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 91-85(198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人:龙房川 2006-7-3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关于发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0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通知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主编,具体由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 91-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的管理与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原是根据铁道部(80)铁基字794号文的通知,在铁道部1974年发布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第四篇站场及枢纽》(试行)的基础上,将其中设计部分修订而成的。我部第四勘测设计院负责主编,第一、二、三勘测设计院,通信信号公司参加了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部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将本规范列为国家标准。我部责成主编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制要求,又将报批稿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车站设计的基本规定,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驼峰,客运站、客运设备和客车整备所,货运站、货场和货运设备,工业站和港湾站,枢纽。
在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武昌杨园),并抄送北京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西交民巷),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铁道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网中1435mm标准轨距新建或改建铁路车站及枢纽的设计。
专为工业企业服务的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办理。
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设计标准适用的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Ⅰ级铁路为120km/h,Ⅱ级铁路为100km/h,Ⅲ级铁路为80km/h。
第1.0.3条 铁路车站及枢纽的设计年度分为近、远两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五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近、远期均采用检查运量。
随着发展需要可以逐步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并预留远期发展。不易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设备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枢纽总布置图设计除按交付运营后第十年的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远期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的配置及规模外,尚应考虑十年以上远景规划情况,预留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 确定铁路枢纽和较复杂车站的设计方案时,必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
在满足设计年度要求能力的前提下,铁路车站及枢纽的改建应注意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和设备,避免大拆大改。
较复杂的既有车站改建工程应有施工过渡设计。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应综合过渡工程和干扰运营的情况考虑确定。
第1.0.5条 铁路区段内不应站站设置货场;应充分发挥铁路和公路的运输效能,通过全面比较集中设置。
第1.0.6条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应重视农田水利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节约用地。
第1.0.7条 铁路车站及枢纽的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要求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8条 铁路建筑物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铁路车站站线轨道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