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1
(2002年版)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www.cin.gov.cn/stand/qz.htm <http://www.cin.gov.cn/stand/qz.htm> Email:qztw@mail.cin.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 1. 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 1. 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 诊 室 ≤55 ≤60
手 术 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1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5.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房 间 名 称 允 许 噪 声 级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 房 ≤35 ≤40 ≤45 ≤55
会 议 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 公 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6.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 走道
1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 道 长 度 (m) 走 道 净 宽 (m)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 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