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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条文说明 5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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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条文说明     5

9.6 储存与装车

9.6.3 因考虑到列车来车的时间间隔不均衡,为避免当时间间隔短时,延误装车,当时间间隔长时,煤被迫进入储煤场(大型矿井尤其严重),故大、中型矿井装车煤仓的有效容量宜分别按O.5d1d设计产量考虑,同时还应满足1.21.5倍牵引定数净载重量的要求。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9.7.1 煤的采制样应按《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 475、《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MTT 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煤的计量和化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9.7.2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工作,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工作量大,故规定可采用机械化、部分自动化。

9.7.3 不设或缓建选煤厂的矿井,应设置煤样室、化验室,及时反馈产品煤质量,有利于加强生产管理。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9.8.1 目前不少矿井的脏杂煤是由副井提出,在地面晾干后地销。选用的设备仅限于矿车卸载用,如手动翻车机配调度绞车、高位翻车机等。为避免在一个矿井出现两套地面生产系统,故规定无选煤厂或进入主井系统有困难时,可因地制宜设置简易处理系统。

9.8.2 根据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只设临时矸石山(排矸场)是可行的。为此,本条文规定无排弃矸石条件的矿井,可设临时矸石山排矸。当矿井首采块段塌陷区形成后,矸石充填塌陷区,临时矸石山即应取消。在这期间,矿井应对矸石进行加工利用,如制砖、铺路、造水泥等,既满足环保要求又创造了经济效益。

9.8.3 矸石量计算应包括掘进矸石、机选矸石或手选矸石。矸石仓以后的排矸设备生产能力不均衡系数取1.5,一般能满足最大班出矸的要求。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9.9.1 根据"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简化矿井的机修设施,矿井只设修理车间,配备必要的机床和起重、搬运、拆装工具,只承担一般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修以及材料性设备的修理,不生产配件。

9.9.3 矿井修理车间主要设备台数和厂房总建筑面积,是根据矿井修理车间的定位和修理任务确定的。

实行以矿区机修厂为中心的煤矿机修体制,以矿区为中心的设备租赁制,使矿区能更好地按系列化、标准化要求统筹本矿区设备,为提高设备维修效率,保证修理质量创造了条件。表9.9.3中所确定的设备类型及数量,是根据矿井设备日常检修大致占设备总维修量的50%而确定的。矿井生产能力越大,设备数量增加的幅度相应减小,主要依据是:

1 矿井修理车间的修理工艺组成不会因井型大小而有较大变化,一般均包括:车钳、锻铆焊、电修、矿车修理及金属支架修理等班组;

2 矿井修理车间实际所承担的任务除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以外,还必须承担材料性设备(如矿车、金属支架等)的大修理工作。所以,表9.9.3在确定各类型矿井修理车间的设备台数和总建筑面积时,既考虑适应当前煤矿生产的要求,又给矿井修理设施留有一定余地。

9.9.3中有综采设备的矿井厂房总建筑面积,在矿井修理车间建筑面积基础上另增加综采设备中转库的面积。综采设备中转库仅考虑液压支架临时堆存或维修所需要的面积(包括综采设备进出车、搬运、装卸车、捆扎、工具存放、办公休息等必需的辅助工作面积)。对综采设备,矿井修理车间只承担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9.9.3中有普采设备的矿井厂房总建筑面积,在矿井修理车间建筑面积基础上另增加采煤机和单体液压支柱的存放面积,并与矿井修理车间联合建设。矿井修理车间承担采煤机和单体液压支柱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9.9.3中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厂房总建筑面积,在矿井修理车间建筑面积基础上另增加无轨胶轮车的停放面积,矿井修理车间承担无轨胶轮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矿井修理车间分类设备配备台数如表4

4 矿井修理车间分类设备配备台数

9.9.4 由于矿井修理车间只承担日常维修,故没有必要配备大于5t的梁式起重机;对配备有综采设备的大型矿井,矿井修理车间内的综采设备中转库应根据液压支架的最大重量来选择桥式起重机。

