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5315022次
发布时间:2010/5/21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2-04-03【发布单位】建设字第189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5%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150人。 

(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1.5亿元以上。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中、小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 

(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 

(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 

(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 

(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 

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总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总承包活动、责令返回原驻地等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倒手转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转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由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以总承包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