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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1987120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576585次
发布时间:2010/3/1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4871987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121

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6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 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 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 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一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重点测试工作,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订了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两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渠道、生物膜法、供氧设施和污泥回流设施五节等内容;修改了暴雨强度公式统计方法和重现期的选用,排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管径和坡度,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以及消化池等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删去了按湿度饱和差法推求暴雨强度公式、酸碱污水、含氰污水、含铬污水、混合池、反应池、生活污水养鱼和平板型表面机械曝气器等有关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724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工厂采用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利用本厂或厂际的废水、废气或废渣,以废治废。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工厂应配合生产工艺改革,尽量减少排出废水的水量或改善其水质,并应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污水或污泥中的有用物质。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不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1.0.7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9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工艺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10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0.11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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