楼面。

凡存在冷桥的部位,均应采取适当增铺隔热层的构造措施,以减少其部位的热交换,避免结露或结霜。

4.6.5 严禁采用含水粘结材料粘结块状隔热材料。

4.6.6 带水作业的冷间应有保护墙面、楼面和地面的防水措施。

4.6.7 冰库的围护墙和柱应有防止冰块冲撞的保护设施。

4.6.8 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4.6.9 冷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设排水设施。

4.6.10 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

4.6.11 多层冷库库房外墙与檐口及穿堂与库房连接部分的变形缝部位应做好防漏水的构造处理。

4.7 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和控制室

4.7.1 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4.7.2 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不宜高于6m

4.7.3 氨压缩机房的屋面应设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4.7.4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 机器间内的墙裙、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4.7.6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堵塞。

4.7.7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8 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5 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冷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当小型冷库如采用砖混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

5.1.2 单层及多层冷库柱网尺寸不宜小于6m×6m

5.1.3 库房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力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破坏。

5.1.4 库房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温度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50m,如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伸缩缝间距可适当增加。

5.1.5 库房顶层为阁楼时,阁楼屋面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时,伸缩缝最大间距可按表5.1.5采用。

5.1.6 当库房阁楼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且相对边柱中心线距离等于或大于30m时,边柱柱顶与屋面梁宜采用铰接。

5.1.7 库房外墙与库内承重结构之间每层均应设置锚系梁,锚系梁间距可为6m。墙角处不宜设置,墙角至第一个锚系梁的距离不宜小于6m。墙角砖砌体应适当配筋。

5.1.8 当库房底层为架空地面时,其地面结构宜采用预制梁板。

5.1.9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5.1.10 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

5.1.11 零度以下低温库房承重墙、柱基础最小埋置深度自库房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少于1.5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要求。

5.1.12 软土地基应考虑库房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墙柱基础、库房地面及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5.1.13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震区冷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的要求。对冷库无梁楼盖结构主要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库如设置抗震墙,抗震墙宜沿建筑物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应减少对冷库库房使用功能的影响,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

2 库房外墙如与无梁楼盖结构脱开,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外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冷库外墙与每层无梁楼盖之间应可靠拉结,设置能承受拉力与压力的锚系梁。

3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无梁楼盖柱上板带上部钢筋的1/2及全部下部钢筋应纵向连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中关于框架梁纵向钢筋抗震构造的要求,无梁楼盖柱纵筋及箍筋亦应符合该规范中框架柱抗震构造的要求。

5.1.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的库房,投产前必须逐步降温,每日降温不得超过3, 当库房温度降到4 时,应保持34d,然后再继续降温。

5.2 荷载

5.2.1 库房楼面和地面结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房间用途按表5.2.1采用。

5.2.2 冷库吊运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5.2.2采用。

5.2.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库房及穿堂,其梁、柱和基础活荷载的折减系数宜按表5.2.3采用。

5.2.4 压缩机房操作平台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及一般检修工具的重量,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kN/m2。设备按实际荷载确定。

5.2.5 氨压缩机及设备设于楼面时,荷载应按实际重量考虑。压缩机等振动设备动力系数取1.3

5.3 材料

5.3.1 冷间内使用的水泥和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内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和掺有火山灰质材料的矿渣水泥;

2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水泥;

3 冻结间、冻结物冷藏间、冰库、负温穿堂等应优先使用高于4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亦可使用高于425号的矿渣水泥;冷却间、冷却物冷藏间应使用高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水泥;

4 冷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配制混凝土时,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75kg;冻结间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水灰比不得大于0.6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

5.3.2 冷间用的混凝土抗冻标号应不低于D50。可掺入适量混凝土外加剂,以提高混凝土抗冻融破坏能力。

注:抗冻标号D5028d龄期的试件经冻融循环50次,同时满足其强度损失率应不超过25%,重量损失率不超过5%

5.3.3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粘土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7.5

5.3.4 在冷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外加剂中含碱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5.3.5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受力钢筋宜采用级热轧钢筋。

