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19980820)建设部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1065次
发布时间:2010/3/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19980820)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2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4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820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叔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m3,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   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m3不到100m3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   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   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给水系统

6.1 给水系统布局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   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水质给水系统。

6.1.5   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   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2 给水系统布局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   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 水源地

7.0.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7.0.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7.0.4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7.0.5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7.0.6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7.0.7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8 水厂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8.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8.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8.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 输配水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9.0.3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