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建筑工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2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49701次
发布时间:20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2

522 试验反力装置宜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也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系统应具有1.2倍的安全系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时,反力桩顶面应平整并具有一定的强度。

2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

5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524 桩顶上拔量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24条的有关规定。

注:桩顶上拔量观测点可固定在桩顶面的桩身混凝土上。

525 试桩、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526 当需要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分布或桩端上拔位移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或桩端埋设位移杆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3 现场检测

531 对混凝土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发现桩身中、下部位有明显扩径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验算接头强度。

53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需要时,也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按本规范第434条和436条有关规定执行,并仔细观察桩身混凝土开裂情况。

5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在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上拔量大于前一级上拔荷载作用下的上拔量5倍。

2 按桩顶上拔量控制,当累计桩顶上拔量超过1OOmm时。

3 按钢筋抗拉强度控制,桩顶上拔荷载达到钢筋强度标准值的0.9倍。

4 对于验收抽样检测的工程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上拔荷载值。

534 检测数据可按本规范附录C附表C01的格式记录。

535 测试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位移时,测试数据的测读时间宜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5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541 数据整理应绘制上拔荷载-桩顶上拔量(U-δ)关系曲线和桩顶上拔量-时间对数(δ-lgt)关系曲线。

542 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判定:

1 根据上拔量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对陡变型U-δ曲线,取陡升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2 根据上拔量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取δ-lgt曲线斜率明显变陡或曲线尾部明显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3 当在某级荷载下抗拔钢筋断裂时,取其前一级荷载值。

543 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

544 当作为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在最大上拔荷载作用下,未出现本规范第542条所列三款情况时,可按设计要求判定。

545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注:当工程桩不允许带裂缝工作时,取桩身开裂的前一级荷载作为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并与按极限荷载一半取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相比取小值。

546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受检桩尺寸(灌注桩宜标明孔径曲线)及配筋情况;

3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4 5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5 承载力判定依据;

6 当进行抗拔摩阻力测试时,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下桩身轴力变化曲线,各土层中的抗拔极限摩阻力。

6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61 适用范围

611 本方法适用于桩顶自由时的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其他形式的水平静载试验可参照使用。

612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单桩的水平承载力,推定地基土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613 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

61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

6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621 水平推力加载装置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加载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

622 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邻桩提供;当专门设置反力结构时,其承载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验桩的1.2倍。

623 荷载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水平力作用点宜与实际工程的桩基承台底面标高一致;千斤顶和试验桩接触处应安置球形支座,千斤顶作用力应水平通过桩身轴线;千斤顶与试桩的接触处宜适当补强。

624 桩的水平位移测量及其仪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有关规定。在水平力作用平面的受检桩两侧应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当需要测量桩顶转角时,尚应在水平力作用平面以上50cm的受检桩两侧对称安装两个位移计。

625 位移测量的基准点设置不应受试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基准点应设置在与作用力方向垂直且与位移方向相反的试桩侧面,基准点与试桩净距不应小于1倍桩径。

626 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时,各测试断面的测量传感器应沿受力方向对称布置在远离中性轴的受拉和受压主筋上;埋设传感器的纵剖面与受力方向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0°。在地面下10倍桩径(桩宽)的主要受力部分应加密测试断面,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倍桩径;超过此深度,测试断面间距可适当加大。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63 现场检测

631 加载方法宜根据工程桩实际受力特性选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或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慢速维持荷载法,也可按设计要求采用其他加载方法。需要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的试桩宜采用维持荷载法。

632 试验加卸载方式和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多循环加载法的分级荷载应小于预估水平极限承载力或最大试验荷载的110。每级荷载施加后,恒载4min后可测读水平位移,然后卸载至零,停2min测读残余水平位移,至此完成一个加卸载循环。如此循环5次,完成一级荷载的位移观测。试验不得中间停顿。

2 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试验方法及稳定标准应按本规范第434条和436条有关规定执行。

63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桩身折断;

2 水平位移超过3040mm(软土取40mm)

3 水平位移达到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

634 检测数据可按本规范附录C附表C02的格式记录。

635 测量桩身应力或应变时,测试数据的测读宜与水平位移测量同步。

6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641 检测数据应按下列要求整理:

642 对埋设有应力或应变测量传感器的试验应绘制下列曲线,并列表给出相应的数据:

