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
主编单位:中国建设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 13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89]建标计字第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6-99,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6-8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5月26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
1.0.3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使用要求以及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并应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
1.0.4 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箱形基础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2.1.2 筏形基础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2.2 符 号
2.2.1 抗力和材料性能
Es--土的压缩模量;
E's--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k--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I--截面惯性矩;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w--土的含水量。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F--基础顶面竖向力设计值;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设计值;
po--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标准值;
pc--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
pn--扣除底板自重后的地基平均净反力设计值;
pk--长期效应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准值;
q1--作用在洞口上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2--作用在洞口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s--沉降量;
V--水平剪力,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f--上部结构底部通过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传来的剪力设计值;
VE,f--地震效应组合时,上部结构底部通过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传来 的剪力设计值;
Vs--扣除底板自重后地基净反力产生的支座边缘处板所承受的总剪φ力 设计值;
Vw--由柱根轴力传给各片墙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附加应力系数;
αT--整体倾斜计算值;
τ--剪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
bf--与剪力方向一致的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的宽度;
d--基础埋置深度;
dc--控制性勘探点深度;
dg--一般性勘探点深度;
ho--板的有效高度;
Hg--建筑物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ln1--矩形双向板的短边长度;
ln2--矩形双向板的长边长度;
t--墙体厚度;
tf--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的厚度;
e--偏心距;
um--冲切临界截面周长。
2.2.4 计算系数
αs--筏板与柱之间的不平衡弯矩传至冲切临界截面周边的剪应力系数;
αm--筏板与柱之间的不平衡弯矩传至冲切临界截面周边的弯曲应力系 数;
β--沉降计算深度调整系数;
ζ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μ--剪力分配系数;
η--基础沉降计算修正系数;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地基勘察
3.1 一般规定
3.1.1 地基勘察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查明建筑场地内及其邻近地段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有无古河道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存在;
(2)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工程性质;
(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情况、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判明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查明场地内有无可液化土层。
3.1.2 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筑场地的基本地质情况及分析;
(2)地基基础设计和地基处理的建议方案;
(3)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所需的计算参数;
(4)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变化幅度。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就施工降水方案和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5)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分析,必要时提出支护方案。
3.2 勘探要点
3.2.1 勘探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型、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应满足评价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均匀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勘探点间距宜为15~35m;当地层变化特别复杂时,宜适当加密;
3.2.1.2 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
3.2.1.3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并宜在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勘探点;在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宜适当增加勘探点;
3.2.1.4 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采用承载力很大的大直径桩、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时,宜在每个桩位布置一个勘探点。
3.2.2 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并可按下式估算:
dc=d+αcb (3.2.2-1)
式中 dc--控制性勘探点深度;
d--基础埋置深度;
b--基础底面宽度;
αc--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持力层土类按表3.2.2取 值。
3.2.2.2 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以控制主要受力层的变化为原则,并可按下式估算:
dg=d+αgb (3.2.2-2)
式中 dg--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
α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按表3.2.2 取值。
