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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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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
4.4.9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阳台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的阳台,集热器可设置在阳台栏板上或构成阳台栏板;
2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和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应有适当的倾角;
3 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在刚度、强度、高度、锚固和防护功能上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4.4.10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墙面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的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的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2 在低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3 构成建筑墙面的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
4.4.11 嵌入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承载、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护等功能。
4.4.12 架空在建筑屋面和附着在阳台或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4.4.13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
4.4.14 选择太阳能集热器的耐压要求应与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4.4.15 在使用平板型集热器的自然循环系统中,贮水箱的下循环管应比集热器的上循环管高 0.3m 以上。
4.4.16 系统的循环管路和取热水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热器循环管路应有 0.3%~0.5%的坡度;
2 在自然循环系统中,应使循环管路朝贮水箱方向有向上坡度,不得有反坡;
3 在有水回流的防冻系统中,管路的坡度应使系统中的水自动回流,不应积存;
4 在循环管路中,易发生气塞的位置应设有吸气阀;当采用防冻液作为传热工质时,宜使用手动排气阀。需要排空和防冻回流的系统应设有吸气阀;在系统各回路及系统需要防冻排空部分的管路的最低点及易积存的位置应设有排空阀;
5 在强迫循环系统的管路上,宜设有防止传热工质夜间倒流散热的单向阀;
6 间接系统的循环管路上应设膨胀箱。闭式间接系统的循环管路上同时还应设有压力安全阀和压力表,不应设有单向阀和其他可关闭的阀门;
7 当集热器阵列为多排或多层集热器组并联时,每排或每层集热器组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辅助阀门;
8 在自然循环和强迫循环系统中宜采用顶水法获取热水。浮球阀可直接安装在贮水箱中,也可安装在小补水箱中;
9 设在贮水箱中的浮球阀应采用金属或耐温高于 100℃的其他材质浮球,浮球阀的通径应能满足取水流量的要求;
10 直流式系统应采用落水法取热水;
11 各种取热水管路系统应按 1.0m/s 的设计流速选取 管径。
4.4.17 系统计量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中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按具体工程设置冷、热水表。
4.4.18 系统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强制循环系统宜采用温差控制;
2 直流式系统宜采用定温控制;
3 直流式系统的温控器应有水满自锁功能;
4 集热器用传感器应能承受集热器的最高空晒温度,精度为±2℃;贮水箱用传感器应能承受 100℃,精度为±2℃。
4.4.19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的刚度、强度、防腐蚀性能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与建筑牢固连接。
4.4.20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贮水箱及其他过水设备材质,应与建筑给水管道材质相容。
4.4.21 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的泵、阀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
5 规划和建筑设计
5. 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在确定建筑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时,应结合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条件,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
5.1.2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热水供应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协调一致,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
5.1.4 建筑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5.1.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用户的室内空间。
5. 2 规划设计
5.2.1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体,主要朝向宜为南向。
5.2.2 建筑体形和空间组合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紧密结合,并为接收较多的太阳能创造条件。
5.2.3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应避免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5. 3 建筑设计
5.3.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防水、排水和系统检修的要求。
5.3.2 建筑的体形和空间组合应避免安装太阳能集热器部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并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有不少于 4h 日照时数的要求。
5.3.3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3.4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时,太阳能集热器除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功能要求。
5.3.5 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5.3.6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预埋件固定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集热器时,屋面防水层应包到基座上部,并在基座下部加设附加防水层;
3 集热器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集热器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保护层;
4 太阳能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屋面时,应在屋面预埋防水套管,并对其与屋面相接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5.3.7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的坡度宜结合太阳能集热器接收阳光的最佳倾角即当地纬度± 10°来确定;
2 坡屋面上的集热器宜采用顺坡镶嵌设置或顺坡架空设置;
3 设置在坡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架应与埋设在屋面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4 太阳能集热器与坡屋面结合处雨水的排放应通畅;
5 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防水构造处理;
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防水等功能;
7 顺坡架空在坡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与屋面间空隙不宜大于 100mm ;
8 坡屋面上太阳能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过坡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防水套管,并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5.3.8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5.3.9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宜有适当的倾角;
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外墙除应承受集热器荷载外,还应对安装部位可能造成的墙体变形、裂缝等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 设置在墙面的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必要时在预埋件处增设混凝土构造柱,并应满足防腐要求;
4 设置在墙面的集热器与贮水箱相连的管线需穿过墙面时,应在墙面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 太阳能集热器镶嵌在墙面时,墙面装饰材料的色彩、分格宜与集热器协调一致。
5.3.10 贮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水箱宜布置在室内;
2 设置贮水箱的位置应具有相应的排水、防水措施;
3 贮水箱上方及周围应有安装、检修空间,净空不宜小于 600mm 。
5. 4 结构设计
5.4.1 建筑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太阳能热水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5.4.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4.3 安装在屋面、阳台、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4.4 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5.4.5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2 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mm ;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 50 %。
5.4.6 太阳能热水系统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5. 5 给水排水设计
5.5.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的规定。
5.5.2 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应根据热水用量、建筑允许的安装面积、当地的气象条件、供水水温等因素综合确定。
5.5.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给水应对超过有关标准的原水做水质软化处理。
5.5.4 当使用生活饮用水箱作为给集热器的一次水补水时,生活饮用水水箱的位置应满足集热器一次水补水所需水压的要求。
5.5.5 热水设计水温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特殊性,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推荐温度中选用下限温度。
5.5.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有关规定执行。
5.5.7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应有组织布置,做到安全、隐蔽、易于检修。新建工程竖向管线宜布置在竖向管道井中,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做到走向合理,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及外观。
5.5.8 在太阳能集热器附近宜设置用于清洁集热器的给水点。
5. 6 电气设计
5.6.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用电负荷和运行安全要求。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5.6.3 系统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 30mA 。
5.6.4 太阳能热水系统电器控制线路应穿管暗敷,或在管道井中敷设。
6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6. 1 一般规定
6.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6. 1. 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4 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5 预留基座、孔洞、预埋件和设施符合设计图纸,并已验收合格;
6 既有建筑经结构复核或法定检测机构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鉴定文件。
