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3
第5.2.5条 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 fa=Mbγb+Mdγmd+Mcck (5.2.5) 式中 fa---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Mb,Md,Mc---承载力系数,按表5.2.5确定; b---基础底面宽度,大于6m时按6m取值,对于砂土小于3m时按3m取值; c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深度内土的粘聚力标准值。 表5.2.5 承载力系数Mb、Md、Mc 表5.2.5 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ψk(°) Mb Md Mc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0 0.03 0.06 0.10 0.14 0.18 0.23 0.29 0.36 0.43 0.51 0.61 0.80 1.10 1.40 1.90 2.60 3.40 4.20 5.00 5.80 1.00 1.12 1.25 1.39 1.55 1.73 1.94 2.17 2.43 2.72 3.06 3.44 3.87 4.37 4.93 5.59 6.35 7.21 8.25 9.44 10.84 3.14 3.32 3.51 3.71 3.93 4.17 4.42 4.69 5.00 5.31 5.66 6.04 6.45 6.90 7.40 7.95 8.55 9.22 9.97 10.80 11.73 注: ψk---基底下一倍短边宽深度内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第5.2.6条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岩基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计算: fa=ψr.frk (5.2.6) 式中 fa---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 ψr---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区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0.5;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 注:1.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 2.对于粘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 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地区经验取值,无地区经验时,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
第5.2.7条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Pz+Pcz≤faz (5.2.7-1) 式中 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Pcz---软卧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faz---软卧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5.2.7-1)中的Pz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 条形基础 Pz=b(Pk-Pc)/b+2ztanθ (5.2.7-2) 矩形基础 Pz=lb(Pk-Pc)/(b+2ztanθ)(l+2ztanθ) (5.2.7-3) 式中 b---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 l---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 θ---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5.2.7采用。 地基压力扩散角θ 表5.2.7 Es1/Es2 z/b 0.25 0.50 3 5 10 6° 10° 20° 23° 25° 30° 注: 1.Es1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s2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2.z/b<0.25时取θ=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b>0.50时θ值不变。
第5.2.8条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
5.3 变形计算
第5.3.1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第5.3.2条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第5.3.3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第5.3.4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表5.3.4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5l 0.003l 0.001l 0.005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 Hg≤60 60< 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 20< Hg≤50 50< Hg≤100 100< Hg≤150 150< Hg≤200 200< 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 100< Hg≤200 200< Hg≤250 400 300 200 注: 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第5.3.5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s=ψss'=ψs∑ni=1P0/Esi(ziai-zi-1ai-1) (5.3.5) 式中 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变形量;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确定,无地区经验时可采用表5.3.5数值;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5.3.5); p0---对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应取土的自重压力至土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MPa); 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 ai,a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K采用。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 表5.3.5 Es(MPa) 2.5 4.0 7.0 15.0 20.0 基底附加压力 P0≥fak P0≤0.75fak 1.4 1.1 1.3 1.0 1.0 0.7 0.4 0.4 0.2 0.2 注: Es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应按下式计算: Es=∑Ai/>=∑Ai/Esi 式中 Ai---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图5.3.5:基础沉降计算的分层示意
第5.3.6条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n(图5.3.5),应符合下式要求: △s'n≤0.025∑ni=1△s'i (5.3.6) 式中 △s'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变形值; △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z的土层计算变形值,△z见图5.3.5并按表5.3.6确定。 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z 表5.3.6 b(m) b≤2 2<b≤4 4<b≤8 8< b △z(m) 0.3 0.6 0.8 1.0
第5.3.7条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1-30m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zn=b(2.5-0.4lnb) (5.3.7) 式中 b---基础宽度(m)。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粘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0.5,压缩模大于50MPa,或存在较厚的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80MPa时,zn可取至该层土表面。
第5.3.8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其值可按应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第5.3.9条 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需要考虑开挖基坑地基土的回弹,该部分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sc=ψc∑ni=1Pc/Eci(ziai-zi-1>ai-1) (5.3.9) 式中 sc----地基的回弹变形量; ψc---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c取1.0; Pc---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压力(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 Eci ---土的回弹模量,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确定。