9.9.6 矿井综采及普采的装备,金属支护材料、锚喷及锚杆支护的大量使用,大量地减少矿井坑木的使用量,同时由于矿井只承担锯材的改制加工工作,本条文据此确定了各类型矿井木材加工房木材加工设备及厂房建筑面积。矿井木材加工房分类设备配备台数如表5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0.1.2 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综合性很强,需根据井下开采、地面生产系统、标准轨距铁路运输、地面建筑、环境保护和地下管线布置等要求,运用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协调综合,使在平面布置上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既要节约用地.,又要满足生产要求。特别是井下开拓部署、地面生产系统、标准轨距铁路运输三个方面,是制约总平面设计的关键环节,故着重提出了"协调井下开拓、地面生产系统、铁路运输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要求。

10.1.3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矿井选煤厂由于其生产的独立,其机修车间可与矿井分开建设。当选煤厂作为矿井的一个车间时,为便于管理及组织生产、节约用地,故提出矿井选煤厂的辅助生产建,筑和行政福利建筑及相应设施有条件时,可与矿井联合设置。

10.1.4 在工业场地内如布置职工住宅、俱乐部、商店等非生产性建筑,将会导致工业场地占地和压煤增多,对生产干扰大,生产环境差,妨碍工人休息等。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取消工业场地内的非生产性建筑。

10.1.5 场前区是工业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建筑物和一般设施较多,包括门卫室、矿和区队办公楼、浴室、矿灯房、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和道路、停车场、宣传栏、绿化和美化设施等,人流车流密集。为使布置合理,体现场区的风貌,特提出了"应统一布置,相互协调"的要求。在建筑上,除强调了要按人流路线布置外,为节约用地,还强调了联合多层建筑。结合地形分散布置时,为避免工人上下井日晒雨淋,规定了"应设置人行地道或走廊"

10.1.6 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环境保护要求而编制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考虑到通风机噪声和抽出的乏风对周围的影响,规定了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10.1.710.1.10 这几条都是根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矿井工业场地污染源与应保护建筑物的特点而编制的。有关防护距离的数据,经多年实践是可行的,故本次修订规范时未作修改。

10.1.11 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主要为井下生产服务,故提出应位于与副井联系方便的地方。其周围露天场地面积的大小,受其作业功能不同的影响而有差别,故未作硬性规定。

10.1.13 本条系根据汽车进出场地方便和交通安全等要求而编制的。原规范中关于汽车配备数量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矿井所需汽车数量受到不同矿区和运输体制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中需根据上述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10.1.14 随着井下采用新型支护材料的不断发展,矿井坑木消耗量已有减少,而锚喷及其他支护材料有所增加。关于支护材料的用地面积问题,由于目前尚无分类的固定使用数据,无法规定分类计算其用地面积,故仍按综合指标考虑,即按坑木储存量每立方米用地数计算,但适当提高其用地数值。一般每立方米坑木用地为45m2,综合指标采用58m2,包括砂石及其他支护材料用地。

关于坑木储存天数问题,一般为了减少坑木倒运,节约短途运输(总坑木场至矿井的运输)及坑木一装一卸的费用,坑木直接由林区运到矿井是比较经济合理的,但坑木供应情况受林区分配、林区运输和路途运输等因素影响较大,很难及时保证供应。加之各矿井使用的坑木规格不完全统一,林区木材至矿井后均需进行加工,需要增加设备和场地。为节约用地,充分发挥设备效益和适当考虑综合利用等因素,矿井仍按有总坑木场和无总坑木场两种形式并存考虑布置,并规定了各自的坑木储存天数。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木料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10.1.15 本条文根据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制定。16款是强制性条款,其中236款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六条中也有强制性规定;第7款虽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考虑到环保、卫生和交通要求,一般亦应按本款规定执行。

10.1.16 本条对工业场地绿化布置作了规定。其中绿化占地系数,本次修订参照《选煤厂设计规范》中"厂区绿化系数宜为15%~30%,但不应低于15"的规定,改为"绿化占地系数不应小于15"。上限未作规定,在不增加工业场地用地面积的条件下,设计应尽可能提高绿化占地系数,以改善场地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环境质量。