冷间钢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中的规定选用钢材。

6 制冷

6.1 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6.1.1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6.1.2 冷却间、冻结间和货物不经冷却而进入冷却物冷藏间的货物热流量系数P应取1.3,其他冷间取1

6.1.3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6.1.4 货物热流量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小值);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按本规范表3.0.3冷藏间的公称体积为大值时取大值);冷加工间和其他冷间应取1

6.1.5 冷间用的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的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6.1.5规定采用。

6.1.6 围护结构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7 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Aw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地面和外墙的长、宽度应自外墙外表面至外墙外表面或外墙外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1l2l3l4 )。

2 楼板和内墙长、宽度应自外墙内表面至外墙内表面或外墙内表面至内墙中或内墙中至内墙中计算(如图6.1.7-1中的l5l6l7l8)

3 外墙的高度:地下室或底层,应自地坪的隔热层下表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h2h3);中间层应自该层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h4h5);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上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6h7)。

4 内墙的高度:地下室、底层和中间层,应自该层地面、楼面至上层楼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8h9) ;顶层应自该层楼面至顶部隔热层下表面计算(如图6.1.7-2中的h10h11)。

6.1.8 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计算外墙、屋面和顶棚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3.0.6条规定采用。

2 计算内墙和楼面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取其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却间或冻结间时,应取该类冷间空库保温温度。空库保温温度,冷却间应按10,冻结间应按-10计算。

3 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加热装置时,其外侧温度按12计算;如地面下部无加热装置或地面隔热层下为自然通风架空层时,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6.1.9 货物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0 冷间的每日进货质量m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l 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2 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8%计算;

3 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应大于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4 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应按该间计算吨位的5%计算;

5 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质量一般宜按该库每日冻结质量计算;如该进货的热流量大于按该冷藏间计算吨位5%计算的进货热流量时,则可按本条4款的进货质量计算;

6 冻结质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质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6.1.11 货物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质量系数应按表6.1.11规定取值。

6.1.12 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在本库进行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温度的取值应按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乘以生产旺月的温度修正系数,该系数按表6.1.12取值;

2 自外库调入已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温度应为该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其运载工具温度按本条1"运载工具温度"计算。

6.1.13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未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按35计算,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按4计算;

2 从外库调入的冻结货物温度按-8-10计算;

3 无外库调入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或包冰衣后或包装后的货物温度计算;

4 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按15计算;

5 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计算;

6 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计算。

6.1.14 通风换气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5 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1.16 操作热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6.2 库房

6.2.1 设有吊轨的冷却间和冻结间的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2 吊轨单位长度净载货质量m'd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6.2.3 吊轨的轨距及轨面高度,应按吊挂食品和运载工具的实际尺寸、通风间距及必要的操作空间确定,可按表6.2.3选用。

6.2.4 设有搁架式冻结设备的冻结间,其冷加工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2.5 成套设备的冷加工能力,可根据制造厂所提供的数据确定。

6.2.6 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选用的冷却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的氨制冷装置用冷却设备标准的要求。

2 冷却间、冻结间和冷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空气冷却器。

3 可根据不同食品的冻结工艺要求,选用合适的冻结设备,例如冻结隧道、平板冻结设备、螺旋式冻结设备、流态式冻结设备等。

4 冻结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宜选用空气冷却器。当食品无良好的包装时,也可采用顶排管、墙排管。

5 包装间的冷却设备当室温低于-5时应选用排管;当室温高于-5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6 包装间、分割肉间等人员较多的冷间,当采用氨直接蒸发式冷却设备时,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6.2.7 冷间中冷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提高库房体积利用系数,以及便于安装、检修、操作和除霜。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平顶或梁底的净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50mm。落地式空气冷却器水盘底应与地面保持一定的架空距离。

6.2.8 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2.9 光滑顶排管和光滑墙排管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6.2.10 氨搁架式冻结设备的传热系数应按表6.2.10的规定采用。

6.2.11 冷间温度与冷却设备蒸发温度的计算温度差,应根据减少食品干耗、提高制冷机效率、节省能源、降低投资等方面,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顶排管、墙排管和搁架式冻结设备的计算温度差,宜按算术平均温度差采用,并不宜大于10

