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008 4
6.7.3 后注浆阀应具备下列性能:
1 注浆阀应能承受1MPa 以上静水压力;注浆阀外部保护层应能抵抗砂石等硬质物的刮撞而不致使管阀受损;
2 注浆阀应具备逆止功能。
6.7.4 浆液配比、终止注浆压力、流量、注浆量等参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的水灰比应根据土的饱和度、渗透性确定,对于饱和土水灰比宜为0. 45~0.65,对于非饱和土水灰比宜为0.7~0.9(松散碎石土、砂砾宜为0.5~0.6);低水灰比浆液宜掺入减水剂;
2 桩端注浆终止注浆压力应根据土层性质及注浆点深度确定,对于风化岩、非饱和黏性土及粉土,注浆压力宜为3~10Mpa;对于饱和土层注浆压力宜为1.2~4MPa,软土宜取低值,密实黏性土宜取高值;
3 注浆流量不宜超过75L/min;
4 单桩注浆量的设计应根据桩径、桩长、桩端桩侧土层性质、单桩承载力增幅及是否复式注浆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式估算:
Gc =apd+asnd (6.7.4)
式中ap、as-分别为桩端、桩侧注浆量经验系数, ap =1.5~1.8, as=0.5~0.7;对于卵、砾石、中粗砂取较高值;
n --桩侧注浆断面数;
d --基桩设计直径(m);
Gc --注浆量,以水泥质量计(t);
对独立单桩、桩距大于6d 的群桩和群桩初始注浆的数根基桩的注浆量应按上述估算值乘以1.2的系数;
5 后注浆作业开始前,宜进行注浆试验,优化并最终确定注浆参数。
6.7.5 后注浆作业起始时间、顺序和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作业宜于成桩2d 后开始;
2 注浆作业与成孔作业点的距离不宜小于8~10m;
3 对于饱和土中的复式注浆顺序宜先桩侧后桩端;对于非饱和土宜先桩端后桩侧;多断面桩侧注浆应先上后下;桩侧桩端注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h;
4 桩端注浆应对同一根桩的各注浆导管依次实施等量注浆;
5 对于桩群注浆宜先外围、后内部。
6.7.6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注浆:
1 注浆总量和注浆压力均达到设计要求;
2 注浆总量已达到设计值的75%,且注浆压力超过设计值。
6.7.7 当注浆压力长时间低于正常值或地面出现冒浆或周围桩孔串浆,应改为间歇注浆,间歇时间宜为30~60min,或调低浆液水灰比。
6.7.8 后注浆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对后注浆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当注浆量等主要参数达不到设计值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7.9 后注浆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注浆施工完成后应提供水泥材质检验报告、压力表检定证书、试注浆记录、设计工艺参数、后注浆作业记录、特殊情况处理记录等资料;
2 在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承载力检验应在后注浆20d 后进行,浆液中掺入早强剂时可于注浆15d 后进行。
7 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
7.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1.1 混凝土预制桩可在施工现场预制,预制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7.1.2 制桩模板宜采用钢模板,模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并应平整,尺寸应准确。
7.1.3 钢筋骨架的主筋连接宜采用对焊和电弧焊,当钢筋直径不小于20mm 时,宜采用机械接头连接。主筋接头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对焊或电弧焊时,对于受拉钢筋,不得超过50%;
2 相邻两根主筋接头截面的距离应大于35dg(主筋直径),并不应小于500mm;
3 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 的规定。
7.1.4 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4 的规定。
7.1.5 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2 避免在桩尖接近或处于硬持力层中时接桩。
7.1.6 灌注混凝土预制桩时,宜从桩顶开始灌筑,并应防止另一端的砂浆积聚过多。
7.1.7 锤击预制桩的骨料粒径宜为5~40mm。
7.1.8 锤击预制桩,应在强度与龄期均达到要求后,方可锤击。
7.1.9 重叠法制作预制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与邻桩及底模之间的接触面不得粘连;
2 上层桩或邻桩的浇注,必须在下层桩或邻桩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上时,方可进行;
3 桩的重叠层数不应超过4 层。
7.1.10 混凝土预制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10 的规定。
7.1.11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其他要求及离心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T 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 888 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JG 197 的规定。
7.2 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7.2.1 混凝土实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设计强度达到70%及以上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
2 桩起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平稳,保护桩身质量;
3 水平运输时,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严禁在场地上直接拖拉桩体。
7.2.2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厂前应作出厂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 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3 单节桩可采用专用吊钩勾住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4 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7.2.3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最下层与地面接触的垫木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高度。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
2 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3 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 ㎜的桩不宜超过4 层,外径为300~400 ㎜的桩不宜超过5 层;
4 叠层堆放桩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 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2倍桩长处;底层最外缘的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