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10.2.1 关于矿井的防洪设计标准问题,原规范所定指标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有关规定的,故未作修改。《防洪标准》规定:大型和中型工矿企业的防洪设计标准(洪水重现期)分别为10050年和5020年。并规定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按上述规定取上限或提高一等;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以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上述规定的下限确定。还规定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上述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由于煤矿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时所需时间较长,故其防洪设计标准大型井取上限,中型井提高一等,均定为100年。井口的防洪标准则应提高一等进行校核,即井口的防洪校核标准应为300年,并与铁路的有关标准相协调。

这个防洪设计标准在山区及丘陵地区是不难达到的,而在低洼的平原地区有时就比较困难。设计中常用垫高场地的做法,当填土高度不大,有建井矸石可以利用或有土源时,垫高场地的做法还是可行的。此外还有采用护提、护堤与围墙结合,场地与井口采取不同标准的做法(即井口和与井筒连接的通道口、通风机房、变电所、绞车房等按井口的防洪标准;场地及其他建筑物的防洪设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设计中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防护措施,应根据地形条件,仔细地分析水情,经过技术经济对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10.2.4 在工业场地上方山坡上设置截水沟,是为了防止山洪进入场内危害矿井安全,也避免上游水侵蚀和冲刷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截水沟至挖方边坡坡顶的距离,是参照公路及铁路路基横断面的做法而确定的。

10.2.6 目前许多地区都建设了不少中、小型水库,标准低,还有不少是土质坝,对位于其下游的选址以及安全影响很大,河道泥沙对水库的淤积也很严重。水库对矿井安全的影响有两种情况:

1 矿井防洪标准高于水库,井口标高必须按溃坝考虑,因为溃坝的实例不少;

2 矿井低于水库防洪标准,防洪设计仍不容忽视。特别是对已建成水坝的水工构筑物的质量情况更需注意,若质量未达到标准,必须与有关单位协商,落实稳妥措施,否则亦应按溃坝设计。

10.2.7 影响工业场地挖填方工程量平衡的因素较多。根据煤矿工程建设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填方量大于挖方量是适宜的,以便利用建井期间的不燃矸石作为填料。这样既节约了建设费用,又减少了用地。但尚应结合各建、构筑物施工期的安排,土石方调配的经济合理性等情况综合考虑。

矸石用作填料时,应注意矸石填方下沉量大的问题,需采取措施,防止在矸石填方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因其下沉而受到破坏。

10.2.8 在因设计需要改变工业场地的自然地形时,除了要考虑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及场区设施的工程量外,还应注意由于自然地形、地貌的改变而引起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要防止发生工业场地地基条件变坏的现象。例如不合适的挖方,当下层土质比上层弱时,会使地基承载力降低;在地下水位高的情况下,不仅会使地基条件恶化,而且也不利于工程管线的敷设。在湿陷性大孔土地区,平整场地不当,将会导致建、构筑物的损坏。在山区挖填不当,则易产生崩塌、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10.2.9 本条列出了影响竖向设计形式选择的诸多因素。但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根据场地的自然坡度而定的。即场地地形较为平缓时,均采用平坡式布置;只有当坡度变化大或因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采用平坡式布置不够经济合理时,才选用阶梯式(台阶式)布置。故本条对台阶的划分和高度作了规定。

条文中规定的台阶高度的数据,是根据煤矿建设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参照各有关规范的数据确定的。为了减少台阶数量,条文中将台阶的采用高度适当提高,规定一般以36m为宜。台阶宽度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条文中不宜作具体规定。

10.2.10 本条提出了选择场地平整方式要考虑的因素。一般说,建筑系数较小、铁路公路网不复杂、地下管线少、自然地形能保证场地雨水迅速排出,处于岩石类土壤或易于排水的原土层上,美化设施要求不高的地段,可采用重点式平土,反之采用连续式平土。从地形上说,在乎坦地区建矿,由于地形平坦,一般都在整个场区采用连续式平土;而在山区建矿,因为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当采用连续式平土工程量大而不经济时,则对局部地段采用重点式平土。因此,应考虑上述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场地平整方式。

