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GJ 94-2008条文说明 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379028次
发布时间: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GJ 942008条文说明         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 4 22 日以第18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大学。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总则

1.0.11.0.3 桩基的设计与施工要实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的目标,应综合考虑下列诸因素,把握相关技术要点。

1 地质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层分布特征和土性、地下水赋存状态与水质等,是选择桩型、成桩工艺、桩端持力层及抗浮设计等的关键因素。因此,场地勘察做到完整可靠,设计和施工者对于勘察资料做出正确解析和应用均至关重要。

2 上部结构类型、使用功能与荷载特征。不同的上部结构类型对于抵抗或适应桩基差异沉降的性能不同,如剪力墙结构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优于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排架结构适应差异沉降的性能优于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决定桩基设计等级的依据之一;荷载大小与分布是确定桩型、桩的几何参数与布桩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地震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制约桩的设计。

3 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桩型与成桩工艺的优选,在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单桩承载力要求前提下,尚应考虑成桩设备与技术的既有条件,力求既先进且实际可行、质量可靠;成桩过程产生的噪声、振动、泥浆、挤土效应等对于环境的影响应作为选择成桩工艺的重要因素。

4 注重概念设计。桩基概念设计的内涵是指综合上述诸因素制定该工程桩基设计的总体构思。包括桩型、成桩工艺、桩端持力层、桩径、桩长、单桩承载力、布桩、承台形式、是否设置后浇带等,它是施工图设计的基础。概念设计应在规范框架内,考虑桩、土、承台、上部结构相互作用对于承载力和变形的影响,既满足荷载与抗力的整体平衡,又兼顾荷载与抗力的局部平衡,以优化桩型选择和布桩为重点,力求减小差异变形,降低承台内力和上部结构次内力,实现节约资源、增强可靠性和耐久性。可以说,概念设计是桩基设计的核心。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术语以《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为基础,根据本规范内容 ,作了相应的增补、修订和删节;增加了减沉复合疏桩基础、变刚度调平设计、承台效应系数、灌注桩后注浆、桩基等效沉降系数。

2.2 符号

符号以沿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规范既有符号为主,根据规范条文的变化作了相应调整,主要是由于桩基竖向和水平承载力计算由原规范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改为按标准组合。共有四条: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用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取代原规范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设计值;2.2.3 几何参数;2.2.4计算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桩基设计的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原《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采用桩基承载能力概率极限状态分项系数的设计法,相应的荷载效应采用基本组合。本规范改为以综合安全系数K 代替荷载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以单桩极限承载力和综合安全系数K 为桩基抗力的基本参数。这意味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0,亦即为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本规范作这种调整的原因如下:

1)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设计原则一致,以方便使用。

2) 关于不同桩型和成桩工艺对极限承载力的影响,实际上已反映于单桩极限承载力静载试验值或极限侧阻力与极限端阻力经验参数中,因此承载力随桩型和成桩工艺的变异特征已在单桩极限承载力取值中得到较大程度反映,采用不同的

承载力分项系数意义不大。

3) 鉴于地基土性的不确定性对基桩承载力可靠性影响目前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原《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的承载力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模式尚属不完全的可靠性分析设计。

关于桩身、承台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抗力仍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钢桩)规定的材料强度设计值,作用力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计算确定。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以桩基的变形、抗裂、裂缝宽度为控制内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如同上部结构一样从未实现基于可靠性分析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因此桩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计算维持原《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规范的规定。