5 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枋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7.2.4 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叠层堆放超过2 层时,应采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2 三点支撑自行式打桩机不应拖拉取桩。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3.1 桩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螺纹式、啮合式)。
7.3.2 接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接桩:钢钣宜采用低碳钢,焊条宜采用E43;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要求。接头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检测量不得少于3 个接头。
2 法兰接桩:钢钣和螺栓宜采用低碳钢。
7.3.3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m;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
3 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 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干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
5 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 个接头。
7.3.4 采用机械快速螺纹接桩的操作与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检查桩两端制作的尺寸偏差及连接件,无受损后方可起吊施工,其下节桩端宜高出地面0.8m;
2 接桩时,卸下上下节桩两端的保护装置后,应清理接头残物,涂上润滑脂;
3 应采用专用接头锥度对中,对准上下节桩进行旋紧连接;
4 可采用专用链条式板手进行旋紧,(臂长1m 卡紧后人工旋紧再用铁锤敲击板臂,)锁紧后两端板尚应有1~2mm 的间隙。
7.3.5 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的操作与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上下接头钣清理干净,用扳手将已涂抹沥青涂料的连接销逐根旋入上节桩Ⅰ型端头钣的螺栓孔内,并用钢模板调整好连接销的方位;
2 剔除下节桩Ⅱ型端头钣连接槽内泡沫塑料保护块,在连接槽内注入沥青涂料,并在端头钣面周边抹上宽度20mm、厚度3mm 的沥青涂料;当地基土、地下水含中等以上腐蚀介质时,桩端钣板面应满涂沥青涂料;
3 将上节桩吊起,使连接销与Ⅱ型端头钣上各连接口对准,随即将连接销插入连接槽内;
4 加压使上下节桩的桩头钣接触,接桩完成。
7.4 锤击沉桩
7.4.1 沉桩前必须处理空中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应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7.4.2 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H 选用。
7.4.3 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 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4 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7.4.5 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7.4.5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7.4.6 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 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 阵,并按每阵10 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4.7 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7.4.8 当采用射水法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射水法沉桩宜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2 沉桩至最后1~2m 时,应停止射水,并采用锤击至规定标高,终锤控制标准可按本规范第7.4.6 条有关规定执行。
7.4.9 施打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可采取下列辅助措施:
1 对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小50~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施工时应随钻随打;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
2 应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80mm,间距宜为1.0~1.5m,深度宜为10~12m;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3 应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4 可开挖地面防震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防震沟沟宽可取0.5~0.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5 应限制打桩速率;
6 沉桩结束后,宜普遍实施一次复打;
7 沉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7.4.10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0m 沉桩锤击数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7.4.11 锤击沉桩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4 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 当送桩深度超过2.0m 且不大于6.0m 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7.4.12 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器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0;
2 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 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 送桩器应与桩匹配。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内径应比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插销长度宜取200~300mm,杆销外径应比(管)桩内径小20~30mm。对于腔内存有余浆的管桩,不宜采用插销式送桩器;
5 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2 层麻袋或硬纸板等衬垫。内填弹性衬垫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7.4.13 施工现场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长条水准尺或经纬仪)和观测人员,随时量测桩身的垂直度。
7.5 静压沉桩
7.5.1 采用静压沉桩时,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2 倍,且场地应平整。