2 空气冷却器的计算温度差,应按对数平均温度差确定。可取710 ,冷却物冷藏间也可采用更小的温度差。

6.2.12 冷却设备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应控制在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2.13 根据冷间的用途、尺寸、空气冷却器性能、贮存货物的种类和规定的温湿度条件,空气冷却系统可采用无风道的或有风道的空气分配系统。

6.2.14 无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装有分区作用的吊顶式空气冷却器或装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的冷藏间,应保证有足够的气流射程,并应在货堆上部有0.61m的气流扩展空间。

在无风道系统中,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宜设空气导流板;落地式空气冷却器宜设喷嘴,用于库房空气分配。

6.2.15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宜用于空气强制循环的冻结间和冷却间,以及设有集中落地式空气冷却器而货堆上部又缺乏足够的气流扩展空间的冷藏间。

风道空气分配系统,应设置送风风道,可利用货物之间的空间作为回风风道。

6.2.16 冷却间、冻结间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白条肉的冷却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0.51.0m/s(采用二阶段冷却工艺的,第一阶段风速应为1.52m/s)

2 吊挂白条肉的冻结间,气流应均匀下吹,肉片间平均风速应为1.52.0m/s

3 盘装食品冻结间的气流应均匀横吹,盘间平均风速应为13m/s

6.2.17 冷却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应为0.30.5m/s;冻结物冷藏间内,货垛间平均风速不宜大于0.25m/s

6.2.18 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物冷藏间宜按所贮货物的品种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换气次数每日不宜少于2次;

2 面积大于150m2或虽小于150m2但不经常开门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采用机械通风换气装置。进入冷间的新鲜空气应先经冷却(或加热处理);

3 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4 冷间内废气应直接排至库外,出风口应设置便于操作的保温启闭装置;

5 新鲜空气入口和废气排出口不宜在同侧开设。若在同侧开设时,排出口应在新鲜空气入口的下侧,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m,水平距离不宜小于4m

6.2.19 冷间内的通风换气管道、通风管道穿越围护结构处及其外侧1.52.0m长的管段、常温穿堂内排气管均须保温。

排气管道应坡向库外;进气管道冷间内的管段应坡向空气冷却器;风管最低点应有放水措施。

6.3 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6.3.1 所选用的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6.3.2 氨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氨压缩机应根据各蒸发温度机械负荷的计算值分别选定,不另设备用机。

2 选用的活塞式氨压缩机,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大于8时,应采用双级压缩;挡冷凝压力与蒸发压力之比小于或等于8时,应采用单级压缩。

3 选配氨压缩机时,其制冷量宜大小搭配。

4 氨压缩机房内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机器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5 选用压缩机时,应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对压缩机所需功率进行计算,由制造厂选配适宜的电机。

6.3.3 制冷装置中的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和贮液器等辅助设备的选择,均应与设置的氨压缩机制冷量相适应。

6.3.4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宜按表6.3.4规定选用。

6.3.5 中间冷却器的选择应根据其直径和蛇形管冷却面积的计算确定。

6.3.6 中间冷却器的直径按下式计算:

6.3.7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3.8 中间冷却器蛇形管的对数平均温度差应按下式计算:

6.3.9 油分离器的直径应按下式计算:

6.3.10 洗涤式油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出液总管250300mm

6.3.11 冷凝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冷式和蒸发式冷凝器,其冷凝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中规定的冷凝温度取值,但均不应超过40

2 冷却水进出口的温度差对立式壳管式冷凝器应取1.53;对卧式壳管式冷凝器应取46

3 冷凝器的传热系数和热流密度应按产品规定和参考投产后产生水垢和油污等的影响确定;

4 冷凝器的传热面积按下式计算:

6.3.12 贮液器的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6.3.13 贮液器的体积系数ψ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冷库公称体积小于或等于2000m3时,应为1.2