3.1.2 划分建筑桩基设计等级,旨在界定桩基设计的复杂程度、计算内容和应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桩基设计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规模、体型与功能特征、场地地质与环境的复杂程度,以及由于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甲级建筑桩基,第一类是(1)重要的建筑;(230 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这类建筑物的特点是荷载大、重心高、风载和地震作用水平剪力大,设计时应选择基桩承载力变幅大、布桩具有较大灵活性的桩型,基础埋置深度足够大,严格控制桩基的整体倾斜和稳定。第二类是(3)体型复杂且层数相差超过10 层的高低层(含纯地下室)连体建筑物;(420 层以上框架-核心筒结构及其他对于差异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这类建筑物由于荷载与刚度分布极为不均,抵抗和适应差异变形的性能较差,或使用功能上对变形有特殊要求(如冷藏库、精密生产工艺的多层厂房、液面控制严格的贮液罐体、精密机床和透平设备基础等)的建(构)筑物桩基,须严格控制差异变形乃至沉降量。桩基设计中,首先,概念设计要遵循变刚度调平设计原则;其二,在概念设计的基础上要进行上部结构-承台-桩土的共同作用分析,计算沉降等值线、承台内力和配筋。第三类是(5)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及坡地、岸边建筑;(6)对相邻既有工程影响较大的建筑物。这类建筑物自身无特殊性,但由于场地条件、环境条件的特殊性,应按桩基设计等级甲级设计。如场地处于岸边高坡、地基为半填半挖、基底同置于岩石和土质地层、岩溶极为发育且岩面起伏很大、桩身范围有较厚自重湿陷性黄土或可液化土等等,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把握好桩基的概念设计,控制差异变形和整体稳定、考虑负摩阻力等至关重要;又如在相邻既有工程的场地上建造新建筑物,包括基础跨越地铁、基础埋深大于紧邻的重要或高层建筑物等,此时如何确定桩基传递荷载和施工不致影响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成为设计施工应予控制的关键因素。

丙级建筑桩基的要素同时包含两方面,一是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二是荷载分布较均匀、体型简单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一般建筑;桩基设计较简单,计算内容可视具体情况简略。

乙级建筑桩基,为甲级、丙级以外的建筑桩基,设计较甲级简单,计算内容应根据场地与地基条件、建筑物类型酌定。

3.1.3 关于桩基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计算或验算,条文所列6 项内容中有的为必算项,有的为可算项。

3.1.43.1.5 桩基变形涵盖沉降和水平位移两大方面,后者包括长期水平荷载、高烈度区水平地震作用以及风荷载等引起的水平位移;桩基沉降是计算绝对沉降、差异沉降、整体倾斜和局部倾斜的基本参数。

3.1.6 根据基桩所处环境类别,参照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结构构件正截面的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按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宜产生拉应力;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裂缝宽度。最大裂缝宽度限值见规范表3.5.3

3.1.7 桩基设计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和抗力是根据计算或验算的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1 确定桩数和布桩时,由于抗力是采用基桩或复合基桩极限承载力除以综合安全系数k=2 确定的特征值,故采用荷载分项系数γGγQ1 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2 计算荷载作用下基桩沉降和水平位移时,考虑土体固结变形时效特点,应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水平地震作用、风荷载作用下桩基的水平位移时,应按水平地震作用、风载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3 验算坡地、岸边建筑桩基整体稳定性采用综合安全系数,故其荷载效应采用γGγQ1 的标准组合。

4 在计算承台结构和桩身结构时,应与上部混凝土结构一致,承台顶面作用效应应采用基本组合,其抗力应采用包含抗力分项系数的设计值;在进行承台和桩身的裂缝控制验算时,应与上部混凝土结构一致,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5 桩基结构作为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安全等级、结构使用年限,应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一致。考虑到桩基结构的修复难度更大,故结构重要性系数γo 除临时性建筑外,不应小于1.0

3.1.8 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

变刚度调平概念设计旨在减小差异变形、降低承台内力和上部结构次内力,以节约资源,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确保正常使用功能。以下就传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刚度调平设计原理与方法、试验验证、工程应用效果进行说明。

1 天然地基箱基的变形特征

3.11 所示为北京中信国际大厦天然地基箱形基础竣工时和使用3.5 年相应的沉降等值线。该大厦高104.1m,框架-核心筒结构;双层箱基,高11.8m;地基为砂砾与粘性土交互层;1984 年建成至今20 年,最大沉降由6.0cm 发展至12.5cm,最大差异沉降