第5.3.10条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5.4 稳定性计算
第5.4.1条 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MR/MS≥1.2 (5.4.1) 式中 MS---滑动力矩; MR---抗滑力矩。
第5.4.2条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5.4.2)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a≥3.5b-d/tanβ (5.4.2-1) 矩形基础 a≥2.5b-d/tanβ (5.4.2-2) 式中 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 β---边坡坡角。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5.4.2-1),(5.4.2-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公式(5.4.1)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式(5.4.1)验算坡体稳定性。
第6章 山区地基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山区 (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第6.1.2条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第6.1.3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第6.1.4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6.2 土岩组合地基
第6.2.1条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 .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 .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 .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第6.2.2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第6.2.3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第6.2.4条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中砂、粗砂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第6.2.5条 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2条,第6.2.3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第6.2.6条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30-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6.3 压实填土地基
第6.3.1条 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参层。
第6.3.2条 压实填土的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 2.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 3.以砥石,卵石或块石作填料时,分层夯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0mm;分层压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4.以粉质粘土,粉土作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5.挖高填低或开山填沟的土料和石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第6.3.3条 压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填料前,应清除或处理场地内填土层底面以下的耕土和软弱土层; 2.分层填料的厚度、分层压实的遍数,应根据所选用的压实设备,并通过试验确定。 3.在雨季、冬季进行压实填土施工时,应采取防雨、防冻措施,防止填料(粉质粘土、粉土)受雨水淋湿或冻结,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橡皮"土; 4.压实填土的施工缝各层应错开搭接,在施工缝的搭接处,应适当增加压实遍数; 5.压实填土施工结束后,宜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第6.3.4条 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表6.3.4的数值确定。 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 表6.3.4 结构类型 填土部位 压实系数λc 控制含水量(%) 砌体承重结构 和框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 ≥0.97 ωop±2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以下 ≥0.95 排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 ≥0.96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以下 ≥0.94 注: 1.压实系数λc为压实填土的控制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wop为最优含水量; 2.地坪垫层以下及基础底面标高以上的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第6.3.5条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最大干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ρdmax=η*ρwds/1+0.01ωopds (6.3.5) 式中 ρdmax---分层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 η---经验系数,粉质粘土取0.96,粉土取0.97; ρw---水的密度; 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ωop---填料的最优含水量。 当填料为碎石或卵石时,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0~2.2t/m3。
第6.3.6条 压实填土的边坡允许值,应根据其厚度,填料性质等因素,按表6.3.6的数值确定。 压实填土的边坡允许值 表6.3.6 填料类别 压实系数 λc 边坡允许值(高宽比) 填土厚度H(m) H≤5 5< H≤10 10< H≤15 15< H≤20 碎石,卵石 0.94-0.97 1:1.25 1:1.50 1:1.75 1:2.00 砂夹石(其中碎石, 卵石占全重30%- 50%) 1:1.25 1:1.50 1:1.75 1:2.00 土夹石(其中碎石, 卵石占全重30%- 50%) 1:1.25 1:1.50 1:1.75 1:2.00 粉质粘土,粘粒含量 ρc≥10%的粉土 1:1.50 1:1.75 1:2.00 1:2.25 注: 当压实填土厚度大于20m时,可设计成台阶进行压实填土的施工。
第6.3.7条 设置在斜坡上的压实填土,应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0.20时,应采取防止压实填土可能沿坡面滑动的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第6.3.8条 当压实填土阻碍原地表水畅通排泄时,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或设置其它排水设施。设置在压实填土区的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第6.3.9条 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等)结果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要求.。
6.4 滑坡防治
第6.4.1条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第6.4.2条 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下列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1 .排水:应设置排水沟以防止地面水浸入滑坡地段,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在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设置地下排水工程; 2. 支挡:根据滑坡推力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可选用重力式抗滑挡墙、阻滑桩及其他抗滑结构。抗滑挡墙的基底及阻滑桩的桩端应埋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土(岩)层中。必要时,应验算墙顶以上的土(岩)体从墙顶滑出的可能性; 3. 卸载:在保证卸载区上方及两侧岩土稳定的情况下,可在滑体主动区卸载,但不得在滑体被动区卸载; 4.反压:在滑体的阻滑区段增加竖向荷载以提高滑体的阻滑安全系数。
第6.4.3条 滑坡推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滑体有多层滑动面(带)时,应取推力最大的滑动面(带)确定滑坡推力; 2. 选择平行于滑动方向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计算。计算断面一般不得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是滑动主轴断面。根据不同断面的推力设计相应的抗滑结构; 3. 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推力可按下式计算(图6.4.3)。