2 当冷库公称体积为200110000m3时,应为1

3 当冷库公称体积为1000120000m3时,应为0.8

4 当冷库公称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为0.5

5 如冷库有部分蒸发器因生产淡季或检修而需抽空时,体积系数可酌情增大。

6.3.14 排液桶的体积应按各冷间中排液量最大的一间确定,排液桶的充满度宜取70%

6.3.15 低压循环贮液器的选择应根据其直径和体积的计算确定。

6.3.16 低压循环贮液器直径应按下式计算:

6.3.17 低压循环贮液器体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6.3.18 氨泵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氨泵的体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2 氨泵的排出压力必须克服氨泵出口至蒸发器进液口的沿程及局部阻力损失、氨泵中心至最高的蒸发器进液口上升管段静压阻力损失、加速度阻力损失。蒸发器节流阀前应维持足够的压力,以克服蒸发器及回气管的沿程、局部、上升管段静压、加速度阻力损失,并有一定裕量使多余氨液顺利流回低压循环贮液器;

3 氨泵进液处压力应有不小于0.5m液柱的裕度。

6.3.19 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气系统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氨压缩机房内增设氨液分离器:

1 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2 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冰池;

3 库房的氨液分离器与氨压缩机房的水平距离大于50m时。

6.3.20 制冷装置中的辅助设备,其润滑油的排放应通过集油器。

6.3.21 制冷装置中不凝性气体的排放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

6.3.22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2 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

3 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6.4 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6.4.1 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2 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3 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4 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5 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6 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7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6.4.2 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答装置。

6.4.3 氨泵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 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2 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3 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4 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6.4.4 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6.4.5 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某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6.4.6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6.4.7 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6.4.8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6.4.9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6.4.10 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6.4.11 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6.4.12 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6.4.13 库房应设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根据需要可设温度湿度自控装置。

6.4.14 空气冷却器宜设人工指令自动除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答装置。

6.4.15 冻结间宜设自动保冷装置,保证在不进行冻结时,库温处于-8±2范围,以免库体产生冻融循环。

6.4.16 宜采用自动型不凝性气体分离器,以便制冷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及时放出。

6.4.17 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6.4.18 氨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

6.4.19 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6.5 管道

6.5.1 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5.2 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6.5.3 制冷管道管径的选择,其允许压力降和允许速度宜按表6.5.3-1和表6.5.3-2 采用。

6.5.4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管道的挠度不应大于1/400

2 低压管道直线段超过100m,高压管道直线段超过50m时,应采用补偿装置,例如伸缩弯等;

3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排液桶、集油器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等的降压管应接在气液分离装置的回气入口以前,不应直接接在压缩机的吸气管上;

5 融霜用热氨管应连接在除油装置以后,其起端应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

6 氨压缩机的吸气管、排气管应从上面与总管连接,这样可避免润滑油和氨液积聚在不工作的管道中;

7 在管道系统中,应考虑能从任何一个设备(容器)中将氨抽走;

8 连接氨压缩机的管道不应与建筑物结构刚性连接;

9 连接氨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

10 供液管应避免气囊,吸气管应避免液囊;

11 系统管道的坡度宜按表6.5.4的规定采用。

6.5.5 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密性试验:高压侧应进行1.8MPa(表压)、中低压侧应进行1.2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有关规定执行;

2 抽真空试验: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3 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6 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与刷漆

6.6.1 凡管道和设备导致冷损失的部位,将产生凝结水滴的部位和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6.6.2 管道和设备保冷的设计、选材、结构及安全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 11790及《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执行。

6.6.3 穿过墙体或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使保冷结构中断。

6.6.4 融霜用热氨管应保温。

6.6.5 制冷系统管道和设备经排污、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均应涂防锈底漆二道,色漆二道(有保冷层或保温层的在其保护面层的外表面涂色漆二道)。光滑排管可仅刷防锈漆二道。

6.6.6 色漆的颜色宜按表6.6.6采用。

6.6.7 油漆、粘结剂、保冷层材料的选用,其特性应相互匹配,并不得有物理、化学反应,并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6.7 盐水制冰和储冰

6.7.1 制冰池的制冰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6.7.2 结冰时间可按下式确定:

6.7.3 冰块重量、尺寸和冰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造冰》GB 4600和《制冰桶》GB 4601的要求。