Smax=0.004Lo,超过规范允许值[Smax] =0.002Lo (Lo为二测点距离)一倍,碟形沉降明显。这说明加大基础的抗弯刚度对于减小差异沉降的效果并不突出,但材料消耗相当可观。

2 均匀布桩的桩筏基础的变形特征

3.12 为北京南银大厦桩筏基础建成一年的沉降等值线。该大厦高113m,框架-核心筒结构;采用φ400PHC 管桩,桩长l11m,均匀布桩;考虑到预制桩沉桩出现上浮,对所有桩实施了复打;筏板厚2.5m;建成一年,最大差异沉降Smax=0.002Lo 。由于桩端以下有粘性土下卧层,桩长相对较短,预计最终最大沉降量将达7.0cm 左右,Smax将超过允许值。沉降分布与天然地基上箱基类似,呈明显碟形。

3 均匀布桩的桩顶反力分布特征

3.13 所示为武汉某大厦桩箱基础的实测桩顶反力分布。该大厦为22 层框架-剪力墙结构,桩基为φ500PHC 管桩,桩长22m,均匀布桩,桩距3.3d,桩数344 根,桩端持力层为粗中砂。由图3.13 看出,随荷载和结构刚度增加,中、边桩反力差增大,最终达1:1.9,呈马鞍形分布。

4 碟形沉降和马鞍形反力分布的负面效应

(1)碟形沉降

约束状态下的非均匀变形与荷载一样也是一种作用,受作用体将产生附加应力。箱筏基础或桩承台的碟形沉降,将引起自身和上部结构的附加弯、剪内力乃至开裂。

(2)马鞍形反力分布

天然地基箱筏基础土反力的马鞍形反力分布的负面效应将导致基础的整体弯矩增大。以图3.11 北京中信国际大厦为例,土反力按《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所给反力系数,近似计算中间单位宽板带核心筒一侧的附加弯矩较均布反力增加16.2%。根据图3.13 所示桩箱基础实测反力内外比达1:1.9,由此引起的整体弯矩增量比中信国际大厦天然地基的箱基更大。

5 变刚度调平概念设计

天然地基和均匀布桩的初始竖向支承刚度是均匀分布的,设置于其上的刚度有限的基础(承台)受均布荷载作用时,由于土与土、桩与桩、土与桩的相互作用导致地基或桩群的竖向支承刚度分布发生内弱外强变化,沉降变形出现内大外小的碟形分布,基底反力出现内小外大的马鞍形分布。

当上部结构为荷载与刚度内大外小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时,碟形沉降会更趋明显(3.1-4a),上述工程实例证实了这一点。为避免上述负面效应,突破传统设计理念,通过调整地基或基桩的竖向支承刚度分布,促使差异沉降减到最小,基础或承台内力和上部结构次应力显著降低。这就是变刚度调平概念设计的内涵。

(1)局部增强变刚度

在天然地基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情况下,可对荷载集度高的区域如核心筒等实施局部增强处理,包括采用局部桩基与局部刚性桩复合地基(如图3.14c))。

(2)桩基变刚度

对于荷载分布较均匀的大型油罐等构筑物,宜按变桩距、变桩长布桩(图3.1-5)以抵消因相互作用对中心区支承刚度的削弱效应。对于框架-核心筒和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荷载分布考虑相互作用,将桩相对集中布置于核心筒和柱下,对于外围框架区应适当弱化,按复合桩基设计,桩长宜减小(当有合适桩端持力层时),如图3.1.4-(b)

3)主裙连体变刚度

对于主裙连体建筑基础,应按增强主体(采用桩基)、弱化裙房(采用天然地基、疏短桩、复合地基、褥垫增沉等)的原则设计。

4)上部结构-基础-地基(桩土)共同工作分析

在概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上部结构-基础-地基(桩土)共同作用分析计算,进一步优化布桩,并确定承台内力与配筋。