3.2.2.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点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要求;
3.2.2.4 对不考虑群桩效应,端承型大直径桩的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预计桩尖以下3~5m;当桩端(包括扩底端)直径大于1.5m时,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5倍桩端直径。当遇软层时则应加深至穿透软层。一般性勘探点应到桩端以下1~2m;
3.2.2.5 摩擦型桩基需计算地基变形时,可将群桩视为一假想实体基础,并自桩端开始计算压缩层深度来决定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当利用公式3.2.2-1估算控制性钻孔的深度时,基础埋深d应按桩尖的埋深取值。在计算深度范围内遇有坚硬岩层或密实的碎石土层时,钻孔深度可酌减。
3.2.3 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和取土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且单幢建筑至少应有二个取土和原位测试孔;
3.2.3.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
3.3 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
3.3.1 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重压力至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需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状态。
3.3.1 剪力试验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当地基土为饱和软土或荷载施加速率较高时,宜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的试验方法;当荷载施加速率较低时,宜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的试验方法。
3.3.3 确定一级建筑物或有特殊要求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建筑物安全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划分。
3.3.4 确定软土地基的抗剪强度,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3.3.5 查明粘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旁压试验。
3.3.6 判明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和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3.3.7 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
3.3.8 取得抗震设计所需的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3.4 地下水
3.4.1 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下水位,包括实测的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以及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4.2 对需进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和降水设计的参数,对降水方法提出建议,并预测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重要地下设施的影响。
4 地基计算
4.0.1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变形计算,必要时应验算地基的稳定性。
4.0.2 在确定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并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的要求。抗震设防区天然土质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当桩与箱基底板或筏板连接的构造符合本规范第5.4.5条的规定时,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4.0.3 箱形和筏形基础底面的压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F+G)/A (4.0.3-1)
式中 p--轴心荷载作用下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设计值;
F--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
G--基础自重设计值和基础上的土重设计值之和,在计算地下水位以下 部分时,应取土的有效重度。
A--基础底面面积。
(2)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
pmax=[(F+G)/A]+M/W (4.0.3-2)
pmin=[(F+G)/A]-M/W (4.0.3-3)
式中 M--作用于矩形基础底面的力矩设计值;
W--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设计值。
pmin--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设计值;
4.0.4 基础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1)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f (4.0.4-1)
(2)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
pmax≤1.2f (4.0.4-2)
式中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确定。
(3)对于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pmin≥0 (4.0.4-3)
4.0.5 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基础底面压力除应符合公式(4.0.4-1)及(4.0.4-2)的要求外,尚应按下列公式进行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的验算:
pE≤fSE (4.0.5-1)
pE,max≤1.2fSE (4.0.5-2)
fSE=ζSf (4.0.5-3)
式中 pE--基础底面地震效应组合的平均压力设计值;
pE,max--基础底面地震效应组合的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
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ζ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4.0.5确定; 当基础底面地震效应组合的边缘最小压力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25%。
4.0.6 当采用土的压缩模量计算箱形和筏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s时,可按下式计算:
沉降计算深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确定。
4.0.7 当采用土的变形模量计算箱形和筏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s时,可按下式计算:
4.0.8 按公式(4.0.7)进行沉降计算时,沉降计算深度zn,应按下式计算:
4.0.9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整体倾斜值,可根据荷载偏心、地基的不均匀性、相邻荷载的影响和地区经验进行计算。
4.0.10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允许沉降量和允许整体倾斜值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及其对相邻建筑物可能造成的影响按地区经验确定。但横向整体倾斜的计算值αT,在非抗震设计时宜符合下式的要求:
αT≤B/100g (4.0.10)
式中 B--箱形或筏形基础宽度;
Hg--建筑物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
