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2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 走道
1.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 道 长 度 (m) 走 道 净 宽 (m)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 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 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3.4 无障碍设计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3.5 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 .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 防 火 间 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