条文中对场地平整坡度规定的数据,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各部门规范有关数据制定的。

10.2.11 随着我国矿井现代化的进程,对工业场地的绿化、美化及环保要求也不断提高,场内道路较广泛地按城市型道路设计,随之也要求场地内排水系统采用以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形式。特别是大、中型矿井,工业场地面积大,地形较平坦,从经济上分析,采用明沟排水系统也是不经济的。

10.3 场内运输

10.3.1 场内窄轨运输的牵引动力有架线电机车、蓄电池机车和内燃机车等类型。采用内燃机车作牵引动力,具有无需架线(相对架线电机车而言)、场地容貌整洁、操作灵便、牵引力大和运费低(相对蓄电池机车而言)等优点,故七、八十年代以来在大中型矿井设计中,场内窄轨运输普遍采用内燃机车牵引,取得较好效果。但是有些单位在运作中由于对内燃机车零配件的供应有时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机车的检修工作,致使其无法正常运转,改用了电机车作为牵引动力。因此,在设计中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技术经济比较,来选用不同的牵引动力。

随着技术进步和矿井现代化的发展,近年来设计的一些大型矿井的场内运输采用了无轨运输方式。无轨运输的优点是灵活机动、适应性强,不受工作地点限制,且可一机多用,并有利于美化场容,改善场地排水条件。因此大型矿井场内采用无轨运输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场内运输需与井下运输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例如,当平硐开拓采用胶轮运输和立井开拓井下主要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场内可相应地采用无轨运输。

10.3.3 影响场内窄轨铁路曲线半径大小的主要因素是机车、车辆的固定轴距和运行速度。因此,条文规定应根据通行车辆的最大固定轴距和运行速度确定其最小曲线半径。

10.3.4 场内窄轨铁路至建()筑物、窄轨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主要是参照原煤炭部于1978年颁发的《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和1980年颁发的《煤矿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的数据确定的。对其中规定的窄轨中心线与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为3.OOm作了修订。根据调查,由于各矿井生产使用的矿车型号不同、规格各异,则窄轨铁路中心线至道路边缘的安全距离应有所不同。否则使用的矿车载重吨位越大,安全性也就越差。为使场内窄轨运输等符合安全要求,规定不管使用何种矿车,一律从矿车最突出部分算起,至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4m

10.3.5 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场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场地,有利安全生产,方便施工,改善环境和节约投资。

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10.4.1 矿井地面运输设计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总体设计阶段,对运输方式、运输系统、装车站位置和相关的设施等均有原则规定,故矿井初步设计阶段,地面运输设计应遵照批准的总体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设计中要正确处理近、远期关系。矿区煤炭生产规模往往是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分期建设。因而,地面运输应适应各个阶段的发展,本着全面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从近期着手,不堵塞远期发展的后路。对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施按近期运量设计,做到布局合理,运营便利,工程节省,在不增加或很少增加初期投资的情况下,结合考虑各方面的发展需要。有关设备布置要符合工艺流程,力求紧凑合理。应充分利用矿区和地方的水源、电源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以提高经济效益。

铁路建设需占大量土地,我国人多耕地少,选线设计和站场布置要节约用地,充分利用荒坡瘠地,少占农田。

应处理好因铁路建设而改变原来的自然地形、地貌带来的防洪、排灌、环境保护、城乡交通等诸多问题。

10.4.2 矿井地面运输线路布置,应结合井下开拓、开采和地质、地形、地貌进行设计。线路宜布置在无煤带或矿井留设的煤柱范围内,宜避开初期开采范围。如必须布置在将要开采范围或尚未稳定的采空区上时,线路走向宜垂直煤层方向,并结合采煤方法,分析和预测下沉量及变形值,对路基、桥涵等设计应参照类似矿区经验,采取修复和安全措施,以保证铁路的正常运输。

