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2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 1 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 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类要求等。
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2 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3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IO,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O.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5.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乙类设防时,尚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表5.2.4-l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3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4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表5.2.4-2中7一9度时的规定。
5.2.5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500mm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 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3)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接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5.2.6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8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 1.Om、1.5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5.2.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 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黏土砖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
3 对本标准第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5.2.10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
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3 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5.2.11 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13 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5.2.14 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尚可根据满足本标准第5.3节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 系数;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以0.8~0.95的系数。
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5.2.15 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5.2.16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5.3.1 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5.3.2 现有普通砖和240mm厚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190mm厚多孔砖和砌块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6m。
5.3.3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3.3-1的要求。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宜符合表5.3.3-2的要求。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lOOmm。
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5.3.4 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墙体不应低于M2.5,砌块墙体不应低于M5。
2 砌体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普通砖、多孔砖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不宜低于MUIO。
3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块芯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混凝土中砌块芯柱棍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5.3.5 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 现有砌体房屋在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1)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粉煤灰中砌块房屋应根据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
3)混凝土中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3的要求检查;
4)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5)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一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当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5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刚,应按本款第1)~4)项的要求检查,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进行检查。
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布置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楼盖、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5.3.5-4的要求检查;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有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3.5-4的规定适当加密;
2)砌块房屋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有圈梁,圈梁的间距应按表5.3.5-4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
4 现有房屋楼盖、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lOO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应有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最小截面可为240mm×l80mm,纵向钢筋宜为4φ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为4φ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可为240mm×240mm。芯柱(或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有拉结钢筋网片,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数量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不应少于1φ2,混凝土中砌块房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1φ4或2φ10,8度时不应少于1φ6或2φ2。
3 构造柱与圈梁应有连接;隔层设置圈梁的房屋,在无圈梁的楼层应有配筋砖带,仅在外墙四角有构造柱时,在外墙上应伸过一个开间,其他情况应在外纵墙和相应横墙上拉通,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lm。
5 构造柱应仲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
5.3.7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无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有钢筋可靠连接;6~8度砖拱楼盖、屋盖房屋,各层所有墙体均应有圈梁。
2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3 圈梁在表5.3.5-4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可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当需要增设基础圈梁以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砖拱楼盖、屋盖房屋的圈梁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4φ10。
5.3.8 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的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l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有φ4点焊的钢筋网片。
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φ6点焊的钢筋网片。
3 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φ6点焊的钢筋网片。
5.3.9 房屋的楼盖、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有拉结。
2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
3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 规定。
5.3.11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0mm有2φ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φ10。
2 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φ6拉结钢筋,且海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lm。
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不应有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 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一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 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 l一1.6。
5.3.13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3.15 当按式(5.3.14)验算不满足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5.3.18 各层层高相当且较规则均匀的B类多层砌体房屋,尚可按本标准第5.2.12~第5.2.15条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其中,公式(5.2.13)中的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一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
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 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 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 框架结构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时,不应为单跨框架结构,且8、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大于1.1。
3 8、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则性的要求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5 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应不大于表6.2.1-2规定的限值。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C13,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I、Ⅱ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8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于6mm。
6.2.4 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着重按下列要求检查:
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当地设防烈度和表6.2.4的要求检查。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lOO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 9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
6.2.5 8、9度时,框架一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l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