7.5.2 静力压桩宜选择液压式和绳索式压桩工艺;宜根据单节桩的长度选用顶压式液压压桩机和抱压式液压压桩机。
7.5.3 选择压桩机的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压桩机型号、桩机质量(不含配重)、最大压桩力等;
2 压桩机的外型尺寸及拖运尺寸;
3 压桩机的最小边桩距及最大压桩力;
4 长、短船型履靴的接地压强;
5 夹持机构的型式;
6 液压油缸的数量、直径,率定后的压力表读数与压桩力的对应关系;
7 吊桩机构的性能及吊桩能力。
7.5.4 压桩机的每件配重必须用量具核实,并将其质量标记在该件配重的外露表面;液压式压桩机的最大压桩力应取压桩机的机架重量和配重之和乘以0.9。
7.5.5 当边桩空位不能满足中置式压桩机施压条件时,宜利用压边桩机构或选用前置式液压压桩机进行压桩,但此时应估计最大压桩能力减少造成的影响。
7.5.6 当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采用引孔法压桩时,应配备螺旋钻孔机,或在压桩机上配备专用的螺旋钻。当桩端持力层需进入较坚硬的岩层时,应配备可入岩的钻孔桩机或冲孔桩机。
7.5.7 最大压桩力不得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试验确定。
7.5.8 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节桩下压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2 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压到底,且最后一节有效桩长不宜小于5m;
3 抱压力不应大于桩身允许侧向压力的1.1 倍。
7.5.9 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力标准;
2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3 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5 次;
3 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10s。
7.5.10 压桩顺序宜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场地地层中局部含砂、碎石、卵石时,宜先对该区域进行压桩;
2 当持力层埋深或桩的入土深度差别较大时,宜先施压长桩后施压短桩。
7.5.11 压桩过程中应测量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的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
7.5.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压桩作业,并分析原因,采用相应措施:
1 压力表读数显示情况与勘察报告中的土层性质明显不符;
2 桩难以穿越具有软弱下卧层的硬夹层;
3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4 出现异常响声;压桩机械工作状态出现异常;
5 桩身出现纵向裂缝和桩头混凝土出现剥落等异常现象;
6 夹持机构打滑;
7 压桩机下陷。
7.5.13 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送作业应连续进行;
2 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 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L 小于或等于15m 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m;
4 除满足本条上述3 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 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 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桩力的1.1 倍。
7.5.14 引孔压桩法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2 引孔作业和压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在软土地基中不宜大于3h;
3 引孔中有积水时,宜采用开口型桩尖。
7.5.15 当桩较密集,或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消减超孔压或采取引孔等措施,并可按本规范第7.4.8 条执行。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桩数10%的桩设置上涌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涌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
7.5.16 对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等压入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4.5 的规定。
7.6 钢桩(钢管桩、H 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施工
Ⅰ 钢桩的制作
7.6.1 制作钢桩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7.6.2 现场制作钢桩应有平整的场地及挡风防雨措施。
7.6.3 钢桩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3 的规定,钢桩的分段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7.1.5 条的规定,且不宜大于15m。
7.6.4 用于地下水有侵蚀性的地区或腐蚀性土层的钢桩,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Ⅱ 钢桩的焊接
7.6.5 钢桩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清除桩端部的浮锈、油污等脏物,保持干燥;下节桩顶经锤击后变形的部分应割除;
2 上下节桩焊接时应校正垂直度,对口的间隙宜为2~3mm;
3 焊丝(自动焊)或焊条应烘干;
4 焊接应对称进行;
5 应采用多层焊,钢管桩各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焊渣应清除;
6 当气温低于0℃或雨雪天/无可靠措施确保焊接质量时,不得焊接;
7 每个接头焊接完毕,应冷却1min 后方可锤击;
8 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的规定,每个接头除应按本规范表7.6.6 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进行超声或2%进行X 射线拍片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 个接头。
表7.6.6 接桩焊缝外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上下节桩错口:
①钢管桩外径≥700mm 3
②钢管桩外径<700mm 2
H 型钢桩 1
咬边深度(焊缝) 0.5
加强层高度(焊缝) 0~2
加强层宽度(焊缝) 0~3
7.6.6 H 型钢桩或其他异型薄壁钢桩,接头处应加连接板,可按等强度设置。
Ⅲ 钢桩的运输和堆放
7.6.7 钢桩的运输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通畅;
2 桩的两端应有适当保护措施,钢管桩应设保护圈;
3 搬运时应防止桩体撞击而造成桩端、桩体损坏或弯曲;
4 钢桩应按规格、材质分别堆放,堆放层数:Φ900 ㎜的钢桩,不宜大于3 层;Φ600 ㎜的钢桩,不宜大于4 层;Φ400 ㎜的钢桩,不宜大于5 层; H 型钢桩不宜大于6 层。支点设置应合理,钢桩的两侧应采用木楔塞住。
Ⅵ 钢桩的沉桩
7.6.8 当钢桩采用锤击沉桩时,可按本规范第7.4 节有关条文实施;当采用静压沉桩时,可按本规范第7.5 节有关条文实施。
7.6.9 对敞口钢管桩,当锤击沉桩有困难时,可在管内取土助沉。
7.6.10 锤击H 型钢桩时,锤重不宜大于4.5t 级(柴油锤),且在锤击过程中桩架前应有横向约束装置。