643 单桩的水平临界荷载可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644 单桩的水平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645 单桩水平极限承载力和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647 除本规范第646条规定外,当水平承载力按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控制时,可取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对应的水平荷载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但应满足有关规范抗裂设计的要求。

648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1 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 受检桩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 加卸载方法,荷载分级;

4 6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5 承载力判定依据;

6 当进行钢筋应力测试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时,应有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内力计算方法和第642条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其对应的数据表。

7 钻 芯 法

71 适用范围

7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72 设 备

721 钻取芯样宜采用液压操纵的钻机。钻机设备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额定最高转速不低于790rmin

2 转速调节范围不少于4档。

3 额定配用压力不低于1.5MPa

722 钻机应配备单动双管钻具以及相应的孔口管、扩孔器、卡簧、扶正稳定器和可捞取松软渣样的钻具。钻杆应顺直,直径宜为50mm

723 钻头应根据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选用合适粒度、浓度、胎体硬度的金刚石钻头,且外径不宜小于1OOmm。钻头胎体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缺边、少角、倾斜及喇叭口变形。

724 水泵的排水量应为50160Lmin,泵压应为1.02.OMPa

725 锯切芯样试件用的锯切机应具有冷却系统和牢固夹紧芯样的装置,配套使用的金刚石圆锯片应有足够刚度。

726 芯样试件端面的补平器和磨平机应满足芯样制作的要求。

73 现场操作

731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1.2m的桩钻1孔,桩径为1.21.6m的桩钻2孔,桩径大于1.6m的桩钻3孔。

2 当钻芯孔为一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一孔,且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32 钻机设备安装必须周正、稳固、底座水平。钻机立轴中心、天轮中心(天车前沿切点)与孔口中心必须在同一铅垂线上。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

733 当桩顶面与钻机底座的距离较大时,应安装孔口管,孔口管应垂直且牢固。

734 钻进过程中,钻孔内循环水流不得中断,应根据回水含砂量及颜色调整钻进速度。

735 提钻卸取芯样时,应拧卸钻头和扩孔器,严禁敲打卸芯。

736 每回次进尺宜控制在1.5m内;钻至桩底时,宜采取适宜的钻芯方法和工艺钻取沉渣并测定沉渣厚度,并采用适宜的方法对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进行鉴别。

737 钻取的芯样应由上而下按回次顺序放进芯样箱中,芯样侧面上应清晰标明回次数、块号、本回次总块数,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附表D01-1的格式及时记录钻进情况和钻进异常情况,对芯样质量进行初步描述。

738 钻芯过程中,应按本规范附录D附表D01-2的格式对芯样混凝土、桩底沉渣以及桩端持力层详细编录。

739 钻芯结束后,应对芯样和标有工程名称、桩号、钻芯孔号、芯样试件采取位置、桩长、孔深、检测单位名称的标示牌的全貌进行拍照。

7310 当单桩质量评价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0.51.0MPa压力,从钻芯孔孔底往上用水泥浆回灌封闭;否则应封存钻芯孔,留待处理。

74 芯样试件截取与加工

741 截取混凝土抗压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长为1030m时,每孔截取3组芯样;当桩长小于10m时,可取2组,当桩长大于30m时,不少于4组。

2 上部芯样位置距桩顶设计标高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1m,下部芯样位置距桩底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1m,中间芯样宜等间距截取。

3 缺陷位置能取样时,应截取一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4 当同一基桩的钻芯孔数大于一个,其中一孔在某深度存在缺陷时,应在其他孔的该深度处截取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742 当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层且岩芯可制作成试件时,应在接近桩底部位截取一组岩石芯样;遇分层岩性时宜在各层取样。

743 每组芯样应制作三个芯样抗压试件。芯样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加工和测量。

75 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

751 芯样试件制作完毕可立即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752 混凝土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53 抗压强度试验后,当发现芯样试件平均直径小于2倍试件内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且强度值异常时,该试件的强度值不得参与统计平均。

754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755 桩底岩芯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附录J执行。

76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761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应按一组三块试件强度值的平均值确定。同一受检桩同一深度部位有两组或两组以上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时,取其平均值为该桩该深度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

762 受检桩中不同深度位置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中的最小值为该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