10.4.3 地面运输与国家铁路路网、公路路网、航运系统是网络关系。矿井生产的煤炭不仅通过矿区地面运输系统,而且还要通过国家铁路路网、公路路网、航运系统运往用户。因此,关于与国家铁路路网衔接、统一技术作业规程、组织行车以及衔接后的改扩建工程,影响城市规划,运营管理等问题,应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并应取得有关问题的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0.5.1 装、卸车站主要为煤矿服务,因此应根据井口位置,结合地面生产系统,工业场地总布置和铁路选线的合理走向位置,平面、纵断面的可能性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2 装、卸车站是矿井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合理的站型,是保证矿井正常生产的重要环节。故应根据以下条件选择站型。

1 运量:当运量大品种多时,应结合地形、列车牵引重量、装车时间、产品流向等因素选择双线、多线或环行运输的站型。当运量小或地形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单线的站型;

2 取送车作业方式:如采用送空取重、单取单送、等装的作业方式,应分别采用相应的站型;

3 地形条件:当地形适宜时,可采用到发线与装车线纵列布置的站型;

4 衡器种类:当选用动态轨道衡时,装车线可兼做到发线使用。

上述各项因素要综合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站型,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10.5.3 按送空取重作业方式设置股道,虽然作业灵活,但在实际运转中,很多车站往往是按单取单送或等装作业,以致使一些线路长期不用或用的甚少,造成线路的积压浪费。因此采用何种作业方式布置站型,应根据运距、列车对数、车站在运输系统中的位置,结合矿区内、外车流组织因素确定:

1 当距集配站或国家铁路技术作业站较近、在装车时间内机车返回尚可进行其他作业而不影响区间通过能力、不增加机车台数时,可采用单取单送作业方式。否则,可采取等装作业方式。

2 当列车对数多,单取单送、等装不能完成运输任务时,可采取送空取重作业方式。

两个贯通式的装车站进行阶梯式配车时,其后一个装车站宜采取等装作业方式。

由于矿区行车组织较易变化,装车站设计应灵活而留有余地。当使用国铁机车取送车时,应与铁道部门取得协议,作为装车站设计依据。

10.5.5 到发线数量,是根据每昼夜装、卸车列车对数和通过列车对数,结合站型、取送车作业方式、装、卸车数量决定。目前由于衡器的发展,皮带秤、动态轨道衡等的使用,给直接在装车线上发车创造了条件,这样可减少到发线数量、转线作业和机车车辆的周转时间。在地形复杂的困难地区,增设到发线有限制时,选择适宜的衡器亦是有利的措施之一。

10.5.6 矿井装车站一般只设一条材料线。但有矿井选煤厂的装、卸车站,还需设置煤泥线、浮选药剂线、介质线等。由于装卸量甚少,若分别设置线路,利用率不高,有条件时宜合并设置。但在设计时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有必要时可设计为贯通式或混合式,便于平行作业。

10.5.7 装、卸车站之牵出线,作业量不大,多系成组转线,作业简单,当正线的平面、纵断面符合调车作业要求和嘹望条件,不影响区间通过能力时,可不单设牵出线而利用正线进行调车作业。否则,应单设牵出线。

10.5.8 以往装、卸车站、集配站设计对办理职工通勤和旅客列车考虑甚少,致使矿区铁路运营落后,旅客上下横穿车站,影响车站作业和旅客安全。故在车站设计时,应根据矿区需要设置旅客线、站台、候车室。当旅客列车和通勤列车次数不多时,客运到发线可与货物到发线混合使用,否则可单独设置。为保证通勤职工和旅客集散,应设置方便和安全的通道。为防止人流横跨车站配线,必要时可设置人行地道或人行栈桥。

10.5.9 集配站到发线宜与集结线合并设置,线路数量应根据每昼夜到发列车对数和集配车组对数计算,其公式如下:

10.5.10 集配站到发线和集结线的有效长度,在有国家铁路整列车到发和国家铁路整列车交接的到发线时,为了直接接发国铁直达列车和交接进入矿井铁路的国铁整列列车,集配站应有部分到发线与衔接的国家铁路车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度相同,其他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应按整列长度另加附加距离1530m计算。对于只接发装、卸车站方向的列车()的到发线和集结线的有效长度,应按到发线和集结线的最大列车长度另加附加距离1530m确定。