6 试验验证

1)变桩长模型试验

在石家庄某现场进行了20 层框架-核心筒结构1/10 现场模型试验。从图3.16 看出,等桩长布桩(d=150mm,l=2m)与变桩长(d=150mm, l=2m3m4m)布桩相比,在总荷载F=3250KN下,其最大沉降由Smax 6mm,减至Smax 2.5mm,最大沉降差由Smax=0.002Lo Lo为二测点距离)减至Smax=≤0.0005Lo 。这说明按常规布桩,差异沉降难免超出规范要求,而按变刚度调平设计可大幅减小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

由表3.1-1 桩顶反力测试结果看出,等桩长桩基桩顶反力呈内小外大马鞍形分布,变桩长桩基转变为内大外小碟形分布。后者可使承台整体弯矩、核心筒冲切力显著降低。

2)核心筒局部增强模型试验

3.1-7 为试验场地在粉质粘土地基上的20 层框架结构1/10 模型试验,无桩筏板与局部增强(刚性桩复合地基)试验比较。从图3.1-7c)、(d)可看出,在相同荷载(F=3250kN)下,后者最大沉降量Smax=8mm,外围沉降为7.8mm,差异沉降接近于零;而前者最大沉降量Smax =20mm,外围最大沉降量Smin= 10mm,最大相对差异沉降Smax / L=0.4>容许值0.2%。可见,在天然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对荷载集度高的核心区局部增强措施,其调平效果十分显著。

7 工程应用

采用变刚度调平设计理论与方法结合后注浆技术对北京皂君庙电信楼、山东农行大厦、北京长青大厦、北京电视台、北京呼家楼等十余项工程的桩基设计进行了优化,取得了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详见表3.1-2)。最大沉降Smax ≤38mm,最大差异沉降Smax ≤0.0008 L。 ,节约投资逾亿元,其中由于变刚度调平设计节约的投资大约占30%

3.1.9 软土地区多层建筑,若采用天然地基,其承载力许多情况下满足要求,但最大沉降往往超过20cm,差异变形超过允许值,引发墙体开裂者多见。上世纪90 年代以来,首先在上海采用以减小沉降为目标的疏布小截面预制桩复合桩基,简称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上海称其为沉降控制复合桩基。近年来,这种减沉复合疏桩基础在温州、天津、济南等地也相继应用。

对于减沉复合疏桩基础应用中要注意把握三个关键技术,一是桩端持力层不应是坚硬岩层、密实砂、卵石层,以确保基桩受荷能产生刺入变形,承台底基土能有效分担份额很大的荷载;二是桩距应在5d6d 以上,使桩间土受桩牵连变形较小,确保桩间土较充分发挥承载作用;三是由于基桩数量少而疏,成桩质量可靠性应严加控制。

3.1.10 对于按规范第3.1.4 条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稳定。系统的沉降观测,包含四个要点:一是桩基完工之后即应在柱、墙脚部设置测点,以测量地基的回弹再压缩量。待地下室建造出地面后,将测点移至地面柱、墙脚部成为长期测点,并加设保护措施;二是对于框架-核心筒、框架-剪力墙结构,应于内部柱、墙和外围柱、墙上设置测点,以获取建筑物内、外部的沉降和差异沉降值;三是沉降观测应委托专业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单位自测自检平行作业,以资校对;四是沉降观测应事先制定观测间隔时间和全程计划,观测数据和所绘曲线应作为工程验收内容,移交建设单位存档,并按相关规范观测直至稳定。

3.2 基本资料

3.2.13.2.2 为满足桩基设计所需的基本资料,除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外,对于场地的环境条件、新建工程的平面布置、结构类型、荷载分布、使用功能上的特殊要求、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桩的施工条件、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等,都是桩基设计所需的基本资料。根据工程与场地条件,结合桩基工程特点,对勘探点间距、勘探深度、原位试验这三方面制定合理完整的勘探方案,以满足桩型、桩端持力层、单桩承载力、布桩等概念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资料要求。