763 桩端持力层性状应根据芯样特征、岩石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综合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764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764的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765 成桩质量评价应按单桩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1 桩身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

2 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桩。

3 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桩。

4 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桩。

766 钻芯孔偏出桩外时,仅对钻取芯样部分进行评价。

767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条内容外,还应包括:

1 钻芯设备情况;

2 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架空、混凝土芯进尺、岩芯进尺、总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

3 按本规范附录D附表D01-3的格式编制每孔的柱状图;

4 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 芯样彩色照片;

6 异常情况说明。

8 低应变法

81 适用范围

8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

812 本方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82 仪器设备

821 检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 3055的有关规定,且应具有信号显示、储存和处理分析功能。

822 瞬态激振设备应包括能激发宽脉冲和窄脉冲的力锤和锤垫;力锤可装有力传感器;稳态激振设备应包括激振力可调、扫频范围为102000Hz的电磁式稳态激振器。

83 现场检测

831 受检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身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款的规定。

2 桩头的材质、强度、截面尺寸应与桩身基本等同。

3 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

832 测试参数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段长度应在2L/c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幅频信号分析的频率范围上限不应小于2000Hz

2 设定桩长应为桩顶测点至桩底的施工桩长,设定桩身截面积应为施工截面积。

3 桩身波速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桩的测试值初步设定。

4 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和频域分辨率合理选择;时域信号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点。

5 传感器的设定值应按计量检定结果设定。

833 测量传感器安装和激振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安装应与桩顶面垂直;用耦合剂粘结时,应具有足够的粘结强度。

2 实心桩的激振点位置应选择在桩中心,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距桩中心2/3半径处;空心桩的激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与桩中心连线形成的夹角宜为90°,激振点和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桩壁厚的1/2处。

3 激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避开钢筋笼的主筋影响。

4 激振方向应沿桩轴线方向。

5 瞬态激振应通过现场敲击试验,选择合适重量的激振力锤和锤垫,宜用宽脉冲获取桩底或桩身下部缺陷反射信号,宜用窄脉冲获取桩身上部缺陷反射信号。

6 稳态激振应在每一个设定频率下获得稳定响应信号,并应根据桩径、桩长及桩周土约束情况调整激振力大小。

834 信号采集和筛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桩径大小,桩心对称布置24个检测点;每个检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数不宜少于3个。

2 检查判断实测信号是否反映桩身完整性特征。

3 不同检测点及多次实测时域信号一致性较差,应分析原因,增加检测点数量。

4 信号不应失真和产生零漂,信号幅值不应超过测量系统的量程。

84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841 桩身波速平均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长已知、桩底反射信号明确时,在地质条件、设计桩型、成桩工艺相同的基桩中,选取不少于5类桩的桩身波速值按下式计算其平均值:

2 当无法按上款确定时,波速平均值可根据本地区相同桩型及成桩工艺的其他桩基工程的实测值,结合桩身混凝土的骨料品种和强度等级综合确定。

842 桩身缺陷位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4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缺陷出现的深度、测试信号衰减特性以及设计桩型、成桩工艺、地质条件、施工情况,按本规范表351的规定和表843所列实测时域或幅频信号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844 对于混凝土灌注桩,采用时域信号分析时应区分桩身截面渐变后恢复至原桩径并在该阻抗突变处的一次反射,或扩径突变处的二次反射,结合成桩工艺和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判定受检桩的完整性类别。必要时,可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辅助判定桩身完整性或借助实测导纳值、动刚度的相对高低辅助判定桩身完整性。

845 对于嵌岩桩,桩底时域反射信号为单一反射波且与锤击脉冲信号同向时,应采取其他方法核验桩端嵌岩情况。

84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桩身完整性判定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1 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

2 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848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5条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身波速取值;

2 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的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 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

9 高应变法

91 适用范围

9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和锤击能量传递比,为沉桩工艺参数及桩长选择提供依据。

912 进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

913 对于大直径扩底桩和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92 仪器设备

921 检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 3055中表1规定的2级标准,且应具有保存、显示实测力与速度信号和信号处理与分析的功能。

922 锤击设备宜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打桩机械或类似的装置(导杆式柴油锤除外)都可作为锤击设备。

923 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比应在1.01.5范围内。

9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干600mm或桩长大干30m时取高值。

925 桩的贯入度可采用精密水准仪等仪器测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