6.7.4 制冰池内冷却设备的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6.7.5 当制冰池的冷却设备采用V型或螺旋管型蒸发器时,应采用重力式氨液循环装置;其氨液分离器体积不应小于该蒸发器体积的20%25%,分离器内的气体流速不应大于0.5m/s

6.7.6 制冰池的四壁和底部应做好保冷层、防潮层和隔汽层。四壁顶部必须设防止生产用水渗入保冷层内的措施,池底保冷层下应采取防止地面冻胀的措施。

制冰池保冷层的总热阻应大于或等于2.84m2·/W

6.7.7 冰库冷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以下的可不设墙排管,但顶排管必须分散满铺;

2 冰库的建筑净高在6m或高于6m时,应设墙排管和顶排管。墙排管的安装高度宜在堆冰高度以上;

3 顶排管或墙排管不得采用翅片管。

7 电气

7.1 变配电室

7.1.1 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采用一回路专用线供电。对公称体积在2500m3以下的小型冷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1.2 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要求且条件许可时,可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冷库保温运行的需要。

7.1.3 冷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全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采用0.550.70

7.1.4 当冷库电力负荷大于315kVA且淡旺季负荷相差较大时,在保证氨压缩机可靠启动的条件下,宜选用2台变压器。变压器的负荷率可采用0.80.9

7.1.5 冷库宜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氨压缩机房布置。

7.1.6 冷库应采用集中补偿或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冷库自然功率因数可采用0.78

7.1.7 高低压配电室宜布置应急照明。当变配电室布置有直流电源屏时,应急照明电源可取自电源屏,否则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 氨压缩机房

7.2.1 氨压缩机房宜安装氨气浓度自动测量装置,当氨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1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7.2.2 氨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控制室应位于机房一侧。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

7.2.3 每台氨压缩机或氨泵的电动机均应装设电流表。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设置过载保护。

7.2.4 每台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7.2.5 氨压缩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宜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排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7.2.6 氨压缩机房的动力设备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动力配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或采用无铠装铜芯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

7.2.7 氨压缩机房的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照度设计宜为5075lx,应选用防爆类型的荧光灯具,在设备间操作平台部分也可选用防爆类型的白炽灯具。照明线路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明敷。

7.2.8 氨压缩机房宜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3 库房

7.3.1 冷库库房属低温、潮湿场所,电气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充分考虑到该场所的特点和要求。

7.3.2 库房部分的动力及照明配电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常温穿堂或月台群房等干燥场所。

7.3.3 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型白炽灯具。

7.3.4 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和穿堂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20lx;加工间、包装间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50lx

7.3.5 冷间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和顶排管,在库内走道处应重点布灯,在货位内可均匀布置。

7.3.6 冷间内照明开关应采用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每间库房的照明开关应集中装于该间库房的门外,并应远离门口布置。

7.3.7 为提高库内照明的可靠性,每间建筑面积较大的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按放射式配电。

7.3.8 冷库宜采用AC220V/380VTN-STN-C-S配电系统。冷间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供电,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m时,应采用AC24V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PE线)。

7.3.9 低于0的冷间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均应采用铜芯耐低温橡皮绝缘电缆,并宜明敷。0及以上的冷间内可采用铜芯全塑电缆,并宜明敷,也可采用铜芯橡皮绝缘电线穿管暗敷,穿线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

7.3.10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宜集中敷设,旦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7.3.11 冷藏门防冻可采用自限温电热带作为加热元件,加热电压不宜超过AC24V,加热元件严禁穿过库房隔热层。

7.3.12 库房阁楼层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7.3.13 根据需要冷间内可设呼唤信号装置,此时库内门上方墙上应装设常明灯。

7.3.14 冷库电梯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

7.3.15 冷库消防水泵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当冷库采用双电源供电时,消防水泵应双路供电,末端自投。

7.3.16 当冷库设有消火栓箱时,在控制室应设消火栓信号报警装置。

7.3.17 凡采用机械通风作为地下土壤防冻的冷库,通风机应能根据地下加热层的温度自动运行。

7.3.18 冷库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7.4 制冷工艺自动控制

7.4.1 配合制冷工艺设计,冷库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及局部自控线路。

7.4.2 对具有投资能力和一定技术水平的冷库,制冷工艺自控系统的设计,除实现本规范第7.4.1条内容的要求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制冷工艺系统半自动运行或全自动运行。