6.1.4 进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配件、材料及其性能、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
6.1.5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物的结构;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的能力;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6.1.6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6.1. 7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过程中,产品和物件的存放、搬运、吊装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妥善保护。
6.1.8 分散供热水系统的安装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使用功能要求。
6.1.9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应由专业队伍或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完成。
6. 2 基 座
6.2.1 太阳能热水系统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6.2.2 预埋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6.2.3 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施工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的要求。
6.2.4 采用预制的集热器支架基座应摆放平稳、整齐,并应与建筑连接牢固,且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
6.2.5 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
6. 3 支 架
6.3.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支架及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支架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要求。
6.3.2 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准确,与主体结构固定牢靠。
6.3.3 根据现场条件,支架应采取抗风措施。
6.3.4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6.3.5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2 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24 的要求。
6. 4 集 热 器
6.4.1 集热器安装倾角和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倾角误差为 ±3°。集热器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集热器支架牢靠固定,防止滑脱。
6.4.2 集热器与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应按照设计规定的连接方式连接,且密封可靠,无泄漏,无扭曲变形。
6.4.3 集热器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6.4.4 集热器连接完毕,应进行检漏试验,检漏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本规范第 6.9 节的规定。
6.4.5 集热器之间连接管的保温应在检漏试验合格后进行。保温材料及其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85 的要求。
6. 5 贮 水 箱
6.5.1 贮水箱应与底座固定牢靠。
6.5.2 用于制作贮水箱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6.5.3 钢板焊接的贮水箱,水箱内外壁均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内壁防腐材料应卫生、无毒,且应能承受所贮存热水的最高温度。
6.5.4 贮水箱的内箱应做接地处理,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的要求。
6.5.5 贮水箱应进行检漏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6.9 节的规定。
6.5.6 贮水箱保温应在检漏试验合格后进行。水箱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85 的要求。
6. 6 管 路
6.6.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路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的相关要求。
6.6.2 水泵应按照厂家规定的方式安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的要求。水泵周围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做好接地保护。
6.6.3 安装在室外的水泵,应采取妥当的防雨保护措施。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6.6.4 电磁阀应水平安装,阀前应加装细网过滤器,阀后应加装调压作用明显的截止阀。
6.6.5 水泵、电磁阀、阀门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不得反装,并应便于更换。
6.6.6 承压管路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路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6.9 节的规定。
6.6.7 管路保温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85 的要求。
6. 7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
6.7.1 直接加热的电热管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相关要求。
6.7.2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相关要求。
6. 8 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
6.8.1 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的规定。
6.8.2 其他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6.8.3 所有电气设备和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金属部件应做接地处理。电气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的规定。
6.8.4 传感器的接线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接线盒与套管之间的传感器屏蔽线应做二次防护处理,两端应做防水处理。
6. 9 水压试验与冲洗
6.9.1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在设备和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6.9.2 各种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非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当设计未注明时,水压试验和灌水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的相关要求进行。
6.9.3 当环境温度低于 0℃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6.9.4 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直至排出的水不浑浊为止。
6. 10 系统调试
6.10.1 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调试。具备使用条件时,系统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不具备使用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延期进行。
6.10.2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
6.10.3 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应包括水泵、阀门、电磁阀、电气及自动控制设备、监控显示设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等调试。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水泵安装方向。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 2h ,水泵应工作正常,无渗漏,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电机电流和功率不超过额定值,温度在正常范围内;
2 检查电磁阀安装方向。手动通断电试验时,电磁阀应开启正常,动作灵活,密封严密;
3 温度、温差、水位、光照控制、时钟控制等仪表应显示正常,动作准确;
4 电气控制系统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功能,控制动作准确可靠;
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6 防冻系统装置、超压保护装置、过热保护装置等应工作正常;
7 各种阀门应开启灵活,密封严密;
8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应达到设计要求,工作正常。
6.10.4 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调整水泵控制阀门;
2 调整电磁阀控制阀门,电磁阀的阀前阀后压力应处在设计要求的压力范围内;
3 温度、温差、水位、光照、时间等控制仪的控制区间或控制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调整各个分支回路的调节阀门,各回路流量应平衡;
5 调试辅助能源加热系统,应与太阳能加热系统相匹配。
6.10.5 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 72h ,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7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
7. 1 一般规定
7.1. 1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应根据其施工安装特点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1.2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工程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栓连接件;
2 基座、支架、集热器四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基座、支架、集热器四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系统的防雷、接地连接节点。
7.1.3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前,应将工程现场清理干净。
7.1.4 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 ( 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 ( 质量 ) 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1. 5 太阳能热水系统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1.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 ( 项目 ) 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 项目 ) 负责人联合进行竣工验收。
7.1. 7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7. 2 分项工程验收
7.2.1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
7.2.2 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人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些工序包括以下部分:
1 在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验收;
2 在贮水箱就位前,进行贮水箱承重和固定基座的验收;
3 在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就位前,进行支架承重和固定基座的验收;
4 在建筑管道井封口前,进行预留管路的验收;
5 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气预留管线的验收;
6 在贮水箱进行保温前,进行贮水箱检漏的验收;
7 在系统管路保温前,进行管路水压试验;
8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7.2.3 从太阳能热水系统取出的热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 的规定。
7.2.4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进行性能检验。
7. 3 竣工验收
7.3.1 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
7.3.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附录 A 主要城市纬度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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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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