7.6.11 当持力层较硬时,H 型钢桩不宜送桩。
7.6.12 当地表层遇有大块石、混凝土块等回填物时,应在插入H 型钢桩前进行触探,并应清除桩位上的障碍物。
8 承台施工
8.1 基坑开挖和回填
8.1.1 桩基承台施工顺序宜先深后浅。
8.1.2 当承台埋置较深时,应对邻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期间应进行监测。
8.1.3 基坑开挖前应对边坡支护型式、降水措施、挖土方案、运土路线及堆土位置编制施工方案,若桩基施工引起超孔隙水压力,宜待超孔隙水压力大部分消散后开挖。
8.1.4 当地下水位较高需降水时,可根据周围环境情况采用内降水或外降水措施。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6 挖出的土方不得堆置在基坑附近。
8.1.7 机械挖土时必须确保基坑内的桩体不受损坏。
8.1.8 基坑开挖结束后,应在基坑底做出排水盲沟及集水井,如有降水设施仍应维持运转。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8.2.1 绑扎钢筋前应将灌注桩桩头浮浆部分和预制桩桩顶锤击面破碎部分去除,桩体及其主筋埋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桩尚应焊好桩顶连接件,并应按设计施作桩头和垫层防水。
8.2.2 承台混凝土应一次浇注完成,混凝土入槽宜采用平铺法。对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度应力引起裂缝。
9 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桩基工程应进行桩位、桩长、桩径、桩身质量和单桩承载力的检验。
9.1.2 桩基工程的检验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前检验、施工检验和施工后检验。
9.1.3 对砂、石子、水泥、钢材等桩体原材料质量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 施工前检验
9.2.1 施工前应严格对桩位进行检验。
9.2.2 预制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成品桩应按选定的标准图或设计图制作,现场应对其外观质量及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2 应对接桩用焊条、压桩用压力表等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9.2.3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混凝土拌制应对原材料质量与计量、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进行检查;
2 钢筋笼制作应对钢筋规格、焊条规格、品种、焊口规格、焊缝长度、焊缝外观和质量、主筋和箍筋的制作偏差等进行检查,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2.5 的要求。。
.3 施工检验
.3.1 预制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停锤标准、静压终止压力值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
3 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 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及桩尖标高等。
9.3.2 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灌注混凝土前,应按照本规范第6 章有关施工质量要求,对已成孔的中心位置、孔深、孔径、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进行检验;
2 应对钢筋笼安放的实际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质量检测、检查记录;
3 干作业条件下成孔后应对大直径桩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9.3.3 对于沉管灌注桩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宜按本规范第9.1.1~9.3.2 条有关项目进行。
9.3.4 对于挤土预制桩和挤土灌注桩,施工过程均应对桩顶和地面土体的竖向和水平位移进行系统观测;若发现异常,应采取复打、复压、引孔、设置排水措施及调整沉桩速率等措施。
9.4 施工后检验
9.4.1 根据不同桩型应按本规范表6.2.4 及表7.4.5 规定检查成桩桩位偏差。
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9.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试验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桩基设计等级、本工程施工前取得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因素,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确定:
1 工程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时;
2 施工前工程未按本规范第5.3.1 条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 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4 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
9.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 除本规范第9.4.3 条规定条件外的桩基;
2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检测的辅助检测。
9.4.5 桩身质量除对预留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等级检验外,尚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于大直径桩还可采取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数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确定。
9.4.6 对专用抗拔桩和对水平承载力有特殊要求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和水平静载试验检测。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9.5.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近时,基桩的验收应待基桩施工完毕后进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应待开挖到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收。
9.5.2 基桩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单;
3 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和质量鉴定书;
5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等产品的合格证;
6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 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8 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9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基桩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10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