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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518928次
发布时间:20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31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3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苇 杨世兴 车爱晶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1.0mm

2.1.2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2.2 比例

2.2.1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2.4 管径

2.4.1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5 编号

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

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

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3 图例

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

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

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

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3.0.6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

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3.0.11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4.1.2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4.1.3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4.1.4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4.1.5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 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 施工图采用水施-××

4.1.6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 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4.2 图样画法

4.2.1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 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 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 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 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 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 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 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4.2.2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 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 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4.2.3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2 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3 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

4 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4.2.4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4.2.5 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 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 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 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4.2.6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 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 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 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 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 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 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4.2.7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 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2.1.2条的规定执行。

3 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 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 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 ±0.000标高层平面图应在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4.2.8 屋面雨水平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 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位置等。

3 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4 雨水管应注明管径、坡度,无剖面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起始及终止点管道标高。

4.2.9 系统原理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管道以立管为主要表示对象,按管道类别分别绘制立管系统原理图。如绘制立管在某层偏置(不含乙字管)设置,该层偏置立管宜另行编号。

2 以平面图左端立管为起点,顺时针自左向右按编号依次顺序均匀排列,不按比例绘制。

3 横管以首根立管为起点,按平面图的连接顺序,水平方向在所在层与立管相连接,如水平呈环状管网,绘两条平行线并于两端封闭。

4 立管上的引出管在该层水平绘出。如支管上的用水或排水器具另有详图时,其支管可在分户水表后断掉,并注明详见图号。

5 楼地面线、层高相同时应等距离绘制,夹层、跃层、同层升降部分应以楼层线反映,在图纸的左端注明楼层层数和建筑标高。

6 管道阀门及附件(过滤器、除垢器、水泵接合器、检查口、通气帽、波纹管、固定支架等)、各种设备及构筑物(水池、水箱、增压水泵、气压罐、消毒器、冷却塔、水加热器、仪表等)均应示意绘出。

7 系统的引入管、排水管绘出穿墙轴线号。

8 立管、横管均应标注管径,排水立管上的检查口及通气帽注明距楼地面或屋面的高度。

4.2.10 平面放大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类型较多,正常比例表示不清时,可绘制放大图。

2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设备和器具按原形用细实线绘制,管道用双线以中实线绘制。

3 比例小于1:30时,可按图例绘制。

4 应注明管径和设备、器具附件、预留管口的定位尺寸。

4.2.11 剖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设备、构筑物布置复杂,管道交叉多,轴测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管道线型应符合本标准2.1.2条的规定。

2 表示清楚设备、构筑物、管道、阀门及附件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

3 注明管径、标高、设备及构筑物有关定位尺寸。

4 建筑、结构的轮廓线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相一致。本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加注附注予以说明,线型用细实线。

5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管道宜采用双线绘制。

4.2.12 轴测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卫生间放大图应绘制管道轴测图。

2 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 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 楼地面线、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予以表示,管径、立管编号与平面一致。

5 管道应注明管径、标高(亦可标注距楼地面尺寸),接出或接入管道上的设备、器具宜编号或注字表示。

6 重力流管道宜按坡度方向绘制。

4.2.13 详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无标准设计图可供选用的设备、器具安装图及非标准设备制造图,宜绘制详图。

2 安装或制造总装图上,应对零部件进行编号。

3 零部件应按实际形状绘制,并标注各部尺寸、加工精度、材质要求和制造数量,编号应与总装图一致。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2、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2001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新增条文。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手工及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中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其他工程的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可参考使用。另外,本标准只规定了制图的基本要求及方法,关于制图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1.0.4 绘制给水排水图样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对于图纸规格、图线、字体、符号、定位轴线及尺寸标注等均应遵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同时,对于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修改条文。明确了线宽b宜为0.71.0mm

2.1.2 修改条文。为了区别重力流与压力流管道,增加了0.75b的线宽。在线宽上一般重力流管线较压力流管线粗一级;新设计管线较原有管线粗一级。

2.2 比例

2.2.12.2.4 修改条文。在总结我国给水排水制图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文略作调整;还将部分内容改写成现第2.2.22.2.3条。如果工程需要也可以采用表2.2.1以外的比例。另外,将原建筑给排水透视图按投影方法改称为建筑给排水轴测图;同时增加了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相关内容详见第4章。

2.3 标高

2.3.1 新增条文。明确了标高符号的形状及尺寸、标高数字的位数及常用注法等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4 修改条文。文中沟渠包括明沟、暗沟、管沟及渠道。