Fn=Fn-1ψ+γtGnt-Gnntanφn-cnln (6.4.3-1) ψ=cos(βn-1-βn)-sin(βn-1-βn)tanφn (6.4.3-2) 式中 Fn,Fn-1---第n块、第n-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 ψ---传递系数; γt---滑坡推力安全系数; Gnt,Gnn---第n块滑体自重沿滑动面、垂直滑动面的分力; φ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c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土的粘聚力标准值; ln---第n块滑体沿滑动面的长度; 4 .滑坡推力作用点,可取在滑体厚度的二分之一处; 5. 滑坡推力安全系数,应根据滑坡现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宜取1.25,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宜取1.15,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宜取1.05; 6. 根据土(岩)的性质和当地经验,可采用试验和滑坡反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确定滑动面上的抗剪强度。
6.5 岩溶与土洞
第6.5.1条 在碳酸盐类岩石地区,如有溶洞、溶蚀裂隙、土洞等现象存在时,应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第6.5.2条 在岩溶地区,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三倍独立基础底宽,或大于六倍条形基础底宽,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并可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计算。
第6.5.3条 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小于lm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当在岩体中存在倾斜软弱结构面时,应按本规范公式(5.4.1)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第6.5.4条 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要求时,应根据洞体大小、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如地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但必须按本章第二节设计。 1.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 2.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3.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第6.5.5条 对岩溶水通道堵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或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稳定的岩溶地基,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
第6.5.6条 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对洞口较小的洞隙,宜采用镶补、嵌塞与跨盖等方法处理; 2.对洞口较大的洞隙,宜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的1.5倍,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 3.对于围岩不稳定、风化裂隙破碎的岩体,可采用灌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4.对规模较大的洞隙,可采用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
第6.5.7条 有地下水强烈地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建筑地基的影响,预估地下水位在使用期间变化的可能性。总图布置前,勘察单位应提出场地土洞发育程度的分区资料。施工时,应沿基槽认真查明基础下土洞的分布位置。
第6.5.8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允许采用天然地基。在已有建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降水的影响。
第6.5.9条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地段,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漏等措施。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 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
6.6 土质边坡与重力式挡墙
第6.6.1条 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边坡设计应保护和整治边坡环境,边坡水系应因势利导,设置排水设施。对于稳定的边坡,应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的防护措施。 2.建筑物的布局应依山就势,防止大挖大填。场地平整时,应采取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施工顺序和工作方法。由于平整场地而出现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或构造防护。 3.边坡工程的设计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并应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准确的评价;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作出预测;对岩石边坡的结构面调查清楚,指出主要结构面的所在位置;提供边坡设计所需要的各项参数。 4.边坡的支挡结构应进行排水设计。对于可以向坡外排水的支挡结构,应在支挡结构上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设置,其间距宜取2-3m,排水孔外斜坡度宜为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100mm。支挡结构后面应做好滤水层,必要时应作排水暗沟。支挡结构后面有山坡时,应在坡脚处设置截水沟。对于不能向坡处排水的边坡,应在支挡结构后面设置排水暗沟。 5.支挡结构后面的填土,应选择透水性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碎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选择炉渣、碎石、粗砂等非冻胀性填料。
第6.6.2条 在山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土质边坡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层的稳定坡度确定。当土质良好且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不丰富时,可按表6.6.2确定。 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边坡的顶部应设置截水沟。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在坡脚及坡面上积水。 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表6.6.2 土的类别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为5~10m 碎石土 密实 中密 稍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注: 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开挖,依次进行。弃土应分散处理,不得将弃土堆置在坡顶及坡面上。当必须在坡顶或坡面上设置弃土转运站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严格控制堆栈的土方量。 4.边坡开挖后,应立即对边坡进行防护处理。
第6.6.3条 边坡支挡结构土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支挡结构的土压力时,可按主动土压力计算; 2.边坡工程主动土压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a=ψc1/2γh2ka (6.6.3-1) 式中 Ea---主动土压力; ψc---主动土压力增大系数,土坡高度小于5m时宜取1.0;高度为5-8m时宜取1.1;高度大于8m时宜取1.2; γ---填土的重度; h---挡土结构的高度; ka---主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范附录L确定。 当填土为无粘性土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库伦土压力理论确定.。当支挡结构满足朗肯条件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朗肯土压力理论确定。粘性土或粉土的主动土压力也可采用楔体试算法图解求得。 3.当支挡结构后缘有较陡峻的稳定岩石坡面,岩坡的坡角θ>(45°+φ/2)时(图6.6.3),应按有限范围填土计算土压力,取岩石坡面为破裂面。根据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按下式计算主动土压力系数: ka=[sin(α+θ)sin(α+β)sin(θ-δr)]/sin2αsin(θ-β)sin(α-δ+θ-δr) (6.6.3-2) 式中 θ---稳定岩石坡面的倾角; δr---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取δr=0.33φk,φk为填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