7.4.3 对有条件地区的冷库,应采用冷库微机管理及微机控制新技术。

8 给水和排水

8.1 给水

8.1.1 冷库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应比冷凝温度低57(蒸发式冷凝器除外);

2 冲霜水的水温不应低于+10

3 冷凝器进水温度最高允许值:立式壳管式为32;卧式壳管式为29;淋浇式为32

8.1.2 冷却水宜采用淡水,其水质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8.1.3 制冰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1.4 冷凝器采用直流水冷却时,其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8.1.5 冷凝器采用混合循环水冷却时,其补充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8.1.6 冷却水宜采用循环供水,选用机械通风冷却塔为冷却构筑物。

8.1.7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选用条件:

1 冷却塔热力性能应满足设计对水温、水量及当地气象条件的要求;

2 风机设备应是效率高、噪声小、运转安全可靠、耐腐蚀、符合标准的产品;

3 冷却塔体、填料的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8.1.8 计算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的气象条件,宜采用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气象资料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时期3个月的日平均值。

8.1.9 循环给水宜采取水质稳定处理措施。

8.1.10 冷却塔循环给水的补充水量,宜按冷却塔循环水量的2%3%计算。

8.1.11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循环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1 在冷却塔的进水干管上宜设旁路水管,应能通过全部循环水量;

2 冷却塔的进水管道应设泄空水管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

8.1.12 氨压缩机水套冷却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

8.1.13 制冰用水量应按每吨冰用水1.11.5m3计算。

8.1.14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水量应按产品样本规定。冲霜淋水延续时间按每次1520min计算。冲霜水宜回收利用。

8.1.15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冲霜配水装置前的自由水头不应小于5m

8.1.16 冲霜给水管应设坡度,坡向空气冷却器(冷风机)或泄空装置并采取防结露措施。

8.1.17 多层冷库穿堂或楼梯间应设室内消火栓,当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如需启动水泵才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时,消火栓箱内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库区及氨压缩机房门外应设消火栓。

8.2 排水

8.2.1 冷却间、常温穿堂和氨压缩机房的楼面、地面应设地漏。电梯井、地磅坑等易于集水处应有排水及防止水流倒灌设施。

8.2.2 冲霜排水管道的坡度和充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1997年版)的规定。管道明露部分应采取保温和防止结露措施。

8.2.3 冷却物冷藏间设在地下室时,其冲霜排水的集水井(池)应采取防止冻结和防止水流倒灌的措施。

8.2.4 冲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附录A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

附录B 冷间围护结构总热阻Ro的确定方法

B.0.1 冷间外墙屋面或顶棚总热阻,可根据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与室内温度的温差乘以表B.0.1-1中修正系数a值进行修正,再按表B.0.1-2选用。

B.0.2 冷间隔墙总热阻可根据隔墙两侧室名及设计室温按表B.0.2选用。

B.0.3 冷间楼面总热阻可根据楼板上下冷间设计温度差按表B.0.3选用。

B.0.4 冷间直接铺设在土壤上的地面总热阻可根据冷间设计温度按表B.0.4选用。

B.0.5 冷间铺设在架空层上的地面总热阻可根据冷间设计温度按表B.0.5选用。

B.0.6 冷间外墙、屋面、隔墙当采用价格高的隔热材料时,一般可采用单位面积热流量较大的总热阻;当采用价格低的隔热材料时,可采用单位面积热流量较小的总热阻。

附录C 墙排管、顶排管的传热系数和换算系数

C.0.1 氨单排光滑蛇形墙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1

C.0.2 氨单层光滑蛇形顶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2)。

C.0.3 氨双层光滑蛇形顶排管和氨光滑U形顶排管在特定条件下的传热系数(见表C.0.3)。

C.0.4 各型排管换算系数(见表C.0.4)

附录D 主要城市地面下3.2m深处历年最低两个月的土壤平均温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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