4.0.11 建在非岩石地基上的一级高层建筑,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对重要和复杂的高层建筑,尚宜进行基坑回弹、地基反力、基础内力和地基变形等的实测。
5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荷载分布等因素确定。当为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而扩大底板面积时,扩大部位宜设在建筑物的宽度方向。
5.1.2 对单幢建筑物,在均匀地基的条件下,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永久荷载与楼(屋)面活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
e≤(0.1W)/A (5.1.2)
式中 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A--基础底面积。
5.1.3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且地下室四周回填土为分层夯实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5.1.3.1 单层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取箱基的顶部(图5.1.3a);
5.1.3.2 采用箱基的多层地下室及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对于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室的层间侧移刚度大于等于上部结构层间侧移刚度的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部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5.1.3b、c),否则认为上部结构嵌固在箱基或筏基的顶部。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剪结构,其地下室墙的间距尚应符合表5.1.3的要求;
5.1.3.3 对于上部结构为框筒或筒中筒结构的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整体性较好,平面刚度较大且无大洞口,地下室的外墙能承受上部结构通过地下一层顶板传来的水平力或地震作用时,地下一层结构顶部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5.1.3b、c)。
5.1.4 当考虑上部结构嵌固在箱形基础的顶板上或地下一层结构顶部时,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除满足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要求外,其厚度尚不应小于200mm。对框筒或筒中筒结构,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与外墙连接处的截面,尚应符合下列条件(图5.1.4):
非抗震设计 Vf≤0.125fcbftf (5.1.4-1)
抗震设计 VE,f≤(1/γRE)(0.1fcbftf) (5.1.4-2)
式中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bc--沿水平力或地震力方向与外墙连接的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 的宽度;
tf--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的厚度;
Vf--上部结构传来的计算截面处的水平剪力设计值;
VE,f--地震效应组合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计算截面处的水平地震剪力 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5.1.5 符合本规范第5.1.3.2或5.1.3.3款要求的多层地下室,在进行抗震验算时,地下室的框架及剪力墙的加强部位应从地下一层结构顶板标高往下延伸一层,地下室加强部位的框架柱、剪力墙的弯矩设计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中的有关底部加强区的规定进行计算,其构造措施也应符合相应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加强部位应从箱基顶板或平板式筏基或梁板式筏基梁的顶部开始。加强范围以下的结构构造可遵循非抗震设计的构造要求。
5.1.6 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5.1.6选用,且其抗渗等级不应小于0.6MPa。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架空排水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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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箱形基础
5.2.1 箱形基础的内、外墙应沿上部结构柱网和剪力墙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10。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得小于箱基外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1/18。
注:计算墙体水平截面积时,不扣除洞口部分。
5.2.2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其值不宜小于箱形基础长度的1/20,并不宜小于3m。箱形基础的长度不包括底板悬挑部分。
5.2.3 高层建筑同一结构单元内,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宜一致,且不得局部采用箱形基础。
5.2.4 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00mm。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s≤0.07fcbho (5.2.4)
式中 Vs--扣除底板自重后基底净反力产生的板支座边缘处的总剪力设计值 (图 5.2.4);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支座边缘处板的净宽;
ho--板的有效高度。
5.2.5 箱形基础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当底板区格为矩形双向板时,底板的截面有效高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图5.2.5);
5.2.6 箱形基础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5.2.6.1 墙身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及防水要求确定。当符合本规范第5.1.4条和5.2.1条要求时,上部结构传至箱基顶部的总弯矩设计值、总剪力设计值可分别按受力方向的墙身弯曲刚度、剪切刚度分配至各道墙上;
5.2.6.2 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
5.2.6.3 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竖向和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构造钢筋。
5.2.7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方向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剪力墙、框架、框架-剪力墙体系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按局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顶、底板钢筋配置量除满足局部弯曲的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支座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0.15%、0.10%;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
5.2.8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5.2.7条要求的箱形基础,应同时考虑局部弯曲及整体弯曲的作用。地基反力可按附录C确定;底板局部弯曲产生的弯矩应乘以0.8折减系数;计算整体弯曲时应考虑上部结构与箱形基础的共同作用;对框架结构,箱形基础的自重应按均布荷载处理。箱形基础承受的整体弯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5.2.8):