2.3.6 新增条文。为了施工方便增加了一种管道距本层建筑地面标高的标注方式,一般为正值。

2.4 管径

2.4.2 修改条文。所述内容仅指图样中的管径表达方式。目前给排水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种类日趋多样化,各类管材生产企业对管径的表达方式不统一。为了与其沟通,规定了制图中的管径表达方式宜与相应的产品标准一致。标准中规定了几种常用管材的管径表示方式。对于塑料管材有实壁管和双壁波纹管,它们的表达方式不同;同时实壁管产品标准的表示方式也正在按国际标准统一中,因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另外,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增写了用公称直径DN设计,但应在说明中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3 图例

3.0.1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的改写。为方便设计使用,将管道图例独立设条,并统一规定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管道类别,删除用符号表示图例的内容。如在设计中出现上述图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工程需要,按本条规定原则,自行增加。

3.0.2 本条系将原标准第三章第一节中管道附件内容独立设条,并根据近些年新出的附件,对图例作了补充规定。

3.0.3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二节的改写,将管道连接方式专列一条。

3.0.4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的改写,将两节中属于管件的图例合并后专列一条。

3.0.5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二节的改写,增加了一些常用的阀门表示图例,删除了一些在民用建筑工程中难以用到的阀门图例。

3.0.6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三节的改写,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应用,将属于给水配件的图例专列一条。

3.0.7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三节的改写,因其消防设计所用图例应与消防主管部门通用图例符号相一致,而且它有其专用性的一面,本次修订将其专门列为一条,同时补充了一些常用的图例。

3.0.8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四节的改写,将其中属于卫生器具和水池的内容专列一条。

3.0.9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四节的改写,将其中属于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内容独立列一条。

3.0.10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五节的改写,将其中属于给水排水工程中所用设备的内容独立列一条。

3.0.11 本条系原标准第三章第五节的改写,将其中属给水排水测量仪表的内容独立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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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系新增条文。规定设计图不得用文字说明代替,以及图中必须进行说明时,对说明文字提出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的要求。

4.1.2 本条系新增条文。规定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有利于表达清楚和方便施工。当然对于极简单的子项,如传达接待室等只有一个卫生间,单独绘制似无必要,这时可与其他专业共同编制在一起。

4.1.3 本条系新增条文。对图幅面的安排提出要求,以防图面过于稀疏或过于紧密。

4.1.4 本条系新增条文。当一个大的工程有若干个单体项目,分为若干个人员同时设计,为保证表达方法、技术要求的统一而作的规定,防止同一个工程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同一个项目的图规格应力争一致,不应大小参差不齐,造成丢失,不利管理。

4.1.5 本条系新增条文。规定不同设计阶段图纸编号方法,以利统一。

4.1.6 本条系新增条文。对设计图的编排方法作了规定。

4.2 图样画法

4.2.1 本条系原标准第4.0.1条的改写。针对近几年各设计院的实际情况,除保留原条文的规定内容外,对一些简单的项目,如在某一区内仅增建一栋建筑,可以将总平面与管道工程合为一张图时,对如何表示做出规定,并补充具体图样画法。

4.2.2 本条系原标准第4.0.3条的改写。

4.2.4 本条系新增条文。根据各设计院反映意见,对于地形较平坦的居住小区、校园可不必绘制管道纵断图,而采用列管道高程表的方法,既节省工作量,提高效率,又能满足要求。该意见是可行的,故予以采纳,并对表格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

4.2.5 本条系原标准第4.0.2和第4.0.9条的合并保留。

4.2.6 本条系新增条文。随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增多,二次加压供水和设置中水站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给水的深度净化及中水的处理流程图的画法作了规定。究竟采取何种形式表示,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2.7 本条系原标准第4.0.5条的改写。增加了对有地下室的建筑,其排出管、引入管或汇集排水横干管等可单独绘制在地下层,这有利于表达清楚。还增加了平面图上应绘制的内容,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4.2.8 本条是原标准第4.0.6条的改写。增加了该图应该表示的具体内容。至于雨水斗是否标注汇水面积可由设计人决定,条文用词予以灵活。

4.2.9 本条系新增条文。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按原来绘制轴测图的方法绘制管道系统的轴测图已很难表示清楚,而且效率低。所以,规定对整栋建筑绘制以主管为主的系统原理图,代替以往的轴测图,经相当数量设计院多年的实践和施工单位的反应,此系统图能够满足施工要求,是可行的。同时,这种表示方法也是国际上通用的。

4.2.10 本条系新增条文。在大型民用建筑中,在正常比例的平面图中,如卫生间、设备机房(泵房、加热器间、水处理机房等),因管道、设备较多,难以表示清楚,需要绘制放大图,本条规定了此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

4.2.11 本条系原标准第4.0.8条的保留。

4.2.12 本条系原标准第4.0.7条的改写。根据各有关设计单位的意见,这种图叫系统图不能反映整栋建筑管道的全貌,只能表示一个局部;叫透视图又不确切,根据反馈意见,改为轴测图。

4.2.13 本条系新增条文。为满足绘制给水排水标准图或构件加工制造图之需要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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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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