3.3 桩的选型与布置

3.3.13.3.2 桩的分类与选型

1 应正确理解桩的分类内涵

1)按承载力发挥性状分类

承载性状的两个大类和四个亚类是根据其在极限承载力状态下,总侧阻力和总端阻力所占份额而定。承载性状的变化不仅与桩端持力层性质有关,还与桩的长径比、桩周土层性质、成桩工艺等有关。对于设计而言,应依据基桩竖向承载性状合理配筋、计算负摩阻力引起的下拉荷载、确定沉降计算图式、制定灌注桩沉渣控制标准和预制桩锤击和静压终止标准等。

2)按成桩方法分类

按成桩挤土效应分类,经大量工程实践证明是必要的,也是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成桩过程中有无挤土效应,涉及设计选型、布桩和成桩过程质量控制。

成桩过程的挤土效应在饱和粘性土中是负面的,会引发灌注桩断桩、缩颈等质量事故,对于挤土预制混凝土桩和钢桩会导致桩体上浮,降低承载力,增大沉降;挤土效应还会造成周边房屋、市政设施受损;在松散土和非饱和填土中则是正面的,会起到加密、提高承载力的作用。

对于非挤土桩,由于其既不存在挤土负面效应,又具有穿越各种硬夹层、嵌岩和进入各类硬持力层的能力,桩的几何尺寸和单桩的承载力可调空间大。因此钻、挖孔灌注桩使用范围大,尤以高重建筑物更为合适。

3)按桩径大小分类

桩径大小影响桩的承载力性状,大直径钻(挖、冲)孔桩成孔过程中,孔壁的松驰变形导致侧阻力降低的效应随桩径增大而增大,桩端阻力则随直径增大而减小。这种尺寸效应与土的性质有关,粘性土、粉土与砂土、碎石类土相比,尺寸效应相对较弱。另外侧阻和端阻的尺寸效应与桩身直径d、桩底直径D 呈双曲线函数关系,尺寸效应系数:ψsi = (0.8/ d )mψp = (0.8/ D)n

 应避免基桩选型常见误区

1)凡嵌岩桩必为端承桩

将嵌岩桩一律视为端承桩会导致将桩端嵌岩深度不必要地加大,施工周期延长,造价增加。

2)将挤土灌注桩应用于高层建筑

沉管挤土灌注桩无需排土排浆,造价低。上世纪80 年代曾风行于南方各省,由于设计施工对于这类桩的挤土效应认识不足,造成的事故极多,因而21 世纪以来趋于淘汰。然而,重温这类桩使用不当的教训仍属必要。某28 层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场地地层自上而下为饱和粉质粘土、粉土、粘土;采用Φ500l=22m、沉管灌注桩,梁板式筏形承台,桩距3.6d,均匀满堂布桩;成桩过程出现明显地面隆起和桩上浮;建至12 层底板即开裂,建成后梁板式筏形承台的主次梁及部分与核心筒相连的框架梁开裂。最后采取加固措施,将梁板式筏形承台主次梁两侧加焊钢板,梁与梁之间充填混凝土变为平板式筏形承台。

鉴于沉管灌注桩应用不当的普遍性及其严重后果,本次规范修订中,严格控制沉管灌注桩的应用范围,在软土地区仅限于多层住宅单排桩条基使用。

3)预制桩的质量稳定性高于灌注桩

近年来,由于沉管灌注桩事故频发,PHC PC 管桩迅猛发展,取代沉管灌注桩。毋庸置疑,预应力管桩不存在缩颈、夹泥等质量问题,其质量稳定性优于沉管灌注桩,但是与钻、挖、冲孔灌注桩比较则不然。首先,沉桩过程的挤土效应常常导致断桩(接头处)、桩端上浮、增大沉降,以及对周边建筑物和市政设施造成破坏等;其次,预制桩不能穿透硬夹层,往往使得桩长过短,持力层不理想,导致沉降过大;其三,预制桩的桩径、桩长、单桩承载力可调范围小,不能或难于按变刚度调平原则优化设计。因此,预制桩的使用要因地、因工程对象制宜。