公式(5.2.8-2)用于等柱距的框架结构。对柱距相差不超过20%的框架结构也可适用,此时,l取柱距的平均值。
在箱形基础顶、底板配筋时,应综合考虑承受整体弯曲的钢筋与局部弯曲的钢筋的配置部位,以充分发挥各截面钢筋的作用。
5.2.9 箱形基础的内、外墙,除与剪力墙连接者外,由柱根传给各片墙的竖向剪力设计值,可按相交于该柱下各片墙的刚度进行分配。墙身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
Vw≤0.25fcAw (5.2.9)
式中 Vw--由柱根轴力传给各片墙的竖向剪力设计值,按相交的各片墙的刚 度进行分配;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Aw--墙身竖向有效截面积。
5.2.10 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部位,洞边至上层柱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2m,洞口上过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5,洞口面积不宜大于柱距与箱形基础全高乘积的1/6。
墙体洞口周围应设置加强钢筋,洞口四周附加钢筋面积不应小于洞口内被切断钢筋面积的一半,且不少于两根直径为16mm的钢筋,此钢筋应从洞口边缘处延长40倍钢筋直径。
5.2.11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的受剪截面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多层箱基洞口过梁的剪力设计值也可按上列公式计算。
5.2.12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截面的顶部和底部纵向钢筋,应分别按公式(5.2.12-1)、(5.2.12-2) 求得的弯矩设计值配置:
5.2.13 底层柱与箱形基础交接处,柱边和墙边或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并应验算底层柱下墙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当不能满足时,应增加墙体的承压面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5.2.14 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4.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四角钢筋应直通基底外,其余钢筋可终止在顶板底面以下40倍钢筋直径处;
5.2.14.2 外柱、与, 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它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5.2.15 当箱基的外墙设有窗井时,窗井的分隔墙应与内墙连成整体。窗井分隔墙可视作由箱形基础内墙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应按支承在箱基外墙、窗井外墙和分隔墙上的单向板或双向板计算。
5.2.16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门厅等低矮单元基础,可采用从箱形基础挑出的基础梁方案(图5.2.16)。挑出长度不宜大于0.15倍箱基宽度,并应考虑挑梁对箱基产生的偏心荷载的影响。挑出部分下面应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它能保证挑梁自由下沉的措施。
5.3 筏形基础
5.3.1 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两种类型,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以及施工等条件确定。
5.3.2 梁板式筏基底板的板格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梁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应小于300mm,且板厚与板格的最小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0。
5.3.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3.4 地下室底层柱、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的连接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 当交叉基础梁的宽度小于柱截面的边长时,交叉基础梁连接处应设置八字角,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图5.3.4a);
5.3.4.2 当单向基础梁与柱连接时,柱截面的边长大于400mm,可按 图5.3.4b、c采用;柱截面的边长小于等于4000mm,可按 图5.3.4d采用;
5.3.4.3 当基础梁与剪力墙连接时,基础梁边至剪力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0mm(图5.3.4e)。
5.3.5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板的最小厚度不宜小于400mm。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距柱边ho/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τmax应按公式 (5.3.5-1)、(5.3.5-2)、(5.3.5-3)计算(图5.3.5)。
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筏板上面增设柱墩或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冲切箍筋来提高受冲切承载能力。
5.3.6 平板式筏基上的内筒(图5.3.6),其周边的冲切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矩内筒外表面ho/2处冲且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按本规范公式(5.3.5-1)计算。
5.3.7 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按下式验算柱边缘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Vs≤0.07fcbwho (5.3.7)
式中 Vs--扣除底板自重后地基土净反力平均值产生的柱边缘处单位宽度的 剪力设计值;
bw--取单位宽度。
5.3.8 筏形基础地下室的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钢筋配置量除满足承载力要求外,竖向和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3.9 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且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进行计算。计算时地基反力可视为均布,其值应扣除底板自重。
当地基比较复杂、上部结构刚度较差,或柱荷载及柱间距变化较大时,筏基内力应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进行分析。
5.3.10 按倒楼盖法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支座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
5.3.11 按倒楼盖法计算的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承载力应符合计算要求。
5.3.11.1柱下板带中在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的有效宽度范围内的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的一半,且应能承受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部分不平衡弯矩Mp的作用。Mp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p=αmM (5.3.11-1)
αm=1-αs (5.3.11-2)
式中 Mp--板与柱之间的部分不平衡弯矩;
αm--不平衡弯矩传至冲切临界截面周边的弯曲应力系数;
5.3.11.2 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柱下筏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
