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3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建 筑 类 别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建 筑 13 9 9 11 14
裙 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编者注:4.2.2条、4.2.3条、4.2.4条的情况除外)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上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5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 裙 房
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 <30m3 35 30
30~60m3 40 35
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150m3 35 30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储罐 <100m3 30 25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t 30 25
1~5t 35 30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4.2.7
防 火 间 距(m)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高层建筑 裙 房 高层建筑 裙 房
丙类厂(库)房 耐 火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厂(库)房 等 级 一、二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煤气调压站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20 15 15 13
0.15~≤0.30 25 20 20 15
煤气调压箱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15 13 13 6
0.15~≤0.30 20 15 15 13
液化石油气 气化站、混气站 总储量 <30 45 40 40 35
30~50 50 45 45 40
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 (m3) ≤15 30 25 25 20
≤10 25 20 20 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
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三 级 12 14 16
停 车 场 6 8 10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防火间距 (m) 总储量(m3) 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12 15 12
51~200 15 20 15
201~1000 20 25 20
1001~5000 25 3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12 15 12
25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5001~25000 25 30 25
水槽式可燃 气体储罐 ≤1000 12 15 12
1001~10000 15 20 15
>10000 20 2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18 20 18
31~200 20 25 20
201~500 25 30 25
>500 30 40 3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 级
甲类 物品 库房 3、4项 ≤5 15 20 15
>5 20 25 20
1、2、5、6项 ≤10 12 15 12
>10 15 20 15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 苇等 10~500 15 20 15
501~10000 20 25 20
10001~20000 25 3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10 15 10
50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煤和焦碳 1000~5000 6 8 6
>5000 8 10 8
粮食 筒仓 10~5000 10 15 10
5001~20000 15 20 15
席穴囤 10~5000 15 20 15
5001~20000 20 2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 15 10
1001~10000m3 15 20 15
2.3 消 防 车 道
3 防 火 和 构 造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耐火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2)
一、 二级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 级 5 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 级 2 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1.3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 筑 类 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 类 建 筑 1000
二 类 建 筑 1500
地 下 室 500
注: 1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汽 车 库 多 层 汽 车 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 级 1000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人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000m2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2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
6.2.3 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3 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5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 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3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2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3 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3.2 建 筑 构 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7.1.4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7.2.1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1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5.1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 0. 5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1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4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O 91-93
5.2.1 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 建 筑 装 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 .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4 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 /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3.1B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3.2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1年局部修订)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