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8
3.3 桩 基 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8.5.9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0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18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面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于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于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1.6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1.8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4.1.4 桩身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C30;
5.2.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5.2.14.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5.2.14.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5.2.15.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4 边坡、基 坑 支 护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1.3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进行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9.1.6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基坑上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9.2.8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的连接构造,其刚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1.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 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8.1.4 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 地 基 处 理
第五章 结构设计
1 基 本 规 定
1.1 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0.8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房屋
二级 严 重 一般的房屋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房屋
2 混凝土结构设计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 按表4.1.3采用。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热轧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fyk表示。预应力钢绞线、钢丝和热处理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ptk表示。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2采用。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计值f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6.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和应力验算外,尚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不利时应取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
9.2.1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10.9.3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10.9.8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2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设计时应仅取3个吊环进行计算。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7.1.2 受力钢筋的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d。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7.1.2
环 境 条 件 构件类别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CL20 CL25及CL30 ≥CL35
室 内 正常环境 板、墙、壳 20 15 15
梁、柱 30 25 25
露天或室内湿度环境 板、墙、壳 35 25 20
梁、柱 45 35 30
注:1、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0
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
浆抹面层且有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2、预制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5mm,预制的肋形
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按梁考虑;
3、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5,
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L20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
CL25的规定值采用;
4、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
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7.1.3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la不应小于表7.1.3规定的数值。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mm) 表7.1.3
钢 筋 类 型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CL15 CL20 CL25 ≥CL30
Ⅰ级钢筋 45d 35d 30d 25d
月 牙 纹 Ⅱ级钢筋 55d 45d 40d 35d
Ⅲ级 50d 45d 40d
冷轧带肋钢筋 45d 40d 35d
冷拔低碳钢丝 300
注:1、当月牙纹钢筋直径d>25mm时,其锚固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采用;
3、纵向受拉的Ⅰ、Ⅱ、Ⅲ级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纵向受拉的冷轧带
肋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1.3 简支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s不应小于6d。当采用焊接网配筋时,其末端至少应有一根横向钢筋配置在支座边缘内;如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受力钢筋末端制成弯钩或加焊附加的横向锚固钢筋。
注:当V>0.06fcbh0时,配置在支座边缘内的横向锚固钢筋不应少于二根,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一半。
8.2.2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简支架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 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V≤0.06fcbh0时 las≥10d
(2)当V>0.06fcbh0时
变形钢筋 las≥15d
光面钢筋 las≥15d
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在钢筋上加焊横向锚固钢筋、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接在梁瑞的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
如焊接骨架中采用光面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时,则在锚固长度las内应加焊横向钢筋:当V≤0.06fcbh0时,至少一根,当V>0.06fcbh0时,至少二根;横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一半;同时,加焊在最外边的横向钢筋,应靠近纵向钢筋的末端。
注: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L25的简支梁,在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包括作用有多种荷载、且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占总剪力值的75%以上的情况),且V>0.06fcbh0时,对变形钢筋采用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20d。
8.2.4 在采用绑扎骨架的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梁中,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弯起钢筋的弯终点外应留有锚固长度,其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对光面钢筋在末端尚应设置弯钩。位于梁底层两侧的钢筋不应弯起。
《冷技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1.0.3 对于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构件,在无可靠试验或实践经验时,不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处于侵蚀环境或高温下的结构,不得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95
1.0.2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作用的结构构件,当采用冷轧带肋钢筋作受力主筋时,其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5.7.11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板的搁置长度lsa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k≤80mm时 lg≥40mm;
当80mm<k≤160mm时 lg≥60mm;
当160mm<k≤240mm时 lg≥80mm;
注:k为板厚。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97
3.2.4 冷轧扭钢筋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应按表3.2.4采用。
冷轧扭钢筋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N/mm2) 表3.2.4
抗拉强度标准值 fstk 抗拉强度设计值 fy 抗压强度设计值 f'y
≥580 360 360
7.2.1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强度时,其最小锚固长度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纵向受拉冷轧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mm) 表7.2.1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5 ≥C30
最小锚固长度 45d 40d 35d
7.2.2 冷轧扭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钢筋网和钢筋骨架均应采用绑扎。
7.2.4 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小锚固长度la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
7.2.5 冷轧扭钢筋在搭接长度范围内,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7.2.6 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预制构件的吊环。
7.4.5 简支板的下部纵向冷轧扭钢筋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不应小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10倍。
7.5.2 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V≤0.07fcbh0时 las≥10d
当V>0.07fcbh0时 las≥15d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强度时,尚应符合本规程表7.2.1的规定。
2.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 钢结构设计
3.1 普通钢结构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1.0.5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
2.0.5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2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4及表3.2.1-6采用。
①在装配好的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
②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分别用钻模钻成的孔;
③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的径孔。
3.2.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3.2.1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
2. 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连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0.09;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2中所列的容许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 表3.3.2
项次 构 件 类 别 容许挠度
5 楼盖和工作平台梁、平台板 (1)主梁 (2)抹灰顶棚的梁(仅用可变荷载计算) (3)除(1)、(2)款外的其他梁(包括楼梯梁) (4)平台板 L/400 L/350 L/250 L/150
6 屋盖檩条 (1)无积灰的瓦楞铁和石棉瓦屋面 (2)压型钢板、有积灰的瓦楞铁和石棉瓦等屋面 (3)其他层面 L/150 L/200 L/200
7 墙架构件 (1)支柱 (2)抗风桁架(作为边续支柱的支承时) (3)砌体墙的横梁(水平方向) (4)压型钢板、瓦楞铁和石棉瓦墙面的横梁(水平方向)(5)带有玻璃窗的横梁(竖直和水平方向) L/400 L/1000 L/300 L/200 L/200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伸长度的2倍)。
8.1.4 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2.1 焊缝金属宜与基本金属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8.4.8 跨度大于36m的两端铰支桁架,应考虑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下弦弹性伸长所产生水平推力对支承构件的影响。
8.4.14 柱脚锚栓不得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应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承受。
8.4.15 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应使锚栓的内力通过其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传递。当埋置深度受到限制时,则锚栓应牢固地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以传递锚栓的全部内力,此时锚栓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可不予考虑。
9.3.4 构件拼接应能传递该处最大计算弯矩值的1.1倍,且不得低于
3.2 薄壁型钢结构
《冷变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3.3 高层建筑钢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4 砌体结构设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3.1.1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的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和MU10;
2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MU25、MU20、MU15和MU10;
3 砌块的强度等级:MU20、MU15、MU10、MU7.5和MU5;
4 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和MU20;
5 砂浆的强度等级:MU15、MU10、MU7.5、MU5和MU2.5。
注:1确定蒸压粉煤灰砖和掺有粉煤灰15%以上的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当无自然碳化系数时,应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
2 确定砂浆强度等级时应采用同类块体为砂浆强度试块底模。
3.2.1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1采用。
2 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2采用。
4 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也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g=f+0.6αfc (3.2.1-1)
α=δρ (3.2.1-2)
式中
fg----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并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
f----未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
fc----灌孔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α----砌块砌体中灌孔混凝土面积和砌体毛面积的比值;
δ----混凝土砌块的孔洞率;
ρ----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系截面灌孔混凝土面积和截面孔洞面积的比值,ρ不应小于33%。
注: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b××等同于对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的强度指标。
5 孔洞率不大于35%的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5采用。
6 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6采用。
注:
对下列各类料石砌体,应按表中数值分别乘以系数:
细料石砌体 1.5
半细料石砌体 1.3
粗料石砌体 1.2
干砌勾缝石砌体 0.8
7 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7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