5.3.11.3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平板式筏基,计算柱下板带受弯承载力时,柱内力应考虑地震作用不利组合。
5.4 桩箱与桩筏基础
5.4.1 当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下天然地基承载力或沉降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加箱形或筏形基础。桩的类型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施工条件以及经济指标等因素确定。有关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5.4.2 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桩的数量较少时,桩宜布置在墙下、梁板式筏形基础的梁下或平板式筏形基础的柱下。基础底板的厚度应满足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当桩布置在墙下或基础梁下时基础板的厚度不得小于300mm,且不宜小于板跨的1/20。
5.4.3 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需要满堂布桩时,基础板的厚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基础板沿桩顶、柱根、剪力墙或筒体周边的受冲切承载力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计算。
5.4.4 基础板的弯矩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5.4.4.1 先将基础板上的竖向荷载设计值按静力等效原则移至基础底面桩群承载力重心处。弯矩引起的桩顶不均匀反力按直线变化原则计算,并以柱或墙为支座采用倒楼盖法计算板的弯矩。当支座反力与实际柱或墙的荷载效应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桩位再次计算桩顶反力。
5.4.4.2 当桩基的沉降量较均匀时,可将单桩简化为一个弹簧,按支承于弹簧上的弹性平板计算板中的弯矩。桩的弹簧系数可按单桩载荷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5.4.5 桩与箱基或筏基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 桩顶嵌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内的长度,对于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
5.4.2.2 桩的纵向钢筋锚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内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对于抗拔桩基不应少于钢筋直径的45倍。
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箱形基础与筏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整个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环境等条件进行。
6.1.2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环境、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制定监测计划。
6.1.3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各类观测点和监测点。
6.1.4 施工中应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2 影响区域的监测
6.2.1 基坑开挖前应对邻近原有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基础、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裂缝、倾斜、滑移等损坏迹象,应作标记和拍照,并存档备案。
6.2.2 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测计划对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移和沉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的依据。
6.2.3 对影响区域内的危房、重要建筑、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6.3 降 水
6.3.1 当地下水位影响基坑施工时,应采取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隔水措施。
6.3.2 降水、隔水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基坑开挖深度、支护方式及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管线对降水反应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6.3.3 降水方案可按6.3.3的要求选用:
6.3.4 当采用降水方案时,为减小对工程本身和影响区的不利影响,井点施工必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严格控制出水的含泥量。
6.3.5 放坡开挖的基坑,井点管距坑边不应小于1m。机房距坑边不应小于1.5m,地面应夯实填平。抽吸设备排水口应远离边坡,防止排水渗入坑内。
6.3.6 当采用U型板桩支护基坑、井点管需要布置在坑内时,宜将井点管设在板桩的凹档处。土方开挖时,应随时用粘土对井点管周围的砂井进行封盖。平板形板桩的井点管布置在坑内时,应防止碰坏井管。
6.3.7 应设置降水观察井,对降水的效果进行观察。
6.3.8 当降低地下水位会危及影响区域内建、构筑物和道路及地下管线时,宜在降水井管与建筑物、管线间设置隔水帷幕或回灌砂井、回灌井点和回灌砂沟。回灌砂井、回灌井点和回灌砂沟与降水井点间的距离,应根据降水与回灌水位曲线和场地条件而定,但不宜小于6m。
6.3.9 当采用井点降水和回灌方法时,井点降水与回灌应同时进行。
6.3.10 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和拔除井点管。井点管拔除后应立即用砂土将井孔回填密实。
6.3.11 对无抗浮措施的箱、筏基础,停止降水后的抗浮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2.
6.4 基坑开挖
6.4.1 在下列情况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深度较大不具备自然放坡施工条件;
(2)地基土质松软,并有地下水或丰盛上层滞水;
(3)基坑开挖危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与使用。
6.4.2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6.4.3 在场地宽阔,不影响邻近建筑、周围地下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的情况下,宜采用放坡开挖,并根据稳定性分析确定坡度。
6.4.4 当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
6.4.5 基坑边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值。
6.4.6 开挖深基坑时,宜布置地面和坑内排水系统。
6.4.7 冬期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土的冻胀。
6.4.8 基坑开挖完成并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基土破坏。
6.5 支护结构施工
6.5.1 板桩的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或型钢作为支护板桩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6.5.2 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榫口应结合紧密,钢板桩应锁口或相互搭接。
6.5.3 第一根沉打的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桩尖应做成双面斜口,桩长应比以后沉打的长2~3m,以后沉打的桩的桩尖应为单面斜口,斜面应在打桩的前进方向。
6.5.4 沿板桩墙两侧应设置导向围檩,导向围檩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板桩应顺导向围檩沉打,并严格控制垂直度。
6.5.5 拔除板桩应有防止带出基础周边地基土的措施。