4)人工挖孔桩质量稳定可靠

人工挖孔桩在低水位非饱和土中成孔,可进行彻底清孔,直观检查持力层,因此质量稳定性较高。但是,设计者对于高水位条件下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潜在隐患认识不足。有的边挖孔边抽水,以至将桩侧细颗粒淘走,引起地面下沉,甚至导致护壁整体滑脱,造成人身事故;还有的将相邻桩新灌注混凝土的水泥颗粒带走,造成离析;在流动性淤泥中实施强制性挖孔,引起大量淤泥发生侧向流动,导致土体滑移将桩体推歪、推断。

5)灌注桩不适当扩底

扩底桩用于持力层较好、桩较短的端承型灌注桩,可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但是,若将扩底不适当应用,则可能走进误区。如:在饱和单轴抗压强度高于桩身混凝土强度的基岩中扩底,是不必要的;在桩侧土层较好、桩长较大的情况下扩底,一则损失扩底端以上部分侧阻力,二则增加扩底费用,可能得失相当或失大于得;将扩底端放置于有软弱下卧层的薄硬土层上,既无增强效应,还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近年来,全国各地研发的新桩型,有的已取得一定的工程应用经验,编制了推荐性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各有其适用条件。由于选用不当,造成事故者也不鲜见。

3.3.3 基桩的布置是桩基概念设计的主要内涵,是合理设计、优化设计的主要环节。

1 基桩的最小中心距。基桩最小中心距规定基于两个因素确定。第一,有效发挥桩的承载力,群桩试验表明对于非挤土桩,桩距3~4d 时,侧阻和端阻的群桩效应系数接近或略大于1;砂土、粉土略高于粘性土。考虑承台效应的群桩效率则均大于1。但桩基的变形因群桩效应而增大,亦即桩基的竖向支承刚度因桩土相互作用而降低。

基桩最小中心距所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成桩工艺。对于非挤土桩而言,无需考虑挤土效应问题;对于挤土桩,为减小挤土负面效应,在饱和粘性土和密实土层条件下,桩距应适当加大。因此最小桩距的规定,考虑了非挤土、部分挤土和挤土效应,同时考虑桩的排列与数量等因素。

2 考虑力系的最优平衡状态。桩群承载力合力点宜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以减小荷载偏心的负面效应。当桩基受水平力时,应使基桩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抗弯截面模量,以增强桩基的水平承载力,减小桩基的倾斜变形。

3 桩箱、桩筏基础的布桩原则。为改善承台的受力状态,特别是降低承台的整体弯矩、冲切力和剪切力,宜将桩布置于墙下和梁下,并适当弱化外围。

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优化布桩。为减小差异变形、优化反力分布、降低承台内力,应按变刚度调平原则布桩。也就是根据荷载分布,作到局部平衡,并考虑相互作用对于桩土刚度的影响,强化内部核心筒和剪力墙区,弱化外围框架区。调整基桩支承刚度的具体作法是:对于刚度增强区,采取加大桩长(有多层持力层)、或加大桩径(端承型桩)、减小桩距(满足最小桩距);对于刚度相对弱化区,除调整桩的几何尺寸外,宜按复合桩基设计。由此改变传统设计带来的碟形沉降和马鞍形反力分布,降低冲切力、剪切力和弯矩,优化承台设计。

5 关于桩端持力层选择和进入持力层的深度要求。桩端持力层是影响基桩承载力的关键性因素,不仅制约桩端阻力而且影响侧阻力的发挥,因此选择较硬土层为桩端持力层至关重要;其次,应确保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有效发挥其承载力。进入持力层的深度除考虑承载性状外尚应同成桩工艺可行性相结合。本款是综合以上二因素结合工程经验确定的。

6 关于嵌岩桩的嵌岩深度原则上应按计算确定,计算中综合反映荷载、上覆土层、基岩性质、桩径、桩长诸因素,但对于嵌入倾斜的完整和较完整岩的深度不宜小于0.4d(以岩面坡下方深度计),对于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程度适当加大嵌岩深度,以确保基桩的稳定性。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