10.5.11 集配站进行车辆交接作业,宜在到发线上办理。当作业量大,交接与到发混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适当增加到发线数量或单独设置交接线()。其交接线有效长度一般按国家铁路到发线有效长度设置。

10.5.13 集配站牵出线的数量,根据需编组和解体作业量计算确定。设置位置根据地形和主要作业量比选确定。集配站的牵出线的作用是将进矿的空列车解体,然后分配给矿区各个装车站,以及将矿井装好的重列车集结成整列车后发往用户,而煤炭运输多为集中到达用户,不需要大量的编组作业,因此有效长度宜按半列车长度设计。

当运量少、列车对数少、调车作业量不大、其正线平面、纵断面及嘹望条件适合调车作业要求时,可利用正线调车,不单设牵出线。

10.5.14 集配站的货运设施为股道、站台、仓库等。相应的货物场地位置应结合矿区总平面布置、城镇规划、地形条件及装卸量等因素确定。位置宜靠近主要货源、货流方向,宜避免折角运输。货场与工业企业及城镇居民之间应有便利的通道,其坡度应能满足车辆顺利安全行驶的需要。当货物装卸量少时,宜用尽头式,否则可采用贯通式或混合式(即一部分为尽头式,一部分为贯通式)

10.5.15 当集配站距国家铁路编组站或区段站较远时,应根据区间运行时间、乘务制度,结合邻近国家铁路近、远期机车交路和机务设备布局,经过牵引计算,确定在集配站设置供机车整备、转向等项设备的机务折返点()或机车整备所。

10.5.16 集配站是大量货物列车的集散地,有时还办理车辆的交接作业,为使运行的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完成矿区煤炭运输任务,集配站应设置列检所,担任列车的技术检查,制动试风及不摘车的一般修理。

列检所布置应根据列检的任务量,设置值班员室、检查灯充电室、工作室、油线轴油存放室、料具室和材料棚等。

10.6 场外窄轨铁路

10.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mm或者1000mm。煤矿井下铁路轨距一般为600mm900mm。在中小型矿井为主的矿区,绝大多数为600mm轨距,利用井下提升至地面的矿车编组成列车,运送至集中装车站,这样井口不需换装设施,地面生产系统简化,节省投资。故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600mm轨距铁路。

10.6.2 为保护环境,新建窄轨铁路宜采用架线电机车或内燃机车,对纳入已有蒸汽机车牵引的窄轨路网的线路,可以保留蒸汽机车。

由于架线电机车经过周围农村地区,在铁路沿线居民点会对供电提出要求。条文中提出电压不低于550V,该电压与一般家用电器或工业用电规格不同,从而与农村用电不发生关系。此外,对加大供电距离,减少供电损耗及设置牵引变电所有利。故架线电机车的电压确定不小于550V

10.6.4 结合煤炭企业窄轨铁路管理水平,为提高运输效率及不混淆各矿井车辆(主要指600mm轨距铁路),车流组织一般按循环直达整列车进行。

在运量不大的情况下,762mm1000mm轨距铁路运输也可采用配车方式进行。

10.6.5 窄轨铁路中的大中型机车一般两端均有操作系统,不存在转向问题。但有些机车(尤其是小型机车)的构造并不是两端均可操作,在机车逆向行驶时,易使司机疲劳造成行车事故。加之山区修建窄轨的地段大都坡陡弯多,嘹望条件较差,机车长期不转向行驶,由于机车轮对左右不均衡的磨损,会缩短机车的检修周期。为此,在有关车站设置转向设施还是必要的。

10.6.6 窄轨铁路机车、车辆的维修工作,应改变小而全的做法,避免专用设备浪费及生产成本增加。因此本条规定,维修工作应由矿井修理车间承担。若设备能力不适应,应就近在矿区或本地范围内解决。只有在矿区内外维修力量都无法承担时,经技术经济比较方可单独设置修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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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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