6.5.6 当采用灌注桩作挡土桩时,桩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与各挡土桩连结。
6.5.7 灌注桩的施工及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6.5.8 密排桩、双排桩应间隔施工。
6.5.9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露出的钢筋应清理干净,并应在清除桩头混凝土残渣后,方可支模浇筑圈梁。
6.5.10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沿墙面线两侧构筑导墙。导墙宜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护壁泥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要求;
(3)施工期间,槽内泥浆液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m。施工场地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防止地表水流入槽内破坏泥浆性能;
(4)单元槽段的长度应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成槽设备、起重机的性能、混凝土的拌制供应能力、钢筋笼的重量、设计构造要求及槽壁稳定等因素确定,宜为4~8m;
(5)在槽深范围内存在可能漏失泥浆的土层时,事前应做好堵漏措施;
(6)槽段开挖完成后,应检查槽位、槽宽、槽深及槽壁垂直度,以及作好记录,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槽换浆;
(7)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应进行置换和清除。置换量不宜少于槽段总体量的1/3,置换和清底应采用槽底抽吸、槽顶补浆方法,使底部泥浆比重不大于1.20;
(8)钢筋笼的拼装应采用焊接,不得采用铁丝绑扎;
(9)钢筋笼的构造应便于准确就位,不得采用强行加压或用自重坠落的方法沉入槽内;
(10)从钢筋笼沉入槽内到混凝土浇筑的时间不宜超过4~6小时,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钢筋笼上浮;
(11)地下连续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流态混凝土设计并经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为18~20cm。
6.5.11 支护结构的横梁和支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装和拆除。支撑与横梁的接触面应平整紧贴。当采用拼接的支撑系统时,拼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5.12 当圈梁作为顶层支撑或锚杆锚固端的支承梁而承受水平力时,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
6.6 箱基与筏基的施工
6.6.1 箱基与筏基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6.2 基础长度超过40m时,宜设置施工缝,缝宽不宜小于80cm。在施工缝处,钢筋必须贯通。
6.6.3 当主楼与裙房采用整体基础,且主楼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采用后浇带时,后浇带的处理方法应与施工缝相同。
6.6.4 施工缝或后浇带及整体基础底面的防水处理应同时做好,并注意保护。
6.6.5 基础混凝土应采用同一品种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同一配合比。
6.6.6 大体积混凝土可采用掺合料和外加剂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掺合料和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6.6.7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蓄热养护法养护,其内外温差不宜大于25℃。
6.6.8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式薄层浇捣,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凝土将钢筋推离设计位置。
6.6.9 大体积混凝土必须进行二次抹面工作,减少表面收缩裂缝。
6.6.10 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机抽吸或在侧模上开设泌水孔排除。
6.6.11 基础施工完毕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回填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分层夯实。
6.7 施工监测
6.7.1 从基坑开挖至基坑回填完成期间(软土地区尚应延长4~6个月),应对影响区范围内的邻近建筑物和管线垂直与水平变形进行监测。
6.7.2 实施降水和回灌方案时,应进行降水观测井和回灌观测井的水位测试以及邻近建筑物、管线的沉陷与水平位移观测。
6.7.3 采用护坡桩系统时,应对挡土桩的变形、桩的内力变化进行监测。
6.7.4 当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应监测墙体位移、平面变形、结构整体稳定、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土体位移和地下水位等项目。
6.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水平支撑系统和锚杆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6.7.6 施工中应进行大体积混凝土的测温工作。测温点的布置应便于绘制温度变化梯度图,可布置在基础平面的对称轴和对角线上。测温点应设在混凝土结构厚度的1/2、1/4和表面处,离钢筋的距离应大于30mm。
附录A 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A.0.1 矩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角点附加应力系数α应按 表A.0.1-确定:
A.0.2 矩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角点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应按表A.0.2确定。
A.0.3 矩形面积上的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的附加应力系数α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应按表A.0.3确定。
矩形面积上的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的附加应力系数α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A.0.4 圆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中点的附加应力系数α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应按表A.0.4确定:
A.0.5 圆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边点的附加应力系数α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应按表A.0.5确定:
圆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边点的附加应力系数α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附录B 按E0计算沉降时的δ系数
附录C 地基反力系数
C.0.1 粘性土地基反力系数按下列表值确定:
C.0.2 软土地基反力系数按下表确定:
C.0.3 粘性土地基异形基础地基反力系数按下列表值确定:
C.0.4 砂土地基反力系数按下列表值确定:
附录D 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及极惯性矩计算
D.0.1 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um以及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Is,应根据柱所处的部位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内柱:
(2)边柱:
(3)角柱: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 何颐华 钱力航 侯光瑜 袁炳麟 彭安宁 黄 强 谭永坚 裴 捷 章家驹 郑孟祥 余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